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統實習工作總結

法院系統實習工作總結

  魯迅先生曾經說過:“巨大的建築,總是由一木一石疊起來的,我們何妨做做這一木一石呢?我時常做些零碎事,就是為此。”新的一學期開始了,我們班的所有同學都開始了長達一個月的實習生活。

  20**年2月20日到3月16日間我在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為期一個月的畢業實習,短短一個月時間,除去週末休息的時間,實際呆在法院裡的時間只有不足十幾天而已,但這十多天來卻讓我感觸很深刻。

  按照學校年度的教學計劃的安排,我們大三學年下半年必須進行一個月的實習,好在學校已經做了周密的安排,專業課老師為我們聯絡好了幾個法院和檢察院,同學們還可以自己選擇具體到哪個法院或是檢察院裡面實習。我和另外八位同學一起分到中級法院裡面實習。2月20號下午我們一行九人,從三大出發,在我們王老師的帶領下一起乘車到了位於開發區的法院,在門口向值班的法警問了一下的李主任的辦公室,就上了四樓,我們終於找到了那個辦公室,王老師趕緊遞上學校開的介紹信,的李主任熱情的接待了我們,對我們來院裡面實習表示歡迎,並給我們說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紀律,主要是關於保密方面的規定,以及生活方面應該注意的事項。

  我最後選擇了民一庭,被分到民一庭王禮仁書記那裡實習,王書記是我們學校特聘的教授,他還為我找了兩位優秀法官老師:胡法官、朱法官。我選擇民事庭實習,這主要考慮到民事程式法在我國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而我自己民事程式法學習得不夠好,又從來沒有去實習,學習這些也很久了,現在民商這一塊我以前學的忘記不少,特別是在民事程式這方面,幾乎完全是個空白,平時又沒有實習過。我記得不少學法學的前輩們都說過一句話:“學法學的,得民法者得天下”,我知道自己要更加重視民事法這一部分,不論我們將來參加司法考試還是考研,我還是得認真學習司法實務方面的操作,以為將來的就業做好準備。

  在中院民一庭實習的差不多有二十天的時間裡面,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整理卷宗,這是我在實習期間最為主要的工作事項,幫助王書記和胡法官整理卷宗100多份,邊整理邊看檔案材料,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採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瞭解。

  2、旁聽案件。中級法院管轄人口較多,涉及標的額一般也比較大,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轄的事最多最雜的,到二月底已經立案待審的案件就有很多,民一庭總共20多位審判員,平均每人至少有案子幾十件,常常每天都有幾十個庭要開,這對我而言是一件好事,可以聽的案子就比較充足。以前在學校的模擬審判主要涉及大的案子是刑事方面的,比較注重程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這裡聽了幾次民事審判後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式性的事項都一言帶過了,法官審案子就像聊天一樣,離婚案件一般是不公開審理的,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員的身份進去旁聽了。透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式有了詳細的瞭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目標應是案結事了,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法官的個人職業道德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儘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一定程度上追求司法效率,更不能擺官老爺的架子,人為的拉大法官和群眾的距離。

  3、做詢問筆錄。在開庭審理之前後,要對案件的當事人進行詢問,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詢問時的記錄,由於法官們在詢問時有時候用宜昌方言,我在記錄的時候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有時候還要詢問一下當事人,以免出錯,然後才讓他們簽字,其實他們即使是用普通話講的話我也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鍊較少,搞模擬審判時的書記員記錄都是假的,庭審筆錄都是早就準備好的,我覺得我們的教學活動中應該增加速記這方面的培訓學習。

  在中級人民法院裡實習了個把月的時間裡,對這裡受理的案件情況有了大致的瞭解,中級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

  1、離婚糾紛,特別是過完年的頭三個月,離婚案件大概佔了總案件的一半左右,法院對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第一次離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規定的那幾種如一方有吸毒等惡習不改,一方有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滿兩年的等等這些強制規定的.,一審都是經調解無效後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但如果半年後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離婚的,法院審理時如果調解無效一般都會判決支援離婚,所以現在要離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一次不成,再來一次準行。經過平時和法官們的探討以及一些自己聽過案子,看過的案卷,我發現現在離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點:①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②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30歲以下的離婚的佔多數。③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於男性,整理案卷中有40份離婚案件,其中有30份是女方提起的,這反映出當今婦女維權意識增強,婦女地位提高。④一方不出庭,訴訟文書採取公告送達的增多⑤因家庭矛盾引起離婚較多,多集中於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節後不久提起離婚。

  2、勞動合同糾紛,在法院聽了幾起關於勞動合同的案件後,發現在辯論過程中,用人單位的代理人總在強呼叫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是勞務關係,或者強調是僱傭關係,而勞動者的代理人強呼叫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係,是一種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審理這類案件還要涉及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書,要認定工傷的提起賠償的話要先有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勞動關係的認定。由於自己也快畢業就要走上工作崗位了,所以對勞動爭議這方面的案子關注的比較多。勞動爭議案件要提起訴訟一般有個先決程式,就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常提到的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在庭審後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係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係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

  (二)從用工雙方的關係上看。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係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

  (三)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係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資,有規律性。勞務關係多為一次性的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律。

  (四)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係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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