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師函

解除二手房交易合同律師函

致:###先生

  **律師事務所受***先生(以下簡稱“委託人”)委託,代理其主張相關權益。現函告閣下如下事項:

  2015年6月8日,委託人與閣下籤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委託人將其所有的坐落於朝…………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出賣給閣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500萬元,其中定金人民幣10萬元於2015年6月9日前支付;剩餘價款分3次付清,分別為2015年6月15日支付人民幣190萬元、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人民幣200萬元、繳稅當日支付人民幣100萬元。 合同簽訂後,委託人按期向閣下交付了涉案房屋,然遲至今日,閣下仍未付清應在6月15日支付的190萬元。委託人多次向閣下索要購房款,閣下均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支付。

  委託人與閣下籤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附件二》第七條規定“買賣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若逾期履約,自逾期之日起違約方按成交價格的每日0.5‰向守約方支付逾期違約金。如遇稅、費調整還應賠償守約方多繳納的稅、費,合同繼續履行。自逾期之日起超過十五個工作日仍未履行,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買賣合同》。任一方違約造成《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解除,守約方可依據定金罰則或成交價格的20%向違約方索賠。違約方還應承擔守約方因本次交易所支付的居間等各項費用。”

  現委託人依據上述規定,要求解除其與閣下籤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其附件,解除通知自本律師函到達閣下之日起生效。同時委託人將按照約定沒收定金,並要求閣下承擔違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致使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

  為妥善解決糾紛,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同時也避免給閣下的聲譽帶來負面影響,請閣下自收到本函之日起7日內搬出涉案房屋、將涉案房屋原狀交付委託人並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如閣下不履行上述義務,本所將根據委託人的授權,透過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主張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屆時與訴訟有關的案件受理費、執行費、律師費、交通費、差旅費等均將由閣下承擔,以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望閣下慎重考慮。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

  二0**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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