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案例分析
銷售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銷售合同(交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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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義
1、“供方”指樂和琴弓坊;
2、“需方”指供方購買樂和琴弓坊產品或服務的具有法律行為資格的自然人或法人;
3、“銷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產品或服務的合同,所有合同自動包含本條款的所有條件。
二、 合同成立
1、 銷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以最早發生者為準)即成立: a、 需方以信件、傳真等方式接受供方報價時;
b、 供方書面或口頭接受,併產品裝運時。
2、 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時,必須服從本條款。本條款構成代理銷售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約束。
三、 定單、價格和付款
1、 所有有規定期限的書面報價在報價單規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頭報價或沒有規定期限的書面報價單的有效期,僅截至作出報價的當日24時為止。
2、 產品或服務的最終價格、付款條件和配在銷售合同內書明,所有
的價格均為福州fob價。
3、 除非供方已明確書明付款條件,否則產品或服務的全部貨款應在產品或服務實際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項付清前,供方有權暫停或取消交付產品或服務。對供方已交付的產品或服務,供方保留要求立即付款的權利。
四、 交付
1、供方應在交付期內將產品交付給需方指定的處於交付地點的指定人士。
2、指定人士、交付地點和交付期均應在銷售合同書明確指定,並經供方同意。
五、 產品的接受
產品送達交付地點並經指定人士簽收,或在無指定人士的情況下,供方可同意需方憑企業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權章收貨,產品的交付已告結束,即視為已獲需方接受。
六、 責任
1、供方出具的銷售印刷品、報價單、價格表、訂單確認書、發票或其它檔案和資料的打螢⑹樾椿蚱淥的錯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對此類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2、一方違約後,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給與賠償。
七、 管轄法律
本條款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與本條款有關的爭議應儘可能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無法經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八、 一般規定
除非雙方另有書面約定,銷售合同的修改或變更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經簽字或加蓋法定授權章確認後方能生效。
篇二:買賣合同風險轉移案例(一)
買賣合同的風險承擔,是指買賣過程中發生的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分配給當事人哪一方承擔。注意:這裡的風險指的是非因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是因為意外事故導致的貨物毀損、滅失。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風險承擔的規則是:
第一百四十二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舉例:甲乙二人買賣一臺電視,約定2007年11月22日由甲將電視機交付給乙,結果在交付之前的11月20日,甲所在的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大地震,甲家裡的房子因為年久失修倒塌,將電視砸壞,最後甲無法交付電視——這就是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甲自己承擔,因為標的物尚未交付。如果反過來,甲於22日按時交付,但是11月23日乙所在的地區發生地震,乙家的房子倒塌將電視砸壞,則電視被砸壞的風險是由乙承擔的,因為此時標的物已經交付了。
不過,這裡應該注意,以上舉例中的風險承擔只是一般規則,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就按照法律的另行規定和當事人的另行約定來辦。
第一百四十三條: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舉例:上述案例中,如果乙在21號給甲打電話稱自己正在外地出差,22號無法及時返回接收電視機,之後在23號甲所在的地區發生地震,電視機被砸壞;則此時電視機毀損滅失的風險應該由乙承擔,因為乙違反了約定,應該從違反約定之日(也就是22號)起承擔風險,即使電視機並沒有實際交付,但風險責任的承擔也是跟甲也無關的。
第一百四十四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舉例:宏大公司將一批服裝交給平安運輸公司進行運輸,目的地是A地。在運輸途中,平安運輸公司接到宏大公司的通知,說別往A地運了,直接運到B地交給盛遠公司就可以了——這就屬於出賣人(宏大公司)出賣交由承運人(平安運輸公司)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風險應該自買賣合同成立時起(也就是宏大公司和盛遠公司關於買賣服裝的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盛遠公司)承擔。
篇三:合同法舉例
舉例
甲有一幢房子欲出售,6月1日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價格為20萬元,6月2日與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格為25萬元,6月3日與丁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格為27萬元,6月4日與戊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價格為30萬元。問:甲應履行哪一份合同?
?
? 由甲自由決定。
舉例
? 甲公司要運送一批貨物給收貨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電話聯絡並委託某汽車公司運輸。汽車運輸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機劉某駕駛。運輸過程中,因劉某的過失發生交通事故,致貨物受損。乙公司因未能及時收到貨物而發生損失。乙公司應向誰要求承擔損失?(甲公司、丙、劉某、汽車運輸公司)
舉例
? 甲、乙為兄弟,甲借乙人民幣1萬元,約定年息800元。問:甲、乙的借款合同是:
?
?
?
? A.有償合同 B.無償合同 C.單務合同 D雙務合同
例:我有位於市中心140平米房屋一幢,願以低於市場價20萬元出售,你是否願買?
舉例
? 顧客甲在逛商場時看到一時裝,上前訊問售貨員乙:”這件時裝多少錢可以賣?”乙即問:“你出多少錢買?”甲回答說“400元,你賣不賣?”乙應聲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賣!”
舉例
? 2001年3月1號,某超市想要購進一批毛巾,於是向幾家毛巾廠發出電報,稱:本超市欲購進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請附圖樣與說明,我商場將派人前往洽談購買事宜。於是有幾家毛巾廠都回電,稱自己滿足該超市的要求並且附上了圖樣與說明。其中一家毛巾廠甲廠寄送了圖樣和說明後,又送了100條毛巾到該超市,超市看貨後不滿意,於是決定不購買甲廠的毛巾。甲廠認為超市發出的是要約,他送毛巾的行為是承諾,合同因為承諾而生效。超市拒絕購買是違約行為,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而超市認為他的發出電報行為是一種要約邀請而不是要約,超市不受該行為約束。
3月7日甲學校向乙書店發出購買1000冊學生用圖書的要約信函,信件中指出,如果書店同意學校的'要約,可儘快將圖書發出。信件在
四天後到達該書店。但3月10日,由於學校收到駐地某軍隊捐贈的2000冊圖書,決定不再購買其他圖書了,就立即透過電報向乙書店表示撤回要約。但由於電報在途中受到意外事故的阻隔,3月12日才到達書店。此時書店不僅已經將承諾信件發出而且已經將圖書運出。書店立即將此情況通知了學校,學校認為自己已經透過電報表示對先前作出的要約的否定,至於電報延遲完全是由於學校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因此書店的行為應當自己負責。書店不服,告到了法院。
分析:本案是本關於要約的生效時間問題
案例中3月12日學校的要約到達書店,按照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故此時該要約就已經生效。對於生效的要約,要約人不能撤回,也不能隨便取消該要約。雖然事實上,學校已經透過電報撤回該要約,但因電報沒有及時到達受要約人,不能使受要約人及時瞭解這一情況而不能產生效力。因此,學校的要約是已經生效的要約。加之,學校的要約表明書店在表示承諾的同時開始履行合同,書店已經在要約生效後作出了承諾並進一步透過行為表明了自己的承諾,因此,書店的承諾是對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的有效承諾,因此雙方的合同關係已經成立,學校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
某公司準備建一棟辦公大樓,於7月5日向某建築公司發出一份書面要約,並在要約中宣告:“本要約中所規定的價格和其他條件在8月31日之內前有效。”但由於公司財政發生變化,公司認為原來對辦公大樓的預算應該取消,於是又於當月的18日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而此時建築公司正積極為履行合同作準備,接到通知後,經研究認為,如果該公司撤銷要約將給本公司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於19日發出承諾的通知,並明確表示不同意其撤銷要約。該公司對之卻採取置之不理的態度。無奈建築公司訴至法院。
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合同的要約可以撤銷,但要約不能隨便撤銷,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本案就是關於不可撤銷的要約的問題。該案中,被告在要約中的宣告已經表明,要約的承諾期限為8月31日之前,因此該要約構成一個不可撤銷的要約。所以在8月31日之前,建築公司有權作出接受要約的承諾或者拒絕要約的表示,一旦建築公司作出承諾,雙方的合同就成立,雙方應當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內容。在本案中,建築公司的承諾是有效的,根據合同法第25、26條的規定,承諾到達被告時合同成立。因此,雙方存在合同關係,被告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繼續履行,否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舉例
? 2003年5月2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由乙公司承租甲公司所有的商務館一樓營業用房150平方米,二、三、四樓辦公用房1800平方米,並在《房屋租賃協議》第5條中寫明:“乙方(即乙公司)若在2005年底之前購買上述房產,辦公用房(二、三、四層)按每平方米2800元計價,一樓150平方米營業用房按每平方米8600元計價。” 2005年2月18日甲公司致函乙公司,稱《房屋租賃協議》第5條系其向乙公司發出的出售商務館的要約,現宣告撤銷該要約。2005年3月18日乙公司致函甲公司,要求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協議》,並明確表達了欲以28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商務館二、三、四層和以8600元/平方米的價格購買一樓150平方米營業用房的意思。但甲公司認為,《房屋租賃協議》第5條要約已經撤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拒絕將房屋按上述價格賣給乙公司。
? 甲建築公司向乙、丙水泥廠各發一函,均稱:“急需1000號水泥1000噸,價格300元每噸,貨到付款。”乙水泥廠收到函後即傳真給甲:“函收到,即日發出。”丙水泥廠收到函後未回函,但當即組織車隊運輸1000號水泥1000噸,給甲送去。問:甲與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 設上例中如果乙收到函後回函:“同意發貨,款到交貨。”甲收到回函後立即匯去30萬元至乙帳戶。問:乙回函是什麼性質?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為什麼?
設上例中乙當即回函:“同意發貨,價300.01元每噸。”問:“乙之函是否為新要約? 設上例中甲收到乙的回函,發來傳真拒絕,合同能否成立?設如果甲收到後未予回覆,甲、乙合同是否成立?若成立,價格多少? ? ?
【討論案例】
小張欲租一商城櫃檯,與商城經理王某先口頭約定:月租金3000元,並商定第二天一早交付訂金2000元並籤合同。第二天籤合同時,由於王某有急事,催促小張快點。小張被催著急,沒有看清就簽了字。
待拿回家後才發現不對,原口頭約定月租金3000元在合同書中變成了4000元。十分氣憤,但已簽了字,於是將合同撕毀。第二天,又找到王某,慌稱要看合同但未帶,騙出合同書後將其撕毀。隨後向法院起訴,要求商城退回訂金,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案例:
原告:敖明水泥廠(以下簡稱水泥廠)
被告:建新機電公司(以下簡稱建新公司)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2004年4月15日,因生產、經營需要,建新公司委託偉明建材商行的經理李志新(個體經營)到水泥廠聯絡購買水泥事宜,建新公司總經理王志親自填寫了授權委託書2份,授權範圍是“以建新公司的名義為建新公司購買水泥200噸”。同時,王志新交給李志新蓋有建新公司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書2份,要李志新“見機行事”。
李志新到水泥廠購買了水泥200噸,以鐵路貨運的方式運抵建新公司,建新公司驗貨後,於2004年4月26日向水泥廠支付了全部貨款,2004年6月1日,水泥廠派人到建新公司索要水泥款,建新公司稱其已於2004年4月26日向水泥廠支付了全部貨款,水泥廠來人則稱建新公司只支付了第一次所購水泥的水泥款,第二次貨款尚未支付,建新公司則稱自己只從水泥廠購買了一次水泥,從未買過第二次,水泥廠催款人員拿出李志新與水泥廠簽訂的購銷水泥合同讓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