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病假規定
事業單位病假規定
事業單位病假有什麼規定?職工的工資又是如何計算的?那麼,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事業單位病假規定,如有變動,以官網為準。
事業單位病假規定
為了維護幹部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據《勞動法》、《公務員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現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規定。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此規定,形成制度,同時要加強對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
一、病假規定
(一)機關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主管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主管領導簽字,報人事科備案。
(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患病應及時向單位領導請假,並遞交病假條,由單位領導簽字後,報辦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備案。
(三)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病假超過兩個月不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天計發,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的90%;
4、上述工作人員中享受省部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其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原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其病假期間工資可在相應工作年限計發病假工資基礎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數額。
(四)有關具體事宜
1、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工資待遇,應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主管部門稽核批准。
2、病假工資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3、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4、工作人員計發病假期間工資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現行工齡計算有關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之當年起計算。
5、工作人員病癒後要求恢復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證明身體確已康復方可恢復工作;身體恢復後在兩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後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兩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累計計算。
6、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從事有收入活動的,即停發病假期間工資。
7、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8、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休病假的,見習期間工資照發,其休病假時間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見習期時間相應順延。
9、工作人員因公負傷或因公受傷部位復發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10、因病確實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並經醫務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11、女性工作人員休產假期滿,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經單位人事部門稽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2、在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3個月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規定
(一)請事假的理由及程式
1、工作人員除國家已明確規定的各種公休節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況本人必須離開工作崗位的可請事假。
2、事假應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按工作人員管理許可權稽核批准,由主管領導簽字審批後,報人事部門備案。
(二)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未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過15天(不含公休節假日,下同)的,原工資照發。
2、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3、工作人員請事假全年累計超過30天的,其超過天數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50%計發。
4、工作人員全年事假累計超過60天的,超過天數停發本人全部工資。
5、工作人員凡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者假滿未經續假而逾期不歸的,按曠工論處。曠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曠工7天以上的停發本人當月全部工資。
(三)有關事宜
1、事假工資將本人的基本工資折算成日工資(每月按21.5天計算)計發,折算後的尾數四捨五入。
2、本規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資”,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人員,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人指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人指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3、工作人員按比例計發事假工資期間,可繼續享受除獎金和崗位性津貼以外的其它津(補)貼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請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5、新錄用人員在見習(試用,下同)期間請事假不足兩個月的,見習工資照發,請事假超過兩個月及以上的,從第3個月起,停發見習工資,並相應延長見習期。
6、工作人員按有關規定在探親假期滿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請事假的,需提前向單位領導申請,經批准後可按本規定執行。
7、女性工作人員產假期滿,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請事假的,經單位領導批准,可按本規定執行。
8、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6個月的,超過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職工休假待遇。
10、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按照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休假規定
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相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保證職工年休假,職工在休假期間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單位無特殊原因,應強制安排幹部職工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六、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定執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侓退回本單位。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人事科負責解釋。
相關規定
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 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釋出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釋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