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範本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範本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範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1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充分利用土地資源,發展壯大集體經濟,經村民會議同意並報43人民4561批准,乙方自願以個人承包經營的形式承包甲方提供的土地。為明確土地承包關係,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的地類、面積和位置
本合同協議承包的土地為,面積畝。土地方位如下:東起,西至,北至,南至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共年,從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土地的用途
本宗土地的用途為農業生產。
四、甲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擁有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二)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三)甲方有權制止乙方流轉承包地和拆分承包地以及其他損害集體和其他社員的利益的行為。
(四)用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融資,必須經甲方同意。
⑴乙方違約以致嚴重影響甲方和其他社員的.經濟利益的;
⑵承包人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生產經營,經甲方勸阻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甲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單方面變更和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六、乙方享有下列權利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七、乙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保證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履行耕作義務,確保土地不撂荒,更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乙方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違約責任
當57人一方違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57責任。
九、本合同未盡57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執行。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434561各執一份,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
甲方負責人:
合同簽訂日期:年月日
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合同2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據《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和中辦發[1997]16號、魯辦發[1998]1號檔案等有關規定,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甲方將畝的土地發包給乙方從事。
第二條承包期限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承包指標:每年應上交的國家稅金、農產品定購任務及提留統籌費等,按照國務院《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確定。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發包的耕地和隨耕地一併法寶的其它集體資產擁有所有權,對乙方承包經營活動有監督權,對乙方違背有關政策規定,私自流轉土地或改變農地性質及用途、掠奪式經營、棄耕荒蕪等行為有處理權。
(二)有權統一規劃農田基本建設及其它公益事業,組織農田基本建設、灌溉、農機、農藝等活動。有權督促乙方按時完成農產品訂購任務,按期按規定收取國家稅金、提留統籌費等。
(三)維護乙方的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收益權,幫助乙方處理生產經營中的糾紛,在承包期內為乙方的生產經營創造條件,提供有關方面的服務。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所承包的土地有使用權、經營自主權、產品收益處置權。
(二)在承包期內經甲方同意,可依法對其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轉包、轉讓、入股、出租、兌換等。
(三)按規定交納稅金,完成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依法按照《農民承擔費用與勞務合同》的要求,承擔提留統籌費等合理費用及勞務。有權拒絕一切非法集資、攤派、罰款、收費等專案。
(四)不得擅自改變承包耕地農業用地用途,不得買賣、荒蕪、取土建窯、建造永久性住房等。
(五)加強地面附屬物的維護和管理,不得損壞。
(六)窯積極增加收入,培肥地力,保護土地資源。
(七)承包的耕地要服從於國家和集體用地規則。
第六條違約責任: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認真履行。當事人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發包方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而致使承包方受到損失的,應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承包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發包方有權終止土地承包合同。
1、不依法繳納稅費、國家農產品定購任務和承擔規定勞務的;
2、認為造成耕地減少、荒蕪及擅自改變耕地用途的;
3、不服從國家、集體用地規劃及未經批准破壞水利設施和附著物的。
第七條其他事宜:
(一)在承包期內,乙方要求全部或部分變更使用權的,必須提前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變更,並按規定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二)本合同在執行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三)本合同在承包期內甲方規定代表人變更後仍然有效。
(四)在承包期內,發包方有權收回死亡絕戶、外遷戶的承包土地;有權按規定進行小調整。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由雙方共同商定作出的補充規定,報鎮合同管理機構備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和簽證機關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