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
文明施工的管理規定
一、開工前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接受所在區、縣安全生產監察局及建設主管部門的文明監督檢查。
二、夜間施工要經有關部門批准,並將噪音控制到最低限度。
三、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在施工範圍外不準堆放任何材料、機械,以免影響秩序,汙染市容、損壞行道樹和綠化設施。
四、市區主要馬路和旅遊風景區施工設定的圍欄其高度不低於2.5米,使用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美觀;在其他路段施工設定的圍欄其高度不低於1.8米,使用材料應保證圍欄穩固、整潔。
五、不非法佔地,及時清理淤泥;運送散體、流體建築材料、淤泥、垃圾,沿途不漏灑;沾有泥沙及漿狀物的車輛不駛出工地。
六、工地四周不亂倒垃圾、淤泥;不亂扔廢棄物,排水設施流暢,工地無積水。
七、施工場地道路平整、暢通;材料、機具分類,並按平面佈置圖堆放整齊,標識清晰。
八、搭設的臨時廁所、浴室有接、載、流措施,糞便、汙水不外流。
九、對上級有關部門檢查及自查出的問題,要認真、及時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