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個人年終工作總結

律師個人年終工作總結

  時間過得飛快,一年的工作又將告一段落。經過過去一年的辛勤付出,我們一定積累了不少經驗和教訓,來總結過去的一年,展望充滿期望的下一年吧。年終總結不僅是給領導一個交代,更是對自己工作的一個覆盤,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律師個人年終工作總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律師個人年終工作總結 篇1

  對上半年的實習,從業務學習、執業態度、人際交往和執業規劃等四個方面做如下總結:

  1、業務學習

  半年來,透過從事具體的律師業務,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不斷加深,也越來越體會到理論與實踐的差異。一條看似明確的法律規定,運用到現實中,問題卻是層出不窮,一個看似簡單的實際問題,反饋到法律上,往往卻是模稜兩可,而在自己進入律師行業以前對這種現象可能是既看不見,也想不到,而這正是律師賴以生存的空間。實習一年,自認為在業務上最大的收穫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條,學得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終身學習能力對於一個律師業務發展和業務能力的重要性。以前的學習只是給從事律師職業打了一些基礎,或者說是僅僅為了邁過律師職業的門檻。社會飛速發展,新的情勢不斷出現,法律持續更新,現在是一個學習型的社會,根本不存在一勞永逸的學習,律師行業更是如此,沒有自我更新能力的律師註定是要被淘汰的。終身學習能力對一個律師的生存至關重要。

  2、執業態度

  半年來,跟隨所裡各個律師辦理業務,勤奮和認真是他們的共同特點,這給我感受很深,我想這是一個律師應有的執業態度,在這一點上我要檢討自己的惰性和準備不足,這反映自己對律師工作的認識和從事律師職業仍顯準備不足。律師不僅不是一個輕鬆休閒的職業,而且還是一個充滿挑戰、需要付出艱辛的工作,獨立、勤奮和認真是一個律師必須具備的執業態度。人固有惰性和依賴心理,但為了所從事的職業和自我實現,必須克服這種惰性和依賴,以自我實現成為習慣,而不是惰性和依賴。

  3、人際交往

  良好的人際交往能力是一個優秀律師的重要素質。自己在人際交往方面存在缺陷,一年實習期,這方面並未得到多大改善,緊張、無序、混亂、拘謹的場面依然如故,這應該是缺乏自信的表現。對此,在以後的執業過程中,自己要儘可能多學習,充實自己,提升自信心,人際交往從日常生活做起,從身邊做起,得體表現自己,做到不卑不亢,不急不躁,在人際交往中找到自己,實現自己。

  4、執業規劃

  半年來,自己所從事的非訴業務更多一些,這幫助我擴大了視野,增長了見識,對律師業務也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認識。但訴訟業務才是律師業務的基礎,也是非訴業務的基礎,訴訟更能準確地理解法律,運用法律,規避風險,在接下來的執業中,自己應當加強訴訟業務的鍛鍊,主動參與訴訟業務,以期更全面的發展。

  在專業化方面,自己半年實習期從事的業務基本屬於民商事領域,在今後的執業過程中應當適當地拓展專業面,以擴大視野和見識,但重點仍然應當放在民商事領域。

  律師個人年終工作總結 篇2

  一、交割設立律所前的業務

  本所三合夥人來因志同道合分別從三個不同的律師事務所走到一起,在為設立本所期間,三人的執業業務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設所期間所承接業務仍以原執業所在律師事務所承接,在承接業務時綜合考慮了業務的緊迫性及辦理週期。對所承接的業務在保證辦理質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在本所設立完畢時已基本處理完畢,未結事務已與原律師事務所就業務及賬目進行了交接。

  二、明確了合夥人的'分工協作

  本所設立後,在律師事務所章程及合夥人合夥協議的基礎上,經合夥人共同協商,制定了具體的分工協作辦法。徐士軍律師執業二十餘年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本所在業務辦理中以徐士軍為核心,對案件的質量予以把關;李麗律師也具有多年的執業經歷,接觸各類訴訟及非訴訟案件較多,在本所招聘新的成員後作為業務主管,負責業務的分配及律師之間的協調;董兆強在與合夥人協商後行使律所負責人的職責,並承擔業務承攬及洽談事務。在此基礎上,根據律所發展及業務開展需要確定招聘人員並作相應調整。同時本所確定了週五下班後作為業務碰頭會制度 ,以便對當周工作小結、制定下週計劃,並共同學習新法新規。

  三、建立了本所自己的網站並在相關推廣網站做了推廣性嘗試

  為了儘快建立本所的客戶群,併為客戶群搭建結識的平臺,本所設立後即建立了自己的網站。建立網站的目的在於對向公眾傳遞本所的業務範圍及特長,以使法律服務需求群體能在尋求法律服務時能夠有針對性的作出選擇,同時在爭得仍保持法律服務關係的業務單位及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服務對像的資訊及在網站中作適度的公開,以促進本所服務客戶之間的相互瞭解,共享資源。同時為了初步建立本所的影響力,在相關法律服務推廣網站中亦做了相應網路推廣嘗試,在一定時期內視推廣效果調整推廣方案。

  律師個人年終工作總結 篇3

  20xx年,本人工作以訴訟為主,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為輔。訴訟仍舊以人身損害、勞動爭議案件為主。空話少談,舉例3個例子,如下:

  一、教師控告學校違法解聘獲勝訴。

  20xx年10月,本人代理了諶衛軍訴餘杭區安吉路良渚實驗學校的勞動爭議案件。這起案件雖然不屬於重大疑難案件,但是20xx年是學校教師勞動人事爭議頻發的一年,因教師個體對思想價值、教學理念的追求,導致學校和教師關係緊張,最終引發多起風波。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本案也就有了鮮明的時代特徵。

  此案20xx年11月26日上午在餘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審理,參加了的庭審並提出瞭如下六個方面的代理意見:

  1、被申請人考評行為沒有事實依據;

  2、“教代會”組成不符合法律規定;

  3、《考核辦法》嚴重違法;

  4、《考核辦法》不僅違法,而且荒誕;

  5、調崗、解聘行為違法、且非常不合理;

  6、餘杭區教育局的回覆沒有證明力。

  以上六個方面的代理意見獲得仲裁庭的認可,仲裁裁決被申請人餘杭區安吉路良渚實驗學校的解聘行為違法,為諶老師的維權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本案昭示:學校領導在管理模式中應當放棄“官本位”的落後思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治校。教師面對學校的違法亂紀行為,應當勇敢站出來,運用法律途徑,合法維權,以求維護自身利益。

  二、外來農民工控告鎮政府人身侵權獲勝訴。

  20xx年11月,外來農民工韓某在浙江溫嶺某鎮途徑某橋時,不幸墜落河中溺水身亡。受害者家屬委託本人維權。經本人對事故橋樑的缺陷進行現場勘查、認證,並對相關法律進行了認真分析,判斷某鎮政府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本人代理受害人家屬在溫嶺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某鎮政府告上法庭。

  值得一說的是,由於韓某落水的地方地處偏遠,事發又在傍晚,周圍沒有攝像頭。“韓某是否在橋上墜落河中”,是一個很大的爭議焦點(庭審中也是圍繞這個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事故發生後,本來有很多目擊證人和圍觀群眾,但是家屬當時沒有注意聯絡證人。等到委託本人維權時,一個證人都聯絡不上,於是本人耐心尋找事發時候的目擊證人,在事發現場周圍的居民區挨家挨戶地上門尋覓,同時建議受害人的親屬在當地到處張貼告示,最終聯絡上了寶貴的證人,獲得目擊證人的同情,並勇敢站出來作證。

  本人認真分析事故現場和案情,當庭提出了以下重要觀點:

  1、除了後岸閘,沒有其他地方可以落水;

  2、後岸閘外圍區域沒有落水條件;

  3、施救現場情形可以證明死者從後岸閘缺口中落水;

  4、步行時間吻合落水時間。20xx年11月5日傍晚6點前後,死者還在家中熬豬油,六點半左右,死者從住處(下村文明路27號)步行出發到事故地後岸閘,從兩地距離分析,行走時間至少需要20分鐘,死者落水的時間恰好吻合這個時間點;

  5、死者屍體擦傷痕跡。從公安機關法醫學檢驗鑑定書上看,受害人左季肋骨區見一10。0cm×8。0cm擦傷,兩肘背見散在擦傷。這些外傷痕跡的產生,是因為受害人從後岸閘缺口處掉落時,身體和閘口石板發生了摩擦碰撞。綜上五個方面的分析,可以證明受害人必然是從後岸閘閘口中掉落河裡。

  本人的以上觀點獲得法庭的支援,本案經過一審、二審,最終法院認定鎮政府存在過錯,並判令鎮政府支付鉅額賠償金。

  三、為下沙某勞務派遣公司提供勞動法非訴訟服務,化解多起矛盾。

  除了辦理訴訟案件,本人還為下沙某勞務公司提供勞動法專項非訴訟法律服務,化解多起勞資糾紛。例如:某工人上班途中不小心摔傷導致骨折(非交通事故),該工人諮詢了所謂“專業人士”後,一口咬定“屬於工傷”,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賠償數萬元,後來衝突愈演愈烈,長達數月未能解決矛盾,嚴重干擾了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用人單位諮詢本人後,本人經分析認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工傷認定條件,不屬於工傷,用人單位沒有賠償義務。由於傷者對用人單位聘請的法律顧問存在偏見和不信任,本人給用人單位提出如下建議:雙方一起到轄區的人社局工傷認定部門,當面諮詢工傷認定科的國家工作人員。這個辦法獲得用人單位的認可,於是用人單位派人事專員陪同傷者以及傷者的親屬一起到了轄區人社局,該局工傷認定科現場明確告知傷者該種情形不屬於工傷,並當場出示了法律條文。經過耐心疏導,加上用人單位出於同情給傷者若干慰問金,終於化解了本次勞資爭議。本人處理法律糾紛的方法也獲得了顧問單位的好評。

  作為年輕律師沒有機會辦理重大案件,以上成功案例,也令我能成為律師而自豪。聊聊數語,以作上年度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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