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勞動合同

僱傭勞動合同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僱傭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僱傭勞動合同1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雲南省個體經商戶、私營企

  業僱工勞動管理暫行管理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籤

  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 至 年 月 日終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工作。

  第三條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元。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一個月內甲方保證乙方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付乙方加班費。

  第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

僱傭勞動合同2

  一、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二、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僱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三、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僱傭關係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定義

  在古羅馬法中,對合夥的性質及合夥人的權利、義務,已有相當明確的規定。隨著經濟的發展,合夥從家族共有發展為企業主的聯合,以擴大經營規模,適應競爭和增加利潤的需要,合夥遂形成較獨資更進一步的經營方式,經常為各國中小企業所採用。羅馬法的有關規定也為大陸法系諸國所沿襲。建立在合夥合同基礎上的企業稱合夥企業。

  特徵

  ①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包括合夥人只提供勞務或技藝而不提供資金,但資金、勞務或技藝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夥人必須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只提供資金而不參加合夥事業的經營管理,不能成為合夥人。

  ③合夥人必須有共同的經濟目的,否則不能訂立合夥合同。這是合夥合同與一般以財產關係為內容的合同的顯著區別之一。

  ④合夥人之間負連帶無限責任。合夥財產的性質基本上屬於共同共有的性質。合夥財產包括出資和經營期間取得的財產。

  《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企業法》第18條規定了合夥協議應當載明的事項有:

  (1)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2)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

  (3)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4)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5)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6)合夥事務的執行;

  (7)入夥與退夥;

  (8)爭議解決辦法;

  (9)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10)違約責任。

僱傭勞動合同3

  甲方:(僱主)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僱員)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甲方)僱用_____________(乙方)為職工,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建立勞動關係,並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合同期限

  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合同期限為_____年。

  第二條、勞務內容

  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須按時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勞務費用

  1、乙方試用期間的工資標準為:_____________元/月。

  2、試用期滿後,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的崗位工資標準為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崗位調整,按新崗位所對應的工資標準執行。

  3、甲方每月定期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日。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乙方工資。

  第四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依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乙方勞務費用。

  2、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保護規定,提供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的勞動作業場所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甲方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做好女員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第五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嚴格遵守與甲方簽訂的各項協議及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勞務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於產生的經濟損失或處罰金由乙方勞務報酬中進行扣除。

  2、乙方應接受甲方的對乙方勞務成果的考核,考核不達標者,在支付勞動費時將扣減相應的勞務費。

  3、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前,應與甲方簽訂《保密承諾書》,保守甲方和服務單位的商業秘密。

  4、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蓄意損壞商品,串通詐騙或洩露商業秘密,對甲方、服務單位所在零售網點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經濟和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六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為乙方辦理意外保險,同時甲乙雙方均按統籌地區規定的費率及時足額繳納意外保險費。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且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經濟責任。具體賠償金額由非違約方和企業工會,根據違約者的責任大小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乙方違約,按甲方獎懲辦法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糾紛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附則

  勞務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執_____份,乙方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僱傭勞動合同4

  第一條:合同期限

  聘用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前 月為試用期,乙方試用合格,即被聘為公司正式員工,乙方試用不合格,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安排乙方工種為,向彙報工作。

  2、乙方須按照甲方確定的崗位責任、按時、按量完成工作。

  3 、乙方簽訂本勞動合同後,不得在合同期內受僱於其他任何單位,未經同意不得兼職公司以外的任何職務。

  4 、乙方不可以利用甲方或其相關公司的名義、裝置以及工作上的便利條件,從事公司以外的商業活動或收取勞務或服務費。

  5、合同期間乙方不得擅自離職,如需終止合同,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徵得甲方同意並做好相關工作交接後方可離職。

  第三條:勞動報酬

  1、按甲方薪資制度確定乙方月收入稅前人民幣 元整; 試用期月收入稅前人民幣 元整。

  2、甲方發薪日為次月10日。

  3、甲方每年根據公司的效益、乙方的工作業績對乙方的工資水平作出適當調整。

  4、個人所得稅自理,由公司代扣代交。

  第四條: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定製度,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式、保密規定等制度。

  3、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乙方不享受補償金。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本合同自行解除,乙方不享受補償金。

  第五條:違反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都應向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賠償金額根據違約者的責任大小和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情況確定,乙方違約,按甲方有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保密制度

  1、乙方無論在受聘期間還是離職以後,對於公司的經營機密資訊、貿易和財務情況應嚴守秘密。如發現乙方在任職期間有洩密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同時甲方有權予以解除合同。

  2、受聘期間由乙方自行提出的辭職,乙方須在兩年內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業務相競爭的相關行業,否則將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七條:職務作品的歸屬

  乙方在為甲方工作期間,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而獲得的所有智慧財產權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其他權利,歸甲方所有。

  在乙方離職時,乙方須歸還所有工作期間的職務作品與從公司獲得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原件、影印件、筆記、電子檔案等。

  第八條: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程式為: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兩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如與國家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甲方: 乙方:

僱傭勞動合同5

  僱傭合同

  僱傭合同是指僱員按照僱主的指示,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提供勞務,僱主向提供勞務的僱員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純粹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勞務合同與僱傭合同在合同主體關係、報酬支付、履行方式、風險承擔等方面均有不同。

  勞動合同

  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僱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僱傭關係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係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風險負擔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 勞動者“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 應由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至於勞動者本人是否承擔責任, 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並未明確規定, 可依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做出規定。勞動者若發生工傷, 可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同時, 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 12 條規定, 勞動者從理論上講可以獲得雙倍賠償。在僱傭關係中,“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 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 9條, 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可以向僱員追償。這裡, 僱主和僱員應當如何承擔責任, 法律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而當“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不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只能依《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第11條和其他相關條文處理, 但從理論上講, 僱員不能獲得雙倍賠償。

  承攬合同

  1、僱傭合同中僱員與僱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僱員在一定程度上要服從僱主的監管和安排,具有隸屬性。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攬人自己決定,不受定作人的監控,承攬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能力來完成工作,雙方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關係。

  2、僱傭合同履行中所發生的危險、意外事故或損失,一般是由接受勞務的僱主承擔。承攬合同履行中所產生風險則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攬人承擔,除非損失是由於定作人的指示過失原因所造成的。

  3、僱傭合同以直接提供勞務為目的,合同的標的是提供勞務,僱員只要提供了勞務就有權獲得報酬。承攬合同則是以完成工作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僅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4、僱傭合同中,僱員的工作對僱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僱主所從事業務整體的一部分。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通常不屬僱主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屬部分。

  5、僱傭合同中,僱主一般按星期、按月按時向僱員支付報酬,該報酬相當於勞動力的價格。承攬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攬人完成某項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報酬,該報酬不僅包括勞動力價格,還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費等。

  6、僱傭合同僱員的工作方式要聽任於僱主的指揮與分配,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完成工作有自主權,只要其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任務,具體的完成方式和時間由承攬人自己決定。

僱傭勞動合同6

  甲方(僱主):

  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乙方(家政服務員):

  戶名:

  地址:

  電話:

  賬號:

  開戶行:

  根據甲方的願望,乙方(家政服務員)自願為甲方提供家政服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1、服務內容為:(服務的家庭人口數人)□一般家務(做飯、洗衣、打掃衛生等)□帶養小孩(輔食製作、洗澡撫觸等)□醫院陪護

  其它:

  2、甲方向乙方商定的服務費為__元/月,休息日:2天/月。甲方必須保證每月對應日前一天將服務費劃入乙方指定賬戶。

  3、如協議期乙方取得甲方同意離職,需提前半個月(15天)進行口頭通知,服務費支付至工作結束當日。如家政服務員離職時未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可以以其擅自離職為由拒付未通知緩衝期(即半個月15天)的服務費。

  實際服務時間未滿1個月,服務費用按實際服務天數計算。

  4、甲方對家政服務員的工作不滿意,可以提前三天向其提出辭退要求,服務費用按實際服務天數計算。

  5、甲方向家政服務員提供免費正常食宿。

  不得安排其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並做到平等待人、不岐視、保證家政服務員服務期間人身財產的安全。

  6、甲方有權要求和安排乙方進行體檢,如果體檢不合格,費用由乙方承擔,反之,由甲方承擔。另外,甲乙雙方不得隱瞞各自病史。

  7、甲方家中手飾、珠寶、現金等貴重物品應自行妥善保管。對於乙方因工作失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同其協商解決或求助法律幫助,不得侵犯其人身權益。

  8、各方如需延長協議期限,應在協議期滿前7日內辦理續簽手續。

  9、本協議服務期限為10個月:自_年_月_日始至_年_月_日止。

  10、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協商解決的可提請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仲裁。

  11、本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僱主):

  乙方(家政服務員):

  日期:_年_月_日

  日期:_年_月_日

僱傭勞動合同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簡稱《勞動法》下同)和國家以及省有關勞動管理規定,____ 單位(簡稱甲方)招用____(簡稱乙方)為本單位職工。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項為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月_日

  止,合同期限為__年。

  (二)無固定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從 __年_月__日起至____ 工作完成時止。

  本合同試用期限為__月。

  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個月內為試用期。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____

  (二)乙方應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和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

  三、工作時間

  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工作)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休息休假

  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按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公休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

  五、勞動報酬

  (一)乙方享受勞動報酬的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職工工資政策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以及本單位工資分配製度,確定乙方按下列第 種工資形式執行:

  (1)計時工資。乙方試用期月工資____元;試用期滿根據乙方崗位確定為____元。以後按單位工資分配方案調整工資。

  (2)計件工資。按乙方崗位的計件單價及完成情況計發計件工資。

  (二)甲方以法定的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乙方本人工資,定於每月____日發放。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安排延長工作日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四)甲方無故拖欠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延長乙方的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六、保險福利待遇

  甲方應按照《勞動法》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省、市社會保險及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

  (一)甲方應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包括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16週歲至未滿18週歲的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 作規程培訓以及其他的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並嚴格

  遵守其崗位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 用品____ ,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八、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依法制

  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紀律,服從甲方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權對乙方

  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九、終止、解除、變更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自然失效,雙方必須終止執行。如經雙

  方協商同意繼續招用,應重新簽訂合同。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工作)情況變化,調整生產(工作)任務,或者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合同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乙方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乙方死亡;

  3、甲方被依法撤銷、解散、歇業,宣告破產;

  4、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事件)已經出現;

  5、乙方被批准自費出國留學或出境定居的。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l、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發生計劃外生育的;

  6、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7、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其他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認為不適應在甲方工作的;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沒有相應保護措施,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不按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的;

  5、經甲方同意,乙方自費考入中專以上學校脫產學習的;

  6、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2、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期內,或醫療終結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屬大部份喪失勞動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但仍住院治療的;

  4、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

  5、乙方經批准享受法定假期,在規定期限內的;

  6、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其他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

  (七)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雙方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2、由甲方出資培訓(包括上大學、中專、技工學校學習等)沒有達到培訓合同或本勞動合同規定服務期限的;

  3、擔任國家重點科研專案尚未完成的。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並應當以書面的形式確認。

  (九)除本條第(三)款、第(四)款的1、2、3、4、5項等情況外,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有關內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覆,愈期不答覆,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十)甲方應按規定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有關手續,為乙方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金提供方便。

  (十一)甲方租賃、出售給乙方居住的房屋、宿舍,雙方應簽訂住房合同。甲乙雙方因各種原因解除或終止本勞動合同時,有關住房問題按住房合同規定辦理。

  (十二)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交給乙方無償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技術資料等,如數交還給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

  (十三)乙方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含提前退休)條件,甲方應按規定為其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有關規定管理。

  (十四)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屬本條第(四)款的1、2、3、4、5項除外]時,甲方應根據有關規定,按乙方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計發一個月經濟補償金,但本條第(四)款的第6項、第(八)款計發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乙方離崗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收入。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的工作,因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除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規定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十、違反合同承擔的責任

  (一)一方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其後果或責任大小,予以適當賠償。

  (二)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雙方應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是本合同的附件,一方無故不履行培訓合同,應按合同規定賠償對方的損失。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六)款的規定而解除合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七)款的規定而解除合同,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規定向對方作出賠償。

  十一、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在爭議發生十五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在爭議發生六十日內向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二、乙方原為本企業固定工或臨時工改(招)為合同制職工的,原符合規定的連續工齡,視為本企業工作年限。

  十三、本合同的條款與國家和省新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不符,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十四、雙方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十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鑑證機構(蓋章):

  鑑證人: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僱傭勞動合同8

  僱用(甲方):____________ 月嫂(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由於____________(甲方)有僱用母嬰護理員(簡稱月嫂)方面的需求,____________(乙方)願意為甲方提供“月嫂”服務,並承諾為甲方提供專業、優質、安全的“月嫂”服務。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經平等協商,特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1.服務期限:

  (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共計___天。

  (2)由於乙方工作特殊,需24小時對母嬰進行護理,為乙方健康,甲方安排乙方休息___天。

  2.服務費用: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支付的時間為服務期終止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3.服務內容:

  (1)產婦:

  a.科學、合理安排產婦膳食,平衡營養,促進產後康復及乳汁分泌;

  b.指導產婦實行母乳餵養、按需哺餵;

  c.指導產婦進行乳房按摩與護理,防止乳房下垂、松馳;指導產婦產後運動; d.協助產婦進行個人衛生清潔,做好會陰沖洗及傷口護理,防止細菌感染; e.舒解產婦產後焦慮、煩躁等情緒,減輕產婦操勞,儘快恢復健康;

  f.隨時對產婦的身體狀況觀察、記錄。

  (2)嬰兒:

  a.科學、合理健康餵養嬰兒,保證嬰兒健康的營養需要;

  b.安撫哭鬧嬰兒,呵護入眠等;

  c.為嬰兒洗澡、按摩、撫觸,增加與bb的情感交流,促進嬰兒健康發育, 及時為嬰兒更換衣物、尿布等;

  d.做好臍部護理,臀部護理,保持乾爽,防止感染;

  e.隨時對嬰兒的身體狀況(如食慾、食量、體溫、大小便等)觀察記錄。

  f.培養嬰兒良好的生活習慣。

  (3)其他:洗衣、買菜、煮飯、打掃衛生等日常家務。

  二、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1)甲方可在服務內容的工作範圍內,安排乙方工作;

  (2)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體檢,並提供有效的健康證明。

  2. (1)按時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 2)配合乙方做好月嫂工作,並提供合理的協助;

  (3)為乙方提供與甲方基本相同的食宿條件。

  3. (1)甲方增加服務內容以外的工作,乙方有權要求增加適當的報酬;

  (2)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不合理的工作安排。

  4.(1)嚴格按服務內容為甲方提供服務;

  (2)在工作時乙方需愛護甲方的財物,如因乙方的原因,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給予賠償。

  三、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並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給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服從甲方合理工作安排的;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離崗;被證明有偷盜行為的;不能勝任相應工作的;身體有病,不能繼續從事月嫂工作的。

  四、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並要求甲方按工作天折算費用:甲方的工作安排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甲方以任何理由對乙方實施搜身、扣押錢物、毆打謾罵、威逼等行為。

  五、1.由於乙方的違法行為或其他責任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賠償甲方損失。

  2.乙方在服務期間(包括路途中),由於自身或第三方原因造成自身傷害的責任由乙方 自行負責。

  3.若乙方在服務期間表現良好,甲方願無償為乙方提供客源。

  4.服務期結束後,如甲方在母嬰護理方面有疑問向乙方諮詢時,乙方應予以解答。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辦法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所屬行政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僱傭勞動合同9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 動 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誠信、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型別和期限(在下列1、2項中選擇)

  第一條1、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結束止。

  2、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年日止。乙方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勞動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種(崗位)。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在乙方能夠勝任的前提下,經雙方同意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服從甲方指揮,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乙方工作地點在 本工程施工現場

  三、勞動報酬

  第三條 乙方工資按下列l或2項中選擇

  1、乙方崗位工資 元/元/小時。

  2、乙方實行計件超產工資,基本工資按國家規定月標準工作時間每月算方式按甲方依法制訂的制度和責任制協議執行。

  第四條 甲方指定專人作為記工員,對乙方每天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量)等予以記錄,次月月初在工作場所予以公示。乙方應對公示內容予以核對。若有疑義,應與記工員協商解決。公示後的記工考勤記錄,作為計算工資的原始憑證。

  第五條 乙方提供正常生產勞動,其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 甲方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支付工資時間為每月 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

  第七條 工資由甲方透過銀行或現金直接向乙方發放,乙方憑本人身份證原件領取並簽名確認。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甲方根據建築業生產特點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並報勞動保障部門批准。甲方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休息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九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規定如下:

  乙方保險和福利,均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勞動紀律

  第十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行業勞動衛生、安全生產等相關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對可能產生職業病的作業崗位,甲方有告知和警示的責任。

  第十一條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持證上崗。

  第十二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等制度的各項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冒險作業,對甲方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三條 甲方可以依法制定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已經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應當及時告知乙方。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七、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 乙方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招用條件的;

  (二) 乙方提供虛假身份證、資格證、上崗證、勞動關係狀況證明的;

  (三) 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的:

  (四) 乙方有偷竊、打架鬥毆、賭博等行為,經教育仍不悔改的;

  (五) 乙方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 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甲方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 甲方不能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七條 乙方完成約定的工作後,本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八、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規定如下:

  (一) 由於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 本合同的變更、續訂、解除、終止手續由甲方辦理,因未及時辦理手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法律責任。

  (三) 乙方擅自離職,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按損失大小予以賠償,生產經營直接損失存在但難以計算的,按未履行合同年限每年一個月乙方本人工資的標準支付賠償金。本人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生產經營正常情況下的實得平均工資予以確定。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雙方約定:XX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以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它事項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現行法律法規、本省規定有牴觸的內容,按法律法規和本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

  甲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訂立日期: 年月日

僱傭勞動合同10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聯絡電話: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住址:

  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在所屬公司內做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應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該崗位職責如下:甲方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經營業務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乙方願意服從。

  三、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經營及業務的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的,乙方須服從工作安排,主動完成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每週五天工作日,每天工作八個半小時。週六週日為國家法定假日。

  2. 工作時間:早8:30-----晚17:00【含午飯時間】。

  五、勞動報酬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月工資為 元。

  六、利益衝突

  (一)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資訊,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行為。若乙方違反前述承諾而導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僅指控時,乙方應當承擔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生產與甲方同類的產品,從事同類的業務,不得在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擔任任何職務。

  (三)在合同期間,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七、勞動紀律

  甲方應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甲乙雙方所提交的個人資訊及通訊必須真實有效。

  八、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解除勞動合同。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本合同期滿,應當即行終止。由於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四)如乙方辭職必須以書面形式一個月前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個人原因擅自離開,並因此對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九、本合同依法訂立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咀、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本合同的內容,並完全瞭解本合同各條款的含義。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簽訂之前,乙方須向甲方出示身份證原件留存影印峻。甲方向乙方出示各種經營許可證書,以確保真實可靠性。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僱傭勞動合同11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年齡:

  聯絡電話: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於年月日至年

  二、工作內容和要求

  2、甲方招用乙方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崗位、職責及工作的質量要求按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時,甲方有權解聘乙方。

  三、工作內容和要求

  3、工廠執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4、乙方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元。

  5、甲方在每月日發放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6、甲乙雙方依法參加工作保險。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7、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維護甲方利益,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僱傭勞動合同12

  因甲方在榆陽區岔河則鄉開設養豬場,需要飼養員從事野勞務工作,經其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現達成如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一、合同期限:乙方於 年月日起 年月

  二、工資及付款:雙方約定年工資為(¥ ) ,付款方式為:。

  三、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l、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及相關技術標準養豬。

  2、甲方不得無故遲發、少發或不發乙方的工資;乙方有權予以索要。

  3、甲方應確保乙方的工作穩定,不得無故和乙方解除合同。

  4、甲方應提供相關的住宿及取暖裝置,供乙方居住使用。

  5、乙方應在甲方提供的副食地塊裡種植飲食所需的蔬等,由甲方承擔相關的種子及肥料費用,此種植產品與甲方共同享用。

  6、乙方應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或早退,不得無故離崗,有事應請假(但不得在春節期間

  請假),盡職盡責完成工作任務。

  7、乙方在工作期間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切忌出現安 全事故,及居住生活應防止二氧化碳中毒等,否則一切責任 自負;

  8、乙方對養豬場所應勤於打掃,注意場所衛生,符合 豬場衛生標準條件。

  9、乙方應按時對豬場進行消毒,確保消毒次數及消毒面,做好及時、全面、徹底的消毒工作。如出現病死豬生在兩小時內搬離後焚燒或野埋,以免造成疫情傳播。

  10、乙方須在氣溫降低時給豬場加溫取暖,確保豬場定的溫度要求。

  l 1、母豬必須專人餵養,按規定的餵養量進食,不得少喂或多喂。產房必須每天沖洗,注意觀察母豬發情情況,檢查食槽內的剩餘食物及雜物,應及時清除,不得在槽內長時存放,以免導致食物變質引起病害。

  12、乙方應做好人員出入登記備查工作,包括豬場工作人員及領導等。確保豬場監控長期處於正常執行狀態,若出現故障應及時向甲方報告。

  四、其他

  1、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若雙方有繼續合作的意願,應補充簽訂書面合同。

  2、如因乙方個人原因致使豬場遭受損失,由中介人協

  商做出加倍賠償。

  3、如因乙方個人情緒,出現粗心大意千萬浪費及故意損失等,由中介人協商作出相應賠償。

  4、乙方必須按照甲方提供的流程進行作業,如不能認真履行甲方有權進行單方面辭退,並扣除所有工資。

  5、本合同期限為一年,乙方一旦簽定必須履行完成,如因個人原因中途退出,甲方不支付乙方工資。

  6、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中介人執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中介人:

  年月日

僱傭勞動合同13

  我自願在**************村的養殖場參加養殖工作,在工作期間我願意接受養殖場的一些規章制度:

  一、聽從養殖場管理人員的一切安排,不搞特殊工作,團結同事,不在廠裡面說三說四,說對養殖場沒利的話,如果發生,我願意接受開除等一系列的處罰,凡開除的人員工資一律不發,嚴重的經有關部門處理。

  二、基本工資為每天80元,如果在中途因出現問題,飼養不完這批的,沒有特殊情況視為自動放棄,不得向廠裡索要工資。

  三、養殖成活率在基本標準為90%以上,如超90%的加以獎勵,低於90%的扣除基本工資的30%-50%,情節嚴重的,不予發放工資,如苗、藥、料都是一樣的,按同行列對比,因個人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本人承擔一切損失和法律責任。

  四、如發生爭執或無理取鬧,經有關法律部門處理。

  五、本人簽字或按手印生效。

  自願人: 證明人:

  年 月 日

  

僱傭勞動合同14

  在我國,很多企業在勞動合同的簽訂方面存在著不規範的行為,很少有企業和員工簽訂較長期的合同,《勞動合同法》從法律的角度,限制了勞動合同短期化。勞務派遣在我國已經有了一定的發展,現在我國的勞務派遣形式多樣,但是仍然存在著種種不規範。《勞動合同法》首次從法律的角度對勞務派遣進行了規制。隨著經濟的多元化發展,非全日制用工成為當前一種靈活僱傭的形式,《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做了明確定義和規範。

  有關勞務派遣的規定

  目前我國勞務派遣發展迅速,但侵害勞動者權益的情形較為普遍。考慮到勞務派遣涉及到三方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設專節進行了規範。

  第一,規定設立勞務派遣公司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資金應當一次到位。同時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被派遣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承擔用人單位的義務,且必須簽訂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工作期間支付最低工資等,加大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促使勞務派遣市場的合理化和規範化。

  第二,針對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責任不清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幾項措施:

  一是規定用工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福利待遇,進行崗位培訓,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二是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應訂立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違約責任等。

  三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是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一些權利,包括要求同工同酬的權利、工資正常調整的權利、對勞務派遣協議的知情權、工資不被剋扣的權利、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的權利等。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的條款。這說明勞務派遣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的時候,應該在合同中寫明工作地點工作內容等,那麼就意味著勞務派遣單位應該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之前就與企業簽訂了協議。但是卻沒有指出現在存在的先招募大量的勞動者後,再與企業簽訂用工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的行為是不是屬於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無工作期間需支付不得低於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單位很可能與企業簽訂的是一年的用工協議,但它卻需要與勞動者簽訂為期兩年的合同,當勞務派遣單位與企業的協議到期後,剩下一年的時間就需要勞務派遣單位向勞動者支付薪酬。可見國家出臺勞動合同法的目的之一就是減少失業率,使得儘可能多的勞動者有最低工資。然而這有可能傷及勞務派遣單位的利益,所以其實施難度非常大。也許等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以後,勞務派遣單位就不復存在了。

  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訂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這就意味著,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簽訂兩次兩年期限的合同後,就需要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在勞動者的勞動生涯中,如果勞務派遣機構沒有派遣任務,他就需要支付勞動者的薪酬。由於勞務派遣規模較大,鉅額的薪酬它必然不會

  承擔。也許將來勞務派遣單位會徹底的消失,但是非正式就業的普遍化需要中介機構,將來的勞務派遣將以外包機構等其他形式出現。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企業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很多企業使用非正式員工的最大原因就是節約勞動力成本。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將促使企業僱傭正式員工以節約成本。這樣非正式員工利益不僅得不到保護,反而會導致失業率上升。又或者,這一個規定最終成為一紙空文,得不到有效實施。

  有關短期契約工的規定

  現在的研究一般將非正式員工分為三類,合同在一年以內、勞務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對於合同在一年以內的短期契約員工,《勞動合同法》並未有明確的規定。

  在僱用短期契約形式的非正式員工方面最突出的一個問題時也經常採用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舊觀念,以往企業在管理中,為了實現勞動關係的短期效益,減少用人成本和避免用工管理的不便,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上一般採取一年一簽的方式。但《勞動合同法》於20xx年1月1日生效執行後,企業要慎重使用一年一簽的方式。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施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可以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所以,企業在延用一年一簽勞動合同的管理方式,勢必在平衡角度上將企業置於被動。因此,改變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舊觀念,探索中長期用工思路是企業當前的戰略要求。

  有關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

  近年來,以小時工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發展較快。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傳統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適應了用人單位靈活用工和勞動者自主擇業的需要,成為促進就業的重要途徑。為了規範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健康發展,勞動保障部於20xx年釋出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xx]12號)。《勞動合同法》在總結這一政策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非全日制用工做出特別規範。

  (一)非全日制用工定義

  所謂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定義為: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這種方式主要是指鐘點工以及一些兼職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非全日制用工簽訂書面合同情況

  對於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將會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等嚴厲的懲罰。對於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勞動合同法第69條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也是與其短期性、即時結清性以及相對簡單性的特點相符合的。在這種用工方式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主要是工資支付關係,權利義務較為簡單,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幾天的時間,因此,允許雙方訂立口頭協議,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後,無須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從勞動者維權的角度講,如果條件許可,應儘量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在多家單位同時工作的情況

  對於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在其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未依法終止、解除之前,不得再和其他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這屬於工作關係的排他性。

  但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則與此相反,享有和多家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權利,這個規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點相符合的。當然,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的上述權利也並非毫無限制的,其必須保證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時數計算工資,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計算工資。不論是小時工資還是計件工資,具體數額雙方協商確定,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72條的規定,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按小時計算工資,可以類推出相應的小時工資加以比較。工資結算可以每天即時結清,也可以約定每週一結,但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這一規定的提出解決了現實生活中有關在校大學生、離退休人員的用工,是否受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約束的問題。根據勞動部1995年制訂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一直以來認為大學生兼職不受勞動法調整,對於其報酬可以雙方約定,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離退休人員在實踐中,也一直是按勞務關係處理。在新法實施後,上述情形用工,也應受到本法的約束和保障。

  (五)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的規定

  非全日制用工由於履行期限相對較短,因此,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試用期,即使雙方做了試用期的約定,也是無效的,一律按照正常用工期看待。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適合自己的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一般而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往往低於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同一崗位的工資,以致於很多單位把試用人員當成廉價勞動力,甚至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對容易的特點,頻繁地更換試用人員,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確定性,也增加了勞動者的經濟負擔。非全日制用工本來就屬於靈活用工形式,勞動關係的不確定性比全日制用工要強,而且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收入也往往低於全日制職工,所以更應該嚴格控制試用期來加強對非全日制勞動者的保護。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約定了試用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六)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係的終止情況

  非全日制用工具有靈活性,這也是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相對簡單的權利義務相對應的。非全日制用工雙

  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無需提前通知。而且在非全日制用工狀態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有別於全日制用工。

  本法是第一次用法律形式確定非全日制用工,較其他國家的定義,本法界定標準較嚴。非全日制用工是與全日制用工相對的概念,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不長,但呈現出較快增長的趨勢,勞動合同法針對其特點設專節做了相應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提出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應該通知另一方。書面通知、口頭通知均可。任何一方提出終止用工都不用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為了更好地利用非全日制用工的靈活性,從而促進就業,促進勞動力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用工的終止做出了比全日制用工更為寬鬆的規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法所指的“終止用工”既包括因勞動合同期屆滿而導致的終止,也包括勞動合同期沒有屆滿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國家立法機構本著減少失業率,規範就業市場的目的,出臺了《勞動合同法》,這是對我國立法制度的一個補充。但是國家立法機構還需要對其進行更好的補充解釋,各地方政府也需要出臺嚴密嚴格的實施細則來保證它的實施,執法機構應該進行嚴格的監管,同時這更離不開企業的配合。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正式開始實施,我們希望能夠看到這部法律很好的實施,真正的解決了非正式員工僱用中的許多不合理的現象,規範非正規就業,更好的保護非正式員工的權益。

僱傭勞動合同15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員工姓名(乙方):

  身份證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

  一、合同期限

  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為:秦安縣文化演出有限公司

  (二)乙方的工作任務或職責是:秦腔演出服務

  (三)乙方工作地點是:秦安縣及周邊鄉村。

  三、工作時間

  甲乙雙方同意按不定時工作制,即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批,乙方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雙方協商為 元/月;

  (二)工資必須以法定人民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10日前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社會保險

  合同期內,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參加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的手續,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

  六、勞動紀律

  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頂。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甲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由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合同的,甲方無需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1、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違約責任

  (一)乙方違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自動離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雙方商定。

  (三)勞動合同依法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違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合同第九條第十項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五)任何一方的其他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法律規定賠償對方經濟損失。

  十、爭議處理

  雙方履行本合同如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

  (一)雙方在此之前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凡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應以本合同為準。

  (二)乙方保證與甲方簽訂本合同時,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並提供相關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由於乙方的過錯,導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單位追訴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三)乙方因故辭職,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章制度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離職,否則甲方有權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手續(包括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保關係的轉移等手續)。

  (四)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牴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塗改或冒籤無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名或蓋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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