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範本
工程名稱:
工程編號:
建設單位:
施工單位:
簽訂日期:
天津市小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簡稱甲方)承包方:(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天津市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1.2 工程地點:
1.3 工程內容: (詳見工程專案一覽表)
1.4 承包範圍:
1.5 承包方式:
1.6 合同價款:本工程造價¥
金額大寫:第二條 工程期限
2.1 全部工程開工日期:本工程定於日開工。
2.2 全部工程竣工日期:本工程定於日竣工。
2.3 全部工程總日曆天數
2.4 各單項工程開竣工日期詳見工程專案一覽表。
第三條 工期延誤與工期獎罰
3.1 延期開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時開工,應在約定的開工日期到來之前提前五天,向甲方書面提出延期開工的要求和理由。甲方代表應在三天內書面答覆乙方。甲方同意延期要求或三天內不予答覆,工期相應順延。如乙方理由不充足,甲方不同意延期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
3.2 暫停施工。甲方代表認為必要時,可提出暫停施工要求並在停工後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在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應及時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在24小時內予以答覆。甲方未能在規定時間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時限內未予答覆,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停工責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3.3 工期延誤。下列情況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3.3.1 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3.2 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影響施工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3.3 施工中遇到不可預見障礙物或古墓、文物、流沙等需處理時。
3.3.4 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供應材料,甲方未按時撥付工程款及甲方代表籤認同意給予順延的情況。
3.3.5 不可抗力(指戰爭、動亂、空氣飛行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雙方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等級以上的風、雨、雪、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五天內向甲方提出報告,甲方在收到報告後五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答覆,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3.4 工期獎罰。根據工期定額標準雙方約定的工期完成日期,工程提前或延誤的獎罰費用,雙方應擬訂如下條款:
第四條 甲方工作
4.1辦理施工所需證件、批件,清理場地,修復現場幹道,保證運輸暢通。
4.2 將施工所需水、電源、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施工現場雙方商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4.3 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4.4甲方在開工前
4.5 組織設計院、乙方進行圖紙會審,並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4.6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要求,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工作造成施工損失,應承擔經濟責任,工期相應順延。
第五條 乙方工作
5.1 按雙方約定日期,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並提供施工用電、用水計劃。
5.2 乙方應在年月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或
施工方案)交與甲方,甲方應在 日內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即可認為已經批准。
5.3 乙方必須按批准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對進度的檢查監督。
5.4 已竣工程在驗收之前,負責對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保護期間發生損壞系乙方責任由乙方負責修復,系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5.5 按約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5.6 嚴格執行我市關於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達到建築物無汙染,現場無建築垃圾。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工作,造成工程損失,應承擔經濟責任。
第六條 價款支付與調整
6.1 工程預付款:在合同簽訂後,按天津市有關檔案規定,三日內甲方按工程合同造價 %,計人民幣元,支付給乙方。
6.2 工程進度款按天津市關於工程進度款撥付辦法的規定。
6.3 合同價款的調整。在合同簽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但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可以調整。
6.3.1 甲方同意的設計變更及工程量增減。
6.3.2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6.3.3 雙方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6.4 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撥付工程款時,乙方可向甲方發出付款要求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 天內仍不能按要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