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的合同

納稅擔保的合同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程式碼:

  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程式碼:

  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1、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範圍是:

  2、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為: 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元。

  3、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4、依據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6、納稅擔保人是在註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7、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後,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稅擔保人採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9、本納稅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併、分立等情況,並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並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稅擔保非經稅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稅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後生效。

  被擔保人: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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