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範本塔吊租賃

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範本塔吊租賃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範本塔吊租賃,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單位: (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恪守。

  一、承租裝置情況概述

  1、出租裝置名稱:塔式起重機;

  2、規格、型號:中聯5610;

  3、數量:壹臺,使用高度:110;

  4、出租裝置使用地點:星沙大道與灕湘路交匯處,即楚天五期8商住樓工地;

  5、租賃時間:約20個月。

  6、計費起止日期:塔機安裝除錯完畢,能正常運轉後2天內,雙方應共同驗收,驗收之日為裝置啟租日,若因乙方原因延遲驗收,則視為啟租開始;乙方書面通知甲方裝置停止使用,且滿足拆除條件之日為裝置租賃費終止日;中途不能報停,直至工程完工;春節期間優惠15天。

  二、租賃價格及付款方式:

  1、塔吊進出場費按元臺總包乾(含檢測費、安裝拆卸費、進出場運輸費)。其中塔吊到位檢測合格後付款1.00元,塔吊到頂後付8000.00元,拆除後付6000.00元。

  2、塔吊租賃費按月計算,其月租費為月(此價為不含稅價)。不足壹個月按日曆天數計算510.00元天。

  3、付款方式:塔機按月辦理結算單。每月結算一次。乙方如未能按期付款,每遲延一天則按月租金0.3%標準加收遲延履行金,超過10天未支付租賃費甲方有權停止裝置使用。停機期間,正常收取費用(含裝置租金、人員工資、食宿費用),且甲方不承擔乙方因停機而造成的損失,拆除費用從定金中扣除(協商付款除外);乙方退租之日,雙方必須結清全部費用,逾期乙方未付清費用,甲方有權將裝置停留在施工現場,不予折機,裝置停留時間和租賃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不能挪動、拆遷甲方的裝置。

  三、甲方責任

  1、塔機地腳螺栓購制、預埋、附牆的購制、預埋由甲方負責;基礎製作、附著距離超過4的增加費用、道路、場地不符合安拆條件的增加費用由乙方負責。

  2、甲方須提供準確的塔機相關資料,保證塔機零部件在租賃期內整個使用過程中完好;塔機安裝後負責報驗檢測合格。操作人員不得無故拒絕乙方的合理指揮。

  3、負責裝置在使用過程中頂升加節和日常維保工作。

  4、保證塔機能正常運轉使用,每月累計維修不得超過72小時,裝置完好使用率在90%以上。

  5、負責塔吊安拆方案編制工作及向乙方提供安拆方案、安裝資質、合格證、基礎圖。

  四、乙方責任

  1、負責配合甲方塔吊安裝前的申報工作,並準備好基礎隱蔽資料(經專案部、監理部蓋章認可)。

  2、乙方作業人員不準違章操作和指揮,如不聽勸告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概不負責;乙方任何人員不得操作甲方裝置。

  3、負責甲方進出場的條件,如裝置電源至塔機底座,照明,道路平整暢通等及所耗電費。

  4、根據甲方提供的基礎圖,結合現場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實後方可施工,並提供相應的地質資料及竣工資料給甲方存檔、報檢;由於建設方的圖紙變更或施工原因造成不能用20噸吊車正常裝拆塔機,所超出的費用由承租方負責。

  5、塔吊使用及停機時間,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塔機及各附件的`保衛工作。

  6、乙方應負責附牆時搭設防護架及上塔吊的安全通道。

  7、頂升、附牆、維修保養應合理安排正常工作時間。

  8、在租賃期內,乙方必須保管好裝置,如有毀損或滅失均由乙方負責賠償。

  9、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在所租賃裝置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附件或配件;不得擅自轉移使用地點或轉讓給第三者;不得將裝置作為自家財產進行抵押,違反此款規定,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收回裝置,乙方所交定金不退且應賠償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10、乙方應提前7天提出書面報停,報停後如因乙方未結清所有費用或不能滿足拆除條件,甲方不予受理報停,費用照算。

  五、安全責任

  1、裝置使用期間,乙方負責監督操作人員按章操作,堅決禁止違章操作;由於乙方人員監督不到位以及違章指揮作業或指揮失誤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乙方負責。因甲方裝置質量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負責。

  2、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協商解決。

  六、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天內未安地腳螺栓或30天內未安裝塔吊,要按月租支付租金,並承擔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至未安裝之前的租金費用。

  七、爭議的解決:有關合同執行中的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雙方均應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提起訴訟,因違約行為導致對方維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相關費用概由違約方承擔。

  八、合同生效後,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均按《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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