專案合作開發合同模板
專案合作開發合同模板
專案合作協議書
甲方: 公司 (以下稱甲方)
乙方: (以下稱乙方)
丙方: (以下稱丙方)
為了充分發揮各方的優勢,積極參與 專案(以下簡稱專案)建設。甲、乙、丙各方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聯合建設專案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共同信守。
開發專案基本情況
1.1 專案地塊基本情況:
1.1.1 專案所在地: 北京市 ,,土地用途為商業,附《土地使用權證》。
1.1.2 專案規劃條件: 總用地面積: 約 平方米 總建築面積: 約10000平方米
具體經濟技術指標以政府有關檔案批覆為準。
現已經由甲方與土地使用權方簽署了合作協議(附:專案合作協議)。
合作方式
1、設立專案部
各方同意以甲方公司的名義下設專案部,具體命名為 專案部(以下簡稱專案部),在本協議簽訂後五日內透過辦理合法手續設立。 本協議簽訂的同時,甲方授權專案部是本協議項下合作專案(以下簡稱合作專案)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方投資人組成,由其全權負責合作專案的開發、決策和管理。
2、資金管理
各方共同將專案開發所需資金依據本協議投入專案部。專案部單列帳目,與甲方公司其他業務無關。
各方投資金額、投資方式、投入時間
1、首期投資:根據各方共同測算,專案前期總投資需 500 萬元人民幣,甲方投資 萬元人民幣;乙方投資 萬元人民幣,丙方投資 萬元人民幣,以現金方式投入。
2、後期投資:在專案運作過程中,如需進一步追加投資,各方同意追加投資部分由甲方負責按專案需要落實,專案部也可以決定進行融資解決。
3、資金投入時間:在專案部帳戶開設後 14 個工作日內,各方應將本條第一項約定的首期資金,以現金方式匯入專案部的帳戶。
專案部帳戶開立及管理
1、合作專案實行資金統一調配、支出統一管理、成本統一核算、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的管理原則。為便於資金的管理,其資金以專案部名義設立獨立帳戶,具體開設時間為專案部成立後三日內。
2、專案未進行實際運作前,不經任一方書面同意,資金不得動用。專案進入實際運作階段後,與該專案有關的財務由甲乙方控制。資金的支出由專案部甲乙雙方代表一致書面同意後,由財務部實施。
機構的設定和職責分工
1、專案部下設綜合部、工程部、銷售部、財務部等部門。
2、專案部由 8 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 5 人,乙方派員 3 人,均為專職、全職人員。專案部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 1 人(乙方派員)。
3、專案部的職責:全權負責和決定合作專案的一切事宜。
4、專案部的議事規則: 專案部實行工作例會制度,決定合作專案所涉一切事宜。專案部召開會議時,由專職人員負責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會議記錄無異議時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專職記錄人員負責保管。專職記錄人員由本協議當事人協商後確定。專案部例會由專案部經理主持,經理因故不能參加的,由副經理主持。合作專案所涉事項由專案部協商一致確定,達不成一致的,按每方實際出資數額比例予以表決,其重要事項按佔實際出資數額的三分之二方的意見辦理,一般事項按佔實際出資數額過半數方的意見辦理。重要事項和一般事項的劃分,屆時由專案部另行確定。 5、經理的職責:組織和協調專案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專案部的例會。
6、副經理的職責副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
7、綜合部由 2 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 2 人,乙方派員 0 人。綜合部設經理 1 人。
綜合部的職責:
綜合部經理的職責:
8、工程部由 2 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 2 人,乙方派員 0 人。工程部設經理 1 人。
工程部的職責:
工程部經理的職責:
9、銷售部由 2 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 1 人,乙方派員 1 人。銷售部設經理 1 人。
銷售部的職責:
銷售部經理的職責:
10、財務部由 2 人組成;其中甲方派員 1 人,乙方派員 1 人。財務部設經理 1 人。
財務部的職責:
財務部經理的職責:
費用的分擔
1、合作專案的費用,乙、丙方只承擔本合同第三條第1款約定的首期投資,其餘款項及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2、本協議當事人派員到專案部及下設各部工作的專職人員的福利、保險、工傷費用等,均由派出方負擔。
3、本協議項下合作專案的貸款利息計入專案成本。
會計財務制度
1、合作專案所涉的會計、稅務各自進帳,分別處理。
2、合作專案所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支出的原則。為便於資金的管理,其資金設立獨立帳戶,該帳戶須預留甲、乙雙方投資人的印鑑,由雙方投資人共同管理。專案部在開戶銀行備案的印鑑為:甲方的財務章,乙方的的私章。資金的支出由專案部書面決定後,由財務部實施。
3、主管會計和出納應由不同本協議當事人分別委派擔任,本協議當事人有權隨時派員審閱、瞭解費用支出情況。
4、財務部應定期以書面的方式公佈費用支出情況。
利潤的分配
1、本專案營運產生收入後,即應首先保證各方投資的回收。即本專案營運產生的收入,應首先向各方返還依本協議第三條第1款投入專案的首期投資。
2、在本條第1款乙方回收首期投資後,各方可按照如下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1)當專案銷售房屋面積(地上)達到地上總建築面積的50% 時,各方按出資比例進行第一次分配利潤(按施工合同預留工程成本)。
(2) 當專案銷售房屋面積(地上)超過地上總建築面積的70% 時,各方按出資比例進行第二次分配利潤。
(3) 當專案銷售房屋面積(地上)超過地上總建築面積的90% 時,各方按出資比例進行第三次分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