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範本,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三)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稽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合同聯絡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第十七條、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第三十七條、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十章、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一)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從年月日開始執行。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合同管理,規範經營行為、降低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合同是指公司所屬各部門公司名義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所進行的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種合同、協議、章程等。本制度不包括職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的預案審查、合同的執行、合同的監督、合同的管理。包括從資信調查、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合同終結歸檔等全過程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合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授權簽訂"的原則,實行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制。貫徹以預防為主的原則,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門

  第五條、公司辦公室為合同事務主管部門,設立法律事務專員負責公司合同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辦公室合同管理職能: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格式條款合同以及部分非格式條款合同的起草制定,對部分重大及重要合同的條款內容進行稽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組織、協調合同審查及會籤程式。

  3、對涉及公司的合同訂立、變更、執行、終止等行為進行監督。

  4、負責處理公司與外部的重大合同糾紛。

  5、負責公司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彙總歸檔、分類儲存、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法律事務專員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熟練掌握並宣傳經濟合同法律法規及其他法規。

  2、協助進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分析,並提出書面分析報告。參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談判及檔案起草工作;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參與合同糾紛的處理;

  5、負責合同糾紛引起的法律訴訟的處理;

  6、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統一登記、編號並分類保管,並造冊記錄已簽訂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已履行的合同裝訂成冊,分別整理歸檔;

  7、及時向公司領導如實彙報合同管理、簽訂、履行中的問題,遇有緊急情況時應採取措施防止問題擴大。

  第八條、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的可行性、對方經營範圍、資信及履約能力;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向司法辦通報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解決方案;

  4、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字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九條、合同承辦人的主要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提供草擬合同的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範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按合同簽訂的許可權,提前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交合同草本及前款規定的材料,提請有關部門審查;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5、及時向主管領導及辦公室彙報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並按時將合同有關檔案交合同管理員歸檔;

  6、依法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條、合同管理員的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合同管理辦法;

  2、協助合同承辦人依法簽訂或變更合同,必要時參與本部門重大合同談判與簽訂;

  3、協助合同承辦人草擬合同並對合同進行初審,保證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可行性,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現;

  4、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協助合同承辦人解決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5、對簽訂、履行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司法辦和部門領導報告;

  6、參加處理本部門合同糾紛;

  7、負責編制合同付款、收款計劃,徵得部門領導同意後報財務部備案。

  8、負責合同臺賬、檔案的建立及合同文字(包括協議書、有關檔案、信函、圖表)的管理;

  9、每季度向司法辦彙報合同管理工作,送交合同登記總檯賬及合同管理情況統計表。

  第三章、授權

  第十一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經濟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委託人。

  第十二條、各法人委託人的具體代理許可權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委託書》時註明。法人委託人必須嚴格按授權範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許可權對外簽約。

  第十三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範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訂合同的履行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同時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籤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十四條、任何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不得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改變合同內容,不得變更、解除合同及放棄合同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內部的職能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六條、授權委託分為期間授權委託和單位時間授權委託。

  第十七條、單位時間授權委託僅在單位時間內授權委託有效。

  第十八條、被授權的部門行政負責人原則上不再向其他有關人員辦理繼續授權委託,如情況必需,辦理之前須徵得授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九條、期間授權委託制,即一事一委託,期間可以為合同簽訂全過程也可以為合同簽訂的某一階段。具體程式為:經辦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附合同擬稿和可行性報告及其它材料送辦公室審查,經總經理批准和授權後,對外籤立合同。

  第四章、合同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長或其授權人各項合同簽訂的最終審批人。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下的,授權總經理審批。

  第二十一條、合同主辦部門或提報部門提請合同時,必須在辦公室的組織和監督下,獲得相應的審批同意,並將相應的審批意見連同所要提請的合同一起併入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第五章、合同審查

  第二十二條、合同應由承辦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及公司領導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合同審查的具體程式為:

  1、首先由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承辦人和合同管理員對所提報合同以及與合同相關的所有事宜進行自查和初審,並在此基礎上完成合同草稿和必要的情況說明書;

  2、然後將合同檔案移交辦公室,由辦公室和合同承辦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如財務部)逐條審查合同條款及其他相關事項。

  3、最後由辦公室將合同檔案提交公司工程建設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總經理逐級審批。

  第二十四條、需重點審查的內容包括:

  1、對方主體資格:具有經年檢合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非法人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2、經營範圍:合同標的應符合對方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有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代理許可權: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4、履約能力:具有支付、生產、技術能力。必要時應要求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檔案。需提供擔保的合同,應查明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

  5、履約信用: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犯罪案件。

  6、合同內容

  (1)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中相關規定;

  (2)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合理、嚴密;

  (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一致,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平等;

  (4)合同條款中有無潛在對公司不利或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條款;

  (5)是否存在無效條款。

  (6)簽約雙方的用章是否為合同專用章。

  7、合同文字

  (1)合同用語是否規範;

  (2)文字表達是否確切無誤。

  8、合同的經濟效益

  (1)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

  (2)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五條、在合同審查時,根據公司的實際,應注意的事項:

  1、對於標的額較大的涉外合同、貨物交付或工程竣工之日起一年後才能付清款項的合同。

  2、銷售、加工承攬、工程承攬合同中質保期的約定應不超過一年,質保金的約定原則不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5%,且必須在質保期滿之日一次性付清,以上內容國家、行業有規定的依規定。

  3、銷售、加工承攬合同中付款期限的約定一般應為付款提貨、貨到付款,按比例付款時所有款項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貨到之日起三個月。

  4、工程承攬合同中付款方式的約定一般應為按工程進度付款,且付款時間和付款數量的約定必須明確,所有工程款的付清期限最長不能超過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個月。

  5、為了有利於可能由於合同履行而引起的法律訴訟,應在合同條款中作如下規定:

  (1)我方為需方時必須約定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方為供方,在盡力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起訴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我方為供方,如約定需方到供方所在地提貨時,我方為合同履行地,在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律規定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4)在合同簽訂時,估計我方違約的可能性大,且又爭取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成為不可能時,可約定“依法律規定,透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六條、審查時如對對方當事人履行能力及資信情況存在疑義時,應要求其提供相應擔保並要求在合同中註明。

  第二十七條、辦公室和財務部必須在合同文字送達三日之內出具稽核意見書,不得拖延,在稽核或審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錯誤、遺漏或不妥時,提出修改意見書,並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取得聯絡,直到修改意見達到統一為止。

  第二十八條、負責審查合同的部門和員工,因工作失職或循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審查,致使不該簽訂的合同得到簽訂而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後果及其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賠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審查完畢後,負責審查人員應出具審查意見書,審查意見書應附有審查人員簽名。

  第六章、合同的簽訂

  第三十條、簽訂合同必須內容合法、具體、條款齊全、責權明確,用語確切,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第三十一條、合同承辦人簽訂合同,必須先辦理授權委託書,明確授權範圍和許可權。未經授權委託或超出授權範圍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由承辦人承擔責任。法人授權委託書由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人凡簽訂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凡標的額在10萬元以上雖能即時結清的重大合同,也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子郵件、圖表等均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凡國家或行業有示範文字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係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範本的合同採用公司辦公室提供的示範文字。合同承辦人不能自擬合同文字。

  第三十四條、公司合同的簽訂審批的常規流程如下:

  1、合同承辦部門確定的合同承辦人會同本部門的合同管理員負責起草合同(草案)並填寫“合同審批表”;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3、辦公室負責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4、財務部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扯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經理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6、分管副總對合同進行審查,並簽署意見;

  7、在完成以上審查修改後,由辦公室將合同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

  8、合同標的在100萬元以上的,須經董事長審批。

  9、辦公室在相關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在“合同簽約審批表”上簽字批准後,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合同生效後,各有關部門應妥善儲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種憑證,包括結算單、結算證明、支付憑證、銀行進賬單、收料單、入庫單、過磅單、發票等。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六條、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條、合同執行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本單位的合同執行情況,並督促本部門合同管理員按月統計合同執行情況。

  第三十八條、合同執行部門應同時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合同單位的履約情況,保留好有關的單據、信函等文字資料;並由合同管理員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以此作為付款的基本依據。每月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必須由合同執行部門經理稽核簽字,分別報辦公室、財務部備案。

  第三十九條、合同結算條款規定對方有付款義務的,合同執行部門應按付款條款中的規定及時向對方收取,由財務部統一出具發票。

  第四十條、合同結算條款規定本公司有付款義務的:

  1、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依照財務部門有關規定和合同具體約定,在合同簽訂以後向財務部報送專案整體用款計劃備案。

  2、執行合同的各部門應填寫《合同資金支付申請表》,本表一式三份,由辦公室、財務部、執行部門分別留存。

  3、款項撥付的基本依據是由合同執行部門提交的“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款項撥付必須在分管副總、財務分管副總及總經理逐級審批同意後方可進行。具體程式參見相關的財務管理辦法。

  4、如果合同履行中出現違約責任中所規定的行為,業務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辦公室,並書面報送分管副總及總經理。總經理應按合同規定進行違約處罰,並通知財務部在結算時執行。

  第四十一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業務部門應及時督促解決。如無法履約,應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並向分管副總和總經理上報,及時向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八章、合同的變更與廢除

  第四十三條、合同一經簽訂即依法成立,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遇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允許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由合同的當事方共同商議。

  第四十五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相同。

  第四十六條、合同承辦人在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檔案、電子郵件、電話後,必須及時請示領導,立即處理,緊急事宜不得超過一天,一般事宜不得超過三天,並在有效期限內正式答覆對方。超過期限再作答覆,造成嚴重後果的,承辦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涉及經濟糾紛的覆電、覆文,須經合同管理機構審閱後方能發出。

  第四十七條、變更解除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包括雙方的信函、檔案、傳真等),由雙方簽訂確認書。

  第四十八條、合同的變更、解除應注意以下事項:

  1、主體變更應徵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擔保條、款的合同變更,應徵得原擔保單位的同意並在變更協議上加蓋擔保單位的印章;

  3、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的合同或協議變更、解除,應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4、經公證、鑑證的合同,所達成的變更、解除協議,應報原公證、鑑證機關備案;

  5、聯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涉外等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特別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尚未達成或批准以前,原合同繼續有效,仍應履行。

  第五十條、如因變更(解除)合同可能使當事人受到損失,雙方應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章、合同糾紛的處理與訴訟管理

  第五十一條、提請合同糾紛的程式:

  1、已經簽訂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的,合同履行部門應根據合同中有關糾紛處理的條款與合同訂立方協商進行解決。

  2、協商不成時,必須在一個工作日向辦公室彙報,並在三個工作日內提供有關資料,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延誤訴訟時效或擅自放棄實體權利,更不得隱瞞實情。

  3、辦公室應在接到報告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合同糾紛的不同情況,向公司有關領導彙報。經協商無法解決的糾紛,經總經理批准後,可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如糾紛需進入法律訴訟程式解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集團公司各單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考慮留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三條、發生合同糾紛時,承辦人除應將糾紛情況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以外,還應同時應迅速收集下列有關證據:

  1、合同文字,包括附件、變更或解除協議、信函、圖表、視聽資料、廣告、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及其他有關資料等;

  2、開工、驗收、提貨、發票等有關單位票據;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的財務賬目;

  4、產品的技術規範、質量標準;

  5、證人證言;

  6、其它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四條、處理合同糾紛,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在證據可能丟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及時採取證據保全措施;

  2、發現對方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將使我方權利難以實現時,適時依法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對於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且雙方對債務無異議的,依法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4、做好每起合同糾紛實況記錄、存案備查;

  5、凡屬我方責任的合同糾紛,應逐筆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要求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並責成其提出補救措施。

  第五十五條、合同糾紛經協商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訂立書面的協議,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五十六條、雙方已簽署解決糾紛的協議書、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及法院的裁定書、調解書、判決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交給有關部門收執、備案或存檔。

  第五十七條、合同糾紛處理完畢,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彙總、歸檔、以備考查。

  第十章、合同的登記、備案與歸檔

  第五十八條、合同文字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對方簽約人,其餘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後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五十九條、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並按時填報。

  第六十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字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檔案進行彙總,並編號登記,製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反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六十一條、合同簽訂部門的合同管理員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並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於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彙總,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六十二條、合同簽訂後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範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字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委託書、對方資質證明檔案、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檔案。

  第六十三條、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員應於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字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一併歸檔,丟失的必須查清原因。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由辦公室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辦公室應根據不同的發展階段的管理要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確保合同管理制度能夠起到切實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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