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鈴薯生產購銷合同

馬鈴薯生產購銷合同

  甲方:

  為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帶動農民致富。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決定在惠陽市水口鎮______村建立馬鈴薯生產基地。現就生產、銷售等有關問題協議如下:

  1、提供_____畝排灌方便,土質良好的耕地作馬鈴薯生產基地,負責生產基地各個生產、銷售環節的組織管理及協助技術員做好生產指導工作。

  2、預付50%馬鈴薯種苗款,(每畝需種薯貳佰市斤原種每市斤種1.3元計)。餘下50%種薯款待收薯時一次性由乙方扣回。

  3、在收購期間,必須保證足夠人員維持好收購現場秩序。並協助乙方做好收購、驗質工作。

  4、負責農業特產稅的繳納,及乙方派出技術員的住宿場所。

  1、保證在公曆十一月前將**畝生產基地所需種薯送到甲方所在地,必須保證所供種薯無病毒、抗性強,並派有經驗的技術員專門指導種植生產的各個環節。

  2、負責收購全部合格薯,並在產地設點收購。合格薯收購價格為每市斤零點陸元。(合格薯標準:無機械傷,無青頭,無病蟲害,無腐爛,單個重量0.25市斤以上)。級外薯按每市斤零點壹伍元收購。(級外薯標準:無腐爛,單個重量0.1--0.25市斤之間)。

  3、在收購時期,公司將派人到現場負責驗質、過秤,運輸、付款等工作,貨款扣除種薯款後,分批付給農戶,收薯完畢後統一結算付清。

  4、檢質工人工資、食宿費和收購時所需的包裝物品均由乙方負責。

  1、乙方如不收購甲方全部合格薯,50%種薯欠款由乙方自負,每畝還需賠償甲方500元經濟損失。

  2、甲方如不將全部合格薯出售給乙方,除扣清種薯款外,每畝應賠償給乙方500元經濟損失。

  3、乙方於公曆十一月前將種子送到甲方所在地,未及時將種薯送到造成甲方耕地荒蕪,乙方賠付甲方每畝300元。

  以上協議條款,甲、乙雙方應自覺地嚴格遵守,不得違約。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章):法人代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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