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裝置租賃合同
場地裝置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贏的基礎上,就甲方場地及設施租賃給乙方使用的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
1、租賃標的物的位置位於 ;
2、租賃標的物包括。
第二條: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暫定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其中免租期限為: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期間供乙方進行裝置改造及其他相關作業)。
第三條:租賃用途
乙方所用的租賃標的物用於。
第四條:租金
1、合同簽訂後,支付預付款萬元,此預付款為首年租金的一部分;
2、根據年產量,按 元/噸(包括除電、水、暖氣外一切費用),乙方向甲方結算上年度租金;
3、每年 月 日前,在甲方向乙方提供正規合法發票後,乙方向甲方交租金 萬元,按產量計租,若租金不足 萬元時,按 萬元計;若租金超出萬元,超出部分租金次年 月 日前一併支付;
4、租金支付方式為銀行轉賬。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監督乙方履行合同的權力;
2、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交通安全、安全用電、環保、衛生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3、甲方對出租標的物必須擁有所有權,且無任何糾紛;
4、在租賃期間內,乙方在對租賃物進行改造中,甲方需全力配合;
5、有權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乙方進行監督檢查;
6、甲方有保障租賃標的物所需水、電、暖等正常使用的義務;
7、除有明確規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的權利;
2、乙方租賃標的物中的裝置在租賃期間發生故障,對其修復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在租賃期間產生的水、電、暖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租賃期間對原有裝置進行改造大修等需要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且乙方對新增裝置擁有所有權;
5、租賃期間,防火安全、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工作,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的的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合同終止
合同在履行期間,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雙方或者一方的履約條件、能力發生重大的變化,已不可能再履行本合同:
(2)合同在履行期間發生了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等;
(3)雙方協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照合同規定執行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生產的,應減收相應的租金,乙方有權利要求甲方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九條:免責條款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如:地震等)或其他不可歸責的原因,使租賃標的物無法復原繼續使用的,本合同自動解除,甲方應在原因產生當天起15日內退還甲方本年度未產生租金,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續租約定
1、乙方有意在租賃期滿後續租的,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租賃期滿前對是否同意續租進行書面答覆,雙方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2、租賃期滿乙方如無違約行為的,則享受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租賃權,如果乙方無意再續租,應在租賃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一條:租賃標的物交還
1、租賃期滿未續約或者合同提前終止的,乙方應在租賃期滿或者合同終止前30日內清理完所屬物;
2、租賃期滿或者合同提前終止後,乙方30日內未完成其所屬物清理或拒不交還標的物的,甲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以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時間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雙方各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附則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