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整體出租的合同模板

廠房整體出租的合同模板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供遵守。

  第一條 租賃物位置、面積、功能及用途

  1、甲方將位於 的標準化的廠房(以下簡稱租賃物)租賃於乙方使用。租賃物面積經甲乙雙方認可確定為 平方米。

  2、本租賃物的功能為生產用廠房, 包租給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轉變使用功能(以加工為主),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因轉變功能所需辦理的全部手續由乙方按政府的有關規定申報,因改變使用功能所應交納的全部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3、本租賃物採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租賃期限為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賃期限屆滿前2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後,甲乙雙方將對有關租賃事項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第三條 租賃物的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甲方將租賃物按現狀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賃物及設施的現狀承租。

  第四條 租賃費用

  1、租金

  廠房每年租金 萬元整(大寫: ),支付方式為每 支付一次,金額為 元。

  2、租賃保證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賃保證金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在本合同生效兩日內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租賃期限屆滿,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應付的租金、並按本合同規定承擔向甲方交還承租的租賃物以及繳清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後,甲方將在兩日內乙方租賃保證金。

  3、其它費用

  物業管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公共設施維護費、安全保衛費)由乙方向物業管理辦公室交納。

  4、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金額為:拖欠天數乘以欠繳租金總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最底限。

  第五條 租賃物的轉讓

  1、在租賃期限內,若遇甲方轉讓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產權,甲方應確保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讓條件下,乙方對本出租物享有優先購買權。

  2、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物,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屬自然損壞、自然災害、建築物自身問題,由甲方進行維修、維護。如在兩個工作日內未來進行維修,乙方自主維修,其費用在租金中扣除。

  第六條 消防安全

  乙方在租賃期間須嚴格遵守國家關於消防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積極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所發生的消防和安全生產事故,一切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物業管理

  1、乙方在租賃期滿或合同提前終止時,應於租賃期滿之日或提前終止之日將租賃物清掃乾淨,搬遷完畢,並將租賃物交還給甲方。如乙方歸還租賃物時不清理雜物,則甲方對清理該雜物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2、乙方需服從創業園物業管理辦公室的物業管理規定,並交納物業費用。否則,甲方及物業管理辦公室有權停止服務,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八條 裝修條款

  在租賃期限內如乙方須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改建,須事先向甲方提交裝修、改建設計方案,並經甲方同意。同時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同意。其裝修改建不得對租賃物主結構造成影響,不得影響樓梯消防通道使用,不得影響廠房整體外觀和其它相鄰使用者。

  第九條 租賃物的轉租

  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方可將租賃物的部分面積轉租,但轉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負責,包括向轉租戶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規定的`甲乙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不因乙方轉租而改變,轉租期限不得超過乙方對甲方的承租期限,無論乙方是否提前終止本合同,乙方因轉租行為產生的一切糾紛概由乙方負責處理,乙方對因轉租而產生的稅、費,由乙方負責。

  第十條 提前終止合同

  1、在租賃期限內,若遇乙方欠交租金超過2個月,甲方在書面通知乙方交納欠款之日起五日內,乙方未支付有關款項,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使用租賃物內的有關設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及受轉租戶的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超過3個月,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在甲方以傳真或信函等書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轉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動終止。甲方有權留置乙方租賃物內的財產(包括受轉租人的財產)並在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五日後,甲方將申請拍賣留置的財產用於抵償乙方應支付的因租賃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費用。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終止本合同。如乙方確需提前解約,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畢以下手續,方可提前解約:

  (1)向甲方交回租賃物;

  (2)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產生的費用;

  (3)應於本合同提前終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的款項作為賠償。甲方在乙方履行完畢上述義務後五日內將乙方的租賃保證金無息退還乙方。

  3、如果甲方確需提前解約,須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並在合同終止前一日或之前向乙方支付相

  等於保證金 倍的款項作為賠償。

  第十一條 免責條款

  1、若因政府有關租賃行為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政策變化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時,將按本條第2款執行。

  2、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戰爭或其他不能預見的、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對方,並應在三十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證明檔案。該項證明檔案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如無法獲得公證出具的證明檔案,則提供其他有力證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責。

  3、凡因房屋質量問題對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甲方應及時處理,及時理賠。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或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租賃物,並將其返還甲方,租賃物及附屬物均應處在可執行狀態。

  第十三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則透過法律程式解決。

  第十四條 其它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合同一式參份,甲、乙、集聚區管理局各執壹份。

  第十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並收到乙方支付的首期租賃保證金款項後生效。

  甲 方(印章) 乙 方(印章)

  代表人: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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