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勞動合同集錦15篇

僱傭勞動合同集錦1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僱傭勞動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僱傭勞動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

  乙方:

  1、因工作需要,經院務會研究,聘用乙方作為我單位病房護士。現擬定以下合同,望雙方共同執行。

  2、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的一切規章制度。

  3、乙方在聘用期間,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甲方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合同。

  4、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做到態度和藹、服務周到,認真、嚴肅,高度敬業。

  5、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嚴格各種操作規程。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如因翫忽職守造成後果者,一切損失由乙方本人負責。

  6、乙方在聘用期間,按工作安排做好自覺的。本職工作,同時應和單位的其他職工搞好團結,即分工又合作。

  7、乙方在聘用期間,必須嚴格執行醫生的醫囑,做好各種護理記錄,嚴格交接班制度。

  8、乙方在聘用期間,如因病、事請假,工資獎金按請假實際天數的比例扣發。如事假連續超過三個月,病假連續超過半年。甲方將視其情節解除合同。

  9、乙方在聘用期間,享受甲方節假日發給職工的福利待遇。

  10、乙方在聘用期間,如因節假日需要加班,以基礎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發給加班費。

  11、乙方在聘用期間,月基礎工資

  元,發給在職職工績效獎金的80%。合同生效開始,甲方按有關規定計算購買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費用,如數加發在乙方的工資中,由乙方自行購買。

  12、乙方在聘用期間,如生病恢復後,不能繼續勝任工作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3、本合同一式兩份,有效期一年。簽字之日起執行。

  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僱傭勞動合同2

  在我國,很多企業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方面存在著不規範的行為,很少有企業和員工簽訂較長期的合同,《勞動合同法》從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務派遣在我國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現在我國的勞務派遣形式多樣,但是仍然存在著種種不規範。《勞動合同法》首次從法律的角度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制。隨著經濟的多元化發展,非全日制用工成為當前一種靈活僱傭的形式,《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做了明確定義和規範。

  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目前我國勞務派遣發展迅速,但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較為普遍。考慮到勞務派遣涉及到三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設專節進行了規範。

  第一,規定設立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資金應當一次到位。同時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且必須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工作期間支付最低工資等,加大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促使勞務派遣市場的合理化和規範化。

  第二,針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責任不清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幾項措施:

  一是規定用工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待遇,進行崗位培訓,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違約責任等。

  三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是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一些權利,包括要求同工同酬的權利、工資正常調整的權利、對勞務派遣協議的知情權、工資不被剋扣的權利、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等。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的條款。這說明勞務派遣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在合同中寫明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那麼就意味著勞務派遣單位應該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之前就與企業簽訂了協議。但是卻沒有指出現在存在的先招募大量的勞動者後,再與企業簽訂用工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的行為是不是屬於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無工作期間需支付不得低於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很可能與企業簽訂的是一年的用工協議,但它卻需要與勞動者簽訂為期兩年的合同,當勞務派遣單位與企業的協議到期後,剩下一年的時間就需要勞務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薪酬。可見國家出臺勞動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減少失業率,使得儘可能多的勞動者有最低工資。然而這有可能傷及勞務派遣單位的利益,所以其實施難度非常大。也許等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以後,勞務派遣單位就不復存在了。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就意味著,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兩次兩年期限的合同後,就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在勞動者的勞動生涯中,如果勞務派遣機構沒有派遣任務,他就需要支付勞動者的薪酬。由於勞務派遣規模較大,鉅額的薪酬它必然不會

  承擔。也許將來勞務派遣單位會徹底的消失,但是非正式就業的普遍化需要中介機構,將來的勞務派遣將以外包機構等其他形式出現。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企業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很多企業使用非正式員工的最大原因就是節約勞動力成本。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將促使企業僱傭正式員工以節約成本。這樣非正式員工利益不僅得不到保護,反而會導致失業率上升。又或者,這一個規定最終成為一紙空文,得不到有效實施。

  有關短期契約工的規定

  現在的研究一般將非正式員工分為三類,合同在一年以內、勞務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對於合同在一年以內的短期契約員工,《勞動合同法》並未有明確的規定。

  在僱用短期契約形式的非正式員工方面最突出的一個問題時也經常採用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舊觀念,以往企業在管理中,為了實現勞動關係的短期效益,減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上一般採取一年一簽的方式。但《勞動合同法》於20xx年1月1日生效執行後,企業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簽的方式。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可以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企業在延用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管理方式,勢必在平衡角度上將企業置於被動。因此,改變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舊觀念,探索中長期用工思路是企業當前的戰略要求。

  有關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近年來,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較快。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為了規範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健康發展,勞動保障部於20xx年釋出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xx]12號)。《勞動合同法》在總結這一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別規範。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義

  所謂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定義為: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這種方式主要是指鐘點工以及一些兼職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簽訂書面合同情況

  對於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將會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等嚴厲的懲罰。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勞動合同法第69條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也是與其短期性、即時結清性以及相對簡單性的特點相符合的。在這種用工方式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主要是工資支付關係,權利義務較為簡單,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幾天的時間,因此,允許雙方訂立口頭協議,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後,無須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從勞動者維權的角度講,如果條件許可,應儘量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在多家單位同時工作的情況

  對於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在其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未依法終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屬於工作關係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則與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權利,這個規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點相符合的。當然,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上述權利也並非毫無限制的,其必須保證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時數計算工資,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計算工資。不論是小時工資還是計件工資,具體數額雙方協商確定,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72條的規定,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按小時計算工資,可以類推出相應的小時工資加以比較。工資結算可以每天即時結清,也可以約定每週一結,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這一規定的提出解決了現實生活中有關在校大學生、離退休人員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約束的問題。根據勞動部1995年制訂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一直以來認為大學生兼職不受勞動法調整,對於其報酬可以雙方約定,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離退休人員在實踐中,也一直是按勞務關係處理。在新法實施後,上述情形用工,也應受到本法的約束和保障。

  (五)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由於履行期限相對較短,因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試用期,即使雙方做了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無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適合自己的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往往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同一崗位的工資,以致於很多單位把試用人員當成廉價勞動力,甚至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對容易的特點,頻繁地更換試用人員,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確定性,也增加了勞動者的經濟負擔。非全日制用工本來就屬於靈活用工形式,勞動關係的不確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強,而且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收入也往往低於全日制職工,所以更應該嚴格控制試用期來加強對非全日制勞動者的保護。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的終止情況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靈活性,這也是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相對簡單的權利義務相對應的。非全日制用工雙

  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無需提前通知。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狀態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有別於全日制用工。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確定非全日制用工,較其他國家的定義,本法界定標準較嚴。非全日制用工是與全日制用工相對的概念,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不長,但呈現出較快增長的趨勢,勞動合同法針對其特點設專節做了相應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書面通知、口頭通知均可。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用工都不用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從而促進就業,促進勞動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為寬鬆的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所指的“終止用工”既包括因勞動合同期屆滿而導致的終止,也包括勞動合同期沒有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國家立法機構本著減少失業率,規範就業市場的目的,出臺了《勞動合同法》,這是對我國立法制度的一個補充。但是國家立法機構還需要對其進行更好的補充解釋,各地方政府也需要出臺嚴密嚴格的實施細則來保證它的實施,執法機構應該進行嚴格的監管,同時這更離不開企業的配合。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開始實施,我們希望能夠看到這部法律很好的實施,真正的解決了非正式員工僱用中的許多不合理的現象,規範非正規就業,更好的保護非正式員工的權益。

僱傭勞動合同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乙方從事種植養殖一體化生產勞務,根據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共同執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用工約定:

  1、勞務用工合同期滿,如甲方繼續留用乙方,可續簽合同。甲方不再留用,勞務用工合同即終止;

  2、勞務合同期內乙方要求辭職,應提前十五日以書面或

  口頭形式通知甲方。

  三、工作職責:

  1、乙方要聽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服從分配,按甲方確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

  2、乙方要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規定。做到遵章守紀保證出勤;

  3、乙方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操作規程》、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4、乙方在聘用期間不得損害甲方利益,出於個人行為而給甲方帶來經濟損失的,乙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四、工作時間: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執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需加班的,甲方將按《勞動法》的規定予以支付相應報酬;

  2、乙方必須在規定的勞動日數出滿勤,缺勤者必須提前一天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甲方請假,否則按曠工處理(曠工者每個工作日扣發20元工資);

  3、凡缺勤者均扣發當日工資,但缺勤休假不得超過天,凡超過者,按不勝任崗位工作予以解除勞務協議;

  五、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 甲方應根據工作需要,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工具和勞保用品,乙方調出時需將勞動工具歸還甲方;

  2、甲方不得無理或以不正當理由解聘乙方;

  3、甲方在此期間應主動對乙方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

  4、甲方應對此期間乙方的工傷事件負相應的責任;

  六、勞動報酬:

  1、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

  2、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乙方為甲方工作,甲方每月1200元人民幣支付給乙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協議

  1、乙方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2、因乙方失職,給甲方利造成損失的;

  3、不服從分配,有違法、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4、不執行《崗位責任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6、乙方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7、甲方宣告解散的;

  九、其它:

  1、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根據情況給予經濟補償;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後,進行修訂和補充;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1×年 月日

僱傭勞動合同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下同)和國家以及省有關勞動管理規定,____ 單位(簡稱甲方)招用____(簡稱乙方)為本單位職工。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項為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日

  止,合同期限為__年。

  (二)無固定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從 __年_月__日起至____ 工作完成時止。

  本合同試用期限為__月。

  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個月內為試用期。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____

  (二)乙方應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和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休息休假

  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按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享受勞動報酬的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資政策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以及本單位工資分配製度,確定乙方按下列第 種工資形式執行:

  (1)計時工資。乙方試用期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崗位確定為____元。以後按單位工資分配方案調整工資。

  (2)計件工資。按乙方崗位的計件單價及完成情況計發計件工資。

  (二)甲方以法定的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本人工資,定於每月____日發放。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安排延長工作日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甲方無故拖欠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長乙方的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六、保險福利待遇

  甲方應按照《勞動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省、市社會保險及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

  (一)甲方應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週歲至未滿18週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 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並嚴格

  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 用品____ ,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

  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紀律,服從甲方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權對乙方

  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終止、解除、變更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

  方協商同意繼續招用,應重新簽訂合同。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情況變化,調整生產(工作)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宣告破產;

  4、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5、乙方被批准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l、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發生計劃外生育的;

  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其他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認為不適應在甲方工作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的;

  5、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專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6、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或醫療終結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屬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但仍住院治療的;

  4、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

  5、乙方經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規定期限內的;

  6、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其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2、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上大學、中專、技工學校學習等)沒有達到培訓合同或本勞動合同規定服務期限的;

  3、擔任國家重點科研專案尚未完成的。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並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確認。

  (九)除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的1、2、3、4、5項等情況外,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有關內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覆,愈期不答覆,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十)甲方應按規定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有關手續,為乙方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賃、出售給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雙方應簽訂住房合同。甲乙雙方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時,有關住房問題按住房合同規定辦理。

  (十二)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

  (十三)乙方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條件,甲方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管理。

  (十四)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本條第(四)款的1、2、3、4、5項除外]時,甲方應根據有關規定,按乙方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經濟補償金,但本條第(四)款的第6項、第(八)款計發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乙方離崗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因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除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規定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十、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一)一方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其後果或責任大小,予以適當賠償。

  (二)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雙方應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無故不履行培訓合同,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對方的損失。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六)款的規定而解除合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七)款的規定而解除合同,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規定向對方作出賠償。

  十一、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在爭議發生十五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在爭議發生六十日內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乙方原為本企業固定工或臨時工改(招)為合同制職工的,原符合規定的連續工齡,視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十三、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和省新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符,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四、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機構(蓋章):

  鑑證人: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僱傭勞動合同5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絡電話: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住址:

  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所屬公司內做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應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該崗位職責如下:甲方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經營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乙方願意服從。

  三、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經營及業務的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的,乙方須服從工作安排,主動完成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每週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八個半小時。週六週日為國家法定假日。

  2. 工作時間:早8:30-----晚17:00【含午飯時間】。

  五、勞動報酬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月工資為 元。

  六、利益衝突

  (一)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若乙方違反前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生產與甲方同類的產品,從事同類的業務,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擔任任何職務。

  (三)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七、勞動紀律

  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甲乙雙方所提交的個人資訊及通訊必須真實有效。

  八、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解除勞動合同。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本合同期滿,應當即行終止。由於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四)如乙方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一個月前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擅自離開,並因此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九、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合同的內容,並完全瞭解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簽訂之前,乙方須向甲方出示身份證原件留存影印件。甲方向乙方出示各種經營許可證書,以確保真實可靠性。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僱傭勞動合同6

  我自願在**************村的養殖場參加養殖工作,在工作期間我願意接受養殖場的一些規章制度:

  一、聽從養殖場管理人員的一切安排,不搞特殊工作,團結同事,不在廠裡面說三說四,說對養殖場沒利的話,如果發生,我願意接受開除等一系列的處罰,凡開除的人員工資一律不發,嚴重的經有關部門處理。

  二、基本工資為每天80元,如果在中途因出現問題,飼養不完這批的,沒有特殊情況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向廠裡索要工資。

  三、養殖成活率在基本標準為90%以上,如超90%的加以獎勵,低於90%的扣除基本工資的30%-50%,情節嚴重的,不予發放工資,如苗、藥、料都是一樣的,按同行列對比,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本人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四、如發生爭執或無理取鬧,經有關法律部門處理。

  五、本人簽字或按手印生效。

  自願人: 證明人:

  年 月 日

  

僱傭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住所:

  聯絡人:

  聯絡電話:

  乙方(員工):性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一、本酒店要求合同期(月/年),凡來我酒店應聘的員工試用期為3天,試用期內無工資、見習期為1月整,工資面議。若見習期內員工自行離開,工資不予支付。見習期後方可錄用為本酒店正式員工。新員工一律收取押金,合同期滿後全部退還。

  二、新進員工必須服從本酒店安排和調動,並要遵守本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和故意鬧事者,本酒店視情節輕重處理,嚴重者送公安部門處理。

  三、見習期內是員工和酒店雙方的選擇階段,雙方自由選擇。如能合作,新員工需簽定合同書。

  四、新員工被錄取後需簽定合同書,簽字生效後一切按合同辦事。合同期內如自己需離開飯店,店方只支付和退還工資和押金的一半。如出現重大事件被開除,工資、押金一律全部不退還。節假日內不允許請假,如有請假者按日工資雙倍扣除。

  五、員工不在工作時間內,若在外面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後果自負,本企業概不負責。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據,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僱傭勞動合同8

  僱傭合同

  僱傭合同是指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純粹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勞務合同與僱傭合同在合同主體關係、報酬支付、履行方式、風險承擔等方面均有不同。

  勞動合同

  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僱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僱傭關係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風險負擔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 勞動者“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至於勞動者本人是否承擔責任, 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可依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做出規定。勞動者若發生工傷, 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同時, 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 12 條規定, 勞動者從理論上講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 9條,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可以向僱員追償。這裡, 僱主和僱員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而當“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只能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1條和其他相關條文處理, 但從理論上講, 僱員不能獲得雙倍賠償。

  承攬合同

  1、僱傭合同中僱員與僱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僱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僱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係。

  2、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僱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於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3、僱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僱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僱傭合同中,僱員的工作對僱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僱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僱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5、僱傭合同中,僱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僱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於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6、僱傭合同僱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於僱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僱傭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聯絡電話: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於年月日至年

  二、工作內容和要求

  2、甲方招用乙方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崗位、職責及工作的質量要求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時,甲方有權解聘乙方。

  三、工作內容和要求

  3、工廠執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4、乙方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元。

  5、甲方在每月日發放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6、甲乙雙方依法參加工作保險。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7、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維護甲方利益,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僱傭勞動合同10

  一、問題的提出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發〔20xx〕11號)的規定,勞務合同糾紛是放在"第四部分、債權糾紛"中之"合同糾紛"中之"勞務(僱傭)合同糾紛",而勞動糾紛時放在"第六部分、勞動爭議人事爭議"中之"勞動爭議",這就需要在司法實務中區分什麼是勞務(僱傭)合同,什麼是勞動合同。

  二、僱傭、勞務與勞動合同的含義

  (一)僱傭合同

  僱傭,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1]。按照梁慧星教授主持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中的定義,"僱傭合同是受僱人向僱傭人提供勞務,僱傭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482條,《瑞士債務法》第319條第一項,《德國民法》第611條,《日本民法》第623條,都對僱傭合同作出了規定。

  由於存在反剝削的思想等原因,我國民法沒有正式定義僱傭合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涉及僱傭合同糾紛時的訴訟主體、民事案由及賠償原則進行了規定。

  (二)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雖然在實務中經常提及,但在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沒有規定。一般認為勞務是指以活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通常表現為一種活勞動形態勞務關係[2]。廣義的勞務合同包括合同法中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有名合同、消費服務合同及僱傭合同等,比如王全興教授就認為"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型別,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和居間合同等"。而狹義的勞務合同只包括僱傭合同。

  (三)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2號)從另外一方面提出了勞動關係成立的要件: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四)僱傭、勞務、勞動合同之間的關係

  僱傭、勞務、勞動合同三者之間的關係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一種觀點認為,由於勞動合同是在17世紀資本主義商品經濟較為發達時從僱傭合同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廣義上的僱傭合同包括勞動合同。該觀點為包容說。

  (2)一種觀點取廣義的勞務合同含義,勞務合同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信託合同、居間合同、消費服務合同以及僱傭合同等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但是由於勞動關係由《勞動法》規範,所以勞務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3)一種觀點取狹義的勞務合同含義,把僱傭合同等同於勞務合同,如《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把僱傭和勞務合同等同,歸為一類案由"勞務(僱傭)合同糾紛",把勞動合同和勞務(僱傭)合同並列。該觀點為並列說。

  (五)總結

  由於我國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沒有明確定義勞務合同(關係),且勞務合同(關係)的含義過於寬泛和模糊(按上述第二種觀點即一些學者的說法,提出勞務合同是為了與勞動合同區別,但是由於勞務合同包括的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託合同、居間合同為有名合同,可由《合同法》規範,信託合同可由《信託法》規範,而消費服務合同可由《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範,只有除這些以外的勞務提供才涉及僱傭合同,這樣看來只要明確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就足矣,沒有必要再提出勞務合同從而增加概念的混亂。),本文以下內容也不再單獨採用勞務合同(關係)概念,而是採用上述第三種觀點即將勞務合同等同於僱傭合同,將勞務(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看做是並列關係。

  三、勞務(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辨析

  (一)理論上的區別:

  1、合同主體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體的要求不同。

  勞務(僱傭)合同中的用工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照《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中的用工主體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包括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非法用工單位(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係也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由於勞動合同的用工主體不能為自然人,所以當用工主體為自然人的時候,用工主體和提供勞務者建立僱傭關係。當用工主體為單位時,就要透過其他方式進行分辨兩者之間是什麼關係,區分方法後面詳述。

  (2)主體地位不同。

  勞務(僱傭)合同中僱傭方和受僱人兩者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它們之間是一種"勞務"與"報酬"之間的交換,受僱人可以不遵守僱傭方的內部規定,受僱人還可以同時選擇給兩家以上的僱傭方提供勞務。

  勞動合同中主體雙方具有一定的隸屬、管理關係。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應當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領導與安排。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獎勵懲罰措施可以約束其內部員工,但未經受僱人同意卻不得約束受僱人。受僱人只需要按照僱傭契約完成工作任務,無需接受僱傭人的其他無關指示。

  2、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務(僱傭)合同是一種私法上的關係,強調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只要當事人雙方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國家就不予干預,其權利義務的調整主要參照《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範。

  勞動合同也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體現,但《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以及工作時間、最低工資、休息制度、工傷保險等均有明文規定,體現國家強制力對勞動關係的干預,一定程度約束了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其權利義務的調整主要參照《勞動法》。

  3、爭議處理程式不同

  勞務(僱傭)合同糾紛應當按照民事爭議處理,而勞動合同糾紛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處理。按照現行的勞動法律規範,發生勞動爭議必須先進行勞動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而僱傭關係中發生糾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需要經過仲裁程式。

  4、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的。勞務(僱傭)合同的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口頭或其他形式加以規定。

  (二)實務中的操作

  在《工傷保險條例》頒佈前,司法機關一般透過審查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來區分是勞動關係還是僱傭關係。如果用人單位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則被認定為屬於勞動關係的範疇,反之被認定是僱傭關係。《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後,由於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關係也按照勞動關係處理,不能再按照主體資格來區分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

  目前實務中的操作不盡相同。有些勞動仲裁部門依然採用審查主體資格的辦法,遇到涉及未經工商部門登記的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其申訴的案件即不予受理,於是有些法院對於不符合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案件直接以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一些法院受理案件以勞務(僱傭)合同糾紛為案由,在審理中卻援引《勞動法》。當事人在起訴時也有意識的選擇有利於自身利益的方式,比如有些勞動者在非法用工單位發生工傷後,本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處理,但是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為了取得精神損害撫慰金,卻更願意選擇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起訴。

  (三)總結

  1、勞務(僱傭)合同的形式

  勞務(僱傭)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幫工形式。

  ①家庭幫工。如家務鐘點工、保姆、家庭教師、家庭護士等。

  ②農村幫工。如僱請他人代為耕作等。

  ③工作事務幫工。如單位請人臨時搬運貨物、看門、掃地、"棒棒軍"等。

  (2)承包人僱工形式。主要是在建築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後,由該承包人招聘僱工從事該勞務作業,城市中建築工地上的農民工就大多屬於這種情況。

  (3)合作型僱工形式。僱主一方面僱傭人提供勞務,一方面自己也從事該工作,比如個體計程車老闆僱傭另外一名司機和自己一起合作分時間段開出租車等。

  (4)返聘形式。離退休人員退休後在受聘從事一些工作,比如為企業看門的老大爺,為單位掃地的老大媽等。

  (5)勞務派遣形式。勞務派遣協議涉及到三方關係,即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以及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等三個關係,該形式後面詳細介紹。

  2、在用工主體為單位的情形下區分勞務(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

  由於勞動合同的用工主體不能為自然人,所以當用工主體為自然人的時候,用工主體和提供勞務者建立僱傭關係。當用工主體為單位時,就要透過其他方式進行分辨兩者之間是什麼關係。本文認為在該情形下,辨析勞務(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的關鍵點在於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具有從屬性,此乃勞動合同的特色,也是與勞務(僱傭)合同的明顯區別之處。

  (1)人格上從屬性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者自行決定的自由權受到約束。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指揮、領導與安排,勞動者對自己的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勞動崗位和內容由用工單位決定,接受用人單位獎勵懲罰措施,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

  勞務(僱傭)合同中,①受僱者的自由權相比受到的約束較少,作息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自由支配,在完成自己的工作的同時,可以從事其他的活動,比如不是公司職員的門衛在盡到保安職能的同時看書、保姆在照看小孩的時候可以看電視消遣等;②受僱者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內的工作就行,比如用人單位不會要求臨時僱傭的搬運工在搬運車上貨物時遵守其複雜的內部規章制度;③受僱者一般可以在一家以上單位上班,比如一些學校的教授在外兼職上課,僱他們兼職上課的單位和教授之間就是僱傭關係。

  (2)經濟上從屬性

  勞動者完全被納入單位的經濟組織與生產結構之內,勞動者並非為自己勞動,而系從屬於單位,為單位而勞動,勞動者的創造性受到限制,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資、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僅與其工作業績有關,而且一般與企業的效益掛鉤,勞動者在經濟上完全依附於用工單位,用工單位要解聘勞動者,需要提前通知。

  勞務(僱傭)合同中,用人單位不必為受僱者提供有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待遇,所給的報酬只是受僱者提供的勞務的對價,與企業的效益無關,只與受僱者提供的勞務的數量和質量有關。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的情況和受僱者簽訂合同,如果要解聘受僱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該勞務(僱傭)合同沒有到期,單位只需承擔違約責任。一些自由職業者如畫家、攝影愛好者、作家等,他們可同時為多家單位工作,但不享受該單位的福利待遇,他們所得的報酬只跟其提供的作品即勞務有關,在經濟上沒有從屬和依賴關係,他們和用工單位之間就是勞務(僱傭)關係。

  (3)組織上從屬性

  在現代企業組織型態之下,企業的經營、生產活動一般是靠將勞動者編入其生產組織內遵循一定生產秩序而完成,也就是說勞動者一般不能獨自完成企業的生產經營任務,企業要將勞動者依據企業組織編制,安排其職務讓其成為企業從業人員之一,同時與其它從業人員,共同成為有機的組織,勞動者為單位職工花名冊的一員。由於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組織結合緊密,勞動者提供的勞動為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的一部分,勞動者如果要離職,需要提前通知用工單位。

  勞務(僱傭)合同中,受僱者不是企業組織中的一員,即受僱者非單位職工花名冊的一員。受僱者和單位的組織結合不緊密,其工作性質一般不重要,從事輔助性的工作,受僱者可以隨時離開用工單位。比如象單位僱的鐘點工、清潔人員等,他們在組織上不從屬於用工單位,不是該單位的職工,可以隨時離開。

  (4)其他參考因素

  是否具備從屬關係,還應從工作時間長短、工作場所是否有限制、支付報酬情況、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有無一般管理指揮監督權、勞務的提供有無代替性等因素,作綜合判斷。

  一般來說,具備工作時間短且為臨時性工作、工作場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數即提供勞務次數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沒有一般的管理指揮監督權、所提供的勞務可替代性強等因素可以用來支援沒有從屬性,但是,不能反過來推斷,具備工作時間長期、工作場所固定、非按勞務次數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揮監督權、所提供的勞務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具有從屬性,因為衡量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主要還是從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這三個因素考慮,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時間長短等只是參考因素。

  比如一退休老人被一生產食品的單位僱為看門人,看門2年有餘,報酬每月結清,雖然該看門工作時間長、工作場所固定、報酬支付不是按提供勞務次數結算,但是由於該退休老人在工作中受到的約束較少,不用遵守該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只需要看好門等,在人格上與用工單位沒有從屬關係;另外,該退休老人看門工作不構成該生產食品單位的生產業務組成部分,老人不享有福利待遇,在經濟上與用工單位沒有從屬關係;最後,老人沒有被納入該單位為生產經營而建立的組織編制中,與該單位其他職工的工作沒有結合在一起從而成為有機的組織整體,不是該單位職工花名冊的一員,在組織上與用工單位沒有從屬關係,所以該退休老人與該用工單位只是勞務(僱傭)關係。

  四、實務中的幾種關係

  (一)勞務派遣協議

  勞務派遣協議涉及到三方關係,即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即用工單位,以及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等三個關係。

  通常認為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之間是民事關係,雙方訂立派遣協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的標準派遣符合要求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根據協議向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管理費。

  派遣單位行使對勞動者的人事管理權,如處分、辭退權,以及承擔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社會福利等《勞動法》的義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具有人格、經濟和組織上的從屬性,存在勞動關係。

  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構成的則是勞務關係,雖然用工單位負責在勞動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指揮和管理,勞動者需要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被派遣勞動者在人格上、經濟上和組織上是從屬於派遣單位的,由派遣單位發工資、辭退或處分,而用工單位只是行使生產經營活動中的管理權。

  (二)事實勞動關係和勞務(僱傭)關係

  目前學界主流觀點認為事實勞動關係既包括未簽訂書面合同的事實上用工關係(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期滿後未續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包括當事人履行無效合同而產生的事實上用工關係。[3]

  事實勞動關係是勞動關係的一種,只是由於其不符合法律規定要件的要求比如沒有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到期後繼續勞動、非法用工單位等情形,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法律規定在這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成立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事實勞動關係和勞務(僱傭)關係的區別也就是勞動關係和勞務(僱傭)關係的區別,勞務(僱傭)關係和事實勞動關係沒有重疊的地方,不能把長期從事僱傭活動的人認定為勞動者。

  (三)用工單位和農民工的關係

  農民工的戶籍仍在農村,主要從事非農產業,有的在農閒季節外出務工、亦工亦農,流動性強,有的長期在城市就業,已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務院20xx年3月釋出的《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八條規定指出: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係。該意見主要是為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用工單位和農民工之間不全是勞動關係。依照該《意見》的規定,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依"法"依照什麼法,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還是《勞動法》?由於《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不規範勞動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而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受《勞動法》規範,依法訂立合同就是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訂立合同,即《勞動法》規定在該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必須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即使名義上籤訂的是勞務(僱傭)合同,在司法中也應該被認定為勞動合同;在屬於勞務(僱傭)關係不屬於《勞動法》規範的情形,比如用工單位請農民工臨時搬運車上的貨物,就是勞務(僱傭)關係。

僱傭勞動合同1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鑑於:乙方願意成為甲方員工,將其智慧貢獻給甲方事業。甲方願意招用乙方為其員工,在努力提高投資方投資回報的同時,致力於提高員工的福利;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乙方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其他相關情況。

  乙方確保其向甲方提供的與應聘有關的材料資訊的真實性,合法性。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雙方約定按下列第 (一)款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20xx 年12月 20 日起至 20xx 年12 月 20日止。其中試用期從20xx 年 12 月 20 日起至 20xx 年 3 月 20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從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 專案工程師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應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該崗位職責如下:

  一、在總經理領導下,主管公司技術工作。

  二、全面熟悉合同檔案和設計圖紙,負責整個專案的質量管理和技術管理;

  三、負責編制專案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質量計劃及目標成本,做好各種分項工程的技術交底工作;

  四、協調好與業主監理方的關係;

  五、經常檢查成本狀況,根據工程特點和設計要求,運用自身的技術優勢,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組織措施和合理化建議,技術與管理相結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

  六、嚴格執行工程技術規範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工程質量。組織有關人員定期進行現場工程質量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負責安排好平時工程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完成各種變更資料工作,工程完成後要迅速領導完成竣工資料的整理工作;

  八、負責對專案的檢驗、測量和試驗工作

  九、負責組織對一般不合格品的評審。對專案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制定和實行進行督促、檢查; 甲方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經營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乙方願意服從。

  三、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工作地點按下列第 1 款決定:

  1.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臨時在 公室 之外工作的,乙方須服從工作安排,主動完成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經營及業務的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的.,須要徵得乙方的同意。

  2.甲方可以安排乙方在以下地點工作:

  (1) ;

  (2) ;

  (3) 。

  乙方因完成其工作的需要臨時在以上工作地點之外工作的,乙方須服從工作安排,主動完成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經營及業務的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的,須要徵得乙方的同意。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時間,按下列第 2 款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

  每週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個小時。週日為休息日。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願意服從,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資。

  2.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即以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甲方應確保乙方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3.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乙方上下班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甲方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甲方對乙方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企業應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三)休假

  乙方可以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的內部制度規定,享有休假福利。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 10 日前為發薪日。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的工資報酬按下列第 1 款確定:

  1、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 2500元。試用期滿後,乙方月工資為 2800 元。

  2 、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按崗按績取酬。

  3、甲方對乙方實行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具體詳見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

  六、工作成果歸屬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資訊等產生的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屬於甲方享有。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資訊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申請、註冊、登記等,協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關的智慧財產權。

  上述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及其他商業秘密的有關的署名權依照法律規定應由乙方署名的,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權利並協助乙方行使這些權利。

  七、保密規定

  (一)乙方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知悉的甲方秘密資訊或者雖屬於他人但甲方負有保密義務的秘密資訊負有保密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秘密資訊:

  1、技術類資訊: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資料、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相關的函電;

  2、經營類資訊:客戶名單、行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二)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三)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任職期間不得以洩露、告知、公佈、釋出、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本條規定的秘密資訊。

  (四)乙方承諾離職之後,對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秘密資訊,承擔與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責任,無論乙方基於何種原因離職。乙方的保密義務持續到該秘密資訊被甲方公開或為公眾所知之日。

  (五)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侵犯甲方的秘密資訊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由此產生的調查取證費用、聘請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利益衝突

  (一)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若乙方違反前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生產與甲方同類的產品,從事同類的業務,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

  (三)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是甲方的供應商及甲方客戶的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等。

  (四)乙方不得利用公司的資源謀取個人的利益。

  (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詳見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十、勞動紀律

  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十一、勞動合同變更

  (一)甲乙雙方可以透過協商一致變更本合同條款,勞動合同變更應採用書面形式。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十二、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5、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3天書面通知甲方;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見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甲方用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六)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七)本合同期滿,應當即行終止。由於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三、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卹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十四、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十五、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六、本合同為完整的勞動合同,此前所有甲、乙雙方口頭的或書面的協議都被本合同取代。 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牴觸的,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七、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八、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九、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合同的內容,並完全瞭解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人(簽字):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僱傭勞動合同12

  僱用(甲方):____________ 月嫂(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由於____________(甲方)有僱用母嬰護理員(簡稱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願意為甲方提供“月嫂”服務,並承諾為甲方提供專業、優質、安全的“月嫂”服務。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平等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服務期限: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計___天。

  (2)由於乙方工作特殊,需24小時對母嬰進行護理,為乙方健康,甲方安排乙方休息___天。

  2.服務費用: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支付的時間為服務期終止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3.服務內容:

  (1)產婦:

  a.科學、合理安排產婦膳食,平衡營養,促進產後康復及乳汁分泌;

  b.指導產婦實行母乳餵養、按需哺餵;

  c.指導產婦進行乳房按摩與護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馳;指導產婦產後運動; d.協助產婦進行個人衛生清潔,做好會陰沖洗及傷口護理,防止細菌感染; e.舒解產婦產後焦慮、煩躁等情緒,減輕產婦操勞,儘快恢復健康;

  f.隨時對產婦的身體狀況觀察、記錄。

  (2)嬰兒:

  a.科學、合理健康餵養嬰兒,保證嬰兒健康的營養需要;

  b.安撫哭鬧嬰兒,呵護入眠等;

  c.為嬰兒洗澡、按摩、撫觸,增加與bb的情感交流,促進嬰兒健康發育, 及時為嬰兒更換衣物、尿布等;

  d.做好臍部護理,臀部護理,保持乾爽,防止感染;

  e.隨時對嬰兒的身體狀況(如食慾、食量、體溫、大小便等)觀察記錄。

  f.培養嬰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3)其他:洗衣、買菜、煮飯、打掃衛生等日常家務。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1)甲方可在服務內容的工作範圍內,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體檢,並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 (1)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並提供合理的協助;

  (3)為乙方提供與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條件。

  3. (1)甲方增加服務內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權要求增加適當的報酬;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1)嚴格按服務內容為甲方提供服務;

  (2)在工作時乙方需愛護甲方的財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給予賠償。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並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給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服從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崗;被證明有偷盜行為的;不能勝任相應工作的;身體有病,不能繼續從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並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甲方的工作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甲方以任何理由對乙方實施搜身、扣押錢物、毆打謾罵、威逼等行為。

  五、1.由於乙方的違法行為或其他責任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賠償甲方損失。

  2.乙方在服務期間(包括路途中),由於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傷害的責任由乙方 自行負責。

  3.若乙方在服務期間表現良好,甲方願無償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務期結束後,如甲方在母嬰護理方面有疑問向乙方諮詢時,乙方應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屬行政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僱傭勞動合同13

  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關係的從屬性。

  勞動合同關係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在身份上、組織上、經濟上從屬於用人單位,遵照用人單位的要求為用人單位勞動,完全納入單位的經濟組織和生產結構之內。臨時僱傭關係則是按照民事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務,與僱主沒有人格上和組織上的從屬性。

  2、服務物件的唯一性。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勞動者在一般情況下只與一個用人單位(服務物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臨時僱傭關係中,僱工可以與多個僱主建立勞務關係。比如在家務活動中的鐘點工,一個僱工可以與多家建立勞務關係。

  3、用人單位的特定性。

  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用人單位為中國境內的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解釋: “個體經濟組織”是指一般僱工在七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即勞動全同關係中的僱主為經濟組織,且大多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而臨時僱傭關係中的僱主一般為自然人。

  4、合同內容的法定性。

  勞動合同中的法定必備條款由《勞動法》規定,不容當事人雙方自由約定,如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而臨時僱傭合同內容,一般由當事人口頭約定,而且勞動的性質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臨時僱傭合同中的僱工一般不享受社會保險,休息休假。工資報酬中不含有獎金、津貼等。

  5、勞動時間的穩定性。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一般為群體)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日復一日、月復一月、年復一年地提供勞動,勞動時間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因此,用人單位從勞動者那裡獲取的利益很大。而臨時僱傭合同的僱工一般是為完成一定工作提供勞務,時間短,不固定。有的僱工上午在一個地方工作,下午又在一個地方工作,甚至一天在幾個地方工作,勞動時間具有不穩定性,僱主從僱工那裡獲取的利益很小。

  6、適用法律的不同性。

  勞動合同關係發生糾紛適用《勞動法》,而臨時僱傭關係發生糾紛則適用《民法通則》。

僱傭勞動合同14

  甲方(僱主):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乙方(家政服務員):

  戶名:

  地址:

  電話:

  賬號:

  開戶行:

  根據甲方的願望,乙方(家政服務員)自願為甲方提供家政服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服務內容為:(服務的家庭人口數人)□一般家務(做飯、洗衣、打掃衛生等)□帶養小孩(輔食製作、洗澡撫觸等)□醫院陪護

  其它:

  2、甲方向乙方商定的服務費為__元/月,休息日:2天/月。甲方必須保證每月對應日前一天將服務費劃入乙方指定賬戶。

  3、如協議期乙方取得甲方同意離職,需提前半個月(15天)進行口頭通知,服務費支付至工作結束當日。如家政服務員離職時未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可以以其擅自離職為由拒付未通知緩衝期(即半個月15天)的服務費。

  實際服務時間未滿1個月,服務費用按實際服務天數計算。

  4、甲方對家政服務員的工作不滿意,可以提前三天向其提出辭退要求,服務費用按實際服務天數計算。

  5、甲方向家政服務員提供免費正常食宿。

  不得安排其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並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視、保證家政服務員服務期間人身財產的安全。

  6、甲方有權要求和安排乙方進行體檢,如果體檢不合格,費用由乙方承擔,反之,由甲方承擔。另外,甲乙雙方不得隱瞞各自病史。

  7、甲方家中手飾、珠寶、現金等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對於乙方因工作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同其協商解決或求助法律幫助,不得侵犯其人身權益。

  8、各方如需延長協議期限,應在協議期滿前7日內辦理續簽手續。

  9、本協議服務期限為10個月: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

  10、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可提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仲裁。

  11、本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僱主):

  乙方(家政服務員):

  日期:_年_月_日

  日期:_年_月_日

僱傭勞動合同1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雲南省個體經商戶、私營企

  業僱工勞動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籤

  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 至 年 月 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三條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元。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一個月內甲方保證乙方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付乙方加班費。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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