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請假規定

事業單位請假規定

  在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事業單位請假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事業單位請假規定 篇1

  一、病假

  (一)請假手續

  1、請假

  請病假七天以上的,須本人持縣級以上公立醫院診斷證明、醫療專家出具的病休意見,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批准、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

  2、續假

  請病假兩個月以上的,須本人每月到單位(本人確實不能回單位的,單位須派人面見本人核實病情)辦理續假手續後方可繼續休假。

  病休期滿恢復工作後,不是因為過於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串疾病本來就沒好,恢復工作一年內又續假的,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3、醫務鑑定

  請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單位須對請假者進行醫務鑑定。經縣級以上醫務鑑定部門鑑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按曠工論處。經鑑定符合病退條件的,辦理病退手續。經鑑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但又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準其繼續休假;每滿六個月再進行鑑定,符合條件的准予繼續休假。超出國家規定醫療期仍不能上班的,根據國家規

  定予以辭退或解聘。

  (二)病假待遇

  1、基本工資

  ①工作人員病假不滿兩個月的,發給基本工資。

  ②工作人員病假兩個月以上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基本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資照發。

  ③工作人員病假六個月以上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試用期人員請病假的,以其試用期工資為基數計發病假工資;其試用期相應延長。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生活性補貼。對工作性補貼,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保留其基礎性績效工資。對獎勵性績效工資,病假不滿三十天的,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發放;三十天以上的,不再發放。

  3、補助

  一年內病假累計不滿三十天的,根據單位規定執行;三十天以上不滿兩個月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兩個月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病假累計兩個月以上不滿六個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六個月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計算連續工齡,不晉級晉職。

  二、事假

  (一)請假手續

  1、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國家各類法定休假,原則上不再安排事假。若因特殊情況確需請事假的,各單位在從嚴控制的前提下可給予適當,並嚴格規範請假手續。

  2、請事假須事由充分,本人填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審批表》,經單位研究批准、主要領導簽字後方可休假。

  (二)事假待遇

  1、基本工資

  一年內事假累計不滿十天的,根據各單位規定執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基本工資50%(日基本工資=月基本工資/22天,下同);三十天以上的,停發本人基本工資。

  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法定休假日不予扣發。

  2、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

  ①執行統一津補貼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工作性補貼。以生活性補貼,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

  ②執行績效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事假期間,不享受獎勵性績效工資。對基礎性績效工資,事假不滿十天的,享受100%;十天以上不滿二十天的,享受60%;二十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40%;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事業單位職工請假規定

  3、補助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享受全年區補助的50%;三十天以上的,不享受全年的區補助。

  4、其他

  一年內事假累計十五天以上不滿三十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為優秀等次;三十天以上的,不參加當年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不晉級晉職。

  三、其他休假

  婚假、產假、喪假等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履行休假手續後休假。國家法定節日假、公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四、曠工

  (一)下列情況視為曠工:未辦理請假手續或未經批准

  而擅自不上班的;在請假中偽造病歷、提供假證明、假材料等弄虛作假查證屬實的;請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繼續休假的逾期部分;未辦理銷假手續的逾期部分。

  (二)出現曠工行為的,停發工資、補貼補助和福利待遇,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不晉級晉職,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事業單位人員曠工連續十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二十天以上的,根據《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予以解聘;機關行政人員曠工連續十五天以上或一年內累計三十天以上的,根據《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予以辭退》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

  (一)工作人員休假、請假,必須做好工作的銜接,不得貽誤所承擔的工作。

  (二)請假原則上由本人辦理請假手續,經批准後方可休假。請假期滿後需續假的,須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三)請假三十天以上的,須經單位研究同意並加蓋公章、主要領導簽字後,到主管部門備案。

  (四)休假期滿,須及時辦理銷假手續。

  請病假者銷假時,住院治療的還須提供住院病歷影印件(加蓋醫院公章)、治療交費結算憑證的原件和影印件交單位審驗存檔。

  (五)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考勤登記備案制度,每月初將

  事業單位請假規定 篇2

  一、休假規定

  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幹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六、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定執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侓退回本單位。

  二、病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稽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稽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三、事假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稽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三)有關事宜

  1、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21.5天計算)計發,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2、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3、工作人員按比例計發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請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請事假不足兩個月的,見習工資照發,請事假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見習工資,並相應延長見習期。

  6、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在探親假期滿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請事假的,需提前向單位領導申請,經批准後可按本規定執行。

  7、女性工作人員產假期滿,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按本規定執行。

  8、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10、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人事科負責解釋。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