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簽訂購銷合同

怎麼簽訂購銷合同

  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九條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簽訂購銷合同應有以下內容:

  1、產品的名稱必須明確,使用地區習慣名稱時,雙方要意見一致。

  2、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要清楚準確,對有的產品,在簽訂合同時,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明確規定合理耗損,超欠幅度和正負尾差等。

  3、產品的種類、等級和質量,有國家標準的,按國家標準執行;無國家標準有部頒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無上述標準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對某些幹、鮮、活產品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疫後方可交易。

  4、產品的包裝標準,按國家或專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由承運方與託運方協商確定,包裝物的供應由雙方當事人商定。5、產品的價格,按照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價格簽訂。國家允許自主定價或議價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

  6、交貨期限和地點,要根據產品的生產週期、收穫季節、交換能力明確規定。特別是對易黴爛變質、易碎產品及鮮活產品,供需雙方則更要有明確的規定,可協商推遲或提前交貨日期。

  7、交(提)貨方式,可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確定。

  8、交(提)貨日期的計算。凡送貨和代運的,以發貨時運輸部門郵戳記準;實行提貨的',以供方通知的提貨日期為限。

  9、要明確規定貸款的結算方式和時間。

  10、要對產品驗收的地點及辦法做出明確的規定。

  11、違約責任的規定要明確,發生違約時處理。

  12、還要有當事人協商同意的其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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