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服務合同範本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旅遊服務合同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1

  合同編號:

  甲方:(旅遊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

  電話:

  乙方:(組團旅行社)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旅遊內容

  旅遊線路為:;旅遊團出發時間為:20xx年xx月xx日,結束時間為年月日,共計天夜。

  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旅遊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服務標準

  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佈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旅遊費用

  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額共計xx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xx元人民幣,餘款應於出發前xx日付訖。

  第四條:專案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專案: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遊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遊覽地交通費、非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專案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遊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遊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非專案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專案:

  1.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3.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專案費用。

  4.其他非第四條所列專案的費用。

  第六條: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於年月日時分於(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0%。

  第八條: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遊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及以後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0%。

  第九條: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xx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遊團旅遊,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本次旅遊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一條: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並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遊服務;無全陪的旅遊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遊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遊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旅遊質量總是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b)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見知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c)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甲方自身的過錯;

  (d)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2.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遊費用,並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遊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遊費用。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原因,導致旅遊開始後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並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擴大損失

  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xx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或(身份證號碼): 負責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2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職務:

  聯絡電話: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職務:

  聯絡電話: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遊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第二條: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於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影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資訊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xx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遊費用為;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遊覽行程安排、遊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遊的要求;

  8.其他:。

  第四條:《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透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xx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後《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後xx日核心對,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將與旅遊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遊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遊行程、旅遊景點、服務專案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資訊,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5.旅遊行程中旅遊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風險防範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萬元;

  4.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資訊,收集和儲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旅遊糾紛處理

  1.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xx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xx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應採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一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xx%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資訊說明不明確或者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洩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xx%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xx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者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絕賠償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與期限

  1.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xx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3.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簽約地點: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3

  甲方: (先生/女士)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議,共同達成如下合同內容,以供雙方遵守。

  一、乙方提供服務

  乙方為甲方提供赴美生子諮詢服務及月子安全服務;

  乙方對甲方個人隱私執行嚴密的保護措施,一對一服務,杜絕個人資訊洩露;

  乙方提供業內領先的7*24小時安全中心值班人員專業的應急諮詢

  服務;

  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出國護照、簽證等手續及訂購優惠的國際、國內航線機票; 甲方簽約後獲得乙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服務的內容參見《月子中心服務細節確認單》(部分套餐或客戶附加要求除外);

  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將同時獲得美國移民、美國房產、美國留學、特色旅遊的諮詢服務; 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將享有“寶貝家百企聯盟”會籍資格,並享有會員的一切權益; 乙方將在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協助甲方申請相關優惠政策。

  二、合同生效及付款、退款:

  1、甲方選擇的服務套餐預算級別為:( )套餐 寶貝家鑽石定製型套餐: $500,000起 寶貝家貴賓尊享套餐:$300,000 起套餐預算明細見乙方公開發布的《套餐資費預算》及《月子中心服務細節確認單》。本合同金額以雙方最終確認,甲方所有應在國內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

  2、乙方有權在不同時期根據運營成本和市場的情況對套餐價格作出調整。所有的套 餐價格均以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的價格為準。

  3、 付款:

  首付款及餘款(全部國內支付):

  3.1、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應支付簽約首付款,即本合同所選套餐預算金額的()% 計()元。

  3.2、在乙方交付往返機票及全部出國手續之日,甲方應支付餘款計( )元。

  3.3、甲方所有付款,以乙方公司蓋有財務收款專用章的票據為唯一憑證。

  4、 合同終止 :

  4.1、甲方於預產期前60天以上在中國生產或流產的(需提供區級以上醫院住院 證明及賬單原件)的;

  4.2、甲方被海關原機遣返(需提供搭機證明)的;

  4.3、甲方因簽證拒籤原因(需提供拒籤後的護照原件)的;

  4.4、本章節下條(第4.5條)所列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約定的。以上原因乙方退還甲方預繳的定金及相關付款(已發生的簽證費、pos機手續費等除外)同時本合同即告終止,相關錢款的退還在經甲乙雙方書面退款要求並核實後,10個工作日內退還。

  4.5、不可抗力的因素。本合同生效後,發生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 預防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國家政策改變等,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或終止的問題,因不可抗力合同終止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4.6、醫院和醫生

  乙方不提供醫療服務。甲方享有充分的自由選擇醫院、醫生為其提供醫療服務的權利,甲方應透過和正規的美國醫院簽署合同來保障自身權益,乙方不對甲方和醫院、醫生之間可能產生的糾紛或事故承擔任何責任,但將努力協助甲方解決或有糾紛或事故,期間產生的額外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應甲方要求,乙方可以根據過往的經驗為甲方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資訊查詢。

  三、合同確認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自合同各方代表簽字蓋章並甲方支付定金之日 起生效。

  2、雙方在簽署或執行本合同中的所有分歧,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本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裁決。但該等行為並不影響非訴爭事項的履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合同範本4

  合同編號:_________

  旅遊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經營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旅遊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旅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次自駕遊有關事項,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自駕車團隊,乙方已事先向甲方詳細介紹相關情況,包括行程安排、吃、住、全程導遊服務等內容。

  第二條 本旅遊團團號_________________。旅遊期間、線路、景區(點)等見《旅遊行程表》(附件2)。

  第三條 費用

  成人_____元/人,人數____,兒童_____元/人,兒童____人,總計_____元。本協議簽訂之後,甲方應一次性付清團款。

  甲方自駕車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和甲方個人性質消費(如傷病醫療、人身意外保險、自由活動交通飲食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應本次自駕遊;在參加某些驚險遊樂專案時能夠量力而行。

  在整個自駕遊行程中,甲方對其隨行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乙方對此不承擔監護責任。

  第五條 甲方駕駛員及駕駛技術符合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並確保其車輛符合自駕遊的要求。甲方車輛因故障需急救時,乙方應及時協助甲方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保險

  1、甲方自願辦理__________保險。保險費______元/人。

  2、為降低風險,切實保障旅遊者利益。經甲方同意,乙方為甲方辦理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明確甲方為被保險人,乙方為投保人、受益人,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離出發日不足3日退團,應支付全部團費20%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後退團或離團,所有費用不予退還;乙方取消出團,應當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支付團費20%的違約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由於自身過錯造成自己或他人損失或行程不能繼續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3、因乙方原因,行程未按原計劃執行,或服務低於協議約定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的,依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國家旅遊局1997年第38號令)執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旅遊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由此影響行程進行。若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旅遊質量管理部門投訴,也可選擇:

  1、向重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1、重慶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別提示;

  2、旅遊行程表(略)。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身份證號碼: 負責人:

  電話或傳真: 電話或傳真: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重慶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別提示

  一、旅遊者參加自駕車旅遊應選擇具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並且明碼標價的旅遊經營企業。《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相符。

  二、旅遊者參加旅遊前應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書面自駕車旅遊合同,自駕車旅遊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遊者在交納費用後應要求旅遊經營者出具由重慶市稅務部門印製的發票。

  三、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並使用有效身份證件。

  四、旅遊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自駕車旅遊合同訂立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旅遊經營者應當在旅遊者報名時,真實提供為旅遊者選定線路的行程安排,其包含有:路況、景區(點)、住宿、餐飲、民族地區的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情況,並應事先給旅遊者以明確的說明和忠告,並作為合同附件。

  七、旅遊者在出遊前,有權知道旅遊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遊意外傷害險。旅遊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參加自駕車團隊的旅遊者,自帶車輛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若因違反此法而引起的責任概由自行負責。

  九、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遊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申訴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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