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的合同範本

國際貨物買賣的合同範本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國際貨物買賣的合同範本,歡迎大家分享。

  國際貨物買賣的合同1

  買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買方購進,賣方出售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規格、生產國別、製造工廠、包裝及嘜頭。

  每件貨物上用不褪色的塗料標明貨號、毛重、淨重、編號、尺碼、目的口岸,並標明下列嘜頭

  第二條 數量、單價、總值。

  第三條 裝運期限:

  每月交貨數量必須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裝運。

  第四條 裝運口岸:

  第五條 目的口岸:

  第六條 付款條件:買方在收到賣方關於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的數量的通知後,應於裝運前20天透過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即期匯款票及本合同規定的單據在開證行付款。

  第七條 單據:各項單據均須使用與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買方稽核查對:

  A.填寫通知目的口岸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的清潔提單(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到付”或“運費按租船合同辦理”字樣;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提單應註明“運費已付”字樣)。

  B發票:註明合同號、嘜頭、載貨船名及信用證號;如果分批裝運,須註明分批號。

  C.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合同號及嘜頭,並逐件列明毛重、淨重和貨號。

  D.製造工廠的品質及數量/重量證明書。

  品質證明書內應列入根據合同規定的標準按貨號進行化學成分、機械效能及其他各種試驗的實際試驗結果。數量/重量證明書應按貨號列明重量。

  E.按本合同規定的裝運通知電報抄本。

  F.按本合同規定的航行證明書(如本合同為CFR價格條件時,需要此項證明書;如本合同為FOB價格條件時,則不需此項證明書)。

  第八條 裝運條件:

  A.離岸價條款:

  (a)裝運本合同貨物的船隻,由買方或賣方運輸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訂艙位。賣方負擔貨物的一切費用風險到貨裝到船面為止。

  (b)賣方必須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30天前,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裝運口岸及預計貨物運達裝運口岸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安排艙位。並同時通知買方在裝貨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規定期限內買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為賣方同意在合同規定期內任何日期交貨,並由買方主動租訂艙位。

  (c)買方應在船隻受載期12天前將船名、預計受載日期、裝載數量、合同號碼、船舶代理人,以電報通知賣方,賣方應聯絡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備貨裝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更改船期時,買方或船舶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d)買方所租船隻按期到達裝運口岸後,如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空艙費、延期費及/或罰款等由賣方負擔。如船隻不能於船舶代理人所確定的受載期內到達,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16天起發生的倉庫租費、保險費由買方負擔,但賣方仍負有載貨船隻到達裝運口岸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之義務並負擔費用及風險,前述各種損失均憑原始單據核實支付。

  B.成本加運費價條款:

  賣方負責將合同所列貨物由裝運口岸裝班輪到達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用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家的旗幟的船隻裝運。載貨船隻在駛抵本合同規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區。

  第九條 裝運通知:賣方在貨物裝船後,立即將合同號、品名、件數、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及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第十條 保險:自裝船起由買方自理,但賣方應按本合同規定通知買方。如賣方未能按此辦理,買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全由賣方負擔。

  第十一條 檢驗和索賠:貨卸目的口岸,買方有權申請____ 國商品檢驗局進行檢驗。如發現貨物的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或發票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卸目的口岸後90天內,根據____ 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證明書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索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用)均由賣方負擔。FOB價格條件時,買方有權同時索賠短重部分的運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並以掛號函向買方提出有關政府機關或者商會所出具的證明,以證明事故的存在。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貨延期一個月以上時,買方有權撤消合同,賣方不能取得出口許可證,不得作為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 延期交貨及罰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如期交貨,買方有權撤銷該部分的合同,或經買方同意在賣方繳納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買方可同意給予賣方15天的優惠期。罰款率為每10天按貨款總額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計算。罰款自第16天起計算,最多不超過延期貨款總額的5%。

  第十四條 仲裁:一切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執,應由雙方透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得到解決時,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委員會另有決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五條 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於____國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持一份。

  買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賣 方:________ (蓋章)

  代表人: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國際貨物買賣的合同2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後買方於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保證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其他 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於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立方(噸)。

  第十五條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於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颱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

  國際貨物買賣的合同3

  賣方(簽章) :

  買方(簽章):

  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並按下列條款履行:

  第一條.品名、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總金額:

  第二條. 原產國別和生產廠:

  第三條. 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以宜於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並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於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於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損失,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第四條.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淨重、尺寸、合同號、目的港、收貨人編號並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第五條:交貨條件:

  FOB/CFR/CIF/ ,。 除非另有規定“FOB”,“CFR”和“CIF”均應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1990)辦理。

  第六條. 裝運日期:

  第七條. 裝運港口:

  第八條. 卸貨港口:

  第九條. 保險:

  當交貨條件為FOB或CFR時,應由買方負責投保。 當交貨條件為CIF時,應由賣方按發票金額%投保 險;附加險: 。

  第十條.支付條件: (1) 信用證(L/C)支付方式: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後,應在交貨日前天,由________ 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可撤銷信用證。信用證於裝運日期後 天內有效。

  該信用證適用UCP500/UCP600/的規定 (2)託收(D/P或D/A)支付:

  A、貨物裝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即期跟單匯票(D/P),連同裝運單據,透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銀行交給買方進行託收。

  B、貨物裝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承兌跟單匯票(D/A),匯付款期限為 後 ,按即期承兌交單(D/A 日)方式,透過買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 銀行交給買方進行承兌,買方承兌後,向買方轉交裝運單據,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3)匯付(T/T或M/T):

  買方在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提交的裝運單據後 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4)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後天內,以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第十一條.單據:

  (1) 賣方按照以下不同運輸方式向買方提供相應單據: A、海運:

  全套清潔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並加註目的港________ 公司。

  B、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2)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於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3)在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 份。 (4)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 份。 (5)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6)原產地證明書

  (7)貨物裝運後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第十二條. 裝運條件: (1)FOB條款:

  A、a、由買方負責按照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 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 ),負責

  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B、賣方應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C、買方應在裝船期前 日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絡。

  D、如果有必要改變裝運船隻或者其到達日期,買方或其運輸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E、如果船隻不能在賣方通知的船期後 日內到達裝運港,買方應承擔從第 日起發生的貨物倉儲保管費用和此期間的貨物保險費用。

  F、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G、貨物越過船舷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之後,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R和CIF條款:

  賣方於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裝運日期前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第十三條.允許/不允許部分裝運或轉運。

  第十四條.賣方有權在 %數量內溢裝或短裝。

  第十五條.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其質量、規格和工藝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標明商標的貨物包裝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保證期為自貨到目的港卸貨完畢之日起12個月。在質量保證期內,凡因設計、製造工藝和所有材料而產生的缺陷,賣方應自負費用進行修理或更換貨物。

  第十六條.檢驗:

  在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後,買方有權向向貨物檢驗機構申請對貨物進行檢驗。檢驗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

  第十七條. 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安全或衛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前條規定的檢驗機構所出具的商品檢驗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天內回覆買方。

  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於材料質量和工藝問題而出現的損傷,買方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並出具前條規定的檢驗機構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賣方應在收到索賠要求後天內回覆買方。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在貨物製造和裝運過程中,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戰爭、嚴重火災、水災、颱風和地震或其他由雙方認可的事件)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於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應立即通知買方並在事發 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

  (2)在此情況下,買賣雙方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能夠繼續履行以及賣方是否仍有責任採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3)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超過 天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十八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外,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應當提前 通知買方,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且可以同時相應減少議定的貨款支付金額,並通知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該減少的部分作為合同延期履行的違約金,但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且有權要求賣方如期支付上述違約金。

  第二十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中國-西安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和程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西安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仲裁庭決定具體承擔。

  第二十一條.附加條款: (1)法律適用: 本合同之簽訂地、或發生爭議時貨物所在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被訴人為中國法人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除此規定外,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 。

  (2)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為中英文兩種文字,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但兩種文字若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賣方:

  買方:

  時間: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