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輛管理方案(精選10篇)

關於車輛管理方案(精選10篇)

  為了確保工作或事情順利進行,通常需要提前準備好一份方案,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並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那麼問題來了,方案應該怎麼寫?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車輛管理方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車輛管理方案 篇1

  第一條為了保證園區內的安全,規範車輛的停放和行駛秩序,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利益,創造一個寧靜、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公安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只適用於本園區內車輛的進出、停放和行駛管理

  本規定所指園區,是指整個住宅區域。本規定所指管理部門,是指受聘於本園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本規定所指的管理人員,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屬下的管理人員和秩序維護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為園區提供停車、行駛管理服務

  1、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關人員出入及車輛管理的相關義務。(不承擔保管責任險)

  2、嚴格依照本園區車輛停放、行駛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3、不斷完善園區的機動車停放、行駛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部門的規定、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理預案等。

  4、負責收取停車費,並做好詳細的收費檔案。

  第四條車輛使用人應當自覺做到

  1、遵守園區停車、行駛管理規定。

  2、接受車輛管理部門或保安人員的管理。

  3、按時繳納停車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五條機動車輛進出管理,採用“停車證”制度

  1、園區業主車輛

  (1)購有固定地下車位的業主(使用人),依據《車位購買協議》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停車證”,每個車位只能領取一張“停車證”。固定地下車位“停車證”主色調為綠色,持有服務中心發放的綠色停車證車輛可以自由出入園區地下車庫。

  (2)無固定地下車位的業主(使用人),不得將車輛駛入園區。(本物業不設園區露天泊位)

  2、外來車輛(含訪客車、搬運送貨車、計程車等)

  (1)謝絕一切外來車輛進入本園區。(本物業在緊急情況下除特種車輛外謝絕其它車輛進入)

  (2)材料運輸車輛及貨物運輸車輛停放於就近指定的地下車庫或就近地點,不得在園區無故逗留,卸完相應物品即刻離開園區,裝卸過程中不能影響路面交通和環境衛生。(指大件物品)車輛離開園區時,保安人員有權進行詢問並要求車主作出說明。

  (3)為了維護園區正常的生活和治安秩序,保安人員有權謝絕一切車輛進入園區。(特種車輛除外)

  (4)晚20:00後,謝絕外來車輛進入園區。

  (5)謝絕載客計程車輛進入園區。

  3、其他規定

  (1)禁止載重2.5噸以上的貨車和16座以上客車進入園區。

  (2)禁止裝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險的車輛進入園區。

  (3)禁止空載出租車進入園區(受園區業主電話委託保安人員招進的除外);不允許載外客計程車(非本園區業主)進入園區。

  第六條機動車輛停放管理,採用“對號入座”的停放原則

  1、園區地下車庫,實行誰購買誰停放原則、謝絕其它車輛駛入地下車庫。

  2、地下車庫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置禁止停放任何車輛(包括非機動車輛)。

  3、所有具有固定車位的車輛,進入園區地下車庫後必須停入車位,不得停放於自己車位以外的區域。

  4、所有臨時停放車輛,進入園區地下車庫後必須把車輛整齊地停放在規定的泊位,不得停放於有可能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區域。

  5、停放車輛時應小心謹慎,若不慎發生碰撞、擦傷,應主動向管理人員或保安人員說明情況並報警,進行妥善處理。

  6、停放車輛注意保持清潔,無滴、漏油現象。

  第七條機動車輛行駛管理

  1、所有車輛均從地下出入口駛入,在透過擋車器時,必須等擋杆逐一開啟後方可進出,不能尾隨前車衝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以此造成後果均由車主自行負責)

  2、進入園區地下出入口車輛請嚴格做到“一慢、二看、三透過”,最高時速請勿超過限速標誌的規定。

  3、所有進入園區地下車庫的車輛,請勿隨意鳴叫喇叭,禁止試車、學習駕駛、修理車輛、清洗車輛等。

  第八條泊位費及臨時停車費的收取

  1、收費標準最終以紹興市發展和改革局核價為準。

  2、車輛進出時,應將《車輛通行證》放置顯眼的位置,有利於保安人員核實並放行。(《車輛通行證》工本費10元,遺失後請馬上補辦並照價每張10元)

  3、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修車、城管執法車進入園區時,免收停車費。

  第九條特別提醒

  1、本園區車輛管理只提供車位的公共管理和使用,不承擔任何保管和保險責任,建議車主離開時鎖好車門、車窗,不要將貴重物品遺留在車內,為車輛辦理相關保險業務,以便在意外發生時減少損失。

  2、車主不得以任何理由委託車輛管理人員移動車輛。

  3、服務中心可依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臨時地下車位使用費,扣除管理成本和費用外,將用於園區地下車庫場地等公共設施裝置的整修、清潔等。

  第十條非機動車輛管理

  1、非機動車輛按照車輛停放規定停放於指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並且擺放整齊,自覺上鎖,不得停放於單元門口、樓道內、地下單元門入口處等。

  2、裝修施工人員的非機動車輛一律不得進入園區,停放於指定區域。

  3、腳踏車出入園區大門時須下車推行。

  4、外來人員的非機動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園區。

  第十一條生效及實施

  1、若違反上述規定的相關內容,一切責任自負。

  2、本規定適用(星星港灣)園區,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車輛管理方案 篇2

  一、《規定》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遼寧省城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機動車停放管理。以下三種情況不適用該《規定》:

  1、非住宅用途,如寫字樓、商場等地下及周邊範圍內機動車停放;

  2、沒有物業公司管理服務的區域;

  3、非機動車輛的管理,如腳踏車、電動腳踏車等。

  二、為小區業主提供停車位成為有關單位的義務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但隨著小區私家車不斷增多,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逐漸不能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停車難困擾著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為解決這一難題,《規定》第三、四明確了公安機關有協助指導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區周邊為小區業主設立臨時、夜間機動車車輛停車位的義務,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

  三、《住宅區機動車停放管理規約》是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的依據。

  該《管理規約》不同於物業服務合同,是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依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的,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委託費用由需要停車位的業主承擔。

  四、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有如下義務:

  1、安排一定數量的車輛管理員。車輛管理員應盡職盡責,做好巡視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嚴禁擅自離崗;文明執勤、熱情服務,及時指揮車輛停放,維持車輛停放秩序。

  2、畫明專用停車位的停車線,保持道路通暢,場地清潔衛生。指揮專用停車位的機動車輛在指定的車位停放。

  3、指揮無專用停車位的業主及外來人員在臨時停車位停放車輛。

  4、指揮車輛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不得對其他車輛的進出和其他車位的使用造成障礙。

  5、嚴禁指揮將車輛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6、在日常巡視過程中發現業主有亂停亂放行為時,物業服務企業及管理員要及時勸阻。對勸阻無效的,要立即向業主委員會、社群委員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小區車主義務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主有要愛護停車位內的消防、供水、供電、通訊等一切專用裝置和公用設施的義務。不慎損壞時需按價賠償,若造成嚴重事故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車輛管理方案 篇3

  為做好香格里拉小區車輛管理工作,為廣大居民營造一個安全、文明、舒適的生活環境,為了做好車位安排工作,在廣泛徵求業主意見的基礎上,經馮莊社群、香格里拉小區業主委員會、麗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商議,確定香格里拉小區車輛管理方案如下:

  一、車位確定的方法

  1)地面車位不對外開放,已報名業主經物業公司稽核,業主委員會監督方可參加搖號,東區27個車位,西區42個車位進行搖號,西區預留3個做為臨時停車位,供來訪車輛使用。

  2)公開透明操作,社群指導、業主委員會監督、物業公司執行。

  3)車位申請登記時,需提供房產證或承租合同、業主身份證影印件及車輛行駛證影印件。

  4)車位按搖號前後順序安排車位,按戶為計算單位,選定後,車主需要繳納一年的停車服務費,欠繳物業費的業主請結清費用並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停車服務協議後方可取得使用權。

  二、車輛日常管理

  1、取得車位使用權的業主車輛進出一律刷卡通行,外來車輛進入小區,須經門崗登記,接受秩序維護員的指揮和安排。並按市物價局、市房管局相關檔案規定繳納臨時停車費,營運車輛進入小區必須經門崗登記和同意,並不得在小區內滯留。

  2、進入小區的車輛,應服從秩序維護員的指揮和安排,不得在小區支幹道、車行道、消防通道隨意停放車輛,不得跨騎路牙輾壓綠化草地、損壞路牌、各類標識及其他公用裝置,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造成嚴重事故的,將追究其經濟和法律責任。

  3、車輛進入小區禁止鳴笛,應減速慢行,避免發生意外

  4、車輛停放後,車主應隨身攜帶好貴重物品,鎖好車輛車門,設定好防盜系統。

  5、車輛帶貨出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時必須由業主到管理處填寫物品出門單,領取放行條,經門崗查驗後方可離區。

  三、附則

  1、對於違章停放的車輛,物管處有權聯絡相關職能部門協助處理,清理費用由車主承擔。

  2、本規定只適用於車輛進入小區後行駛、停放的秩序維護,不承擔車輛等其他義務,如發生意外由公安部門處理。

  3、當地面臨時停車位飽和時,其餘車輛不得進入小區,自行在小區外尋找停車位。

  車輛管理方案 篇4

  第一條為規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秩序,保障車輛停放管理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非機動車輛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輛停放設施按以下原則實施管理:

  (一)建設單位按規劃要求配置的機動車停放設施(包括地面停車庫,地下停車庫,立體停車庫等)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應當出租,不得閒置不用。

  (二)凡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共用場地予以車輛停放的車位,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出售。建設單位擁有車場、車庫所有權的,停車位要轉讓的,受讓物件應當是本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租用停車位的.業主享有該車位的優先購買權。建設單位在未滿足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停車需求前,不得將車位出售、出租給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的其他人。

  (三)停車位有空餘的,可以臨時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出租時,租賃雙方應在停車位出租合同中約定:當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時,出租人可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車位。但出租人應在終止合同前一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

  (四)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設定停車位的,應當符合國家交通設施安全標準的規定,不得佔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

  第四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機動車輛停放,按以下原則實施管理:

  (一)業主、使用人的非機動車輛應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二)承擔市政公用等專業維修、房屋裝飾裝修等需停放非機動車的,應當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未就停車管理作出約定的,由業主大會或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據相關規定決定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停車管理方案。

  第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停車管理單位(以下統稱停車管理單位)受託提供停車管理服務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遵守本市停車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業主大會的決議等;

  (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相關停車管理的約定;

  (三)制定車輛停放管理制度,包括停車管理單位的職責、停車位和臨時進出車輛停放的管理方案、發生緊急情況的處置預案等;

  (四)在地面、牆面設有交通標識,引導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

  (五)有專人對進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進行登記,進入時查驗車身狀況併發放停車憑證,離開時查驗停車憑證後放行;

  (六)維護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停放秩序,保證車輛整齊,行駛通暢;

  (七)24小時有專人看管停車場或採用電子監控手段進行不間斷監視,勸阻、制止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停放車輛丟失。

  第七條車輛停放收費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軍用、郵政等特種機動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不得收費。

  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利用業主依法享有的共用設施進行車輛停放,屬業主所得收益的,歸共同擁有該物業的業主所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活動經費或者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八條車輛停放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業主大會決議、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和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車管理制度,聽從停車管理人員的指揮;

  (二)車輛停放不得佔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礙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影響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機動車不得擅自停放在他人車位;

  (三)按照規定或者約定交納車輛停放費用。

  第九條除臨時進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停放車輛外,其他機動車輛停放人應與停車管理單位訂立機動車輛停放管理服務協議,該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價格、管理責任、管理服務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及時對停車場地、道路及相關設施裝置進行維修養護,保證正常使用。

  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位不能滿足車輛停放需要的,停車管理單位應在徵得業主大會同意後,結合實際,採取措施提高停車場地利用率。

  第十一條對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影響住宅物業管理區域道路暢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車管理單位可以按照車輛停放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業主臨時公約或者業主大會決議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輛停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車輛管理方案 篇5

  一、目的

  1、為規範公司車輛管理、提高辦公效率、減少執行成本,節約成本費用,公司將全面推行公車改革,取消公司各部門傳統的公務用車。

  2、本辦法適用於北京中首物流有限公司在職人員。

  二、車改方法

  1、實行“個人購車、公司補助、私車公用”的原則進行車輛使用改革,即由員工自己購車、自己管理,公司根據員工職位不同給予一定的車輛費用補貼、補助與使用費用補助。

  2、車輛使用費用補助標準,按照“既要節省費用支出,又要保證業務交通需要,且有利於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以及工作崗位來確定。

  3、車改後,參加車改的人員一律不再配備業務用車,統一按規定給予車輛使用費用補助,由車改的人員包乾使用、超支自負、節餘歸己。

  三、內容與標準

  1、車改是由員工以個人名義購買車輛、自己管理、公私兩用,公司不再配置專職司機,其車輛裝飾、日常維修與維護、保險、過路過橋等費用及意外因素造成的損失由本人負責;

  2、自行購車的,其車輛可作為公務用車輛使用,可以享受私車公用的使用費用補助。

  3、員工也可購買公司現有車輛,或承包公司現有車輛。

  4、公司配置的公車全部收回,均由市場評估作價後賣給個人,並享受公司補貼。

  5、公司員工公務用車的補貼,只有購車人為公司服務期間享受補貼。購車人發生離職、調離、被辭退等情況時,從事件發生的次月起,公司不再報銷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費用。

  6、車改的人員的車輛使用要以公司業務使用為主,不得耽誤正常工作。

  公司統一安排的重大公務活動,依據接待方案統一安排排程車輛,由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指派享受補貼人員的車輛執行公務

  四、車改方案

  方案一:

  1、公司除部長(不包含部長)以上公司領導外,其餘人員一律不再配備公務車輛和司機。

  2、自備車輛的員工可公車私用,公司將根據其部門或其員工業務量給予月度車輛補助。

  3、車輛享受補貼的員工,其車輛產生的各種費用(停車費、高速費、加油費、維保費、保險費等)、交通事故相關費用均由其本人承擔。

  4、車輛費用補貼以月度為單位進行報銷。

  方案二:

  1、部長級(含部長)以上公司領導,每名領導配備一輛公務車和一名專職司機,其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2、公司現有車輛評估後在公司內部實行拍賣,購買公司車輛作為自備用車的員工、經理、部長根據公務用車標準享受私車公用補貼;對於經上述拍賣後仍有未處置的車輛,由公司透過二手車市場統一進行處置。

  3、購買公司車輛的員工須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相關過戶手續。車輛過戶手續費由(公司□ 個人□)承擔。

  4、不具備持有京籍車輛號牌的在職員工,也可購買公司現有車輛,同時可以繼續免費使用公司車輛號牌,必須簽訂《號牌使用協議》。所有車輛發生的各種費用均由個人承擔。

  5、員工離職時,其車牌為公司所有的員工在一月內必須辦理相關過戶手續,無法辦理的可與公司繼續簽訂《號牌使用協議》,號牌使用費用為一年XXX元 。

  6、無車人員:如確有業務需要的員工,經部門經理申請,由總經辦根據實際情況核算交通補貼,由個人自行解決業務用車問題。

  車輛管理方案 篇6

  為規範公司車輛管理,提高辦公效率、減少執行成本,結合我公司現行車輛管理的實際情況,經公司領導研究決定,現進行如下改革:

  一、總裁助理、副總裁:

  1、車輛標準:奧迪A6;

  2、車輛配置:黑色標配;

  3、排量:2.0T;

  4、保險、稅:購置稅、保險(交強險)、牌照,由公司統一辦理;

  5、油補:1000元/月;

  6、日常保養:公司指定維修站;

  7、車輛年審:由公司統一辦理;

  8、其他:違章、停車費、過路(過橋)費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行承擔。

  備註:

  1、對以上管理人員現配備車輛暫不進行調整,需調整時,由集團統一調整。

  2、對以上管理人員均不配備專職司機。

  二、總監級:

  1、車輛標準:帕薩特、凱美瑞;

  2、車輛配置:黑色尊榮版;

  3、排量:1.8T、2.0G;

  4、保險、稅:購置稅、保險(交強險)、牌照、由公司統一辦理;

  5、油補:1000元/月;

  6、日常保養:公司指定維修站;

  7、車輛年審:由公司統一辦理;

  8、其他:違章、停車費、過路(過橋)費及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行承擔。

  備註:

  1、對總監級管理人員現配備車輛暫不進行調整,需調整時,由集團統一調整。

  2、對以上管理人員均不配備專職司機。

  三、副總監級、經理級:

  根據本次車輛改革精神,對副總監級、經理級(不含副經理)及其以下人員一律不予配備車輛(經總裁特批的人員除外),給予車輛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如下:

  1、副總監級:1200元/月,於每年年底一次性兌現。

  2、經理級(不含副經理):1100元/月,於每年年底一次性兌現。

  中途離職的,車輛補貼於離職當月工資中一次性兌現。

  備註:根據本次車輛改革精神,擬對以上人員現配備車輛進行二手車市場評估,評估後,如本人願意回購的,可按評估價進行回購;如本人不願意回購的,於20XX年6月30日前將車輛交回集團公司。

  四、回購方式:

  1、一次性付清全款;

  2、可先付車款的70%,剩餘30%從每月工資中扣除,每月扣除月工資的30%用於償還剩餘車款。

  待全部車款結清後,由公司負責辦理車輛過戶手續,費用由公司承擔。

  車輛管理方案 篇7

  一、車輛使用

  1、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辦公室具體安排分管人員負責。總經理工作用車實行相對固定,各部門公務用車需由部門負責人向辦公室申請,說明用車事由並由辦公室統一調配派車。各部門的專車由本部門負責管理和使用。

  2、車輛必須由專業駕駛員駕駛,原則上定人定車。嚴禁私自將車借給他人使用。

  3、非公司人員用車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安排。

  4、車輛主要用於公司貨物運送和人員接待等重要公務活動,其它情況原則上不予派用。公司員工個人用車或兄弟單位和個人借車必須報請總經理批准。

  5、除領導有明確要求外,下班後車輛應停放在指定位置。駕駛員自行停放的,務必確保車輛安全,如有損失責任自負。

  6、辦公室必須加強對車輛的管理掌握好出車去向。辦公室會同財務部要每季度對各車裡程及油料核實統計上報一次。

  二、車輛維修

  7、所有車輛必須保持整潔,洗車實行定點。每輛車每週使用洗車卡清洗車輛一次。日常車輛清潔由司機負責。

  8、維修車輛和購置車內設施必須先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9、車輛修理一般在定點修理廠進行。

  10、所有維修工作均應遵循採購程式。車輛出差前要搞好檢修工作,出差中途車輛必須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分管負責人報告,按照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可在特約維修站(廠)實行簡單維修,維修必須附有清單,換件的必須交舊件。報銷時隨車領導必須在票據上簽字。

  11、車輛維修原則上不得突破定額標準。維修金額過大的由辦公室請示主管領導審批。

  12、車輛不得超標準進行內部裝飾。車輛設施購置應填寫報告單,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三、車輛油耗

  13、車輛油耗按以下標準執行:年平均L/100km

  14、車輛用油統一購買,憑票(卡)加油。車輛加油必須是油票(卡)與車輛相對應,嚴禁給非本單位車輛加油,違者處以2倍經濟損失賠償。

  15、駕駛員必須保證里程錶正常執行,出現異常必須及時報告。駕駛員每月1號將車輛上月行駛里程數填報給辦公室備查,辦公室分管人員必須每月定時對里程錶進行檢測,做到車、票(卡)、油、里程應基本相符。

  四、獎懲

  16、下列情況下發生肇事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1)無證駕駛或酒後駕駛;

  (2)未經批准私自出車或私自將車借予他人使用者;

  (3)違反交通規則引起的交通肇事;

  (4)違反交通規則或不按指定地點停車造成車內貴重物品和現金等被盜。

  17、不經交警和有關部門裁決,但又有車輛或其他損失而私了的,費用自理並不得在單位報銷。

  18、駕駛員本人非違規駕駛造成人身和財物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執行。

  19、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車輛事故受損有公司酌情研究處理

  20、不經審批的維修、購置、整容裝飾和換胎、補胎以及超審批範圍的各類事項,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理。

  21、在任職期間認真工作,無違紀違規行為,能積極完成好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表現出色,安全行車一年者,由公司在年終考核中予以獎勵。

  車輛管理制度是為了使車輛管理統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調配和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最真實的反應車輛的實際情況。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

  車輛管理方案 篇8

  為合理使用汽車,提高汽車使用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公務用車

  1、公司員工在市內參加各種業務活動,到外地出差或開會,在徵得部門負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申請派車;

  2、公司員工遇有緊急、重要公務或因路遠等必需用車的情況時,在徵得部門負責人同意的情況下,可申請派車。

  3、公司組織集體活動,酌情安排用車。

  二、非因公用車

  1、職工因重病急診、重病住院和女職工生產住院必須用車的,經批准可以免費使用。

  2、經批准的其他非因公個人用車(包括離、退休人員),一律按規定收費。

  三、用車手續

  1、凡可預見的公務用車,請在公務前一天與綜合部預約,以便安排。

  2、職工非因公用車(因傷病除外),提前二天預約,由綜合部酌情安排。

  四、公司車輛管理規則

  1.機動車輛由經理辦公室統一管理,原則上由專人駕駛,遇特殊情況必須更換或替代駕駛員的,應由經理辦公室批准。

  2.車輛的年檢、保養、清潔、停放以及辦理保險等車務手續由駕駛員負責辦理。

  3.駕駛員出車前必須認真做好車輛檢查,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部件齊全、制動有效,不允許病車上路。如有部件損壞和不安全因素隱患,應及時處理直至修復,確保安全運輸。

  4.車輛每週至少清洗一次,駕駛人員在特殊天氣情況下可根據車況適當調整。雨雪等惡劣天氣後及長途返回時,車輛外表嚴重汙染的應及時清洗。

  5.車輛在公司期間應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車位,外出期間駕駛員應尋找合理的停車場所停放並保證車輛的安全;

  6.遇交通事故或車輛被損壞、被盜竊的,應及時報警並立即通知保險公司到場解決。

  7.公車私用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險公司理賠的費用外,由責任人負責賠償給他人和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8.未經公司批准擅自用車,使用者按正常用車費用的5倍繳納車費,另外對駕駛員每次罰款200元。

  9.車輛每年應徹底大修保養一次。車輛大修是一次全面的系統質量鑑定,應由資深車輛技術人員和駕駛員對車輛認真檢查,對不符合質量要求部位應請承修方及時整改合格後方可接受。新車和大修後的車輛有一段磨合期,駕駛員必須注意控制車速及其它養護工作。

  10.車輛使用規定:公司車輛一般不外借。

  車輛管理方案 篇9

  一、指導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開展“四城同創”的總體工作要求,為認真貫徹落實《殯葬管理條例》,透過採取綜合治理,聯合執法等有效手段,強化殯儀運屍車輛管理,規範殯葬市場秩序,進一步深化殯葬改革,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升城市整體形象。

  二、組織領導

  此次集中整治活動,由市民政局牽頭,市公安局積極配合,成立聯合整治工作專班;市民政局成立由副局長掛帥,殯葬管理所所長任組長,殯管所稽查科科長為副組長,各鎮(辦)民政辦、殯儀館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市公安局成立由副局長掛帥,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任組長,交警支隊總支成員、城區二大隊大隊長為副組長,交警各大隊大隊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殯葬管理所,由所長任辦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標

  此次專項治理整頓的工作目標是:核定殯儀車輛、稽核運營資格,統一顏色、標誌,治理非法運屍、清理亂停亂放,規範日常管理。

  市民政局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民政部等八部委《關於屍體運輸管理的若干規定》關於“屍體的運送,除特殊情況外,必須由殯儀館承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承辦”的要求,統一對全市各殯儀館專用殯儀車輛進行重新核定。各殯儀館填寫《市殯儀專用車輛審批表》,各鎮(辦)民政辦逐一稽核,經市殯葬管理所核准,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進行稽核後,統一噴塗顏色,統一配發標誌,統一辦理機動車註冊、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

  (一)統一殯儀專用車輛車身顏色。車門兩側標明:殯儀館名稱、編號和殯葬圖示;車尾標明服務監督電話。殯儀車輛的改色,由具備資質的修理廠(點)進行。

  (二)新增或更新殯儀專用車輛的,殯儀館需填寫《市殯儀專用車購置(更新)申請表》,經所屬鎮(辦)民政辦同意,由市民政局核准後,辦理有關標誌和運營手續,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進行稽核後,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

  (三)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對運屍車輛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攔截非法運屍車輛,對存在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對存在其他違法運屍行為的,由市民政局依法實施處罰。

  四、工作步驟

  專項治理整頓活動,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調查摸底(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10日)。由市民政局殯葬管理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共同摸清本市殯儀館運屍車輛,非殯儀車輛,私自改裝運屍車輛,違規掛靠殯葬單位的車輛,套號車輛及已登出或報廢車輛從事運營的底數。同時,組織召開全市殯葬運輸車駕駛員動員大會,營造宣傳治理整治氛圍。

  第二階段:宣傳和辦理相關手續(20xx年3月11日至20xx年3月31日)。各鎮(辦)民政辦、公安交警各大隊要集中開展宣傳活動,向殯儀館下發或在殯儀館內張貼“通告”、宣傳標語,並透過新聞媒體進行廣泛宣傳。告知殯儀館辦理運營手續,明令非殯儀館運屍車主停止非法運營活動,改變車輛用途。對超過規定時限不辦理相關手續或拒不改正的堅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階段:集中專項治理(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5日)。各鎮(辦)民政辦、公安交警各大隊要按照全市統一部署,抽調精幹力量組成整治工作專班,對本轄區內從事運屍業務的車輛進行統一執法檢查、專項整治。對全市所有在殯儀場館或道路行使中的運屍車輛進行突擊檢查。對非法運屍車輛依法予以查扣,依法進行處罰。

  各鎮(辦)派出所要配合治理整頓工作。對阻礙執行職務、尋釁滋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組織驗收小組進行檢查驗收。

  以上工作於20xx年上半年完成。各單位可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統籌安排,切實抓好各階段工作落實。

  五、工作要求

  開展殯儀車輛專項治理整頓活動,是貫徹落實《殯葬條例》,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各鎮(辦)民政辦、公安交管部門及派出所,要把貫徹落實《殯葬條例》,治理整頓殯儀運屍車輛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組織實施。要把此項工作與深化殯葬改革、維護公共安全和實施依法治理等工作結合起來,制定具體方案,明確工作責任,確保專項治理的各項工作落實到實處。

  專項治理工作結束後,各級民政辦和公安交管部門,要按照《殯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加強車輛檔案管理,建檔建冊。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定期實施檢查,促進工作落實。

  車輛管理方案 篇10

  一、加強組織領導

  成立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領導小組,由鎮長擔任組長,主管經濟發展、安全、交通的領導和鎮黨政辦、規劃辦、安全辦、經發辦負責人,各村村委會主任為成員,研究協調車輛超限超載治理的具體工作。同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鎮領導班子成員和機關部門包村責任制。

  二、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召開各村、各部門、各企業負責人參加的會議,傳達市會議精神,對治超百日行動進行安排動員。在公路沿線、生產經營企業懸掛橫幅不少於15條;出動宣傳車1輛,在公路沿線和生產經營單位巡迴宣傳;印製《致全鎮生產經營企業和運輸業戶的一封信》,以村情民意小報形式發放到戶,進行廣泛宣傳教育,讓治超工作深入人心,取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和支援。

  三、加強教育和源頭管理

  將全鎮生產經營單位和運輸業戶登記造冊,以村為單位組織召開生產經營單位和運輸業戶會議進行宣傳教育,要求石子廠、煤礦、耐火廠、化工廠等生產經營單位向鎮政府遞交《限制車輛超限超載保證書》,要求運輸業戶向鎮政府簽定承諾書,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和運輸業戶的責任意識,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督促車輛按照國家規定裝載。鎮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人員不定時間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巡查,發現有貨物超載出廠的,對貨源所屬生產經營單位實施經濟處罰,按照市定標準,每輛超限車處罰貨源所屬生產經營單位3萬元。

  四、管理好標誌設施

  採取分包看護的辦法,加強對鄉道、橋路段限高標誌、設施的管理,保證其正常發揮作用,限制大噸位車輛車輛通行。

  五、配合好流動治超工作

  積極配合交運、公安部門在我鎮轄區內等路段開展流動治超工作,為流動治超提供卸貨場地等便利條件。鎮、村幹部要配合治超工作人員做好群眾工作。對圍攻、謾罵、毆打治超工作人員的,公安部門要及時出警,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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