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中僱傭關係
勞務合同中僱傭關係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務合同中僱傭關係,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1、學理上,一般認為,僱用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係;
2、僱傭關係是指僱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主的指揮與安排,向僱主提供勞務,而僱主向僱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3、侵權責任規責原則不同。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在雙方主體均為自然人的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在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因僱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顯然,僱主的責任要重於接受勞務的一方。
4、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不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只規定了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責任,並不涉及提供勞務的一方的責任。
但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在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情形下,僱員與僱主應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僱員的責任也要重於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