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放管理方案

車輛停放管理方案

  為了確保事情或工作紮實開展,時常需要預先制定一份周密的方案,方案是有很強可操作性的書面計劃。制定方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車輛停放管理方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車輛停放管理方案1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園區內的安全,規範車輛的停放和行駛秩序,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利益,創造一個寧靜、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只適用於本園區內車輛的進出、停放和行駛管理

  本規定所指園區,是指整個住宅區域。本規定所指管理部門,是指受聘於本園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本規定所指的管理人員,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屬下的管理人員和秩序維護員。

  第三條 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為園區提供停車、行駛管理服務

  1、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關人員出入及車輛管理的相關義務。(不承擔保管責任險)

  2、嚴格依照本園區車輛停放、行駛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3、不斷完善園區的機動車停放、行駛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部門的規定、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預案等。

  4、負責收取停車費,並做好詳細的收費檔案。

  第四條 車輛使用人應當自覺做到

  1、遵守園區停車、行駛管理規定。

  2、接受車輛管理部門或保安人員的管理。

  3、按時繳納停車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條 機動車輛進出管理,採用“停車證”制度

  1、園區業主車輛

  (1)購有固定地下車位的業主(使用人),依據《車位購買協議》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 “停車證”,每個車位只能領取一張“停車證”。固定地下車位“停車證”主色調為綠色,持有服務中心發放的綠色停車證車輛可以自由出入園區地下車庫。

  (2)無固定地下車位的業主(使用人),不得將車輛駛入園區。(本物業不設園區露天泊位)

  2、外來車輛(含訪客車、搬運送貨車、計程車等)

  (1)謝絕一切外來車輛進入本園區。(本物業在緊急情況下除特種車輛外謝絕其它車輛進入)

  (2)材料運輸車輛及貨物運輸車輛停放於就近指定的地下車庫或就近

  地點,不得在園區無故逗留,卸完相應物品即刻離開園區,裝卸過程中不能影響路面交通和環境衛生。(指大件物品) 車輛離開園區時,保安人員有權進行詢問並要求車主作出說明。

  (3)為了維護園區正常的生活和治安秩序,保安人員有權謝絕一切車輛進入園區。(特種車輛除外)

  (4)晚20:00後,謝絕外來車輛進入園區。

  (5)謝絕載客計程車輛進入園區。

  3、其他規定

  (1)禁止載重2.5噸以上的貨車和16座以上客車進入園區。

  (2)禁止裝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險的車輛進入園區。

  (3)禁止空載出租車進入園區(受園區業主電話委託保安人員招進的除外);不允許載外客計程車(非本園區業主)進入園區。

  第六條 機動車輛停放管理,採用“對號入座”的停放原則

  1、園區地下車庫,實行誰購買誰停放原則、謝絕其它車輛駛入地下車庫。

  2、地下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置禁止停放任何車輛(包括非機動車輛)。

  3、所有具有固定車位的車輛,進入園區地下車庫後必須停入車位,不得停放於自己車位以外的`區域。

  4、所有臨時停放車輛,進入園區地下車庫後必須把車輛整齊地停放在規定的泊位,不得停放於有可能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區域。

  5、停放車輛時應小心謹慎,若不慎發生碰撞、擦傷,應主動向管理人員或保安人員說明情況並報警,進行妥善處理。

  6、停放車輛注意保持清潔,無滴、漏油現象。

  第七條 機動車輛行駛管理

  1、所有車輛均從地下出入口駛入,在透過擋車器時,必須等擋杆逐一開啟後方可進出,不能尾隨前車衝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以此造成後果均由車主自行負責)

  2、進入園區地下出入口車輛請嚴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最高時速請勿超過限速標誌的規定。

  3、所有進入園區地下車庫的車輛,請勿隨意鳴叫喇叭,禁止試車、學習駕駛、修理車輛、清洗車輛等。

  第八條 泊位費及臨時停車費的收取

  1、收費標準最終以紹興市發展和改革局核價為準。

  2、車輛進出時,應將《車輛通行證》放置顯眼的位置,有利於保安人員核實並放行。(《車輛通行證》工本費10元,遺失後請馬上補辦並照價每張10元)

  3、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修車、城管執法車進入園區時,免收停車費。

  第九條 特別提醒

  1、本園區車輛管理只提供車位的公共管理和使用,不承擔任何保管和保險責任,建議車主離開時鎖好車門、車窗,不要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為車輛辦理相關保險業務,以便在意外發生時減少損失。

  2、車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委託車輛管理人員移動車輛。

  3、服務中心可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臨時地下車位使用費,扣除管理成本和費用外,將用於園區地下車庫場地等公共設施裝置的整修、清潔等。

  第十條 非機動車輛管理

  1、非機動車輛按照車輛停放規定停放於指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並且擺放整齊,自覺上鎖,不得停放於單元門口、樓道內、地下單元門入口處等。

  2、裝修施工人員的非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園區,停放於指定區域。

  3、腳踏車出入園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4、外來人員的非機動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

  第十一條 生效及實施

  1、若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內容,一切責任自負。

  2、本規定適用( 星星港灣)園區,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車輛停放管理方案2

  為做好香格里拉小區車輛管理工作,為廣大居民營造一個安全、文明、舒適的生活環境,為了做好車位安排工作,在廣泛徵求業主意見的基礎上,經馮莊社群、香格里拉小區業主委員會、麗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商議,確定香格里拉小區車輛管理方案如下:

  一、車位確定的方法

  1)地面車位不對外開放,已報名業主經物業公司稽核,業主委員會監督方可參加搖號,東區27個車位,西區42個車位進行搖號,西區預留3個做為臨時停車位,供來訪車輛使用。

  2)公開透明操作,社群指導、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公司執行。

  3)車位申請登記時,需提供房產證或承租合同、業主身份證影印件及車輛行駛證影印件。

  4)車位按搖號前後順序安排車位,按戶為計算單位,選定後,車主需要繳納一年的停車服務費,欠繳物業費的業主請結清費用並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停車服務協議後方可取得使用權。

  二、車輛日常管理

  1、取得車位使用權的業主車輛進出一律刷卡通行,外來車輛進入小區,須經門崗登記,接受秩序維護員的指揮和安排。並按市物價局、市房管局相關檔案規定繳納臨時停車費,營運車輛進入小區必須經門崗登記和同意,並不得在小區內滯留。

  2、進入小區的車輛,應服從秩序維護員的指揮和安排,不得在小區支幹道、車行道、消防通道隨意停放車輛,不得跨騎路牙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各類標識及其他公用裝置,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造成嚴重事故的,將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3、車輛進入小區禁止鳴笛,應減速慢行,避免發生意外

  4、車輛停放後,車主應隨身攜帶好貴重物品,鎖好車輛車門,設定好防盜系統。

  5、車輛帶貨出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時必須由業主到管理處填寫物品出門單,領取放行條,經門崗查驗後方可離區。

  三、附則

  1、對於違章停放的車輛,物管處有權聯絡相關職能部門協助處理,清理費用由車主承擔。

  2、本規定只適用於車輛進入小區後行駛、停放的秩序維護,不承擔車輛等其他義務,如發生意外由公安部門處理。

  3、當地面臨時停車位飽和時,其餘車輛不得進入小區,自行在小區外尋找停車位。

  車輛停放管理方案3

  對於公司目前同意內部承包的員工,凡租借使用公司車輛時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租借車輛實行誰租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2、承包員工需要租借車輛時,需先填寫租借車輛申請報告,經主管領導簽字並報董事長批准後,到行政人事部履行租借車輛手續。

  3、在承包租借使用期間負責支付車輛的各項費用,包括車輛過路費、油費、年檢費(含保險費)、維修費、違章罰款及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或間接等相關費用,一切的責任由租借使用者負責;公司已交的部分年度費用如過路費、年檢費等按使用時間核算分攤。

  4、如果出現公司急需用車,與租借人協商後要保證公司用車的安排,公司用車期間的費用由公司負責,給予支付xx元/公里的費用支出。

  5、如果出現承包人由於客觀因素停止承包或租借車輛時,用車時間未滿3個月,費用按月分攤(如過路費xx元/年,核算為xx元/月);用車在3個月(含3個月)至6個月時按照半年的費用核算;超過6個月按照一年的費用核算。

  6、車輛要做好交接工作,移交前確認車輛狀況、相關證件、隨車工具用具、鑰匙等物品,由交接雙方簽字確認,交接表一式兩份,租借人及行政部各執一份。

  車輛停放管理方案4

  一、《規定》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遼寧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管理。以下三種情況不適用該《規定》:

  1、非住宅用途,如寫字樓、商場等地下及周邊範圍內機動車停放;

  2、沒有物業公司管理服務的區域;

  3、非機動車輛的管理,如腳踏車、電動腳踏車等。

  二、為小區業主提供停車位成為有關單位的義務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但隨著小區私家車不斷增多,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逐漸不能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停車難困擾著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為解決這一難題,《規定》第三、四明確了公安機關有協助指導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區周邊為小區業主設立臨時、夜間機動車車輛停車位的義務,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

  三、《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規約》是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的依據。

  該《管理規約》不同於物業服務合同,是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的,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委託費用由需要停車位的業主承擔。

  四、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有如下義務:

  1、安排一定數量的車輛管理員。車輛管理員應盡職盡責,做好巡視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禁擅自離崗;文明執勤、熱情服務,及時指揮車輛停放,維持車輛停放秩序。

  2、畫明專用停車位的停車線,保持道路通暢,場地清潔衛生。指揮專用停車位的機動車輛在指定的車位停放。

  3、指揮無專用停車位的業主及外來人員在臨時停車位停放車輛。

  4、指揮車輛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對其他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障礙。

  5、嚴禁指揮將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6、在日常巡視過程中發現業主有亂停亂放行為時,物業服務企業及管理員要及時勸阻。對勸阻無效的,要立即向業主委員會、社群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小區車主義務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主有要愛護停車位內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專用裝置和公用設施的義務。不慎損壞時需按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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