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質量保證書

公路工程質量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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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運輸局:

  為進一步貫徹《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建材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的精神,加強本市準用、備案管理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材料(以下簡稱建材)的監督管理,強化建材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杜絕建材生產、採購、使用過程中出現的管理不規範行為,決定對建材質量保證書(即質量證明書或出廠檢驗報告,以下統稱為質保書)及施工現場建材臺帳實行規範化管理。現對實行準用、備案、生產許可或按規定要求複驗的建材有關規定如下。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按建材品種,建立《建設工程材料採購驗收檢驗使用綜合臺帳》(以下簡稱綜合臺帳,格式見附表)、《建設工程材料監理監督臺帳》(以下簡稱監督臺帳,格式見附表)。

  二、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應按設計、標準、購置合同規定等要求對進場建材按批驗收,符合要求的建材方可辦理驗收入庫手續。監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督驗收。驗收要求如下:

  1、對產品的標誌(標識)、外觀質量狀況等實物特徵進行驗收;

  2、對生產廠家(或材料供應商)所提供的準用證防偽影印件、備案證明防偽影印件、許可證影印件、質量保證書、送貨單等質量證明資料逐件進行稽核;

  3、對實際生產企業名稱、商標、品種規格是否與質量證明資料一致進行驗收。

  三、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建材進行復驗,監理單位應按規定見證取樣,代表建材生產單位的人員應到場參與,取樣後應及時送檢,並將檢測結果(合格或不合格)記錄在相應綜合臺帳和監督臺帳中。建材所使用的部位應在綜合臺帳和監督臺帳中作相應的記錄。建材複驗結果不合格的,應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式處置,處理情況須在綜合臺帳和監督臺帳的備註欄中記錄備查。

  四、施工現場存貯堆放的建材應標明“合格”、“不合格”、“在檢”、“待檢”等產品質量狀態,並註明建材生產企業名稱、品種規格、進場日期及數量等。並按建材效能要求進行存貯和保管。

  五、監理單位應當將工程專案所需的建材質量和使用情況納入監理範圍,並對建材的使用方案進行審驗核準,對施工單位使用的建材質量和進場產品的質量檢測加強動態監督。監理單位應對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上報的《工程材料/構配件/裝置報審表》及其質量證明資料進行嚴格稽核,符合要求方可簽字(蓋章),同意其使用,並在監督臺帳中作好相應的記錄。如發現施工單位有使用未經監理單位簽字(蓋章)認可建材行為的,監理單位應及時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或《工程暫停令》,制止這一行為。如施工單位不按此執行,監理單位應向市、區建材質量監督機構反映。

  六、建材生產單位在提供建材時,應出具與建材質量相一致的質保書,對出廠(場)的建材質量負責。不得提供空白質保書,另行補報的質保書應按規定時間補報。質保書必須連號、按順序使用。質保書一式兩聯,一聯留存,一聯提供給使用者,並加蓋本單位公章或質檢部門檢驗專用章。

  七、建設工程材料質保書必須明示以下內容,並由檢驗人員、簽發人簽字。

  1、質保書編號。

  2、生產單位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郵編,使用者單位名稱。

  3、產品名稱(產品名稱必須與準用證或備案證明產品名稱一致)、執行標準及編號(執行企業標準的必須與企業在本市建材業主管部門登記的產品標準一致)。

  4、商標、規格、等級、數量、批號、生產日期(檢驗日期)、出廠日期。

  5、質量指標(詳見附表)。產品出廠(場)檢驗指標必須包含檢驗專案、標準指標值、實測值等內容。

  6、準用證編號或備案證明編號。防偽影印件編號(補填)。

  八、建材銷售單位應向買受人提供質保書的'原件,對其銷售的建材質量負責。不得提供空白質保書,另行補報的質保書應按規定時間補報,所提供的建材應與所出具的質保書一致。若為影印件則應註明購買時間、供應數量、買受人名稱並加蓋銷售單位公章。銷售單位應對影印情況進行登記。

  九、為保證現場建材抽樣的真實性,水泥製品生產單位、商品混凝土生產單位、商品砂漿生產單位採購的建材進場時,代表建材生產單位的人員應到場參與取樣,由採、供雙方共同取樣後及時封存,樣品數量應能滿足檢測的需要,封存樣的封條應註明樣品生產企業名稱、樣品編號、樣品品種、規格、生產日期、批號及代表數量、封存日期,雙方經辦人簽名或蓋章。封存樣品的封條應完整無損。

  十、對於未按上述規定執行的責任單位,將按《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建材質量監督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規定,予以處理。

  保證企業(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實際控制人簽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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