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工作制度章程
學生會工作制度章程
都說大學是一個半社會,進入學生會就要遵守一定的規章制度。以下是一些學會工作章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對學生會成員的科學管理,使學生會工作走向規範化,有效發揮學生會在學生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生會幹部管理制度堅持為同學服務的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二章義務和權利
第三條學生會幹部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密切聯絡學院和同學,傾聽意見,接受監督,努力為同學服務;
(二)模範遵守校規、校紀和本會章程;
(三)維護學院的榮譽和利益;
(四)努力工作,服從命令,盡職盡責,互相協作。
(一)對本會工作進行討論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享受福利待遇;
(三)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利;
(四)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辭職。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本會機構由主席、副主席、辦公室、學習部、生活部、體育部、文藝部、宣傳部組成。
第六條各機構主要職能:
(一)主席:全面負責學生會的工作;負責召集學生會部長會議和全院班長會議;負責學生會各職能部室學生幹部的提名任命;代表學生會參加學聯聯席會議;負責向院黨總支、團總支彙報工作。
(二)副主席:協助主席開展工作;分管若干部室的工作;
主席職務空缺時,代理主席開展工作。
(四)學習部:在全院學生中倡導良好的學風,及時瞭解並和學院有關部門反映同學們在學習方面的意見和要求;組織開展有關文化、科技學術活動,引導全院同學全面發展。
(五)生活部:協助學校、學院搞好有關學生生活方面的各項工作,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同學的意見和要求;配合校學聯和院學生工作部門做好全院學生宿舍管理和衛生評比、檢查工作;協助校有關部門維持學生正常的生活、學習秩序;負責全院學生各類補助的發放工作;組織發放助學貸款。
(六)體育部:倡導全院同學積極參加體育鍛煉,組織他們參加各類體育活動和比賽;及時做好我院各類運動員的'選拔和培養工作;負責檢查和監督全院各班的早操出勤情況。
(八)宣傳部:配合院團總支、校學聯做好各項宣傳教育工作,並做好學生會各項活動宣傳工作。
第七條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機構或職位時,應報學院團總支批准。
第四章錄用
第八條本會所有職位均採取公開面試、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擇優錄用。
第九條競選學生會幹部,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思想要求進步,遵紀守法,無處分;
(二)有良好的人際關係,願為廣大同學服務;
(三)有責任心,工作能力突出,有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
(四)學習成績良好,無考試不及格現象;
(五)競選主席、副主席,一般應具有一年以上學生工作經驗,組織、決策能力強,富有創新精神,在同學中具有較高威信;
(六)特殊職位的技能要求。
第十條學生會換屆在新學年第一學期進行。
第十一條錄用學生幹部應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釋出錄用公告;
(二)由自薦人提交申請書;
(三)進行資格審查;
(四)對審查合格者進行公開面試;
(五)對面試合格者進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六)透過考核後,主席、副主席由團總支書記正式任命,部長、部員由主席正式任命。
第十二條新錄用的學生會幹部,試用期為一個月。試用期滿合格的,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第十三條在特殊情況下錄用人員,經團總支批准後可簡化程式。
第十四條本會的錄用工作由團總支負責組織。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條學院團總支按照管理許可權,對學生會成員的德、能、勤、績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第十六條對學生會成員的考核,應堅持公正客觀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同學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與學期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核作為學期考核的基礎。
第十七條學期考核先由個人總結,再由主管領導在聽取同學意見的基礎上寫出評語,確定考核等級,並將結果填入學生幹部考核表。
第十八條學期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考核結果通知本人後,如本人對考核結果有異議,可報團總支申請複核。
第十九條學期考核結果作為對學生會幹部的獎懲、辭退和調整職務的依據。
第二十條考核內容:
(一)政治素質,行為表現。自覺學習政治理論,擁護黨的領導,思想上進,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在同學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二)工作態度。牢固樹立為同學服務的思想,工作積極主動,盡職盡責,有強烈的責任感,能以大局為重;
(三)工作能力。熟悉本職工作,決策能力強,工作方法靈活多樣,按時完成任務,不弄虛作假。
(四)協調協作能力,群眾基礎。互相團結,善於協作,無私奉獻,不計較個人得失,在同學中威信高;
(五)工作業績。工作成效顯著與否,組織參加各類活動成績如何。
第六章獎勵
第二十一條學院團總支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對其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學生幹部,在評選優乾和單項獎學金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並在畢業時的綜合測評中適當加分。
第七章紀律
第二十三條學生會幹部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翫忽職守,貽誤工作;
(二)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同學;
(三)行為有損學院的榮譽和利益;
(四)多次無故缺席學生會例會;
(五)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學生會幹部有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的違紀行為,團總支、學生會將視其程度給予警告、降職使用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八章辭職辭退
第二十五條學生會成員因各種原因辭職,應向學生會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會應在兩週內予以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
第二十六條學生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學期考核中,連續兩次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能勝任現任工作的;
(三)學習成績有不及格的;
(四)嚴重違反本會紀律的。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由團總支、學生會負責解。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組織委員:負責全院團員檔案管理、組織關係轉接、團費收繳及團員的民主評議及"評優"工作;負責院團總支工作檔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