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通用12篇)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通用12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通用12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1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有良好的教學、科研和辦公環境,特制定以下規定:

  1、外來車輛若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計程車禁止進入校園。

  2、外來辦事車輛需到大門傳達室登記,待與有關人員聯絡證實後方可進入校園。

  3、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和轉彎時要注意慢行觀察;禁止鳴高音喇叭;如剛好遇學生下課或課外活動時要有專人引路。

  4、校園內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校園交通管理制度,按線路限速行駛。

  5、各種車輛(包括腳踏車)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本校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應各自停放在指定的棚點。

  6、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腳踏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並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7、停放在校門口的教師車輛必須按規範停車;禁止在校門口的網狀線內停放車輛。嚴禁亂停亂放,堵塞校門;在必要情況下可請求交警或公安部門派人協助。

  8、做到駕駛員定期學習交通法規,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嚴格禁止車輛超載;小學車輛進出校門要登記。

  9、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違章佔用校門口道路擺賣、施工作業和堆放物品。特殊情況須經保衛部門批准,作業期間讓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標誌,作業完畢立即清場。

  10、班主任在平時工作中,應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教育,傳授相關知識,培養學生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的自覺意識。

  11、小學應利用廣播、社團活動、集會、標語、手抄報、圖片、影像等各種形式、手段,加強對全校師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宣傳。

  12、各年級堅持錯時放學、及分流進出教學樓的制度,防止人群擁擠,減輕道路擁擠的壓力。

  13、每天做操、就餐、放學時,上下教學樓、食堂樓梯都應有人帶領,防止擁擠。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2

  為規範和加強學校校內機動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預防和減少校內交通事故,維護校園秩序,保護師生員工生命安全,保持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按照《唐山市學校校園機動車輛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結合學校實際制定學校車輛制度。

  第一條:本校教職工私家機動車輛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遵規泊車。嚴禁學生駕駛機動車輛到校。

  第二條:未經學校許可,非本校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學校。

  第三條:校內行人享有優先通行權。任何時間在校園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均應當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在學校內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第四條:教職工駕駛的機動車輛進出學校,應避開學生上下學高峰時段。已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在學生課間活動時間、學生上下學高峰時段,不允許發動行駛。

  第五條:教職工駕駛機動車輛進入校園,一定按規定在指定區域停放,不得妨礙學校教育教學等活動。

  第五條:嚴禁在學校內進行機動車駕駛訓練和試車、練車,不得在校園內洗車。

  第六條在校內從事各類施工、作業需進出校園的工作車輛,經允許進入校園時,一定按指定時間、指定路線進出校園。

  第七條:外來車輛未經允許禁止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校園時必須減速,按要求在指定地方停放。

  第八條:因不執行學校管理制度,發生學校內交通事故的,一切責任由責任人自己負責,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3

  為加強校園車輛出入、校內行駛和停放、校門外管制區域停放管理,保障交通安全,避免發生交通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車輛進出校園和校內行駛規定

  1、 校園內車輛行駛實行限時限速限路線行駛,限區域停放;車輛只能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線路行駛到規定地點停放。

  2、 校內交通實行人車分流,隔離樁以內機動車未經許可嚴禁入內,後勤車輛進入必須經安辦和總務處同意後在規定時間內進出。

  3、 進校行駛和停放的車輛必須在校安全管理辦公室登記,閱讀本管理辦法簽字確認後領取車輛出入證,並將車輛出入證擺放於車輛前擋風玻璃明顯位置,便於門衛辨識,門衛憑證驗放車輛,無證車輛不得進入校園。車輛出入證需妥善保管,僅供本人車輛進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4、 大課間和升旗儀式期間(9:30—10:00和15:40——16:00)有集體活動時,東校門運動場環道教學樓後停車場一線嚴禁任何車輛行駛,進出車輛停車等待。

  5、 食堂服務車輛早上6:00—6:30(7:40後方能出校)、8:00—12:00時段可以從南校門進校卸貨,並在時段內離校,避免與就餐的學生交叉;超市送貨車輛8:00—9:20、10:00—12:00時段可以從東校門進校卸貨並在時段內離校。

  6、 車輛在校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彎道和視線不佳的地方(運動場環道轉彎處、崇實樓車庫轉彎處等)不得超過10公里/小時,車輛不得與學生搶行,前方15米範圍內有學生透過須主動停車避讓。

  7、 訪客車輛一律停放於校外停車區域,不進入校內,教職工無權同意本人車輛以外的其它車輛入校;特殊情況需進校的車輛,必須報告安辦同意並由本人引領方可入校。

  8、 腳踏車不得在學生上放學時間在校內行駛,不得將車騎入教學樓等建築內,腳踏車不得載人行駛。

  9、 摩托車、電瓶車歸為機動車管理,遵守機動車行駛規定和線路,不得進入室內行駛。

  10、 車輛進出校門和校內行駛必須服從安保人員指揮,駕駛員需注意自身修養和素質,遵重管理人員,不與管理人員發生爭執。教職工家屬駕車進出校門和校內行駛同樣應遵守該規定,如有違反由教職工本人對違規行為負責。

  11、 車輛在校內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亂停亂放。校內車輛只能停放在辦公樓後停車場、勵學樓崇實樓下車庫、嘉澍樓後停車場的停車線以內;校園道路未經許可不得停放車輛(包括臨時停車),特殊原因需臨時停放車輛的必須經校安辦報請校領導同意後方可停放。

  12、遇學校重大活動須按活動要求臨時變更線路和車輛停放地點時,予以配合。

  二、違規處罰

  1、 首次違規,安辦書面提示,登記違規記錄;超速行駛扣安全目標獎50元,不按規定線路行駛扣安全目標獎50元,未經許可進入限行區域扣安全目標獎50元,不主動停車避讓學生扣安全目標獎30元,腳踏車、電瓶車、摩托車在樓宇內騎行扣安全目標獎30元,車輛亂停亂放扣安全目標獎20元,進出校門不主動出示車輛出入牌與保安發生爭執扣安全目標獎20元。

  2、 二次違反規定,分管校長約談,加倍扣除上述當月安全目標獎;

  3、 三次違反規定,校長約談,扣當月全部安全目標獎。

  4、 車輛出入證轉借他人和為校外車輛冒領者,取消本人車輛停放資格。

  5、 超出三次,取消當學期全部安全目標獎,取消該人車輛當學期入校和校門管制區停放資格。

  6、 對不服從管理屢教不改者按《瀘州老窖天府中學安全管理考核辦法》相關條款實行一票否決。

  7、 超速的認定:明顯超出正常速度的危險駕駛行為由在場的兩人或兩人以上的教職工、安保人員簽字確認(簽字教職工不公開),此條作為全校教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的公約條款執行。

  三、本規定自20xx年10月8日公佈之日起執行。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4

  第一章總則

  一、為規範校內行車、停車秩序,保障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確保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根據有關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中車輛包括機動車、腳踏車和電瓶車。機動車包括:大型汽車、小型汽車、二輪機動車、三輪機動車及拖拉機。

  第二章外來車輛管理

  三、無校內通行證的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校園。

  四、外來車輛原則上一律停放在校外,因公確需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應先進行登記,並持行駛證換取校內臨時通行證後方可進入。

  第三章校內行車管理

  五、汽車一律從南門出入校園,無特殊情況,禁止汽車從北大門出入。

  六、校園內機動車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七、校園內禁止鳴喇叭。

  八、教職員工的機動車輛出入校門應與學生上學、放學高峰期錯開;升旗、課間操以及大型活動集隊期間,禁止機動車在校內行駛。

  第四章校內停車管理

  九、進入校內的教職工的二輪、三輪機動車,腳踏車及電瓶車一律有序停放至五四堂北側或四號樓東側車庫。

  十、進入校內的學生的腳踏車管理由政教處協同保衛科制定制度進行管理。

  十一、進入校內的教職員工的汽車一律停放到新宿舍樓樓下地下停車場,其他區域禁止停放汽車。汽車出入庫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汽車入庫和出庫務必按指示標誌所示的方向出入。

  2、車庫限高為2.2m

  3、汽車出入庫時須低速(不超過5Km/小時)行進;入庫時禁止空擋滑行,出庫時,按駕駛規程中要求的檔位爬坡。

  4、停車時須小心駕駛並將汽車停正停到位(前到擋車器,居中或靠右停放)。

  5、陰天或光線較暗時出入庫,應及時開啟大燈。

  6、保持車庫整潔,不要將垃圾丟棄在地下車庫。

  7、進出地下車庫的人行通道在地下車庫的東部和北部。停車和取車時請從以上人行通道出入,儘量不要從地下車庫坡道出入,以保證安全。

  8、腳踏車、摩托車、電瓶車禁止進入地下車庫。

  第五章附則

  十二、車輛管理工作由保衛科負責實施。

  十三、教職員工應服從管理;車輛管理人員要禮貌待人,認真做好機動車輛進出登記、巡查和管理工作。

  十四、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校長室。

  十五、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5

  為加強校內車輛安全管理,規範校內車輛的行駛與停放,確保師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禁非實驗小學教職工的一切車輛駛入校園,更不準將車輛停放在校園車棚裡。

  二、實驗幼兒園教職工的小轎車不得在本校校內車棚停放,電瓶車、摩托車應從實驗幼兒園大門口進出。

  三、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車速不得超過20碼,發現違規者門衛和保衛人員必須進行勸阻,可以要求離開校園,可以取消其車輛駛入及在校內車棚停車的權利。對勸阻無效的,門衛、保安及其他教師都有權扣車,再作處理。門衛、保衛發現情況不作為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在課間,嚴禁一切機動車輛在校園內穿梭進出,以防止與奔跑追逐的學生相撞造成責任事故。

  五、上學、放學學生進出校門口高峰時間段,要主動避讓學生,延時開車離校。嚴禁一切車輛與學生搶道。

  六、小車駕駛合格證獲得未超過半年以上駕齡的,不得開車進入校園。

  七、嚴禁進入校內的所有車輛,包括電瓶車和腳踏車都不得從教學樓底層的中央門廳透過。

  八、准許進入校內的一切車輛應無條件接受門衛、保安、學校保衛科人員管理,按規定路線開車,按指定地點和要求停車。

  九、本制度對本校教職工、食堂人員、小店人員、校外蔬菜食品商品運送人員、垃圾處理車等一切進入校內的車輛適用。

  十、因違犯本規定所造成的一切後果及經濟損失,由違規者本人承擔。本制度從公佈之日起執行。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6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中小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規定所稱校車,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照本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自有或租賃的,用於接送義務教育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和幼兒的校車,應當為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和幼兒專用校車。九年一貫制學校學生,應當乘坐與其學齡相適應的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執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貼上深色反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逃生錘、ABC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裝置。安全裝置放置在安全且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效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範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六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式

  本市中心城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和公辦幼兒園一般不使用校車。民辦學校、民辦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及郊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因接送學生上下學需要配備校車的,可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資訊。

  (二)學校自購校車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3、機動車登記證書;

  4、機動車行駛證;

  5、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6、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

  7、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身份證、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門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本市駕駛員體檢機構或二甲以上醫院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

  8、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9、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學校租賃校車的,除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前項所列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校車服務提供者的客運經營許可證、租賃合同。

  (四)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後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本區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

  (六)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准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

  第七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年齡在22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三)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八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佈局,發展公共交通,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城郊結合部和郊區的區縣政府因地區經濟和社會規劃發展需要,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佈局進行調整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資訊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路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稽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和校(園)長考核的範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工作,加強校車年檢、執行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理,並在違法行為消除後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執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督促校車服務提供者對所提供校車和駕駛人的管理,不斷提高校車服務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於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七)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無客運資質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八)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絡。

  3、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為。

  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九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稽核同意後,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反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並向教育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條違規處置

  學校違反《條例》的,除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學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

  第十一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教育部門辦理登出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二條過渡期

  自20xx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十三條參照執行

  本市高中階段學校、臺商子女學校、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和經市主管部門批准的本市學校開辦的國際部的校車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生效及廢止

  本規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等4單位關於印發上海市中小學、幼托園所校車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滬教委青〔20xx〕16號)同時廢止。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7

  為進一步規範學校車輛使用和管理,充分有效的利用資源,降低成本,根據校內車輛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車輛的管理和排程規定

  校內所有的公車管理和排程由校辦統一負責,校辦設專人主管,任何人和部門不可私自呼叫車輛。

  二、 申請公務用車規定

  1、部門因公用車須提前2天填寫《用車單》,寫明用車時間、地點、用途和人數,由處室正主任簽名,及時送校務處。如有緊急公務需臨時用車,同樣需填寫《用車單》,並按實際情況安排。

  2、經校辦車輛排程稽核,根據需要與可能、決定派車或不派車,並通知申請部門。

  3、各處室或個人不可擅自向駕駛員要車,私自要車作公車私用處理,對當事人和駕駛員分別給行政處理。

  三、申請公務用車的範圍

  1、校級副職、助理及中層正職不使用小車接受送上下班。

  3、中層正職以上幹部公出,在車輛允許條件下,一般予以保證。但在公交車能方便到達的地方,提倡乘公交車,離學校3公里範圍內,原則上不派車。

  4、中層正職以下幹部用車,原則上不派車,執行校領導交辦的緊急任務,經校分管領導同意,在車輛允許條件下,一般予以保證。

  5、接送的物品數量較多、不便於攜帶乘坐公交車,可以派車。

  6、學校組織的較大型的活動,乘車人數達到車輛額定乘載人數一半以上,可以派車,如在公交車和地鐵地方便於達到的地方活動,一般不派車。

  7、邀請重要人物到學校進行活動,一般不派車接送。

  8、學生參加各種活動一般不派車接送。

  9、本校教職員因特殊情況需借用車輛,應經校辦批准,並支付費用。

  10、如遇突發事件,緊急需要用車可不受此限制。

  11、暑、寒假期間車輛另作安排。暑、寒假期間確需要用車的部門,須在假期結束前三天提出書面申請計劃,過時在假期內不再臨時調配。

  12、各部門需要租用社會車輛必須到校務處辦理申請手續,校務處根據學校車輛情況再確定,確需要租用由校務處負責對外聯絡,部門不得對外租用車輛。

  13、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校長辦公室。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8

  為規範學校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校園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校園安全和師生人身安全,營造安全、文明、和諧的校園環境。結合我校實際,制訂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適用所有進入學校,並在校園內通行、停放的車輛。

  二、德育處、大隊部、安全辦及班主任要定期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廣泛提高在校教師、學生安全意識和知識。

  三、機動車輛管理

  (一)車輛進出

  1、無牌無證車輛、外來車輛(含教職員工家、親屬和朋友的車輛)一律禁止進入校園(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除外)。

  2、所有符合規定允許進入校園的機動車輛(含摩托車和電瓶車)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詢查,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3、教職員工車輛上班一律停放在校外停車棚。上班時間內教職員工車輛不得隨意進出校園,特殊情況須報校長室批准同意後方可出入。

  4、凡參加在校園內舉辦的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單位提前向校長室申請,經學校同意後通知門衛放行,並按要求停放。

  5、特種車輛(公安、消防、救護、搶險等)進出校門門衛要主動進行疏導,確保安全通行。

  (二)車輛行駛

  1、車輛進入校園後,一律禁止鳴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下課期間不允許任車輛在校園內行駛。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包括汽車、摩托車)、練車和試車。嚴禁酒後駕駛,嚴禁超載。駕照在實習期內者不得駕車進入校園。

  3、基建等各類工程用車必須到校長室辦理相關手續批准後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指定時間(非下課或活動課時間)內及指定路線上行駛。

  (三)車輛停放

  1、機動車輛須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停放時,須拉緊手剎、關閉電路、鎖好門窗以保安全。車輛在校園丟失(含車內財物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3、距離校門、路口、消防水栓15米內禁止停放各種車輛,確保消防通道的暢通。

  4、來校參加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不得在校內停放過夜,特殊情況須經校長室批准。

  四、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非機動車(人力腳踏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駛入校門外50米範圍內必須下車推行,並且要停放在校外停車棚內。

  (二)駛入校門外50米範圍內的非機動車必須遵守校園安全管理規定,停放時須在腳踏車棚或劃定的停車線區域內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車輛在指定停車位置丟失或損壞車主自行負責。

  (三)校園內禁止騎車。

  (四)由於目前我縣適齡兒童按照就近入學,原則上小學生一律不得騎車上學,如若不按該規定出現的交通事故者,後果自負。

  五、管理辦法

  (一)學校與駕車上班的教職員工簽訂校園車輛出入和停放安全責任狀,未簽訂安全責任狀的一律不準駕車進入校園。

  (二)進入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師生人身傷害或校園公共財產損害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駕車者承擔。

  (三)加強門衛查驗和校園內的巡邏督查,值日人員負責檢查校園內的車輛,對違反規定行駛和亂停亂放的車輛一律予以扣留,由學校或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六、附則

  1、此規定由富蘊縣小學教代會負責解釋並執行。

  2、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公務車輛出入和停放同樣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經教代會透過,自20xx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規定相牴觸者,一律按本規定執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出臺相關規定後,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9

  為規範車輛管理,保證學校領導及相關科室工作用車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學校所有車輛在辦公室分管主任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和調配。

  2、辦公室分管主任應帶頭做到求真務實、廉潔勤政,認真落實學校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駕駛員要忠於職守,服從安排,保證工作用車隨叫隨到,遵守職業道德,嚴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

  4、要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打掃,保持車容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報告,確保行車安全。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禮貌行車,文明行車。

  二、車輛調派

  1、固定車輛的領導用車,由用車領導或主任直接通知駕駛員,相關駕駛員要作好準備,保證領導用車。若領導外出學習考察,駕駛員未一同前往的,必須回單位上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排程。

  2、無固定車輛的領導在三門峽市範圍內用車,由辦公室統籌安排;到三門峽市以外區域的,經請示校長後安排。

  3、各科室在城區範圍內公務用車,填寫“工作用車聯絡單”送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到鎮鄉或出市區的,經請示校長後安排。

  4、其它公務用車和外單位借車、租車,必須經校長同意後,由辦公室根據現有車輛情況調派。

  5、嚴禁私自呼叫車輛。私自呼叫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的,一切費用由私自呼叫車輛人員或駕駛員本人承擔,並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6、嚴禁私自用公車參加婚喪嫁娶活動。

  7、未經同意,擅自駕車外出或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並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8、駕駛員必須按指定的地點、路線行駛。出車任務完成後,要做好出車情況登記,車輛一律入庫或在指定車位停放。不按規定停放,造成損失的,由本車駕駛員負責賠償。

  9、駕駛員出差報銷票據由辦公室分管主任稽核簽字,報校長籤批。

  三、車輛保養及維修

  1、駕駛員應做到遵章守紀,熟悉各項交通法規及車輛機械常識,勤檢查,勤保養,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確駕駛車輛,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次出車,特別是長途出差或重要活動用車,必須提前檢查車輛情況,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2、駕駛員每次出車回來後,應及時檢查車輛情況,對影響安全行車確需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按程式安排修理。

  3、車輛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xx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同意,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xx元以上xx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校長同意後,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xx元以上xx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一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鑑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同意後統一安排維修,辦公室分管主任全程參與修理監督;一次維修費用在xx元以上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兩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鑑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後統一安排維修,指定副校長全程參與修理監督。

  4、車輛在行駛途中若遇臨時維修,駕駛員可自行安排維修,但必須有乘車人員簽字證明。維修金額在xx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後安排維修;維修金額在xx元以上xx元以下,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報校長同意後維修;確因特殊情況無法當時請示報告的,須經乘車領導同意並簽字證明,方可報銷維修費用;車輛在行駛途中,如因駕駛人員判斷不準確或出車前因發動機缺油、缺水,檢查不準確造成損失的,視情追究相關駕駛人員責任。

  5、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輛機械事故的,由駕車當事人賠償xx%的經濟損失費;每年發生兩次以上的,除賠償xx%的經濟損失費外,視情追究責任。

  6、駕駛員擅自作主,未經請示同意,自行修車、換件的,其修車工時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

  7、按車輛保養規定,駕駛人員應做好車輛保養工作。

  8、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資料及車輛行駛、駕駛有關證照,並按規定及時辦理車輛年審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1、車輛加油採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車輛實際所需,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批准可用現金加油,加油票據經隨車人員簽字後,按規定程式據實報銷。

  3、每季度由辦公室對所有車輛公里數進行抄錄,核定車輛標準耗油量,結合實際情況檢查車輛用油量。凡超過核定合理用油量xx%的,駕駛員要向辦公室分管主任作出解釋;超過xx%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超過xx%的,報辦公室分管主任並組織對該車用油情況進行重新核定。

  五、處罰

  1、對不服從排程或聯絡不上的駕駛員,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做出口頭提醒、書面警告、書面檢查等處理,並登記備案;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校長研究後處理。

  2、對不遵守交通規則,違反操作規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車輛損壞,交警部門明確責任xx%以上,駕駛證被扣xx分的,年終考核定不稱職等次。

  3、對不遵守交通法規,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或罰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此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4、對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車造成事故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六、附則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10

  為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切實保護師生安全,學校決定從2014年6月3日起,實行嚴格的校門進、出制度,望廣大師生與物管公司嚴格執行。

  一、教師上班期間嚴禁外出,若確實需要外出,需憑校長簽字的出門單方可放行。教師進、出均需登記。

  上班時間:上午8:00—11:00、下午2:10—5:45。

  二、學生上課期間嚴禁外出,若確實需要外出,需憑年級主任簽字的出門單方可放行。學生進、出均需登記。

  三、外來車輛、人員進出,必須抵押身份證或駕駛證並與相關受訪人電話聯絡後方可進入。上級與兄弟單位車輛、人員進校需經物管中心主任同意後方可放行。

  四、學校門衛要嚴格執行校門進、出制度,若沒有執行該制度,發現一次扣當月物管費5000元;若執行不徹底,發生一切後果由物管公司負全責。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11

  為加快學校建設步伐,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的科學管理,真正服務於教育教學、教研、會議及業務交流等工作,確保安全行車,保證全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車輛適用範圍

  1、學校行政領導日常公務用車、教師業務學習、培訓、交流等工作用車。

  2、來賓接待及學校重要會務用車。

  3、校長、辦公室主任指派的臨時緊急用車。

  二、車輛排程規定

  1、辦公室為車輛管理部門,負責車輛的調配,車輛由辦公室統一排程,除校長、辦公室主任外,其他單位任何人均無權排程車輛,駕駛員也不得私自答應出車。

  2、派車堅持服務教學,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工作主次、急緩派車。

  3、各部門因工作需要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前一天(特殊情況除外)與辦公室預約,由辦公室安排駕駛員出車,否則駕駛員不得出車,出車用途與主任通知不符時駕駛員有權拒絕出車。未經辦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隨便派車、出車,否則對當事人和駕駛員以違紀論處,嚴禁私自出車。

  三、車輛保管和維修規定

  1、車輛保管實行一人一車制,駕駛員對該車負有保管責任。

  2、車輛屬學校公共財產,必須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駕駛,確保人員和車輛的安全。

  3、外出停放車輛時儘量選擇比較安全場所,上好排檔鎖,不要在車裡明顯位置擺放手機,手包等物品,在確保車輛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離開。

  4、辦公室駕駛員因公差或請假,其所保管的車輛的一切證件及鑰匙,應交由辦公室暫存。

  5、車輛發現故障需要維修的須事先提出申請,填寫車輛維修申請表,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辦理維修事宜。維修時,駕駛員應在現場督辦。

  6 、在駕車過程中,應保證通訊裝置處於良好的狀態,以便在緊急情況下,與學校聯絡。

  7、每次出車前,應檢視輪胎情況,觀察儀表盤的各種訊號指示燈,如有異常,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聯絡修理單位,儘快認定發生問題的部位,及時予以修理,堅決杜絕帶病車上路的現象。

  8、日常情況下,應在指定加油站加油,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現金的方式加油,報銷時必須附上有辦公室主任簽字的有關說明。長途出車可酌情處理。

  9、車輛修理必須到政府採購中心指定的修理廠,辦公室在比較修理質量和價格的基礎上,固定1—2家修理廠負責學校車輛的日常修理。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將車輛送至固定服務商以外的修理點,否則將自行承擔費用。

  10、車輛不得出借、出租或與其他單位和個人調換使用。各部門之間不允許私下互借車輛,更不允許私自借給學校以外的人員使用。私自借出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全部費用由借出和借入部門的車輛負責人和保管人承擔。

  四、安全管理規定

  1、辦公室負有對本部門駕駛員交通安全教育和檢查監督的職責。駕駛員要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不違章,無事故,優質服務,安全行車。

  2、認真執行例行和定期的維修保養和保潔工作,愛護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堅持“三檢查”制度,即出車前檢查、行車途中檢查、收車後檢查。

  3、駕駛員要妥善保管車輛行駛證、養路費證等證件,如有丟失,要及時報告,並自行補辦,費用自理。

  五、學校駕駛員工作守則

  1、自覺遵守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

  2、根據辦公室駕駛員崗位的特點,除出車外,要求駕駛員上班時間原則上必須在工作室內待命。節假日、雙休日、寒暑假以及其它上班以外時間,駕駛員也應做到隨叫隨到。

  3、服從安排,準時準點出車。值班或工作時間內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車者,事先必須請假。

  4、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精神面貌和駕駛技能,著裝整潔。不允許酒後駕車、疲勞駕車和超過核定時速駕車,確保安全行車無事故。

  5、保持車輛內外整潔,車內無雜物,無異味。

  6、負責車輛的維護、保養和年檢,負責辦理年度保險等具體業務

  7、嚴守保密紀律,不插話,不議論,不傳話。

  8、車輛離開本市時,駕駛員應主動告知辦公室,以便了解和掌握車輛動態。

  9、實事求是,按規定領取補助,核銷的燃油費、停車、過橋過路等費用必須與承擔的出車任務相符。

  六、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無照駕駛、未經許可將車借與他人使用而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的,由駕駛人員負擔損失,並予以紀律處分。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員承擔。

  3、各種車輛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時,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立即向學校報告,如屬小事故可自行處理後向學校報告。

  4、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其損失在扣除保險金後,再視實際情況處理。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應視責任具體處理。

  校內安全交通管理規定 篇12

  為保障學院教學等各項工作正常執行,完成學院交通運輸的任務,加強車輛的管理,特做一下規定:

  1、嚴格執行機動車“三檢”(出車前檢查、行駛中途檢查、收車後檢查)、“四勤”(勤緊固、勤保養、勤潤滑、勤清潔)制度,保持機件完好,杜絕帶病車輛上路。

  2、建立機動車檔案,內容包括:車輛基本資料、使用、維修等有關情況的記錄。

  3、機動車必須配備有效的滅火器材,維修保養時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嚴禁使用汽油刷洗發動機,嚴禁使用明火照明,防止發生車輛火災事故。

  4、機動車在執行任務後返回學院停車場,防止被偷盜、被破壞事故發生。

  5、各部門組織的長途外出活動須提前向院申報,填寫用車報告單後經院領導批准。

  6、各種機動車按時參加年度檢驗和單位內部抽查、普檢、地區組織的季檢。

  7、保證各部門使用車輛的安全,嚴禁在修車輛執行執行任務。

  8、司機要精心愛護、保養車輛、保持清潔,嚴禁公車辦私事,特殊情況須經後勤公司總經理批准。

  9、司機要服從運輸中心經理統一管理調配、不得私自出車,非在編司機未經院領導批准不準駕駛學院車輛。

  10、購置、變更、報廢、停使、調出、調入的機動車輛,必須及時向學院及有關上級管理部門申報、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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