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租賃合同範本

東莞租賃合同範本

承租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坐落、間數、面積、房屋質量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達個月的。

  租賃合同如因期滿而終止時,如承租人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三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租金的標準和交納期限,按國家的規定執行(如國家無統一規定,則由雙方協商決定)。

  第四條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對房屋及其裝置應每隔月(或年)認真檢查、修繕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維修房屋時,承租人應積極協助,不得阻撓施工。出租人如確實無力修繕,可同承租人協商合修,屆時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即用以衝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五條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如果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2、出租人出賣房屋,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3、承租人需要與第三人互換住房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當支援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條違約責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條款的.規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負責賠償元。

  2、出租方未按時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

  3、出租方未按時(或未按要求)修繕出租房屋的,負責償付違約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員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物受毀的,負責賠償損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違約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應支付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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