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範本最新
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範本最新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程造價諮詢服務合同範本最新,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示範文字(GJ-20_-0212)制定的。
第二條 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一)專案名稱(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地址(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專案諮詢所涵蓋的業務範圍: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C類)建設工程進度申報的編制、稽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鑑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料等。
(F類)所有與該工程專案相關,包含計量計價等的所有子項。
第三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義務
(一)諮詢人的義務
1.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2.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雙方在諮詢合同有效期內進一步約定的服務。根據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4項、第五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3.合同簽訂後,諮詢人應組織人員收集有關資料,主動徵詢委託人的有關要求,按照委託人的建設施工計劃安排和要求形成書面文字資料約束雙方,嚴格執行,以保證諮詢工作順利進行。
4.諮詢人必須按照國家和本省的工程造價管理法規及規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則高質量地完成諮詢工作,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5.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二)委託人的義務
1.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2.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情況及資料。
3.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4.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第四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權利
(一)諮詢人的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 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二)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託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託人以事實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工程造價諮詢成果檔案錯誤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諮詢人、委託人的責任
(一)諮詢人的責任
1.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2.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或失職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或按合同的`酬金的一定比率計算,累計賠償總額最高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
3.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完成工作量比例扣除諮詢費用。
4.諮詢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諮詢成果檔案(含工程量計算書及底稿、編審的概(預)算書、結(決)算書、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及相關書面及其電子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且做到文字資料條理清晰。
(二)委託人的責任
1.委託人應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所有損失。
2.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
3.委託人對所提供的工程造價諮詢專案的有關資料、圖紙等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諮詢業務的酬金及其支付辦法
(一)雙方同意用__ ______支付酬金。
(二)雙方同意:該專案整體諮詢費(該費用包含所有為該專案造價諮詢服務所產生的一切開支)用為整體工程造價的千分之二計算。專案預算整體完成並抽查無誤後,一週內,委託人支付諮詢人三萬元,按照工程進度,發包方每支付一次工程款,按照實際資金到達專案部財務部門日期計算,一週內,委託人支付諮詢人一萬元,餘款在工程整體結(決)算結束後一次性給付。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二)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
(三)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四)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五)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六)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七)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第十條 附加協議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條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諮詢人:_______________(蓋章)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