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顯演藝器材租賃合同

明顯演藝器材租賃合同

  承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單位名稱:負責人

  地 址:

  聯絡人:

  電 話:

  出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單位名稱:淄博市張店區崇文演藝工程部

  法定代表人:房崇文

  地 址:淄博市張店區華光路65-10號

  電 話:

  因甲方演出需求,租用乙方演出器材裝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裝置概況

  裝置的名稱見附表

  租賃用途:演出所用。

  使用時間:2011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租賃期限共計: 天。使用的場次由甲方自主安排。

  第二條:租賃裝置的運輸與操作。等其他費用

  1.租賃裝置的進退場除錯安裝、操作由乙方承擔。

  2.租賃裝置的儲存倉庫的提供,裝置維護等工作人員的住宿(標準間即可)。餐費由甲方提供。

  3.租賃費用: 租賃期限共計: 天。每天租賃費: 合計租賃總費用: 。(不包含稅率)如果超過合同租賃時間,其費用按天計算(每天 元)

  第三條:租賃裝置的使用及規定

  1.合同期內,乙方裝置由甲方統一管理使用,甲方下達合理、合法的演出裝置使用任務,乙方應聽從指揮調遣,按甲方規定的時間、合同的標準、要求完成當日的演出場次。

  2.乙方應根據演出的'作息時間,合理安排裝置的維修保養(費用自負),確保演出正常使用。

  3.乙方操作手應遵守甲方的合理規定,由甲方自身原因造成乙方演出終止或者是終斷,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4.甲方應該配合乙方整理演出裝置搭建場地,提供裝置防雨帳篷、演出電源,演出期間確保電路暢通,不得有停電,缺相。欠壓等事故發生,造成。後果由甲方負責。

  第四條:安全與治安

  1.甲方必須確保演出場地周圍的安全保衛工作.因打架.鬥毆造成的裝置損壞由甲方完全負責。(由乙方造成的原因除外)。夜間值班,甲方須派1名保安人員協同乙方人員守好演出裝置。

  第五條:支付方式:

  合同簽訂當日,甲方支付乙方定金合同總額40%,餘額演出前當天結清。(不含稅金)乙方可根據甲方的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給於提供全額的發票( )。

  第六條:安全操作

  1.乙方在裝置安裝.拆卸過程中人員的安全元由乙方自行負責。

  2.乙方操作人員在合同演出過程中,對不安全因素有權提出,並可根據規定拒絕作業。

  第七條:租賃裝置的毀壞與丟失

  1.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時,對演出裝置損壞或丟失(人為因素或被盜除外),乙方負責維修或賠償責任。

  第八條:附加條款

  1. 乙方不能執行甲方規定的作息時間及乙方人為因素造成的停演.誤工,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乙方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2. 因甲方人員人為因素造成的停演、誤工、裝置損壞,乙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甲方並承擔相應的損失費用。

  3. 本著高度負責,長期合作的精神,乙方保證按合同約定的器材明細表及節目單進行演出,並保證舞臺堅固安全、音響演出效果。

  4. 乙方如有器材變動,應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並徵得甲方同意。

  5. 本合同履行中,雙方如有爭議,可協商解決。

  6. 本合同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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