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模板

2018最新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模板

  核心內容:一份標準的工廠產品購銷合同內容必須是完整的,所包含的條款應該是面面俱到的,不僅僅只是包含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技術標準等基本情況,還應該包含有產品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違約責任等條款。接下來為您詳細介紹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主要條款。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的主要條款

  一、產品名稱、品種、規格等

  1、產品名稱,是指工礦產品的種類。工礦產品可分為許多種類,如按照工業部門可分為機械工業品、冶金工業品、紡織工業品等;同一工業部門的產品,按其經濟用途相同,實際作用不同,可分為若干大類,如機械工業產品可分為金屬切削機床、礦山裝置、冶金裝置、石油裝置等;冶金工業產品又分為生鐵、鋼錠、鋼材等。

  同一大類產品,按其具體效能和具體用途又可分為小類,如金屬切削機床可分為銑床、車床、刨床、鑽床、磨床等;鋼材可分為大型型鋼、中型型鋼、小型型鋼、重軌、輕軌等。

  各部門大類產品,又分有細目,如銑床又具體分為龍門銑床、仿形銑床、立式銑床、臥式銑床、萬能銑床等;大型型鋼又具體分為圓鋼、方鋼、角鋼、鋼、線材、三角鋼、六角鋼、八角鋼、工字鋼、扁鋼、t字鋼、z字鋼等。為此,在簽訂合同時,必須按照部門產品大類產品和明細分類具體填寫。

  2、產品規格,是指同一產品不同度量的標準。由於各種產品的性質、效能、成分、結構和作用的不同,規格也不一樣,如圓鋼產品有直徑為5釐米、10釐米等不同直徑的圓鋼;水泥產品,有500號、800號等不同型號的水泥;白酒,有38度、45度、65度的白酒等等。

  在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中,產品的規格、型號、等級、花色、是否是成套裝置產品等,必須寫得明確、具體、清楚。

  二、產品的技術標準(含質量標準)

  1、產品的技術標準是指國家法律、政策對工礦產品質量、檢驗方法、包裝、運輸等技術要求的統一規定。

  產品技術標準,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按國家強制性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而有其他標準的,按其他標準執行;沒有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按雙方協商的標準執行。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供需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2、合同要明確規定供方對產品質量負責的條件和期限。

  對成套產品,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

  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者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

  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合同中應註明採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

  有些產品在商定技術條件後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為檢驗依據。

  3、供方交貨時,應將產品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和雙方商定的必要技術資料隨同產品或運單交需方據以驗收。

  三、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

  產品數量,由供需雙方協商簽訂。產品數量包括產品總量和分批交貨的數量。

  產品數量的計量,按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主管部門規定的計量方法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商定。

  對某些產品,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寫明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沒有主管部門規定的由當事人商定)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

  對機電裝置,必要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

  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範圍,並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四、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1、產品的包裝有兩種含義:一種是指盛產品的容器,通常稱為包裝用品或包裝物,如箱、桶、筐、袋、瓶、盒等;另一種是指包紮產品的操作過程。因此,包裝質量既指包裝物的材料,又指包裝操作的好壞。

  包裝分為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兩類:運輸包裝稱為大包裝,其作用是保護產品。銷售包裝又稱小包裝,即與消費者見面的包裝,其作用在於維護產品質量,減少產品損耗,同時也美化產品,有利於銷售。

  2、運輸包裝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規定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有關標準的,可按承運、託運雙方商定的標準執行,並在合同中加以註明。有特殊要求或採用包裝代用品的,應徵得運輸部門的同意,也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運輸包裝上的標記由供方印製(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產品在包裝時,必須附著有裝箱清單。

  3、產品的包裝物,一般由供方負責供應,國家規定由需方供應包裝物的某些產品,可由需方供應,除此以外,應由供方負責包裝。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裝物,應按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的包裝物回收辦法執行;有關主管部門沒有規定的,由供需雙方按實際需要商定包裝物回收協議,並作為合同附件。

  五、產品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產品一般應由供方實行送貨或代運。送貨是由供貨單位將產品(商品)送到需方指定地點。實行送貨的產品,國家主管部門規定有送貨辦法的,按規定的辦法執行;沒有規定送貨辦法的,按供需雙方協議執行。代運,是由供貨單位根據合同的決定,將產品委託運輸部門發運到需方指定地點交貨。實行代運的產品,由供方代辦運輸,供方應充分考慮需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某些實行送貨或代運的產品,必須由需方派人押運或者由有關主管部門簽發裝運證明的',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送貨、代運確有困難,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產品,經供需雙方商定,也可以由需方自提。自提,是由需方委派或委託他人到供貨單位,憑合同提貨。實行自提的產品,由需方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自提自運。

  2、需方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編報月度要車(船)計劃。遲於上述期限,供需雙方應當立即另行協商處理。

  產品(商品)的運輸方式主要有:鐵路運輸、水路運輸、公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等。從運輸工具來說,有火車運輸、船舶運輸、汽車運輸、飛機運輸及現代化的管道運輸等。採用何種方式,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六、交(提)貨單位或接(提)貨人

  七、交(提)貨期限

  交(提)貨期限一般分為一次交付和分期交付兩種。無論採用哪一種方式交貨,必須在合同中寫明交付的時間和地點。

  1、合同中,產品交(提)貨期限,應寫明月份。有條件的和有季節性的產品,要規定更具體的交貨期限(如旬、日等);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按季度規定交貨期限。屬於年度分配指標的訂貨,必須在本年度內商定具體的交貨期限,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跨年度供貨;生產週期超過一年的大型專業裝置和試製產品,可以由供需雙方商定交貨期限。不得簽訂沒有交貨期限的合同。

  2、規定送貨和代運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供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的日期為準(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者除外);合同規定需方自提的產品,以供方按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供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需方以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提)貨日期早於或遲於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提)貨。

  八、產品的驗收方法

  驗收方法是指需方收到供方的產品(商品)時,對數量和質量的檢驗方法。對於驗收地點、方法、標準,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供方必須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對產品的質量和包裝質量負責,提供據以驗收的必要的技術資料和實樣。

  產品的質量驗收、檢疫方法,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九、產品的價格

  合同中產品的價格,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訂價的以外,由當事人協商議定。

  如果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的,可以由供需雙方協商暫定價格,並在合同中註明:“按供需雙方最後商定的價格(或物價主管部門批准的價格)結算,多退少補”。

  外銷轉內銷的工礦產品價格,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十、結算方式、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帳號、結算單位

  1、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他費用的結算,應當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結算方式和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合同中應明確結算方式和雙方的開戶銀行、帳號及帳戶的名稱。

  用託收承付方式的,合同中應當註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款(付款)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收、付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託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大型裝置定貨的付款辦法,按照財政部、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2、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開戶銀行、帳戶名稱和帳號進行轉帳結算。

  十一、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明確規定違約責任和違約責任的計算標準。

  十二、當事人協商的其他事項

  工礦產品購銷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承辦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產品分配單或調撥通知單只是簽訂合同的依據,不能代替合同。

  當事人委託其它單位代訂合同時,必須出具委託證明,並明確代理許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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