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酒店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範本
最新酒店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範本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酒店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專案提供酒店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總則:
1.1本專案的基本情況:
專案名稱:;
專案型別:;
專案坐落:;
專案四至:(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佔地面積:平方米
總建築面積:平方米
1.2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產權人,並向其負責,即向甲方負責。
1.3本酒店物業管理委託人甲方現委託乙方為本物業之物業管理受託人,以甲方之受託人的名義管理本物業,而乙方也同意接受委任,雙方同意依照本協議規定條款履行相關的權利與義務。
1.4凡遇到有在乙方受託期間對專案運作有重要影響或涉及較多客戶之事項,乙方須於事先徵得甲方同意或批准後,方可進行。
1.5本協議有效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本物業的廣告媒體中,使用乙方的名稱及標識(包括文字和圖案),宣告本物業由乙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惟甲方此項權利須嚴格限於乙方為本物業提供本物業管理期限內行使,否則乙方將追討任何非授權使用乙方或其相關機構名稱或標識之行為的法律責任的權利,及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1.6資料保密
乙方不可於本協議期間或期滿後向第三者公開因被甲方作此委託而獲得關於甲方或任何使用者之經營及其它商業資料,除非此公開是獲得甲方或是在履行本協議項下乙方之職權所需。
1.7分包
乙方應有權在事先知會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分包部分本物業專業管理工作內容給予分包商或其它公司。但乙方不得將本業務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由於分包商造成的失誤,乙方承擔相應責任。
1.8本協議內之標題只是為方便閱讀而寫,並不影響本協議之結構和含義。
第二條、註釋:
除協議內容或文義需要另外解釋外,下列用語將具有如下意義:
2.1“產權單位”指甲方。
2.2“物業管理受託人”指乙方。
2.3“本物業”指本專案之整體,包括賓館、停車場及甲方書面同意的公共建築及場地。
2.4“客戶”指本物業的全體使用人。
2.5“預算”指每年由乙方編制之本物業管理的財務預算;甲方在協議執行期內對本專案之使用合理性進行監督。
2.6“本物業管理費”指按照乙方測算並經雙方認定的收費標準。
2.7“管理公司”指經由乙方辦理工商登記註冊的本物業管理公司,專職管理本物業的日常辦事機構。
2.8“本協議”指本物業管理委託協議。
2.9“公共裝置”指本物業內消防系統、保安系統、空調系統、電信系統、電氣系統、電力系統、給排水系統等。
第三條、委託管理內容:
3.1本物業建築本體及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包括但不僅限於: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或基礎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裝置機房、場區。
3.2本物業建築本體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包括但不僅限於: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幹線、供水裝置、配電系統、建築內消防設施裝置、供水系統、
保安監控系統、電力系統、衛星電視系統、電話系統、電信系統等系統。3.3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於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共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包括但不僅限於: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停車場等設施。
3.4本物業規劃紅線內配套服務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包括但不僅限於:公共道路、商業廣告網點等設施。
3.5公用綠地、花木、建築小品等的養護與管理。
3.6本物業公共環境的清潔衛生、生活垃圾的收集與清運。
包括但不限於:公共場地、公共場所、房屋建築物公用部位等。
3.7本物業區域內交通、車輛的行駛及停泊。
3.8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維持本物業內公共秩序。包括區域內的安全監控、巡視、消防管理、門崗執勤。
3.9配合專案開展甲方實施的各項活動。
3.10負責向本物業之受益人收取或代收下列費用:
(1)本物業管理服務費;
(2)能源耗用費(包括水、電、燃氣等);
3.11甲方單位面積內自用部位、自用設施及裝置的維修、養護,在甲方提出委託時,乙方應接受委託併合理收費。
3.12本物業內的空置面積部分的維護與管理。
3.13本物業內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整理與保管。
3.14其它委託管理
(1)協調甲方與物業使用人處理工程的質量問題;
(2)協調甲方所聘的施工隊或承包公司處理房屋在交付使用後遺漏的工程問題;
(3)處理所有對於本物業管理的投訴及維修申請。
3.15有關甲方委託的其他服務專案。
第四條、委託管理期限:
4.1本協議的委託期限暫為年,即由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
4.2本協議屆滿時,如甲、乙雙方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可延長期限。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如果有意延長期限,應在本協議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另一方發出延長本協議期限的書面意向,雙方應在本協議屆滿前達成延長期限的'書面協議。否則本協議在期限屆滿時終止。
4.3協議期滿時,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物業管理招投標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管理權,但根據法規政策或主管部門規定並取消投標資格或優先管理資格的除外。
第五條、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5.1甲方的權力、義務:
(1)監督乙方在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執行情況。
(2)審定乙方擬定的本物業管理制度。
(3)審定乙方本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4)委託乙方對本專案使用人按照甲方要求進行針對性服務與管理。
(5)如本物業建築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對房屋質量負全部維修責任,如委託乙方返修,由甲方負責支付全部費用。
(6)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向乙方提供合理面積辦公用房(具體面積見本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物業的管理用房,並提供相應基本的辦公條件及設施。
(7)負責收集、整理本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並於本協議生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乙方移交。
(8)協調、處理本協議生效前發生的本物業管理遺漏問題。
(9)協助、配合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工作,支援乙方為保障良好物業管理而進行的必要措施。
5.2乙方權力、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約定,結合專案實際情況,制訂本物業管理制度。
(2)可選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業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第三者。
(3)為本物業管理部門編制合理的人事組織架構,並保證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的質量。
(4)制定本物業管理公司各部門之間的配合協調程式與各崗位職責。
(5)招聘本物業管理公司各崗位員工。負責培訓各崗位員工有關本物業管理的專業技術,包括禮儀、禮貌、行為規範、業務訓練等。
(6)制定一切有關日常本物業管理所需的檔案與表格,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等。
(7)負責編制房屋、附屬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裝置、綠化等的年度維修養護計劃方案和大中修方案,經甲方書面同意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8)負責編制本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資金使用計劃及決算報告,供甲方審批。
(9)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全部工程圖紙、管理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或影印件,以備需要時查驗,並應在本協議終止或解除時返還甲方或移交給繼任的物業管理公司。
第六條、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6.1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按照乙方測算並經雙方認定的收費標準收取。
6.2本專案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為元/月.建築平米。
6.3空置面積管理費:甲方按乙方所定收費標準全額支付乙方空置面積部分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6.4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市政公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小修、養護費用和公共綠地養護費用由乙方承擔,其中中修以上專案費用由甲方承擔。
6.5在本協議期限內,如與政府價格政策變動,協議中規定的收費標準按照政府新出價格進行調整。
第七條、物業服務質量承諾:
乙方參照本專案所在地區同類項目政府頒佈之最高等級並結合本專案實際情況,向甲方和物業使用人提供與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相匹配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八條、管理費用的運作模式:
8.1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本物業管理實行包乾制。
8.2在乙方提前向甲方作出專案預支酬金支出書面知會時,甲方未能及時回覆,給乙方在物業管理過程中造成不利影響或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8.3在本專案正常管理期間,甲方應按所定標準繳納費用,乙方按預算執行支出,接受甲方的監督。
8.4乙方每半年向甲方提交一次物業管理執行成本及費用支出報表,並接受甲方的監督。
第九條、保險:
本物業的全部保險應向當地的、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登記的保險公司投保,其投保的險種、保險金額等均按中國保險公司的有關規定和本物業實際情況辦理。本物業在正常使用管理期內,乙方負責購買本物業所需投保的保險,此項費用從物業管理服務費中列支。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甲乙雙方任一方未按協議約定事項執行的,給對方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均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0.2在物業管理中,由於甲乙雙方任一方過錯,給物業使用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過錯方應負責進行賠償。
10.3由於甲乙雙方任一方之過錯,造成存放於此方的管理檔案、檔案、財務資料等的遺失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過錯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10.4由於甲乙雙方任一方存在違法行為,致使對方解除協議的,違法方賠償因此所遭受的實際經濟損失。
10.5甲方須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協議之規定承擔保修責任。若甲方不予承擔,乙方發出限期修改的書面通知,在通知期限屆滿甲方仍未予答覆,且情況緊急,則乙方可以代為保修,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甲方承擔,並按乙方要求及時足額補償乙方。
10.6甲方在乙方接管物業時,若不能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提供必要技術檔案資料,因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10.7甲乙雙方任一方無故解除協議,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解除協議方應賠償對方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協議的終止:
1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一方終止協議:
(1)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協議所列明的責任,在收到甲方通知後一個月內,仍不採取合理的補救措施,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甲方無須對乙方、乙方委派人員在內的任何人做出賠償或承擔法律責任。同時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因未能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管理責任而使甲方受到地直接損失;
(2)乙方未能按協議條款中所列收到本物業空置面積管理費時,有權給予甲方提前一個月的書面通知後提前解除本協議,而無須對包括甲方在內的任何人做出賠償或承擔法律責任。乙方有權對應收而未收的本物業空置面積管理費向甲方追討
11.2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可以充足理由,於提前一個月給予對方書面通知後終止本協議。在發出及收到終止通知後的一個月期間,甲、乙雙方仍需履行承擔的權利與義務,就協議解除事宜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均不需要向對方作出賠償或承擔法律責任。
11.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協議終止、解除與交接手續:
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前15日工作日內,乙方應積極騰退物業管理用房,並與繼任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友好交接工作,不得有任何妨礙繼任物業管理公司正常物業管理的行為。
物業管理協議終止日,乙方需提交物品及檔案材料交接清單,並向繼任物業管理公司移交管理期間的各類檔案資料、甲方提供的相關物資以及乙方受託擔任物業管理
公司期間利用甲方資金購買的財產。
物業管理協議終止或解除之日起5日內,乙方應與甲方和繼任的物業管理公司核對所有財務帳冊,並將剩餘物業管理費用轉交給繼任的物業管理公司。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13.1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13.2通知
送達或給予的通知必須用中文書寫,通知可以專人送達或以預先繳付的郵遞方式或以電傳方式送達。
13.3完整合約
本協議己包含當事人之協議,並推翻所有先前協議當事人之間關於管理本物業的協議或溝通。若本協議任一條文在法律上成為無效、非法或不能執行,本協議其餘的條文之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執行性並不因此而受損。
13.4雙方可對本協議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由甲、乙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3.5本協議之附件均為協議有效組成部分;本協議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有關編制、審定和登記本協議之法律及其他費用,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
13.6因房屋建築質量、裝置設施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達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由甲方承擔責任並作善後處理,產生的質量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主管部門的鑑定為準。
13.7爭議的解決
凡因在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透過協商不能解決時,提請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如果調解不能解決,各方同意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8修改協議
本協議之一切條文,必須經過協議當事人共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做出修改、刪減或增加。經修改之後協議須經雙方簽署後方為有效。
13.9本協議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協議無法執行時,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13.10本協議共10頁,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