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的格式
財產保險合同的格式
一、保險財產
保險財產指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財產及費用。
經被保險人特別申請,並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列物品及費用經專業人員或公估部門鑑定並確定價值後,亦可作為保險財產:
(一)金銀、珠寶、鑽石、玉器;
(二)古玩、古幣、古書、古畫;
(三)藝術作品、郵票;
(四)建築物上的廣告、天線、霓虹燈、太陽能裝置等;
(五)計算機資料及其製作、複製費用。
下列物品一律不得作為保險財產:
(一)爆炸物品;
(二)現鈔、有價證券、票據、檔案、檔案、帳冊、圖紙;
(三)動物、植物、農作物;
(四)行動式通訊裝置、電腦裝置、照相攝像器材及其他貴重物品;
(五)用於公共交通的'車輛。
二、責任範圍
在本保險期限內,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財產因以下列明的風險造成的直接物質損壞或滅失(以下簡稱“損失”),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
(二)爆炸,但不包括鍋爐爆炸;
(三)雷電;
(四)颶風、颱風、龍捲風;
(五)風暴、暴雨、洪水
但不包括正常水位變化、海水倒灌及水庫、運河、堤壩在正常水位線以下的排水和滲漏,亦不包括由於風暴、暴雨或洪水造成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蘆蓆、蓬布、茅草、油毛氈、塑膠膜或尼龍等作罩棚或覆蓋的保險財產的損失;
(六)冰雹;
(七)地崩、山崩、雪崩;
(八)火山爆發;
(九)地面下陷下沉,但不包括由於打樁、地下作業及挖掘作業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十)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十一)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於鏽蝕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二)地震、海嘯引起的損失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