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購買銷售合同10篇

農機購買銷售合同10篇

  篇一:農機購銷合同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所購農機的基本情況、產地、品牌、數量、單價、總價值。

  第二條 第件農機應符合產品質量中明示的執行標準,或不低於樣品同等質量。

  第三條 驗收:對於農機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與約定不符或者其他質量問題的,乙方可在交貨後月內提出異議,異議經核實後,甲方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乙方在上述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農機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符合約定。

  第四條 付款方式、時間及運費

  簽訂合同後,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預付款,貨到後將其他欠

  款一次性付給甲方。

  運費由()方負責。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違約責任:農機經專業的機構檢測,不符合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甲方應無條件退換,賠償乙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二、 乙方違約責任:乙方遲延付款的,每月應向甲方付遲延支付款3%的違約金。

  第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效力相同。

  第八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地址:

  負責人: 負責人: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電話:

  開戶行:

  賬號:電話: 開戶行: 賬號:

  蓋章日期:蓋章日期:

  篇二:農業機械購銷合同書示範文字

  甲方(銷售方):乙方(購買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證影印件和縣級農機管理部門簽發的《農機購置補貼協議》購買補貼農機具。

  第二條 標的情況:

  第三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簽訂地為 :

  實際交貨地(即履行地)為:

  交貨時間: 年 月 日

  第四條 貨物付款方式、付款金額及付款時間:

  第五條 貨物運輸方式及費用:

  由甲方負責將貨物運輸至 ,運費經雙方協商由 方承擔 %。

  乙方要求將貨物運送至交貨地點以外地區的,增加的運費部分由乙方按實際發生額承擔。

  第六條 驗收交貨:

  甲乙雙方在交貨時,應當場進行試機、驗收。

  貨物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以隨機所附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及生產企業有關質量保證、技術資料明示的內容為標準。

  甲方在交付貨物時,應當同時交付隨機所附的工具、附件和備件。

  第七條 相關資料交接:

  甲方在交付貨物時,應當同時提供三包憑證,明示農機三包

  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告知質量投訴受理部門和聯絡電話。同時提供隨機所附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他隨附檔案資料,並在一週內向乙方出具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購貨發票。

  第八條 甲方在試機交貨時,應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操作技能、維修保養及安全注意事項等技術培訓。

  第九條 乙方對甲方所交付貨物的質量、價格、配置等有異議的,應在交付貨物時現場提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有關部門反映,及時調解處理。貨物交付後,視為雙方認可,買賣行為完成。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時間交貨,每延遲一天,承擔合同總價款 %的違約金。

  (二)乙方未能按合同約定付款,每延遲一天,承擔合同總價款 %的違約金。

  (三)甲方沒有按照《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發行三包服務責任的,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責任免除:

  (一)因天災害等不可搞力原因導致甲方不能及時交貨的,甲方不承擔因此造成的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

  (二)在三包有效期內,確定因乙方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或使用說明書明示不得改裝、拆卸而自行改裝、

  拆卸,造成農機效能改變或損壞的,甲方不承擔三包責任。

  (三)非因產品質量原因發生其他人為損壞的,或因擅自使用非甲方授權或同意的裝置、零配件導致農機故障的,甲方不承擔三包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本協議一經簽訂生效,雙方應嚴格履行。如需變更或解除,須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局面變更或解除協議後,本合同作廢。

  第十三條 本合同在發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相關部門反映或投訴,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訴訟。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購置補貼政策以外購買(銷售)農業機械參照此合同簽訂。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經辦人: 經辦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 年月 日

  篇三:農機購銷合同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所購農機的基本情況、產地、品牌、數量、單價、總價值。

  第二條 第件農機應符合產品質量中明示的執行標準,或不低於樣品同等質量。

  第三條 驗收:對於農機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與約定不符或者其他質量問題的,乙方可在交貨後月內提出異議,異議經核實後,甲方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乙方在上述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農機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符合約定。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

  簽訂合同時,甲方指定委託扣款帳號

  帳戶名稱:

  帳 號:

  開戶行: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違約責任:農機經專業的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合同約定質量標準的,甲方應無條件退換,賠償乙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二、 乙方違約責任:乙方遲延付款的,每月應向甲方付遲延支付款3%的違約金。

  第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效力相同。

  第八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四:農機銷售合同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相關的法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標的物的種類、規格及單價

  第二條 標的物質量標準:

  產品實施國家規定的“三包”服務。

  標的物包裝和標籤內容應符合相關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標的物交付方式、地點、費用承擔及期限 標的物按下列第種方式交付

  1、甲方負責發貨 2、乙方自行提貨3、乙方委託提貨

  具體如下:乙方自行出車到甲方制定貨場提貨,費用由乙方自付。標的物交付時,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由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標的物質量合格報告或證明原件或影印件,乙方檢驗合格後方可提貨。 第四條驗收及提出異議的時間

  1、乙方應在收到甲方貨物之日起 2、乙方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經過檢驗,乙方如發現甲方所交產品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應一方面妥善保管,另一方面在收到甲方貨物之日起10日內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並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的那部分貨款。

  (2)如乙方未按上述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視為甲方所交產品符合合同規定。 (3)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書面異議後,應在7天內予以答覆並做出處理,否則,視為預設乙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五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按以下方式付款:

  次結:每次購貨結算的,乙方可採取電匯、承兌匯票、支票、現金等方式付款,甲方必須在款項到達指定賬戶之日其3日內交貨。 第六條 合作約定

  甲、乙雙方為批零關係:甲方與乙方的合作關係為供貨與購貨關係,乙方有權就同類產品向其他經銷商購貨。 第七條違約責任

  1、標的物經驗收不符合第一條和第四條要求的。乙方有權要求補足、換貨或脫貨。

  2、標的物不符合第二條質量標準的,乙方有權要求退貨,並要求賠償損失。 3、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價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價款對方支付違約金。

  4、甲方提前交貨的,乙方接貨後,仍可按合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甲方逾期交貨的,應在發貨前與乙方協商,乙方仍需要的,甲方應照數補交,並承擔逾期交貨責任:乙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後3天內通知甲方,辦理接觸合同手續。乙方逾期不提出,視為同意發貨。

  5、乙方自提產品,如果未按甲方通知日期或合同規定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款總值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實際交付的代為報告、保養的費用。 6、其他:

  乙方有義務維護所經銷的桂豐品牌農機的商業信譽,採取必要措施保證標的物的質量,在銷售中不得參雜使假,不得透過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手段銷售,否則,因乙方責任導致被國際機關處罰的,由乙方自己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通知

  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書面形式,可採用傳真、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 第九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後,允許延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於承擔責任。 第十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正義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節:協商或調節不成的,可按下列方式解決:

  1、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其生效。合同有效期為2年。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法定代表人日期

  篇五:購置農業機械購銷合同書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農業機械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證影印件購買農機具。 第二條 買賣購了置農業機械:

  第三條 履行期間、地點和方式本合同簽訂地為 :

  實際交貨地(即履行地)為: 交貨時間:2012年月日

  第四條 貨物付款方式、金額及時間 付款方式 貨到付款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驗收交貨

  甲乙雙方在交貨時,應當場進行試機、驗收。貨物質量標準及驗

  收標準,以隨機所附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及生產企業有關質量保證、技術資料明示的內容為標準。 甲方在交付貨物時,應當同時交付隨機所附的工具、附件和備件。

  第六條 相關資料交接 甲方在交付貨物時,應當同時提供三包憑證,明示農機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告知質量投訴受理部門和聯絡電話。同時提供隨機所附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他隨附檔案資料,並在一週內向乙方出具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購貨發票。

  第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相關部門反映或投訴,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經辦人:經辦人: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 2012年 月 日

  篇六:農機購銷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

  合同。

  第一條 所購農機的基本情況。數量、單價、總價值。

  第二條 農機應符合產品質量中明示的執行標準,或不低於樣品同等

  質量。

  第三條 驗收:對於農機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與約定不符或者其

  他質量問題的,乙方可在交貨後1月內提出異議,異議經核實

  後,甲方應無條件補足或換貨,乙方在上述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

  為農機產品的規格、型號、數量符合約定。

  第四條 付款方式及時間

  簽訂合同時,乙方先支付總金額的30%,待收貨時確認貨物沒問題後

  支付剩餘貨

  款。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 甲方違約責任:農機經專業的機構檢測,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合

  同約定質量標準的,甲方應無條件退換,賠償乙方由此受到的損失。

  二、 乙方違約責任:乙方遲延付款的,每月應向甲方付遲延支付款

  3%的違約金。

  第六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效力相同。 第

  八條 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

  字:方籤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篇七:農機購銷合同書

  甲方(銷售方):興仁縣欣穎農機科技綜合服務部 乙方(購買方):興仁縣典母特優薏仁米農民專業合作社 甲乙雙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就微耕機的'品牌、型號、數量合同如下:

  一、乙方購買型號為1WG6.3-135FC-Z(發動機為凱馬動力)。數量10臺,每臺單價含稅費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10臺共計人民幣肆萬伍仟元整(¥4500.00元)。

  二、甲方出售的微耕機、品牌、質量按生產廠家標準執行,隨機具按廠規配備齊全。(乙方自行提貨當面清點後交付)。

  三、甲方開具發票後,提供農機補貼資訊,補貼由乙方自行辦理,國家補貼的金額歸乙方所得。

  四、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當地的法律機關仲裁。

  五、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興仁縣欣穎農機科 乙方:興仁縣典母特優薏仁

  技綜合服務部 米農民專業合作社 賬號:6228930001153593581 法人代表簽字: 開戶行:興仁農商行東湖支行 電話:15985493143 代理人簽字:

  電話:15870393128

  簽訂時間:2015年11月25日

  篇八:購置農業機械購銷合同書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證影印件購買農用車。

  第二條 買賣購置農用車:

  第三條 履行期間、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簽訂地為 :

  實際交貨地(即履行地)為:

  交貨時間: 年月日

  第四條 貨物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 驗收交貨

  甲乙雙方在交貨時,應當場進行試機、驗收。貨物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以隨機所附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及生產企業有關質量保證、技術資料明示的內容為標準。 甲方在交付貨物時,應當同時交付隨機所附的工具、附件和備件。

  第六條 相關資料交接 甲方在交付貨物時,應當同時提供三

  包憑證,明示農機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告知質量投訴受理部門和聯絡電話。同時提供隨機所附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他隨附檔案資料,並在一週內向乙方出具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購貨發票。

  第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相關部門反映或投訴,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開 戶 行: 聯絡電話:

  帳 號: 經辦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篇九:農機配件購銷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第一條 甲方為農機配件供貨商,同意向乙方提供農機配件,乙方同意買受。

  第二條 乙方從甲方處進貨時需提前向甲方書面提交訂單,甲方根據乙方在訂單中的要求安排交貨。訂單可以透過傳真、郵件、電話等形式提交。

  第三條 對於乙方未提交訂單,甲方擅自送貨的,乙方有權拒收或甲方同意乙方隨時退貨。

  第四條 甲方交付貨物時,乙方安排工作人員在到貨後3小時內按照訂單對產品的種類、規格、產地、數量、包裝等進行驗收,並簽收送貨單給甲方。

  第五條 甲方應該承擔運輸費用將貨送至乙方指定的地點。

  第六條 乙方在發現的甲方交付的產品中不符合訂單要求的,可以要求退貨,但是,乙方人為損害的除外。

  第七條 乙方應該與甲方交付貨物後 日內付清貨款,否則,必須每日支付應付金額的1%作為違約金給甲方

  第八條 每月 日為雙方上一個月的結算日,乙方應該出具對賬單給甲方。

  第九條 合同終止後 天內,雙方必須核算往來賬目,乙

  方必須在往來賬目核算清楚後將應付的餘款支付給甲方。

  第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十一條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的送達給甲方的訂單均適用本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期滿如雙方有意繼續合作,在期滿前一個月雙方開始協商簽訂新的合同。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履行,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本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賠償,無約定的按實際損失額進行賠償或參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均需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蓋 章): 乙 方 (蓋 章): 法人或代表人:法人或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篇十:農業機械購銷合同

  甲方 (購買方): 舒城縣農業科學研究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標的情況:

  乙方 (銷售方): 許尤存

  第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簽訂地和實際交貨地為 :

  交貨時間: 年 月 日

  第三條 貨物付款方式、付款金額及付款時間:

  第四條貨物運輸方式及費用:

  由乙方負責將貨物運輸至 ,運費由 乙方承擔。 第五條驗收交貨:

  甲乙雙方在交貨時,應當場進行試機、驗收。

  貨物質量標準及驗收標準,以隨機所附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及生產企業有關質量保證、技術資料明示的內容為標準。

  乙方在交付貨物時,應當同時交付隨機所附的工具、附件和備件。

  第六條 相關資料交接:

  乙方在交付貨物時,應當同時提供相關憑證並告知質量投訴受理部門和聯絡電話。同時提供隨機所附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他隨附檔案資料,並在一週內向甲方出具財政稅務部門統一監製的購貨發票。

  第七條 乙方在試機交貨時,應當對甲方進行必要的操作技能、維修保養及安全注意事項等技術培訓。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所交付貨物的質量、價格、配置等有異議的,應在交付貨物時現場提出,雙方協商解決。

  第九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時間交貨,每延遲一天,承擔合同總價款 %的違約金。

  (二)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付款,每延遲一天,承擔合同總價款 %的違約金。

  第十條 責任免除:

  (一)因天災害等不可搞力原因導致七方不能及時交貨的,乙方不承擔因此造成的延遲交貨的違約責任。

  (二)在三包有效期內,確定因甲方未按照使用說明書要求正確使用、維護或使用說明書明示不得改裝、拆卸而自行改裝、拆卸,造成農機效能改變或損壞的,乙方不承擔三包責任。

  (三)非因產品質量原因發生其他人為損壞的,或因擅自使用非乙方授權或同意的裝置、零配件導致農機故障的,兀方不承擔三包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在發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相關部門反映或投訴,也可直接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訴訟。

  第十二條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自雙方

  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經辦人: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聯絡電話: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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