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程合同

水電工程合同

  建設單位:(簡稱甲方)

  地 址:

  施工單位:(簡稱乙方)

  地 址:

  茲有 工程,經過投標、議標、決定由乙方施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規定,結合本工程的實際情況,為了明確工程專案及雙方責任,本著互相協作,確保施工專案順利完成的原則。經過甲乙雙方協商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地點

  第二條:工程內容

  第三條:承包方式

  第四條:工程價款及調整

  1. 工程價款

  2.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可做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佈的價格調整;

  (4)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窩工損失或其他得有關損失;

  (5)合同條款以外得其他增減或調整;

  第五條:付款方式

  第六條:合同工期

  1.雙方商定總工期為 天。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 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代表簽證後,工程可以順延。

  (1) 甲方不能按合同約定提供開工條件,

  (2) 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3) 非乙方原因得氣超過4個小時以上時;停水停電停

  (4) 工程款未按時支付;

  (5) 不可抗力(如地震颱風火災等)

  3.由甲方責任造成的工期延誤,甲方應支付由此給乙方造成得窩工損失及其他增加費用,相應順延工期。

  4.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拖延工期,每超過一天罰款 元,反之每提前一天獎勵 元。但獎罰累計不超過總造價得2%。

  第七條:工程質量要求:

  第八條:材料裝置:

  第九條:工程施工前後雙方的工作和有關責任

  1. 甲方:

  (1)進場前 天內,甲方必須將施工現場清理乾淨。為乙方提供施工人員生活住宿場地,並在乙方進場前辦妥本工程報建和消防以及施工許可證等有關手續;

  (2)負責解決施工場地的用水用電熱力電訊保證乙方在施工期間的需求;

  (3)按時支付工程款項;

  (4)協調施工現場內各交叉作業施工單位之間的關係及施工次序,保證乙方順利施工;

  (5)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6)組織施工現場的隱蔽工程變更工程的驗收和簽證工作;

  (7)負責本工程涉及有關部門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8)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2.乙方:

  (1)做好施工組織管理及向甲方提供工程進度情況;

  (2)做好施工安全防範措施,確保施工安全;

  (3)負責做好材料、裝置的`採購和保管工作;

  (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代表同意,需辦理有關手續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5)參加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第十條:保修

  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及甲方在驗收證書籤字之日起計算,按國家規定的保修條款執行。本工程保修期為 個月。

  第十一條:工程停建或緩建:

  1. 因政策調整,人力不可抗力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緩建,是合同不宜繼續履行,雙方應簽訂工程停緩建協議。

  2. 工程停緩建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和已購材料裝置器具的保護及移交工作,並將自有機械裝置,以及人員撤出施工現常甲方應為乙方撤離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撤出的一切費用,同時按合同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3. 已訂貨的材料裝置器具等款項,由甲方承擔,應退貨的由訂貨方負責退貨,不能退貨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十二條:其它

  1. 如甲方要求變更工程內容,改變安裝範圍及條件,應徵得乙方的同意,並辦理書面簽證(為合同附件)工程竣工驗收後按實際工程量結算,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設計和施工。

  2. 工程款項必須匯入合同指定的乙方銀行帳號,否則因此引起的法律糾紛由甲方負責全部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至辦完工程驗收交接和竣工結算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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