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

甘肅省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

  甘肅省出臺了《甘肅省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明確,自批准建立或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甘肅省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甘肅省省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自然保護區環境、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自然保護區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0〕63號)和《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國函〔2013〕129號)等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級自然保護區是指在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具有典型意義的自然生態系統或自然遺蹟、重大國際國內影響或科學研究價值區域,以及珍稀野生動植物集中分佈區,經過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建立的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範圍調整、功能區調整和更改名稱。

  範圍調整,是指省級自然保護區外部界限的擴大、縮小或內外部區域間調換。

  功能區調整,是指省級自然保護區內部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之間的變換。

  更改名稱,是指省級自然保護區原名稱中的地名更改或保護物件的改變。

  第四條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監督管理工作;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對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工作。

  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對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部門具有包括人事任免、考核和財務管理等許可權的直接管理部門。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是指標對省級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物件,實行業務管理與指導的省政府組成部門,包括省國土資源廳、省農牧廳、省林業廳。

  第五條 省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

  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應本著尊重歷史、保護優先、科學劃定的原則開展工作。原則上不得縮小核心區、緩衝區面積,應確保主要保護物件得到有效保護,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和型別。

  自批准建立或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

  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國家或省級風景名勝區在範圍上產生新的重疊。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的省級自然保護區,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認定,可以申請進行調整:

  (一)自然條件變化導致主要保護物件生存環境發生重大改變。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區記憶體在建制鄉(鎮)、城市主城區等人口密集區或其他規劃建設的區域,且不具備保護價值。

  (三)國家和省級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包括國務院和甘肅省人民政府審批、核准的.重大規劃和建設專案,列入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劃且近期將開工的建設專案。

  (四)確因所在地地名、主要保護物件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更改名稱。

  第七條 主要保護物件屬於下列情況的,調整時不得縮小核心區、緩衝區面積或對核心區進行調換:

  (一)國際或國內同類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態系統,且為全國性珍稀瀕危型別;

  (二)國際或國內唯一或極特殊的自然遺蹟,且遺蹟的型別、內容、規模等具有全國乃至國際對比意義;

  (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

  第八條 涉及省級自然保護區的重大工程和規劃,專案建設和規劃實施單位應當在工程和規劃前期論證階段,徵求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在工程選址、選線和佈局上避繞自然保護區,經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論證確定無法避繞的,可申請對省級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

  第九條 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功能區和更改名稱,由省級自然保護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提出申請前,應事先徵求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或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意見。

  第十條 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材料應當包括:調整區劃報告、彩色掛圖、圖片集及有關附表、附圖、附件。

  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和功能區申報材料的相關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因國家和省級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的,除按本規定第十條要求提供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大規劃和建設專案的批准檔案;

  (二)規劃或工程建設對自然保護區影響的專題研究論證報告;

  (三)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及所在地和周邊影響區域內政府機關、團體和公眾意見;

  (四)影響區域和涉及安置人員的情況報告;

  (五)對自然保護區的生態保護和補償措施方案、協議等。

  第十二條 甘肅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功能區調整和更改名稱的評審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材料初審、實地考察、徵求意見等工作,符合條件的組織召開評審會。

  第十三條 甘肅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在組織材料初審、實地考察、徵求意見和調整評審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況的,不予評審,並及時通知申報單位:

  (一)申報程式不完整;

  (二)申報材料內容不全面、資料不真實,不能達到評審條件;

  (三)省級自然保護區記憶體在違法違規開發建設活動或行為,且未完成整改的。

  第十四條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區劃報告編制單位應具有自然保護區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報告編制資質,報告編制單位應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詳實的原則編制調整區劃報告,並對調整區劃報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調整過程中如發現報告編制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資料、缺乏客觀公正等現象,將責令報告編制單位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不再受理該單位編制的調整區劃報告。

  第十五條甘肅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在評審中超過2/3以上成員同意調整的,視為同意調整。

  第十六條省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功能區調整申請,經評審透過、公示後,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並提出審批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級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申請,由省級自然保護區行業主管部門協調並提出審批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範圍、功能區調整相關內容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省級和地方級有關媒體進行公示,其主要內容為:調整的理由;調整前後範圍、面積;調整前後功能區劃圖等,公示期為七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省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功能區調整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公佈其面積、四至範圍、主要拐點座標和功能區劃圖;省級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經批准後,由申報單位予以公告。

  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會同省級自然保護區所在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自公佈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查處:

  (一)未經批准,擅自調整、變更省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功能區和名稱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調整省級自然保護區範圍或功能區的;

  (三)未在批准調整後三個月內完成勘界立標,予以公告的;

  (四)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

  第十九條 因擅自調整和人為因素導致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系統受到損壞或保護物件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可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對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省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式報請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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