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具疾病診斷證明規定

開具疾病診斷證明規定

  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鑑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

  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鑑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因此,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是一件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每一位臨床醫生均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對國家、單位及個人負責的精神,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為進一步加強我院疾病診斷書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診察病人,認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一般診斷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簽字,由院收費處蓋章後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專科醫師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後方能生效。開具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週,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四、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有病歷記載,並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相符。醫生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診斷證明書。

  五、診斷證明書(病休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且三日內蓋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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