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5篇)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5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

  甲方:

  乙方:

  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甲乙雙方就建築工程單項承包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工程名稱

  二、承包範圍及內容:

  三、承包價格及結算方式:

  四、質量及工期要求:

  1、乙方必須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工程質量等級必須達到合格的標準,並保證各項工序質量一次性驗收合格,否則,因此返工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進行施工,不得拖延並影響其他工種的施工,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施工進度完成計劃工程量,嚴重影響其它施工,乙方必須採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乙方負責,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的解除合同並由甲方另行選擇班組施工,乙方賠償給甲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五、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安全文明施工,隨時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和違章作業,應立即停止作業和糾正。以自己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大小安全事故負擔全部經濟及法律責任,以確保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

  六、付款方式

  甲方根據乙方完成的工程量進度情況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經雙方協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進度如下:

  經甲乙雙方約定,工程完工後,乙方應留%的工程款做為保脩金,保修期為年,保修期滿,甲方結清餘款給乙方。

  七、其它事項:

  1、乙方進場後,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裝置及用具:

  2、乙方必須愛護甲方提供的各項裝置及用具,如有損壞和遺失,肌膚照價賠償給甲方。

  3、乙方在施工場地內施工,必須聽從甲方現場管理人員的管理,遵守一切規章制度,否則甲方有權根據情況作出處罰。

  4、乙方應在滿足施工要求的前提下,不得浪費甲方提供的各種材料,如有浪費,乙方須全額賠償所損失的材料費給甲方。

  5、雙方需約定的事項:

  八、在合同簽訂之後,雙方不得反悔,否則違約方必須支付工程總金額的50%的違約金給對方。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後即產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在場人:

  年月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2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違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經發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雙方友好協商。特制定以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資訊產業園區___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

  3.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4.結構型別:框架

  5.工程造價:_______________

  二.承包方式:

  承包方(乙方)對_____資訊產業園區_______________工程專案勞務人工費總承包。

  三.承包範圍:

  1.本工程承包範圍為甲方發出的施工圖中地梁面以上鋼筋工,模板工,泥工三大工程所屬的勞務工作。(不含水電,消防,門窗安裝,油漆,塗料,欄杆及扶手鋼筋豎焊金屬構架,防水及外牆面隔熱保溫等工程)

  四.承包工期:

  1.開工時間: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雙方確定的開工報告為準)

  2.竣工時間: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五.費用標準:

  1.勞務費按實際施工建築面積_____─_____以上/每平方米_____元(結算單價:框架每平方_____/㎡計算,磚砌體內外牆抹灰及面磚,樓地坪按每平方米為_____元)

  2.甲方委託乙方完成承包範圍以外的工作(包括地梁面及以外的工程)雙方以現場市場價進行協商處理。

  3.工程在施工過過程中若發生設計變更,勞務整體在人民幣__________元以內,甲方不另外補份,變更量在__________元以上,甲方將變更的勞務費按實調增(建築面積增加不在此約定範圍內)。

  六.工程質量

  在甲方工程技術人員的安排下,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合格標準。

  七.履行保證金及勞務人工費及支付:

  1.乙方進場施工在一週內向甲方繳納勞務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叄拾萬元整。

  2.甲方在工程主體封頂五日內一次性返還乙方履約保證金人民幣叄拾萬元整。

  3.本工程主體框架結構到五層樓面完,甲方按總價的85%支付乙方勞務費,以每本月25日進行工程量的結算,次月五日內支付85%人工工資。

  4.該現場除合同包乾外的另外用工,每日平均50元,技工為每日70元。

  5.甲方應將乙方的人工工資打入乙方的賬戶,乙方向甲方提供人工費收據。

  6.工程完工後一個月內付清全部勞務工程款。

  八.甲.乙方的職責:

  1.乙方只提供對焊機一臺以及該專案施工工程中所需用的“扎絲,元釘鉛絲,”其餘均由甲方負責。

  2.甲方提供乙方人員的辦公室和住宿用房,食堂的裝置及鍋具。

  3.乙方免費提供甲方現場管理人員工作用餐。

  九.由於甲方原因造成現場停工、待料甲方按現場人員每人每天補貼人民幣_____元。

  十.現場安全:

  1.現場按甲方要求,乙方人員應遵守現場的規章制度,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2.乙方人員違反操作規程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乙自行負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3

  甲 方: 乙 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為了按質、按期地完成本合同專案下的圍牆工程,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作事項

  玉蘭大道圍牆工程施工。

  第二條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程質量、包合同工期、包安全文明生產,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施工規範,出現安全傷亡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派相關人員監督乙方,配合測量、和技術交底。

  第三條 承包內容

  一、乙方負責本圍牆工程內容:安全維護、基礎開挖、澆築混凝土、砌築牆體、粉刷、貼磚、預埋管線、鐵件等。(涉及破除混凝土的施工區域按2元/㎡按實決算)。

  二、工程所需的一切機械及施工用具均由乙方自行負責解決。

  第四條 質量標準

  乙方必須按圖紙及相關規範規定、標準施工;工程質量符合驗收規範的合格標準。

  第五條 工程價款

  圍牆工程按 140 元/m,長度以實際測量為準(增加工程量按實決算)。根據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不低於400m長,年底支付工程款肆萬元整作為生活費用。剩餘工程款待工程結束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支付專案部工程款,甲方付乙方工程款的90%, 5% 待本工程審計結算後付清,剩下5% 作為質保金一年後無息支付。

  第六條 工期及雙方權利與責任

  5.1安裝工期根據雙方工程進度,工期為 30日曆天。工期開始時間為 年 月 日(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工期順延情況:因建設單位拆遷未完成,無法施工的;因我專案部材料供應不到位的;工期順延時間以專案部簽字為準。

  5.2甲方負責為乙方施工提供下列條件:施工所需水、電引接點。

  5.3乙方按照現場要求組織施工。施工期間乙方遵守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遵守施工操作規程,承擔施工期間的安全責任,若發生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5.4施工前,乙方應仔細查驗施工放線樁點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問題及時與甲方報告。

  5.5乙方對屬於施工工程質量出現的問題承擔一年的免費保修責任。免費保修期內出現需維修事項,乙方應在接到通知24小時內進行維修,直至符合質量要求為止。同時因施工出現問題造成不良後果的乙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5.6 乙方應為本工程提供維修服務,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需維修事宜,乙方應以優惠價格為甲方提供服務。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乙方遲延完成工程,按遲延工程對應價款2%/日的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爭議解決、合同文字與生效

  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合肥仲裁委員會仲裁。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協商及考察,甲方同意將南海家緣?原工地拆大門及施工圍牆工程、?大門口道路硬化工程承包給乙方,為確保工程進度與施工質量、施工人員人身安全訂立以下有關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二、承包範圍內容:

  拆除原工地大門?拆除施工圍牆工程(拆除包括:牆基礎、垃圾外運、人工配合、現場清理等全部內容)。大門口道路硬化工程。

  三、工程名稱::

  拆除原工地大門

  拆除施工圍牆工程

  大門口道路硬化工程。

  四、工程地址:

  南海家緣南側

  五、工期:

  

  六、結算與付款:

  1、本工程結算?:拆除原工地大門工程一次包死。拆除施工圍牆工程和大門口道路硬化工程按實際工程量計算

  2、拆除原來工地大門叄萬肆仟伍佰元人民幣(含 稅)

  拆除施工圍牆按200元/米,即850m*200=170000元(含稅,含拆除機械、垃圾外運、人工配合清理等費用)。

  道路硬化按230元/㎡,即350㎡*230=80500元。

  3、付款按甲方現場驗收情況及按之前約定的工程總價付工程款。

  4、道路硬化施工乙方必須按照範圍要求進行施工。

  5、付款方式:

  以轉賬方式支付工程款,(甲方不接受賬號變更請求)

  驗收合格後7日內付清工程款,(乙方必須提供本單位外出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由甲方按稅率代辦開具發票)。

  七、其他:

  1、乙方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確保安全施工,若發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2、已發拆牆時必須辦理垃圾外運的相關手續,若出現綜合執法處罰由乙方全權負責。

  3、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付清工程費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5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特制定以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福園小區

  2、工程地址:呼市西二環與南二環交界處土默特大橋西南側

  3、建築面積:17287.63m2

  4、結構型別:磚混

  二、承包範圍及方式

  1、承包範圍:乙方負責# 6#、8#、9#、11樓,散水以內的所有土建工程,抹灰、窗戶、外保溫、外牆塗料、屋面、防水,水、電、暖、通等安裝工程等;甲方負責水、電、暖等外網及院面硬化等。

  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施工費用結算方式:

  甲乙雙方以建築面積按比例分配房屋,甲方佔所有住宅總建築面積的45%,乙方佔總建築面積的55%,豎向分配。

  抵頂整體6#樓與9#樓

  四、施工工期及工程質量標準

  1、開工時間: 年 月 日(以雙方確定開工報告日期為準)

  2、竣工時間: 年 月 日(以竣工驗收報告日期為準)

  3、工程質量標準:按照現行施工驗收規範要求,達到合格工程。

  五、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

  1、甲方負責督促、檢查;

  2、乙方負責現場具體管理,因施工人員違規操作或違規指揮造成安全事故的,乙方擔負全部責任。

  3、乙方有義務為施工人員投保安全保險,保費由乙方自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一份,另一份備案。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負責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6

  簽約方:(簡稱甲方)(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確保施工安全、質量的前提下,將XXXXXX工程鋼筋制安工程委託給乙方施工,為明確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責、權、利,現經雙方友好協商,制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結構模式:框架

  四、承包方式:

  各幢樓鋼筋制安工程按包工包機械(不包料)由乙方承包施工,乙方自負盈虧,該專案乙方不得轉包或變相轉包,否則甲方有權責令其退場,並賠償甲方的一切損失。

  五、承包內容:

  按圖紙要求(包括設計變更)在本單位工程砼專案中的鋼筋工種進行全過程製作、安裝、套筒連線、搭接焊、對焊、立焊、場內運輸、固定柱筋、墊塊及除井架外一切機械和工具(包括女兒牆、欄杆、壓頂、過樑、構造柱、水平牆梁、線條等)。

  1、負責逐層拉結筋預插鋼筋、電焊拉結筋(包焊機、焊條),此項按每幢每層100元包乾。

  2、在砼澆築過程中應派員無償進行看筋、保護。

  3、負責每批進場鋼筋的試驗取樣(包括原材、電渣壓力焊、套筒連線、閃光對焊)。

  4、負責扎線、搭接電焊、立焊、對焊的焊劑、焊條購買及支付工資等責任,以及套筒連線的所有工作

  5、文明施工:①安全帽自理;②尊師愛徒;③負責材料及工具的堆放整理工作;④保證施工場地的整潔。

  六、工程結算:

  1、鋼筋制安(包工、包鐵絲、包機械)專案,單價每噸按270元人民幣計取。

  2、噸位計算數量按照甲方稽核後的鋼筋抽筋數量為準。

  3、電渣壓力焊每點1.70元,套筒連線每個8元,閃光對焊每點8元計取。

  4、除套筒連線外,試驗送檢焊點由乙方負責製作,不計結算數量,由甲方負責送檢及送檢費用。

  5、以上單價均為一次性包乾價,結算時不作任何調整。

  七、工期要求:

  本鋼筋專案基礎安裝工期為2個日曆天,逐層柱安裝工期為1個日曆天,逐層梁板安裝工期為1個半日曆天,工期的延誤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經濟處罰,每延誤一天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八、質量與驗收

  1、組團二各幢樓質量應達到合格以上,因乙方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合格質量標準,甲方有權拒付工程款且乙方承擔違約責任。爭取創一幢樓為優質工程,其鋼筋制安一定要達到優質,制安專案為不獎不罰。

  2、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檢查驗收,併為檢查驗收提供便利條件。如驗收不合格,所產生的返工費用由乙方負責,整改直至合格。如整改造成工期延誤,乙方必須承擔甲方對乙方的經濟處罰,並承擔因返工所造成的原材料損失。

  3、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4、工程施工中遇到質量問題,乙方在收到通知若不及時整改,甲方將組織有關人員進場整改,費用由乙方雙倍承擔。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九、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對本工程行使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和決策指揮權,進行成本控制和資金管理。

  2、負責施工生產、技術、質量、安全等全面管理,負責圖紙自審。參加圖紙會審,制定施工組織設計並貫徹落實。

  3、負責施工技術與安全交底工作,施工放樣,技術複核,沉降觀測、分部分項驗收,質量安全指導、檢查,負責施工預、結算工作,編制內業資料,建立工程施工技術檔案。

  4、協調公司內部各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協商服務與監督管理。

  5、向乙方提供各幢樓的一套設計施工圖。

  6、甲方提供一間乙方辦公的場所,並收取辦公場所費用200元/月,此費用在工程款中扣回。

  7、甲方委派為現場代表,負責落實日常施工管理工作。

  (二)乙方責任:

  1、遵紀守法,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人員指揮和基監督,特別對施工預製條文或指令性通知的及ISO9000標準必須堅決接受執行。

  2、嚴格按照施工驗收規範、質量驗標準、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施工,接受施工技術安全交底,認真做好自檢、複檢、交接班檢查工作,把好每一道工序的質量安全關。

  3、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和日常檢查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如出現各種安全事故等,由此造成的一切責任與經濟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承擔,與甲方一概無關。

  4、做好計劃生育地宣傳工作,並承擔由於自身違反計生工作造成的經濟責任。

  5、乙方應提前10天向甲方提供各單位工程及各層數的鋼筋規格及數量;同時施工中應節約材料,若發現乙方浪費或亂丟材料,每日樓層不得留有鋼筋,則每次罰款壹仟元,應做到場地無剩料。鋼筋在製作和安裝過程中,斷料、配料應統籌安排,不得有鋼筋浪費的現象,若發現有鋼材不按最最佳化的統籌配料而造成的浪費,甲方有權按浪費鋼筋的重量單價處以伍倍鋼材價格罰款。

  6、乙方負責自身的暫設。

  7、乙方必須及時發放工人工資,並每月造冊給甲方備案,作為付進度款的參考依據。若發現乙方工人提請訴訟,一切責任與損失由乙方負責,每人次罰款

  8萬元;同時甲方有權取消剩餘工程款的支付。

  8、乙方應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與甲方制訂的有關安全規章制度,經常教育工人注意施工安全與防火,不得使用三爐(電爐、煤油爐、電炒鍋和液化氣爐等)和電熱棒,違者沒收爐具並處以罰款500元。

  9、教育工人遵守社會治安管理,嚴禁在工地上鬥歐、酗酒、賭博、收聽收看黃色錄音、錄影等,違者每次罰款200元,班組長罰款5000元。且甲方有權更換班組。

  10、甲方提供的防護設施,乙方不得隨意拆除和破壞,如因乙方工人違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負責,其費用由班組承擔並在承包的工程款內扣除。

  11、勞務管理:凡乙方所有勞務人員都應執個人身份證和照片及時到專案部簽訂勞務合同,違者每人處以壹仟罰款。由乙方統一負責辦理就業證(就業調節費),費用由乙方支付,女同志還應帶有婚育證,進入工地就要做到證件齊全,如有拖辦或證件不齊者處以人均200元罰款,並補辦證件。嚴禁童工、小孩和孕婦及家屬等無證人員進入施工現場,違者每次處以200元罰款。暫住證由乙方自帶工人到派出所辦理,其費用乙方自負。不辦理者一切後果由乙方負責。

  12、乙方委派先生為現場代表,負責施工和日常的工作事宜。

  十、機械、工具管理

  1、井架:由甲方提供,其操作、維修由甲方負責。

  2、甲方僅提供每幢樓一臺二級箱供乙方使用,其餘開關箱、電纜、插板由乙方負責。

  3、安全帽、安全帶、雨具等由乙方自行負責。

  4、乙方負責進場手續及費用、勞務費、暫住費及提供身份證、務工證、計生證和上崗證(電焊、立焊等)影印件。

  5、除井架外,所有制安的裝置、工具由乙方負責到位。

  6、合同簽定後,有關鋼筋製作機械及時進場作為押金,其保管由乙方負責。

  十一、付款方式

  1、本工程按每幢月實際製作鋼筋噸數的70%支付給乙方作為進度款,待各幢主體工程封頂後付至總完成量的80%,單位工程鋼筋分項全部完成

  後付至90%,餘款待工程結算後一個月內付清。

  十二、其他

  1、本合同執行中若發現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解決不成,可向當地管轄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

  2、本合同執行中,若有違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如數賠償。

  3、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直至工程款付清為止失效,若本合同未盡事宜,施工中另作補充協議完善,本合同與補充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7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僱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僱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僱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僱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僱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僱主隨時指定並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範、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檔案。

  1.7 規範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範,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對規範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並經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僱主提出併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僱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於本合同之後幷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並且透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僱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割槽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僱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裝置。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裝置除外。

  1.23 工程裝置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裝置。

  1.24 承包商的裝置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裝置、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僱主提供的用於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曆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複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複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於任何此類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範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範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裝置、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第七條 僱主的工作範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僱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僱主的具體批准,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僱主批准。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並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託給工程師代表並可隨時撤回此種委託。任何此類委託或撤回均應採取書面形式,並且在其副本送達僱主和承包商之後,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託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a)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裝置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裝置提出否定意見,併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範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釋出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裝置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於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後,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a)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准,或

  (c)確定價值,或

  (d)採取可能影響僱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併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准、確定的價值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複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僱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a)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b)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裡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僱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併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採購材料,或

  (c)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裝置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後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僱主的要求和由僱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後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僱主。

  五、合同檔案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檔案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於本合同並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檔案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檔案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並應就此向承包商釋出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檔案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函;

  (c)投標書;

  (d)本合同;

  (f)規範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檔案。

  第十七條 圖紙和檔案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複製件。承包商需要更多複製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僱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用於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並經工程師批准的全部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的四套影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於不能複製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複製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範和其他檔案的影印件供僱主使用,其費用由僱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影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並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並同時向僱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後,應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於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檔案,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並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檔案提交工程師批准:

  (a)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範、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b)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後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僱主能夠對採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獲得工程師批准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並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准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准,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裝置、承包商所用裝置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儘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准,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並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僱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後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註明的金額取得擔保,並將此保函提交給僱主。當向僱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僱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並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後,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並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後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僱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僱主或僱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並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a)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範圍和性質;

  (d)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僱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裝置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收到此類通知後,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應決定:

  (a)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b)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並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採取的並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並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係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採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後,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後,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併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並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後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准的一位合格的並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准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准,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後,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儘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後也不得再僱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准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僱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a)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b)為使承包商適當並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翫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儘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並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c)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資料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鑽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鑽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專案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並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並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訊號和看守;以及

  (c)採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並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汙染、噪聲或其他後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僱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僱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a)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b)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僱主在現場還僱用其他承包商時,僱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裝置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僱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僱主;

  (b)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裝置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裝置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於什麼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於僱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於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並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如果是由於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僱主的責任所佔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僱主的風險

  46.1 僱主的風險是指: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效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汙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e)騷亂或混亂,但對於完全侷限於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僱用人員中間且是由於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f)由於僱主使用或佔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範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裝置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裝置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裝置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裝置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範圍

  48.1 對於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並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僱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於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裡收回的金額,應由僱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專案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b)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於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後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效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汙染;

  (d)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僱主免於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僱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a)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有的土地;

  (b)僱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c)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d)由僱主、僱主代理人、僱員或不是該承包商僱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僱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僱主、其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僱主提供的保證

  52.1 僱主應保證承包商免於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僱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僱主的名義,對由於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僱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僱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並應在全部僱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商僱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僱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僱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僱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於分包商僱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僱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僱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麼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僱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僱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並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僱主提供保險單。在向僱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僱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專案。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範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並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在需要時,向僱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並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僱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僱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並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並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僱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髮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a)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於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僱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築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或物品,就僱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於僱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並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並執行工程師關於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於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裝置、材料或工程裝置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並應保護和保障僱主承擔由於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於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範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a)公眾的便利;或者

  (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於僱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僱主免於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線現場的道路或橋樑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於現場的材料、工程裝置、承包商裝置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儘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樑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裝置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並支付費用,並且應持續保障僱主免於承擔由於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樑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僱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並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儘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裝置而對通往現場或位於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樑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後,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後,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給僱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裝置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僱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僱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並且應保障承包商免於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僱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但無論何時,僱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僱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a)僱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b)僱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僱主僱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僱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a)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僱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b)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裝置;或

  (c)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並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並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裝置和多餘的材料並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並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裝置、多餘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並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裝置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僱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僱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裝置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僱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裝置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裝置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裝置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裝置和工藝均應:

  (a)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並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裝置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並應在用於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於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於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

  (a)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b)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c)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裝置的製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裝置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製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裝置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裝置在其製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裝置的製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於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裝置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並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資料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資料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裝置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裝置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裝置,並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裝置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裝置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複檢驗。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出僱主為進行該項重複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裝置的檢查委託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託應是有效的,並應把為上述目的委託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檢視。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檢視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並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並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確定承包商由於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並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裝置從現場運走;

  (b)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裝置取代;以及

  (c)儘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並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裝置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僱主應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後,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並由僱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僱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b)由於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c)由於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並作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b)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並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於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後的28天內准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准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區域性,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僱主違約,並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僱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後,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後,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後,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佔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佔有現場各部分的範圍;以及

  (b)承包商可佔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並根據合同中對於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僱主應使承包商佔有:

  (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僱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並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僱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佔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並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於僱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佔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僱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後,作出如下決定:

  (a)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裝置。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僱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e)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後,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並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a)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後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並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以及

  (b)在上述通知後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並在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後,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於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後,工程師就複查全部情況,並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僱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後作出決定,並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僱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8

  甲方:

  乙方:

  一、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2、 工

  3、 工程內容:

  二、 承包範圍及方式:

  1、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 合同總價:

  三、 付款方式:

  1、 牆面、天棚及地面結束後付200000.00元;

  2、 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後一週內餘款一次性付清。

  四、 竣工結算:

  1、 固定單價合同。

  2、 結算公式:中標價+調增調減。

  3、 超出部分按市場基價*(1+10%)公式進行計算。

  未盡事宜,雙方洽商解決,本合同解釋權屬甲方。

  以下無正文。

  甲 方:蕪湖市海威建設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乙 方:安徽紫照裝飾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日 期: 年 月日日 期: 年 月 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9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供嚴格履行。

  一、甲方將現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資質建設的所有土建工程,包括但不限於車間廠房、辦公樓、宿舍樓、商品房、食堂、招待所(賓館)、車庫、廣場、道路、圍牆、各類管網、給排水、綠化等,原則上全部發包給乙方承包建設。30層以上高層建築由乙方負責聯絡承包商與甲方簽訂合同承包建設。

  二、甲方有權要求現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資質建設的所有土建工程量的三分之二由甲方指定有資質的施工單位與乙方簽訂分包合同建設,或經乙方同意後由甲方與其指定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直接簽訂承包合同建設。乙方不承擔分包工程的質量責任、工期責任、安全事故責任、稅費、工資、材料等付款義務;經乙方同意後由甲方與其指定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乙方更不承擔該工程的質量責任、工期責任、安全事故責任、稅費、工資、材料等付款義務。

  三、甲方現有土地上乙方有承包資質建設的所有土建工程無論是否由乙方承包,均由乙方協助相關手續和協調服務,甲方確保承包商(分包商)按工程決算金額支付1%服務費給乙方;甲方確保現有土地上的所有土建工程的物資供應除鋼材外全部由乙方負責供應,價格隨行就市進行結算。前述條款甲方應納入與承包商(分包商)的合同之中,或由承包商(分包商)向乙方書面承諾。

  四、工程造價原則上按照《20xx年湖北省建築裝飾消耗量定額》、《20xx年湖北省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同期《鍾祥市工程造價資訊》進行確定,各單項工程下浮比例由雙方具體協商。施工期限內商混、鋼材、水泥等主材價格漲跌10%時,工程造價結算相應調整。

  五、工程期限

  各單項工程按雙方書面確認的工期執行。

  六、乙方負責協調各承包單位(分包單位)與專案地建設主管部門的關係,按甲方要求組織工程專案驗收備案。

  七、結算辦法

  1、乙方承包並直接建設的工程專案的工程款結算辦法:按單項工程承包合同規定條款執行。

  2、乙方承包後按甲方意見分包建設的工程專案的工程款結算辦法:由甲方與分包商直接辦理工程款結算。

  3、乙方承包並直接建設工程專案以外的供應材料貨款結算辦法:乙方有權憑分包商、承包商的付款通知和收據在甲方領取貨款。

  4、乙方協助工程服務費由分包商(承包商)按預算造價金額的1%在單項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內向乙方支付,工程決算造價金額有增減的,服務費多退少補,均由乙方憑分包商(承包商)付款通知和收據在甲方領取。

  八、本合同中約定各方給付乙方的各類款項甲方均承擔給付責任和連帶給付責任,甲方保證本合同中約定各方給付乙方的各類款項及時到位,如延期付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金額日萬分之七向乙方賠付資金佔用損失和實現債權的差旅費、律師費、訴訟費等。

  九、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十、具體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和相關協議均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竣工驗收並結清尾款後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並在實際運作時嚴格遵守四法三條例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福建省建築管理條例 》),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承包經營範圍及期限

  乙方的業務經營範圍為:市政工程、房屋建築、裝修裝飾、消防設施、土石方工程等業務。

  承包經營期限: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暫定為三年 。

  合同承包期滿,履行本協議,乙方的承包權可優先 。

  上繳甲方管理費

  暫定從20__年6月15日起至20__年6月15日止,每年 月 日聯單前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繳納一週年包乾管理費共計貳拾萬元整,未按時繳納管理費的視為自動放棄分公司承包權;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所管轄區內的承包經營權及甲方提供的各種有效證書、證件和公章及財務專用章。

  乙方在一年承包期內必須完成20xx萬元以上的經營產值。若未完成規定產值,甲方有權自行收回乙方的分公司承包權,乙方亦無任何索賠權;若超出20xx萬元經營產值,甲方不另增加乙方的管理費 ,並優先獲得下一年度承包權。

  工程質量、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管理

  乙方對其管轄地區內的施工專案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確保工程質量滿足施工合同需要。

  乙方對其管轄地區內的業務負有安全生產及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責任,必須符合國家及當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預防和杜絕發生安全事故。

  因乙方在其管轄地區內出現的工程質量及安全事故而引發的返修、賠償、罰款等均由乙方承擔,每發生一起並向甲方一次性賠償企業名譽損失費壹拾萬元整。

  甲方有義務對乙方轄區內的業務進行質量、安全指導,提供技術支援,同時甲方有權對乙方轄區內的業務進行質量、安全監督。

  當地行業主管部門開展的各類檢查由乙方負責迎檢,必要時可要求甲方參加。

  若乙方管轄地區內當年有三個以上在建專案的,必須創質量、安全優良工程獎各一項。

  工程款、稅費繳納及資金管理

  乙方管轄區內的工程專案,工程款轉入乙方在當地設立的賬號。

  乙方必須按國家及地方規定繳納各項應繳稅、費,不得有偷稅、漏稅違法行為。

  乙方有義務自覺接受當地稅務部門的合法檢查。

  因乙方承接業務需出具的投標保證金、銀行保函,由乙方自行辦理。特殊情況可同甲方協商,但必須由乙方承擔一切費用。

  乙方承接的工程專案,工程款進入乙方賬號後,乙方必須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拖欠,凡遇到與承建工程相關的資金糾紛一概由乙方承擔。

  公章、介紹信及各類證書的使用

  為便於乙方開展業務,甲方向乙方提供分公司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體 系認證證書各壹本,公章、財務專用章各壹枚,介紹信壹本。專案經理證書及五大員證書視業務情況由甲方提供。

  乙方在使用公章時必須嚴格遵守與甲方簽訂的公章使用協議書 。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介紹信僅限於在乙方管轄區內承接基建業務使用,不作它用。

  因證書年檢換證,乙方必須按甲方通知如期將相關證書交至指定部門。

  因乙方原因導致相關證書損毀、遺失的,其補辦費用一概由乙方承擔。

  專案管理

  乙方負有對其管轄區內承接專案的管理職責,有義務對所管轄內所承接的工程專案應即時簽訂內部管理合同,明確雙方管理責任,若專案出現經濟糾紛,分公司的對外債務由乙方承擔並進行清償,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乙方應確保所轄專案不得出現拖欠民工工資現象。

  編制工程預(結 )算及標書

  乙方可自行編制工程預(結)算和標書,經甲方審查後蓋章。

  若乙方委託甲方編制預(結)算和標書,按甲方的相關規定收費。

  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進行投標決策、諮詢,有權利監督乙方的市場行為。

  分公司開支

  甲方不承擔乙方的任何開支,乙方的管理人員工資自負。

  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任何裝置、儀器、交通、通訊工具等。

  獎罰機制

  為加強在建工程專案的監督與管理,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在建工程監督管理費 。5000萬元經營產值以內不另繳納監督管理費;若經營產值超過5000萬元的 ,每超出1000萬元乙方須交納甲方在建工程監督管理費5萬元,依此類推。

  若乙方在承包期內管理完善,完成本協議的經營、質量、安全任務,獲當地行業主管部門好評的,甲方將超出部分收取的監督管理費的50%給乙方作為獎勵;如未完成協議約定的工程優良獎,甲方不予獎勵。

  乙方承建的工程因工程質量、安全、市場行為違規導致被行業主管部門通報處罰,停止招投標的,在停止招投標的期限內必須繼續繳納承包管理費, 且每出現一次乙方必須賠償甲方名譽經濟損失費10~20萬元。

  其它

  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配合甲方的各項質量 、安全檢查。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涉及違反本協議的 ,可訴諸法律。

  本協議壹式陸份,正本貳份 ,雙方各壹份 ,副本肆份 ,甲方叄份,乙方壹份,簽字蓋章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就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承包事宜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嚴肅履行。

  第一條、工程概述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編號:

  三、工程地點:

  四、工程範圍:

  五、工程造價:

  六、付款方式:

  七、工程質量:

  第二條、工程期限

  一、計劃開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商定工程總工期為____天(日曆天)。

  二、開工前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三、如遇下列情況,雙方應及時協商順延工期,並透過書面形式確定順延期限:

  1、因天災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提出變更計劃或變更施工圖而不能繼續施工者;

  3、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暢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4、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圖、供料、供裝置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裝置不合規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順利施工者。

  7、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第三條、施工準備

  一、甲方工作

  1、在開工前應辦妥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申請領取建築執照;

  2、清除施工場地範圍內影響施工的原有管線、樹木等障礙物;

  3、解決施工用地;解決施工用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設計圖紙;

  5、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工程設計交底。

  二、乙方工作

  1、在開工前應組織有關人員研究和熟悉圖紙,參與設計交底;

  2、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3、安排施工總進度計劃,儲備材料,加工構件,做好一切施工準備。

  第四條、施工與設計變更

  一、乙方要依據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以及設計要求組織施工,要全部達到合格。

  二、要堅持按圖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設計。如遇下列情況給對方適成窩工、返工、材料、構件的積壓、施工力量和機械調遷等損失, 應由責任方負擔:

  1、施工中如發現設計有錯誤或嚴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由甲方在______天內與原設計單位商定,提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檔案,經甲乙雙方簽訂協議後,方準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緩建,甲乙雙方對在建工程,應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3、在施工中,如發現甲方投資不足,不能按時撥付工程進度款,而中途停建、緩建,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乙方的責任:

  一、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二、工程不能按合同規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按本合同關於建設工期提前或拖後的獎罰規定償付逾期罰款。

  甲方的責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裝置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三、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四、承包方驗收通知書送達____日後不進行驗收的,按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五、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的規定延付金額每日______%償付承包方賠償金。

  第六條、爭議解決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選擇下述第( )項處理:

  (1)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加蓋雙方公章即生效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驗收符合要求,結清工程款後終止。

  三、本合同簽訂後,承、發包雙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合同。

  甲方:

  代表人:

  聯絡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代表人:

  聯絡電話: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2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5專案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8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9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1.10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11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2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13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1.14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1.15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7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18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19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0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21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3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1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2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1語言文字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說明本合同。

  3.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圖紙

  4.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相關的合同範本弱電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綠化施工合同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裝修施工協議書 4.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工程師

  5.1實行工程監理的,發包人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許可權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工程師按合同約定行使職權,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要求工程師在行使某些職權前需要徵得發包人批准的,工程師應徵得發包人批准。

  5.3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但職權不得與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職權相互交叉。雙方職權發生交叉或不明確時,由發包人予以明確,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1234567

  5.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 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負責監理的工程師還應將委派和撤回通知發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師代表在工程師授權範圍內向承包人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與工程師發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對工程師代表向其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函件有疑問時,可將此函件提交工程師,工程師應進行確認。工程師代表發出指令有失誤時,工程師應進行糾正。

  除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外,發包人派駐工地的其他人員均無權向承包人發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專案經理,專案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到指令後24小時內向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和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本款規定同樣適用於由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由於工程師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造成工期延誤,發包人應承擔延誤造成的追加合同價款,並賠償承包人有關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6.4如需更換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專案經理

  7.1專案經理的姓名、職務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7.2承包人依據合同發出的通知,以書面形式由專案經理簽字後送交工程師,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7.3專案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工程師聯絡時,專案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換專案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檔案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7.5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專案經理。

  8、發包人工作

  8.1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專用條款約定地點,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1234567

  10.2群體工程中單位工程分期進行施工的,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圖紙及有關資料的時間,按單位工程編制進度計劃,其具體內容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0.3承包人必須按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1、開工及延期開工

  11.1承包人應當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的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11.2因發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發包人賠償承包人因延期開工造成的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

  12、暫停施工

  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發包人承擔所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3、工期延誤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經工程師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專用條款的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日期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3)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6)不可抗力;

  (7)專用條款中約定或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就延誤的工期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提出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後14天內予以確認,逾期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同意順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4.3施工中發包人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檔案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人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人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三、質量與檢驗

  15、工程質量

  15.1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雙方均有責任,由雙方根據其責任分別承擔。

  16、檢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工程師一經發現,應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工程師的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時,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16.4因工程師指令失誤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擔。

  17、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專用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承包人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經工程師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18、重新檢驗

  無論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承包人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9、工程試車

  19.1雙方約定需要試車的,試車內容應與承包人承包的安裝範圍相一致。

  19.2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承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根據承包人要求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3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試車,須在開始試車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試車,應承認試車記錄。

  19.4裝置安裝工程具備無負荷聯動試車條件,發包人組織試車,並在試車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19.5雙方責任

  (1)由於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發包人應要求設計單位修改設計,承包人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發包人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安裝的全部費用和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2)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裝置採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承包人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裝置由承包人採購的,由承包人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裝置由發包人採購的,發包人承擔上述各項追加合同價款,工期相應順延。 1234567

  (3)由於承包人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師要求重新安裝和試車,並承擔重新安裝和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均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師在試車合格後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後,視為工程師已經認可試車記錄,承包人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19.6投料試車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後由發包人負責,如發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時,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四、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與檢查

  20.1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0.2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21、安全防護

  21.1承包人在動力裝置、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1.2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以書面通知工程師,並提出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經工程師認可後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22、事故處理

  22.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22.2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處理。

  六、合同價款與支付

  23、合同價款及調整

  23.1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書在協議書內約定。

  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下列三種確定合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範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23.3可調價格合同中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3)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4)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應當在23.3款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24、工程預付款

  實行工程預付款的,雙方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和數額,開工後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預付時間應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後7天停止施工,發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應付款的貸款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25、工程量的確認

  25.1承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接到報告後7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5.2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7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5.3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師不予計量。

  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

  26.1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按約定時間發包人應扣回的預付款,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結算。

  26.2本通用條款第23條確定調整的合同價款,第31條工程變更調整的合同價款及其他條款中約定的追加合同價款,應與工程款(進度款)同期調整支付。

  26.3發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後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後第15天起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26.4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五、材料裝置供應

  27、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

  27.1實行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雙方應當約定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覽表包括髮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

  27.2發包人按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裝置,並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在所供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與發包人1234567

  (4)到貨地點與一覽表不符,由發包人負責運至一覽表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於一覽表約定的數量時,由發包人補齊,多於一覽表約定數量時,發包人負責將多出部分運出施工場地;

  (6)到貨時間早於一覽表約定時間,由發包人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到貨時間遲於一覽表約定的供應時間,發包人賠償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損失,造成工期延誤的,相應順延工期;

  27.5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裝置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7.6發包人供應材料裝置的結算方法,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8、承包人採購材料裝置

  28.1承包人負責採購材料裝置的,應按照專用條款約定及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裝置質量負責。

  承包人在材料裝置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清點。

  28.2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與設計或標準要求不符時,承包人應按工程師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3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8..4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和標準要求的材料裝置時,應要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由承包人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28.6由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裝置,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

  六、工程變更

  29、工程設計變更

  29.1施工中發包人需對原工程設計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准的建設規模時,發包人應報規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准,並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裝置的換用,須經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改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工程師同意採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議,所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發包人承包人另行約定分擔或分享。

  30、其他變更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質量標準及發生其他實質性變更,由雙方協商解決。

  31、確定變更價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工程師確認後執行。

  31.2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31.3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31.4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1.5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七、竣工驗收與結算

  32、竣工驗收

  32.1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雙方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圖的,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數。

  32.2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32.3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32.4工程竣工驗收透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透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32.5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32.6中間交工工程的範圍和竣工時間,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其驗收程式按本通用條款32.1款至32.4款辦理。

  32.7因特殊原因,發包人要求部分單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項竣工的,雙方另行簽訂甩項竣工協議,明確雙方責任和工程價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透過的,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強行使用時,由此發生的質量問題及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3、竣工結算

  33.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33.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

  33.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33.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234567

  33.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33.6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4、質量保修

  34.1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在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34.2質量保修工作的實施。承包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與發包人簽訂質量保修書,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質量保修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質量保修專案內容及範圍;

  (2)質量保修期;

  (3)質量保修責任;

  (4)質量保脩金的支付方法。

  八、違約、索賠和爭議

  35、違約

  35.1 發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24條提到的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

  (2)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提到的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3)本通用條款第33.3款提到的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4)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發包人賠償承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發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2承包人違約。當發生下列情況時:

  (1)本通用條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條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協議書約定的質量標準;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其他情況。

  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承包人賠償發包人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承包人應當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或計算方法。

  35.3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36、索賠

  36.1當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

  36.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應由發包人承擔責任的其他情況,造成工期延誤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時得到合同價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經濟損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式以書面形式向發包人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延長工期和(或)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5)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送交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索賠答覆程式與(3)、(4)規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可按36.2款確定的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7、爭議

  37.1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可以在專用條款內約定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爭議:

  第一種解決方式:雙方達成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解決方式: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37.2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

  (1)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2)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3)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的約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並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非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行為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38.4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發包人未經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單位支付各種工程款項。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他非發包人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專用條款約定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工程師認為應當暫停施工的,承包人應暫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及延誤的工期由雙方按以下方法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裝置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承包人機械裝置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工程師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9.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40、保險

  40.1工程開工前,發包人為建設工程和施工場內的自有人員及第三人人員生命財產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1234567

  40.2運至施工場地內用於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裝置,由發包人辦理保險,並支付保險費用。

  40.3發包人可以將有關保險事項委託承包人辦理,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0.4承包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併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裝置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40.5保險事故發生時,發包人承包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40.6具體投保內容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41、擔保

  41.1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

  41.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41.3提供擔保的內容、方式和相關責任,發包人承包人除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外,被擔保方與擔保方還應簽訂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42、專利技術及特殊工藝

  42.1發包人要求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手續,承擔申報、試驗、使用等費用;承包人提出使用專利技術或特殊工藝,應取得工程師認可,承包人負責辦理申報手續並承擔有關費用。

  42.2擅自使用專利技術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43.1在施工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發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如發現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3.2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 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延誤的工期。

  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44、合同解除

  44.1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發生本通用條款第26.4款情況,停止施工超過56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3發生本通用條款第38.2款禁止的情況,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2)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

  44.5一方依據44.2、44.3、44.4款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對解除合同有爭議的,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4.6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裝置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將自有機械裝置和人員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所發生的費用,並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已經訂貨的材料、裝置由訂貨方負責退貨或解除訂貨合同,不能退還的貨款和因退貨、解除訂貨合同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因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除此之外,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44.7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與終止

  45.1雙方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條款第34條外,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45.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6、合同份數

  46.1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承包人分別儲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47、補充條款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通用條款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3

  合同編號:125110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負責人:身份證號: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身份證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建築工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以下合同。

  第一條工程專案

  一、工程名稱:D01鍋爐房、D02框架樓工程。

  二、工程地點:呼市____區黃合少鎮航天六院601所。

  三、工程結構:框架磚混結構。

  第二條承包專案

  一、承包方法:乙方以包工不包主材,包小料(木工、包括閱讀圖紙、彈畫、模型板所需的黑色墨線、模板搬運、裝卸、碼垛、模型板所需硬架搭設、木板拆除搬運碼垛,木板定位筋(小料、鉛絲、元釘、中小型機具及電線插座插頭鋸片切片)

  二、承包價格:D01鍋爐房按圖紙規定的建築平米計算,每平米為120元計算。D02樓按圖紙規定的建築平米計算,每平米86元計算。

  第三條工作部位

  從墊層基礎、柱、牆、梁、板(二次結構工程、構造柱、圈樑、門口過樑)預留孔洞以及裝置基礎。

  第四條工程質量

  一、乙方要按圖施工,負責混凝土澆築中的看護,不準位移、不準變形、不準脹模、不準漏灰、不準漏漿,如不符合質量標準,必須返工或重建,重者罰款退場承擔工期損失費用。

  二、工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安全生產

  一、勞動保護、乙方工食宿、勞動工作按排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工人必須交納工傷保險費,出現安全事故自負。

  三、乙方必須認真貫徹安全施工各項交底制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四、不準喝酒上崗、不準打架、不準工地鬧事、不準野蠻施工。

  第六條現場管理

  一、甲乙雙方人員要嚴格遵守現場管理制度,在甲方現場負責統一指揮和監督下組織施工。

  二、乙方施工人員要遵紀守法、安全生產、愛護財物,如有違反現場管理制度的行為,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工程結算方式

  一、D01鍋爐房基礎完工後按75%的工程量付款,D02框架樓一層封頂後按75%的工程付款,完工後付到總工程款的85%,竣工後驗收後付95%,餘款________年內付清。

  二、途中生活費自理。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保證移交圖紙、保證安全技術交底、保證人工工資按期付款。

  二、乙方保證安全、保證質量、保證工期。

  三、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後果自負。

  第九條其它事項

  執行合同時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解決不成,經勞動部門或經當地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條附則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

  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4

  發包方:四川省仁壽縣雙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心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四川中宇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就甲方所開發之佳和世紀城專案工程由乙方承包修建之相關事宜,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建築工程承包合同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工程名稱:佳和世紀城

  二、工程概況:佳和世紀城專案位於仁壽縣文林鎮城南安置一街。系地上17層,地下2層全框架電梯商住樓。總建築面積約23480平方米。

  三、工程工期:20個月。從**年1月1日起至**年8月30日止。(以甲方下達的進場通知書的時間開始計算)

  四、工程承包方式:雙包,即包工包料。

  五、承包工程範圍:佳和世紀城施工設計圖紙所含施工工程內容除去門窗、消防、電梯、土石方開挖回填、鋁合金白頁、幕牆、底層營業房大理石裝飾以外的全部工程。水、電工程只預埋管、不穿線,具體工程範圍詳見雙方簽字確認的《工程預算表》。施工中若遇圖紙變更,所涉及的工程量以現場簽證,照實結算。

  六、工程價款:

  1、工程單價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 元。

  2、工程總價款:以建築面積乘以工程單價。建築面積,按國家建築面積計算規範計算。

  七、付款方式:甲方按工程進度向乙方付款。地面三層營業房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100萬元;此後,每竣工2層甲方向乙方付款50萬元,主體全部竣工甲方向乙方付款金額達到500萬元。工程全部竣工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達到工程總價款的80%;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1年內支付至總額的100%(全部付清)。超過付款時間三個月內不計利息,超過三個月按2%月息支付乙方,超過一年按5%月息計算;利息每季度付清。

  八、工程履約保證金: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納履約保證金貳佰萬元(小寫:200萬元)。甲方於地下2層完工時向乙方退付100萬元;地上3層營業房完工時向乙方退付100萬元。

  九、工程質量要求:符合國家現行行業合格標準。

  十、工程竣工驗收:佳和世紀城專案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待一切事宜均由乙方負責完成,並承擔相關費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等相關資料,視為乙方所完工程驗收合格。

  十一、工程主要建材調差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若遇主要建材單價漲、跌幅度超過雙方預算價格的5%,則雙方按實進行工程價款調差。調差以同期的眉山市建設工程造價資訊為依據。

  十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向乙方交付佳和世紀城設計施工圖二套,並組織進行設計施工技術交底。

  2、對乙方的日常施工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做好記錄。黃浩擔任甲方現場技術總工,李林、張熙協助黃浩工作。

  3、聘請陵州監理公司擔任工程監理。

  4、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對乙方所購建材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乙方不合格建材有權要求乙方調換合格產品。

  (二)乙方權利義務

  1、嚴格按工程設計圖紙施工。

  2、所購主要建築材料,如鋼材、水泥等必須是大廠產品,以確保工程質量。

  3、做好日常施工日誌記錄,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4、自覺接受甲方現場工作人員和監理公司工作人員的工程質量監督檢查。對不合格工程無條件返工重做,並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按建築工程操作規程規範施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不得違規操作。若出現不規範施工行為被相關建築管理部門查處,則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責任及損失。

  6、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承擔完全賠償責任。

  7、不得擅自轉包、分包本合同項下的承包工程。

  十三、特別約定

  因不確定因素,若本合同履行中出現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不足的情況時,雙方應即時協商尋找資金,把工程及時竣工完成,不得窩工、停工。

  十四、雙方簽字確認的《工程預算表》是本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簽訂局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補充協議執行。

  十六、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15

  一、道路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範本:

  甲 方: 工程專案部

  乙 方: (工程資料承包負責人)

  (甲方)承包施工 工程,為確保工程質量,快速、優質、安全完成工程任務,現將本工程的工程技術資料承包給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二、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甲方提供現場資料員食宿)。

  三、 承包內容:

  乙方承包內容為甲方與建設單位所簽訂合同內承包專案的工程技術資料、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資料、質監存檔資料、備案資料等相關資料的收集編制、整理、存檔工作及材料送檢工作(測量計量資料除外)。保證所有資料依據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行施工規範規定、結合現場情況編制和裝訂成冊;乙方承擔的各項資料符合各主管單位對資料的驗收及檔案館的存檔規定和配合甲方將技術資料的移交。甲方分包專案由分包單位編輯整理資料(電力埋管、交通訊號、園林綠化、亮化等),乙方配合歸檔。如由乙方編輯整理,費用另行協商。

  2、照片資料由乙方負責收集製作,甲方提供裝置。如要求專題片、DVD等製作,費用另行協商。

  四、承包單價:

  按本工程實際結算價格(以最終簽訂的結算書為準)的 4 ‰計算(包括人工工資、資料形成中的電腦、A4印表機、A4紙張等耗材、一般性送檢運輸費用)。

  五、質量要求:

  乙方必須按現行工程竣工資料的規範要求、強制性檔案以及質監部門和檔案館的要求整理、編制、裝訂,必須保證工程技術資料達到合格標準,符合質監、甲方、監理單位和檔案館的要求,確保甲方順利驗收,工程質量 合格 。

  六、付款方式:

  合同簽定後,乙方人員裝置入場甲方付給乙方鋪底金 貳萬 元整(作為本工程包工包料資料前期費用),施工過程中每月支付乙方 5000 元/月。領取檔案館資料初驗合格證竣工預驗收付足乙方95%工資款,其餘工資款在資料完整、備案後一次性付清。工程工期為 甲方合同工期。超過工期甲方需支付乙方 5000元/月。若因建設單位(報建手續等問題)或其他分包單位原因暫時不能備案,甲方必須在工程竣工壹個月內付清全部工資,如需要乙方繼續備案,費用另行協商。

  七、 甲方責任:

  1、保證提供乙方需要的辦公場所、桌椅、檔案櫃、空調、影印機等設施。

  2、提供乙方人員的住宿及伙食,甲方負責材料試驗檢驗費用和配合乙方送檢工作。

  3、甲方提供試塊送檢的交通工具,並提供試塊製作模具、晶片及試塊製作。

  4、保證提供乙方完整的設計圖紙(藍圖、至少壹套),及時提供各種變更資料。負責重新曬制竣工圖的費用。

  4、負責及時提供購買的一切材料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廠家資質等資料。因甲方採購材料不合格引發的問題由甲方解決。

  5、 負責協調與質監站、安監站及上級建築行業管理部門的關係,負責所有驗收、評獎、竣工備案的協調費用。

  6、根據新規範、新要求需組織的其它驗收和資料形成,及參加任何資料承包範圍外的獎項所有協調費用由甲方負責。

  7、監督施工管理內專案技術人員必須完成的責任及義務,督促測量人員及時提供合格的測量資料原始資料,乙方配合列印。

  八、 乙方責任:

  1、保證一般材料、半成品送檢試驗及時到位,並與工程進度同步進行。

  2、負責承包範圍內所有工程技術資料的記錄、收集、整理,不影響本工程各階段驗收。

  3、負責與試驗室試驗人員接洽。

  4、配合甲方編輯、列印各類日常辦公檔案。

  5、積極配合甲方其他管理人員進行工程施工管理,維護甲方的形象和利益。

  6、積極配合甲方參加任何資料承包範圍外的獎項,費用另行協商。

  7、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嫖、賭、毒”等違法行為。

  九、實驗費用:

  實驗費用根據實際情況由甲方負責。

  十、本工程施工過程中,甲方有權對乙方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由於乙方只承包了本工程的工程資料,在不違背甲方提出的正當條件下,乙方有權選擇自己的工作方式及作息時間。沒有特殊情況,乙方保證辦公室作息時間內有人值班。

  十一、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方具法律效力;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付清工程資料費用後,本合同書自動失效。

  甲方(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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