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僱傭勞務合同模板
船員僱傭勞務合同模板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經(以下簡稱甲方)與受聘船員 (以下簡稱乙方),友好協商簽訂。乙方自願接受甲方的僱傭,擔任 職務。甲乙雙方保證在合同期內履行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個月,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並約定試用期為 個月,試用期工資標準為 元/月,從乙方登船之日起計算。在試用期7天內,甲方認為乙方不能勝任應聘的崗位工作或主動向甲方提出離職,或在試用期內乙方有違規違法行為,則甲方不付給乙方任何報酬,且乙方的一切費用自理。試用期間,甲方經考核認定乙方不合格,則按乙方實際工作時間付給報酬,甲方給乙方報銷居住地至工作地的單次路費。如試用期合格,則按實際工資標準計算。如甲方船舶出售或其他特殊原因,乙方同意甲方解除合同,並不追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二、作業區域:
沿海港口、航道工程施工區域內。
三、工資津貼的發放:
1.乙方的工資標準為每月 人民幣,由乙方領取或乙方指定的人員代領。但是,由乙方指定的人員代領如果發生任何糾紛,甲方對此不負責。不足一個月時,按月標準工資除以當月天數均乘計算。乙方在甲方工作滿一個月後,其當月工資由甲方在次月20號前付給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以後工資依次類推(注:工資支付方式是:a、工資報表現金領取 b、代領 c、支付到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上述工資標準包括法定節假日及加班津貼,以及雙方應交納的社會保險等費用。從乙方上船交接日第二天起到交班下船當日為止(包括下船之日)。
2.乙方第一個整月的工資作為行為保證金留在甲方,行為保證金在乙方離船後,一個月內甲方與乙方結清。如乙方有以下行為時,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扣除乙方所餘工資:乙方因個人原因未完成合同規定期限而要求休假的;因非工傷疾病不能堅持工作的;因個人業務素質低下不稱職造成損失的;有違紀違法的行為被甲方遣返的;責任心或服從性差,因此被甲方領導建議遣返的;造成責任事故,因此被船舶遣返的以及其他非正常調動而沒有完成合同期限的情況。乙方被遣返時,被遣返時的交通費以及接班人員交通住宿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3.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按船舶管理規定及時發放給乙方獎金。
4.假期:甲方安排乙方三個月內休假一次,休息時間為15天(包括在途時間),因工作需要,若不能安排休息,補償給乙方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按月工資/30天平均均乘計算。
5.乙方在船期間的伙食費為15元/天(按實際上班時間結算)。伙食費不得均分,船長應管好伙食,以免影響員工的健康。
四、證書
1.乙方僱傭期間內必須出具真實有效包括有等級和數量均滿足要求的船員適任證書、專業培訓合格證書、船員證、船員服務薄、健康證及其他一切必備的有效證書,同時乙方保證能夠勝任其本職工作。
2.僱傭期間內甲方根據乙方表現,為乙方辦理培訓相關崗位資格證書,甲方為乙方培訓技能等費用由乙方承擔;若合同期滿,該費用由甲方承擔,若合同期未滿,該費用從乙方工資中扣除。
3.如因船員證書不齊導致船舶被港口主管單位處罰以及船舶被滯留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五、工作職責與義務
1.乙方保證能夠勝任自己的本職工作,並保證嚴格履行甲方有關船員職務的條款。
2.乙方在船工作期間必須服從船長和公司部門負責人的領導,嚴格遵守甲方有關船舶和船員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船舶財產,遵守勞動紀律,不得私拿變賣船舶任何物品,船員離船時需將勞動保護用品留船。
3.乙方在船工作期間不得發生鬥毆,聚眾鬧事;不得開賭和聚賭;不得吸毒和販毒;不得曠工;不得盜賣船舶物品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
六、違約責任及處理
如乙方因違反上述第五條有關規定時:
1.導致乙方傷亡、殘疾、失蹤等情況,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並承擔甲方安排接班船員的相關費用,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導致甲方蒙受經濟損失,甲方可扣除乙方所餘工資作為賠償,同時有權要求乙方進一步賠償相關損失和追究乙方民事責任,並有權將當事人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七、勞動保護與保險
1.甲方將根據合同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護具,乙方必須將所領取的勞動護具如數攜帶登船使用。勞動護具屬船上財產,乙方離船時必須交給接替人員,若乙方不帶或少帶所發勞動護具登船,或將勞動護具遺失或販賣,甲方將根據情況作價扣罰其保證金。
2.船員自登船接班之日起交班離職之日止,甲方為乙方向保險公司投保船員合同期間的一切人身意外(包括工傷)險,甲方依照保險條款支付撫卹金,之後甲方不再承擔責任和義務。
3.乙方在船工作期間內,因公發生病、傷、殘、亡等事故的有關索賠,一律按甲方的投保標準執行,甲方不重複支付醫療費用。乙方和乙方法定繼承人不得私自對外聯絡
索賠事宜。
4.乙方在派往船前故意隱瞞曾患心臟病、高血壓、肺病、糖尿病、腎病、精神病、胃病、癌症等慢性疾病,體檢時未被發現,但在外派後因此而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因舊病復發導致提前遣返,或引起其他嚴重後果均由本人負責。遣返、交通、診治、誤工等一切費用和損失應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如果因非工傷致殘或死亡情況時,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時,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若在本合同期間出現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務糾紛,由乙方自行負責處理。
八、船員上船及遣返與費用承擔
1.甲方負責乙方從乙方居住地到上船地點及返回乙方居住地的差旅費用。乙方正常下船後,如果不返回乙方居住地,其差旅費自理。乙方上下船差旅費在乙方正常下船後一個月內甲方照上述規定與乙方結清。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行程安排,乘坐由甲方指定的交通工具上船及遣返。
2.乙方在上船或遣返途中,其攜帶的個人行李不得超過飛機、火車、輪船所限定的免費攜帶行李的重量限額。如有超重,費用由乙方自理。
3.船員合同未滿,所產生的上下船遣返費用由乙方承擔。
4.船員因違約行為、違法行為以及任何不當行為而遭到遣返,所產生的上下船遣返費用由乙方承擔。
5.如果船員直系親屬死亡或發生非常特殊情況,船員要求離船時,甲方應派人替換,由此產生的船員更換費用由雙方均攤。
6.如船員在船期間因公傷,經醫生證明不適於繼續留船工作,由此產生的替換船員費用由甲方承擔。
九、保守商業機密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船舶動態、經營收入、客戶情況等構成商業機密的,船員不得洩密,乙方如有洩漏則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十、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乙方在船上不服從部門主管和船長排程指揮或違法亂紀,經船長勸告無效,船長有權對乙方提出警告,建議甲方辭退。乙方如有異議,不得對抗或取鬧,但可以申報甲方複議。
2.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可以順延再籤。
3.乙方離任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交接雙方在交接書上簽字,並經船上部門負責人和船長簽字確認方可離船。
十一、仲裁及其他
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否則從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海事法院提出。本合同一式兩份,經雙方簽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至乙方交班離任時止。
甲方: 乙方:
簽章: 乙方家庭住址:
乙方指定工資代領取人:
工資領取人身份證號碼:
開戶行:
賬 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