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管理工作章程
成本管理工作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的成本和費用管理及核算工作,根據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結合深化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企事業)和集團公司控股的工業企業(含股份制企業),以及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質的分支機構。
第三條 企業的成本和費用管理工作是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必須貫穿於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其基本任務是:透過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成果,挖掘降低成本潛力,努力降低產品成本。成本和費用管理的基本工作要點是:
(一)遵守財經紀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
(三)正確掌握成本和費用開支範圍和標準,合理劃分產品成本界限;
(四)進行成本預測,參予生產經營決策,實行主要產品的目標成本管理;
(五)編制先進可行的成本計劃和增產節約計劃,組織制訂降低成本的措施;
(六)分解成本和費用指標,控制生產耗費,落實成本管理責任,實行分級歸口管理;
(七)準確、及時核算產品成本,控制和監督成本計劃和費用預算執行情況,進行成本和費用分析;
(八)運用現代化管理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成本管理水平。
第四條 企業要結合經營責任,貫徹成本管理責任制。企業負責人要組織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等各級領導,依靠全體工程技術人員、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會計人員,組成成本管理體系。同時也要注意學習借鑑國內外成本管理的先進經驗,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促進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在市場競爭中不斷提高。
第五條 各級成本管理的責任承擔者,都必須作到責任內容清楚,職權範圍明確,考核獎懲分明,貫徹責、權、利三結合。成本管理責任承擔者對所承擔的經濟責任,要具備下列三項條件:
(一)能瞭解所分管成本費用指標的要求和資料來源;
(二)能瞭解所分管成本費用指標的實際執行情況和計算依據;
(三)能調節、控制所分管成本費用指標的耗費數。
第二章 成本和費用管理基礎工作
第六條 企業應在企業負責人和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的領導下組織各職能部門,認真作好成本和費用管理的基礎工作。其主要內容是:定額管理、原始記錄、計量驗收、內部價格體系、內部經濟核算制。
第七條 企業對各種原材料、工具、燃料動力的消耗,以及勞動工時、裝置利用、物資儲備、定額流動資金佔用、費用開支等,都要制訂先進、合理的定額,並定期進行檢查、分析、考核和修訂。
第八條 各項定額的制訂,是一項複雜細緻的工作,需要在統一領導下,由各職能部門密切配合進行。在定額制訂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要考慮企業生產發展、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時兼顧企業目前的生產能力和管理現狀,使定額既先進又可行。
(二)要保持定額相對穩定,以利調動職工積極性,使分析和考核建立在可比基礎上。但隨著企業生產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對已不適應的定額應適時地進行補充和修訂。
(三)要注意各種定額之間的內在聯絡,防止相互脫節,彼此矛盾的情況出現。
(四)要採取相應的組織措施,定期檢查分析,保證定額的貫徹執行。
第九條 企業應根據生產和管理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下列各項原始記錄:
(一)材料物資方面的原始記錄,應能反映材料的收、發、領、退等物流過程。包括:材料、物資驗收入庫單、領料單、限額領料單、委託加工材料單、委託加工入庫單、超定額領料單、退料單、材料切割單、材料物資盤點報告單、工具請領單等,並作好工具借交登記簿和材料倉庫臺帳的記帳工作。
(二)勞動工資方面的原始記錄,應能反映職工人數、調動、考勤、工資基金、工時利用、停工情況、有關津貼等項記錄。
(三)設計及工藝改動方面的原始記錄,應能反映產品設計改動、工藝路線變化、工時材料定額變動等項的記錄,如產品設計修改通知單、工藝路線變動通知單,定額變動通知單等。
(四)生產方面的原始記錄,應能反映產品從毛坯投入至驗收入庫的過程,如工作命令單、加工路線單、毛坯投料單、半成品領用單、轉工單、廢品通知單、零件短缺報告單,以及零部件和產成品交庫單等,並作好產品投入產出數量管理和工時統計工作。
(五)裝置使用方面的原始記錄,應能反映裝置驗收、交付使用、維修、封存、調撥、報廢的情況,如固定資產驗收單、固定資產調撥單、在建工程轉固驗收單等,並作好固定資產卡片和固定資產臺帳的登記工作。
(六)動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記錄,應能反映根據各計量儀表所顯示的水、電、汽、風的實際耗用量,並作好能源消耗統計報表。企業應指定專職管理原始記錄的機構和人員,統一規定各類原始記錄的格式、內容、填寫、稽核、簽署、傳遞、存檔等要求,保證原始記錄管理的規範化和標準化。
第十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各項財產、物資的計量驗收制度,並保持計量工具的準確性,對材料、工具、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等的收發和轉移,都必須進行計量、點數和質量驗收。
(一)對於購入材料的計量驗收分下列兩種方式:
1.提貨驗收。在提貨時進行現場驗收,發現短缺、不足或破損等情況,要及時查明原因,其應由運輸機構負責的,要填寫物資破損清單,由運輸機構簽證,明確交接雙方的經濟責任。
2.入庫驗收。材料運達倉庫後,由倉庫管理人員根據發票所列的品名、規格和數量,分別採取點數、過磅、檢尺、量方等適用的計量折算方法,準確計算數量,經檢驗部門質量檢定後,按實際合格數量入庫。屬於材料的定額損耗,可在規定允許的損耗範圍內點收入庫。對於數量和質量不符,以及破損等情況,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要求有關方面賠償或扣付貨款。
(二)對於在產品、半成品在車間之間或車間內部的轉移,應根據工藝流程記錄的憑證,經質量檢驗合格後進行點數、交接。在產品報廢或短缺,應及時查清數量和原因,填制有關的原始憑證,以保證投入、產出數量記錄的準確性和連貫性。
(三)對於外發加工的半成品,在撥出和完工入庫時,都應進行合格數量的計量和交接,如發生外部責任的報廢或短缺,應及時辦理索賠。
(四)對於車間完工的零部件和產成品,應由車間填制入庫單,經檢驗合格簽證後,送交倉庫點收入庫。
第十一條 企業內部各單位之間,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經常會發生互相提供產品、材料或勞務等經濟事項,如生產部門之間轉移半成品,輔助生產部門為基本生產部門提供勞務,管理部門為生產部門提供服務等。因此,為了正確評價各單位的工作業績,分清各自的經濟責任,企業必須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內部價格體系,實行以貨幣形式進行等價交換的內部結算。
第十二條 內部結算價格的制訂
(一)內部轉移的材料物資等,由物資供應部門以當時市場價格為基礎,制訂內部計劃價格,編制價格目錄,經財務部門稽核後,作為內部結算價格。
(二)企業輔助部門勞務供應,可以市場價為基礎,由企業主管職能部門根據實際成本情況審定結算價格。
(三)企業生產的零部件、半成品在內部轉移時,可採用定額成本作為轉移價格。企業應當編制全部產品的零部件及整機的定額成本。
鑑於產品零件定額成本的制訂是一項較大而浩繁的工作,牽涉到各個方面,根據若干企業的經驗,特制訂以下規定:
1.此項工作應由企業主要領導牽頭,直接監督檢查有關職能部門按要求提供下列資料:
1-1 產品機件明細表,包括組裝件、借用件、隨機備件、標準件、電氣件等明細表。
1-2 產品零件加工及裝配工藝路線表,加工工時定額明細表,材料定額明細表,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包裝材料、油漆材料等。
1-3 產品零件外協加工費明細表。
1-4 各種材料、外購件的以市場價為基礎的計劃價格。
1-5 以實際成本結合預測成本為基礎的工繳定額單位成本。
2.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將資料及資料輸入電算機,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資訊維護及負責填發資訊變動通知單。
(四)其他內部結算價格,應本著公平合理、利益兼顧、有利於管理的原則,在企業領導下由各有關部門協作制訂,經批准後施行。
第十三條 內部結算的方式和組織。
(一)內部結算的方式,本著既滿足往來結算的要求,又簡化手續的原則,選擇使用,一般以廠內支票較為適宜,也可由企業根據其具體情況自行決定。
(二)內部結算的組織,一般有兩種形式:
1.在財務部門設立結算中心,主要負責企業內部各部門之間的往來結算,核算工作較簡單。
2.是廠內銀行具有結算、信貸、控制等職能,但核算工作較複雜,企業可根據管理需要選定適當的組織形式。
第十四條 各種內部結算價格,以每年修訂一次為宜,但如客觀情況發生較大變動,影響成本的準確性,可在企業領導下,由有關部門協作研究修訂,經批准後施行。各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價格標準。
第十五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內部經濟核算制,在企業統一計劃、統一核算的前提下,建立企業各單位(成本中心)分級歸口管理的經濟核算網路,形成縱向為厂部、車間(分廠)、小組(個人)核算;橫向為產品設計、工藝技術、物資供應、生產計劃、經營銷售及財務等有關職能部門的全面經濟核算制。各核算單位都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明確分工職責,結合企業經濟責任制和成本管理責任制考核,開展內部經濟核算。
第三章 成本預測、計劃、控制、分析。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透過成本計劃管理和控制經濟活動,以實現有效的成本管理,包括預測、決策、計劃、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達到有效地降低成本的目的。
企業應結合市場和使用者調查,掌握市場資訊,包括資源、價格、科技發展、產品品種、質量、銷量等各種資料資訊,並結合價值工程決定產品結構的最佳化組合,在此基礎上,進行產品成本預測,確定目標成本。
第十七條 成本預測應在生產預測和選擇最佳經濟效益方案的基礎上進行,並以目標成本控制產品設計、工藝技術和生產的耗費,實現產品的最低成本。
第十八條 成本預測應包括:制訂計劃階段的成本預測和計劃實施階段的成本預測。
(一)制訂計劃階段成本預測的基本內容是,根據生產經營目標確定成本預測物件,收集整理成本資料和歷史資料,分析可能影響成本水平的社會因素,按照技術經濟分析提出降低成本的方案,根據目標利潤、生產發展及消耗水平,測算目標成本。
(二)計劃實施階段成本預測的基本內容是,分析上一階段成本計劃完成情況,制訂下一階段生產技術經濟措施,調查市場物價等社會因素,預計計劃期內生產發展水平和降低成本計劃的實施效果,預測企業成本計劃的完成程度。
第十九條 預測目標成本的方法
(一)根據市場調查制訂銷售價格,在預測銷售收入、應交稅金和目標利潤的基礎上,確定目標成本,計算公式是:
1.按全部產品進行目標成本預測
目標成本=預計銷售收入-預計應交稅金-目標利潤
對企業的目標利潤,可根據企業計劃銷售利潤率或資金利潤率,結合期間費用水平計算確定,也可按企業的方針目標測算。
2.按單項產品進行目標成本預測
單位產品目標成本=預計單位產品銷售價格-預計單位產品稅金-單位產品目標利潤
單位產品目標成本=預計單位產品銷售價格*(1-產品稅率)-目標利潤/預計銷售量
單位產品目標成本=具有競爭力的市場價格/單位產品售價*單位產品實際成本
(二)預測銷售價格有困難的,可以參照企業類似產品或系列產品的成本,或本企業歷史先進成本水平作為目標成本。也可按照平均先進定額制訂的定額成本或本企業上年實際成本,按企業的成本降低計劃測算目標成本。
(三)運用量本利分析法測算保本點,結合產量計劃預測在一定生產量條件下的目標成本和一定銷售量條件下的目標利潤。
第二十條 為了保證產品目標成本和企業經營目標的落實,企業必須在制訂降低成本措施,綜合編制企業各專業計劃的前提下,編製成本計劃,開展經濟核算,組織企業內部的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條 編製成本計劃應進行反覆試算綜合平衡,使其具有可行性、先進性與完整性,避免隨意估計,產生保守或冒進偏差。
第二十二條 成本計劃中成本專案的內容、費用的分攤、產品成本的計算,必須和計劃期內實際成本核算的方法口徑一致,以便檢查計劃的執行情況。
計劃期成本專案內容如有變動和上年實際成本不一致時,要調整上年實際成本的成本專案,以統一核算的口徑和內容。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成本計劃和費用預算由下列內容組成:
(一)商品產品成本計劃
(二)主要商品產品單位成本計劃
(三)生產費用及期間費用預算;
(四)機械加工小時成本費計劃;
(五)鑄鐵件成本計劃。上述成本計劃和費用預算的格式,除財政或主管部門統一
規定外,其餘的由企業自行制訂。企業根據成本管理的需要,應編制車間(分廠)
產品成本計劃或生產費用預算。
第二十四條 成本計劃應根據下列依據進行編制:
(一)成本降低指標;
(二)計劃期內企業的生產、勞動工資、物資供應、技術組織措施等計劃;
(三)計劃期內原料及主要材料、工藝性輔料、燃料、工具等現行消耗定額和勞動
工時定額;
(四)計劃期內各生產部門的費用預算以及外包、外協加工費計劃;
(五)內部計劃價格目錄以及價格差異水平的預計;
(六)上期成本水平和成本分析資料。
第二十五條 成本計劃一般按下列步驟編制:
(一)作好準備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各項基礎資料和歷史資料,掌握計劃期內原材料、工時定額、外包外協、工藝技術改進等方面的變化情況,研究降低成本的具體措施。
(二)進行試算平衡。編製成本計劃要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 ,進行生產、供應、銷售、外包外協、資金、費用等方面計劃的綜合平衡。這些平衡關係包括:
1.產品生產計劃,勞動工時計劃與成本之間的關係;
2.物資供應計劃與產品材料成本計劃之間的關係;
3.工資計劃或核定工資總額基數與產品工資成本計劃之間的關係;
4.各項費用預算與成本計劃之間的關係;
5.外包外協計劃與成本計劃之間的關係;
第四章 成本核算規程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下列成本核算原則:
(一)實際成本計價原則。產品成本核算,必須貫徹正確計算實際成本的原則。在成本計算過程中,由於核算程式的需要,對材料、能源、勞務、自制半成品和產成品等,按計劃成本、計劃價格或定額成本進行核算的,必須在成本計算期內,最終根據成本耗費的實際資料,調整為實際成本。企業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
(二)分期核算原則。企業生產費用和成本核算,採用公曆歷月制。成本計算期內的完工產品,要根據實際的統計資料或完工憑證,實際的耗費量和價格,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進行成本核算。
(三)合法性原則。計入成本的費用,都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不符合規定的費用不能計入成本。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工業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 成本和費用:
1.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買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在財務處理上不能與收益性支出混淆,應將其先作為資產,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標準進行分配攤銷,不得直接一次性列入成本和費用。
2.對外投資的支出。
3.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捐贈、贊助支出,在會計處理上,只能列入營業外支出或在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支付。
4.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以及支付的優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在會計處理上,應作為利潤分配處理。
5.資本的利息,基本建設期間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可計入工程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價組成部分;清算期間發生的利息可計入清算費用;企業開辦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作為開辦費待開業後分期攤銷。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濫攤派、濫罰款等各種付費,各企業要積極抵制,及時向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7.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和費用的其他支出。
(四)一貫性原則。與成本核算有關的會計處理方法,應保持前後期一致,使前後期的核算資料銜接,便於比較。不得透過任意改變會計處理方法調節各期成本和利潤。
(五)費用確認配比原則。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費用可按下列三種方式確認:
1.按因果關係確認。對於費用的發生與某種收入存在明顯因果關係的支出,應在該項收入實現時,確認為生產成本,並與之配比,而在該項收入未實現時,先作為計入存貨的成本確認,例如製造產品的材料耗費和人工耗費,應計入產品的製造成本,隨著產品的銷售轉為銷售成本,並與相關的銷售收入配比。
2.按受益期分配確認。對於支出的效益涉及若干會計年度的資本性支出,應在與支出效益相關的各受益期,按合理的方式分配確認為費用,分別與各受益期的收入配比,例如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
3.按發生的時期立即確認。對於既無明顯因果關係,又難以按受益原則進行分配的支出,在發生的當期立即確認,即作為期間費用與發生當期的收入配比。
(六)權責發生制原則。在成本核算時,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其基本內容是,凡是應計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付出,都算作本期的收支;凡是不應計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項已經收到或付出,也不能算作本期的收入或支出 。在成本核算中運用權責發生制原則,主要是指確認本期費用的問題。即應正確處理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和予提費用等。在成本核算時,對於已經發生的支出,如果其受益期不僅包括本期,而且還包括以後各期,就應按其受益期分攤,不能全部列於本期;對於雖未發出的費用,但卻應由本期負擔,則應先行予提計入本期費用中,待支出時,就不再列入費用。企業不能利用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和予提費用人為地調節成本,使成本計算失去真實性。
第二十七條 為了正確核算產品成本和經營成果,企業應當嚴格劃清以下成本費用的界限:
(一)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企業應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成本費用的歸屬,透過待攤費用和予提費用核算,及採用估價入帳、餘料退庫等辦法,劃分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
(二)在產品成本和產成品成本的界限,企業必須加強車間生產的投入產出管理,結合定期盤存,確保期末在產品數量準確,並按規定方法正確計算在產品的約當成本和產成品實際成本,不得任意壓低或提高在產品的成本。
(三)各種產品之間成本費用的界限,凡是能夠直接計入有關產品的各項直接費用,都要直接計入;凡是與幾種產品共同有關的不能直接確認的費用,要根據合理的分配標準,在各種產品之間分配。企業不得在可比產品與不可比產品之間,盈利產品和虧損產品之間互相轉移生產費用,以掩蓋成本超支或盈利補虧。
(四)產品成本與期間費用的界限,期間費用不計入產品成本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由於這兩種費用與收入配比的時間不同,所以混淆兩者也會影響成本和利潤的真實性。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報告期內生產的產品,按照下列原則規定,劃分可比產品或不可比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