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歡迎大家分享。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範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範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併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准的預算範圍內的各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於本辦法調整範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檔案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次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域性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並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檔案或批示。

  (三)對採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引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專案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後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範圍及經辦人授權範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佈合同示範文字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後,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佈的示範文字的,對須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文字,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範文字,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後,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專案(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專案(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專案(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專案(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後,寫出承辦意見,並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字,一併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瞭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於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檔案。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檔案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字為影印件時,須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准、登記、鑑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佈一次)規定許可權,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字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採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採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籤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並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字、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託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後,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併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字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字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並徵得同意,且延長後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並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後,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透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字、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許可權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於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專案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併、企業分立、超過批准的預算範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透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並經其主要負責人稽核同意後,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透過審批後,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字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許可權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後,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於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後的一週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並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絡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並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並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併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影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後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字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後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閱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櫃,實行專櫃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同(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同審批表(影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佈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2

  一、指導思想

  為了進一步加大青年骨幹教師培養的力度,使骨幹教師迅速成長,克服教師職業“怠倦症”和骨幹教師的“滿足感”的產生,促進骨幹教師“再生”發展,分層培養各級骨幹教師,為縣、市、省級骨幹教師的選送提供依據,激勵已被評為各級骨幹教師的持續發展,根據學校教師培養的要求,以“讓教師與學校一起發展,讓教師與學生共同成長”為培養目標,遵循骨幹教師成長的規律,採取全方位、多途徑的培養措施,建設一支具有現代教師素質和創新精神的新型骨幹教師隊伍,為學校教育教學的持續發展奠定基礎。特制訂本意見,試行實施。

  二、培養目標

  使其成為具有現代教育觀念,具有合理的專業知識結構,具有較高的教育教學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在教育教學業務中具有指導、帶頭、示範作用。

  三、措施機制

  本辦法是將各級各類骨幹教師以及學校內的骨幹教師統一納入xx中學骨幹教師的培養及管理,一個標準進行考核,在本辦法中沒有骨幹教師級別之分,合格者既保留原級骨幹教師稱號,同時也是xx中學骨幹教師,享受xx中學骨幹教師津貼。本辦法實行年度考核,滾動推行。

  1、建立骨幹教師成長記錄袋

  此檔案長期跟蹤記錄專職教師成長的經歷,按照《骨幹教師考核細則》量化,分年度給予考核結論:優秀、合格、不合格。並由學校簽章頒發年度考核合格的骨幹教師證書,確定為xx中學骨幹教師資格。

  優秀、合格、不合格的評定辦法:按《細則》量化,95分以上者為優秀,80分以上者為合格,79以下者為不合格。

  2、骨幹教師選拔辦法

  各級骨幹教師的選拔,在符合上級相關檔案規定的前提下,初中實際教學時間6週年,三年為一個考核週期。

  普通教師:進入學校骨幹教師考核行列的考核方案: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幹教師考核行列。

  校級骨幹: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縣級骨幹教師。

  縣級骨幹: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市級骨幹教師。

  市級骨幹:三年來量化的總成績,按規定指標取其名次推薦為省級骨幹教師。

  3、實行“骨幹教師津貼”制度

  遵照《xx中學骨幹教師考核細則》,年度量化考核合格者,由學校行政發給每月20元、全年240元的骨幹教師津貼(寒暑假期間的津貼納入年終考核)。

  4、實行骨幹教師任免制度

  各級各類的骨幹教師每個年度納入學校進行資格考核,可進可出,滾動推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定其學校骨幹教師稱號。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者,一票否決;

  (2)師德師風敗壞,給單位造成惡劣影響者,一票否決;

  (3)教學成績末尾者,一票否決;

  (4)遵照《xx中學骨幹教師考核細則》,凡是連續三年量化考核不合格者,學校有權取消其任何級別的骨幹教師稱號,並由學校報請上級管理部門批准。

  (5)在現有骨幹教師中,根據《細則》的量化,按全校教師總數的5%,從低到高取其名次以及考核不合格者,一併進入新一輪的考核。即與申請xx中學骨幹教師的普通教師,一併按照進入考核方案,即師德師風10%,近三年教學成績30%,教學過程20%,教育科研20%,民主測評20%,再按教師總數的5%取其前位名次進入學校骨幹教師行列,其餘教師被否定。

  5、實行骨幹教師加分制度

  根據《xx中學骨幹教師考核細則》,連續三年量化考核優秀者,在評職、晉級、評優,選模以及教師福利(如分房等)考核中享受加分優待。

  具體加分辦法是:

  週期內考核:三個“優秀”,一次性加0.5分。

  週期內考核:兩個“優秀”,一個“合格”,一次性加0.2分。

  其他情形的考核結論,不享受加分優待。

  四、管理考核

  1、由學校行政、教導處、教科室、教研組聯合組成骨幹教師管理領導小組。由教科室具體負責對骨幹教師進行年度量化考核。

  2、骨幹教師考評材料必須是由上級教育部門、學校或教研組組織的真實的教育教學研究活動。

  3、參加骨幹教師考評由教師本人向學校提出申請。

  4、考評材料由參評教師本人提供,以具體的資料或翔實的文字資料為左證(無具體左證材料該項不給分)。

  本辦法由學校教代會討論透過。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3

  一、為促進公司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工作規範化、程式化,提高建章立制的質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匯波公司針對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項活動所制定的管理規範的總稱。

  三、本規定適用於匯波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計劃、起草、稽核、頒佈、解釋、修改、備案和廢止等相關活動。

  四、制定規章制度,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依法制訂的原則;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的原則上不作重複規定;

  2、堅持從企業實際出發,符合企業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

  3、堅持政企分開,有利於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4、注意制度間的協調性,避免各項制度之間衝突和遺漏;

  5、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定期清理,統一規範的原則。

  五、制定規章制度的要求。

  2、準確性:規章制度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

  3、可操作性:具有操作的相關流程,明確相關工作的負責部門和責任人;

  4、實際性:高標準切合企業經營管理的實際;

  5、穩定性:能在一定時間和一定範圍內適用;

  6、服務性:制度本身應體現服務企業發展的需求。

  六、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行使規章制度的稽核、批准、修訂和廢止權

  七、公司管理中心行政組是規章制度制定與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規章制度體系的編制工作;

  2、負責組織擬定規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計劃;

  3、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部門起草規章制度草案;

  4、起草公司綜合性規章制度;

  5、負責規章制度草案規範的稽核;

  6、組織規章制度草案論證、修改、定稿、報送、審批等工作;

  7、負責收集規章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

  8、負責規章制度編號的管理工作;

  9、負責規章制度的保管、存檔工作。

  八、公司管理中心總經理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規章制度草案的文字稽核工作;

  2、負責規章制度的行文規範稽核工作;

  九、公司職能部門根據規章制度體系整體規劃,制訂本部門規章制度年度計劃。

  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各部門提出的規章制度年度計劃進行協調和稽核,編制公司規章制度制訂年度計劃。

  十一、起草規章制度應注意規章制度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銜接,並就規章制度之間對同一事項的不同具體規定在上報時作出專門說明。

  十二、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業務的規章制度,由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起草小組起草,管理中心行政組協助。

  十三、規章制度的起草,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1、收集資料,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其他企業的相關規定;

  2、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

  3、撰寫草案;

  4、將草案發至集團相關單位徵求意見;

  5、彙總意見,修改草案;

  十四、規章制度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目的:清晰簡潔說明本制度控制的活動和內容。

  2、適用範圍:明確規章制度所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人員、事項和活動。

  3、職責:規定實施本制度的部門(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和許可權。 4、制度規範的內容、要求與程式;對相應經濟活動的約束與要求。 5、相應活動、事項的詳細流程,附相關的工作流程圖。

  6、支援性檔案和相關記錄、圖表,包括與本制度相關的支援性檔案、規定,各種應保留的相關記錄、表格、單據等。

  十五、規章制度篇章結構排列可根據內容多少分為章、條、款、項、目結構表達,內容簡單的也可直接以條的方式表達。章、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號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

  十六、規章制度草案完成後應送相應職能部門、基層企業和員工代表徵求意見。

  十七、被徵求意見的部門應認真研讀,對制度草案進行修改。徵求意見的部門應將各部門的修改意見存檔備查。

  十八、規章制度起草部門在廣泛採納多方意見,修改完善規章制度草案後,並報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

  十九、規章制度草案經部門主管副總經理稽核後,起草部門填寫規章制度稽核表,經承辦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將草案及稽核表送管理中心行政組審查。

  二十、管理中心行政組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下列審查:

  1、是否符合法規的基本原則;

  2、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是否協調;

  3、草案結構、條款是否符合規章制度的要求和技術規範;

  4、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二十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管理中心行政組送管理中心總經理稽核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二十二、以公司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管理中心行政組負責編號、印刷、發放;以公司職能部門名義下發的規章制度,由主管部門編寫、印刷、發放。

  二十三、首次頒佈的制度為試行檔案。試行期為一年,試行期後經修改的檔案為正式檔案,正式檔案根據需要每二年修改一次。

  二十四、規章制度釋出後5日內,主管部門應送公司檔案室備案。二十五、規章制度一經頒佈生效後,公司各級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二十六、為加強規章制度的動態管理,規章制度實施過程中,制度制定部門每年向各相關部門徵求規章制度執行意見,蒐集規章制度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便適時修訂。

  二十七、各相關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過程中,對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應及時記錄,並及時通知管理中心行政組。

  二十八、規章制度的修改和廢止應由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管理中心稽核,報公司總經理審定。

  二十九、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修正。

  1、規定事項不能切合現行經營方針或事實需要的。

  2、規定事項區域性已不適用的。

  3、規章制度的區域性與政府有關法令相牴觸的。

  4、同一規章制度內容前後重複矛盾的。、

  5、同一事項所須適用的各種規章制度,其內容彼此衝突矛盾的。

  6、所涉及的部門名稱,已與現制不符,或原規定事項的主管或執行部門已經裁併或變更的。

  三十、規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廢止。

  1、規定事項與現行經營方針相悖或不符的。

  2、已與現實情況完全不相切合的。

  3、同事項已有新規定並已公佈施行的。

  4、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必要的。

  公區內吸菸,隨時保持辦公區整潔。一次樂捐50元。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xx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使各項規章制度的制訂、分類、審批、廢除規範化、標準化、程式化,維護規章制度的嚴肅性,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規章制度,是指xx公司管轄範圍內要求員工和部門共同遵守、執行的各項制度、規定、章程、辦法、禁令、守則等的總稱。

  第三條xx公司以下各部門,應根據xx公司規章制度和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訂、修訂本部門各項規章制度,內容要與xx公司規章制度的總體原則和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xx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

  第四條xx公司規章制度,由xx公司各部門根據相應職責範圍進行制訂,並經公司管理層討論通過後執行。

  第五條規章制度的結構模式統一規定如下:

  1、規章制度按內容分篇命題下設章、條、款。

  2、分章以漢字書寫“第一章總則”,“第二章x x x”??(禁令、守則、規定等無法按章撰寫,可用一、二、三??次序編寫)。

  3、章內設條,以漢字“第一條、第二條??”表示-

  4、條內設款,用阿拉伯數字“1、2、3??”排列。

  5、款內設目,在內容較多的情況下,款內細目以“⑴、⑵、⑶??”排列。

  6、規章制度各章、條、款、目應按次序連續排列,各條中的款序只在條內連續。

  7、規章制度的第一章應為總則,主要闡述本制度制定的依據、目的、適用範圍等;以後各章為本制度內的具體內容;最後一章為附則,說明本制度解釋權的歸屬,制度開始執行日期及其它有關事項。

  第六條規章制度制定的基本要求:

  1、管理制度要貫徹國家頒佈的有關政策、法令和法規,並與xx公司實際情況相結合。

  2、文字表達應嚴謹、簡明、準確、通俗,標點使用應準確,量詞要求精確,避免含義不清、模稜兩可的情況發生。

  3、各種術語、符號、代號應統一,有統一國標的應符合國標。

  4、規章制度起草、修訂一律用a4紙列印,並提供原稿件,起草部門負責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5、字號及字型要求:規章制度的篇名應使用二號黑體加粗、制度名稱使用三號黑體加粗、制度編號使用小四號宋體、章節使用小四號宋體加粗,正文一律使用小四號宋體。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分類和編號

  第七條規章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負責分類和統一編號。

  第八條規章制度分類、編號後,原則上不作變動;規章制度廢除或機構調整,編號保留待查。修訂制度時改動年份說明替代關係;並對原編號作部分調整。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實施

  第九條各項規章制度,由負責制訂的部門組織實施,並定期檢查,總結實施情況。

  第十條為保持規章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各部門要做到有章可循,執章必嚴,各級領導幹部應以身作則,模範帶頭,做好表率。

  第十一條對因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後果以致重大事故者,應按制度規定或相應考核辦法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各部門在執行規章制度中,如發現與上級檔案有矛盾;或實際情況有變化無法執行時,應及時與具有解釋權的部門聯絡,進行處理和解決。

  第五章 規章制度的修訂與廢除

  第十三條各項規章制度由制訂部門每半年檢查一次。每隔一年由人事行政部組織全面修訂一次。

  第十四條有關職能部門對原規章制度進行修訂或廢除,應及時通知人事行政部,以利於做好相應協調工作

  第十五條各職能部門對已制訂的規章制度,應主動適應企業改革、發展的變化,瞭解、掌握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修改意見,以免執行上的困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於人事行政部。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5

  一、收費站會計工作的人員配備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收費站會計工作。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二、收費站會計工作的崗位設定及其職責許可權

  1、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合理設定會計工作崗位,合理劃分職責許可權,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2、收費站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出納、稽核、票證等。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票證和收入、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收費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辦理交接手續應有財審科人員監交。

  4、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必須嚴格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登出等環節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並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5、必須加強銀行預留印鑑的管理。財務專用章由出納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三、收費站票證管理工作

  ㈠票證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其基本職責是:

  1、高管中心是票證管理的總的核算單位,負責票證領發,並對各收費站票證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2、各收費站均是票證管理的基本核算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票證領發、保管、使用和稽核銷號。

  ㈡各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票證管理,建立健全票證收、發、領、用、核的制度和手續。加強票證管理,領入票證必須辦理驗收入庫,發放領用雙方要當面點清。票管員要掌握票證用量和庫存數量,加強核對工作。

  ㈢票證必須妥善保管,順號存放。管理有條不紊,保證票證完整,不受損失,並定期盤點,做到帳實相符。

  ㈣對作廢收據應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銷燬。

  ㈤票管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後方準離職。

  四、賬戶管理

  收費站收入專戶的開設、變更和銷戶工作必須嚴格審批手續。

  五、收入解繳

  每月5日、15日、25日應將規費收入專戶中的存款全額解繳。

  六、收費站會計核算工作

  收費站會計核算應執行《江蘇省公路事業單位會計核算辦法(試行)》,應使用財務統一的電算化軟體進行核算。

  七、收費站財務的監督管理

  高管中心財審科負責對收費站的財務進行監督管理。採用定期審計和專項審計相結合。各收費站應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規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規章制度體系,使公司規章制度的起草、稽核、釋出和備案工作程式化、規範化,為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管理提供支撐,參照國家和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部門、營業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規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職能部門依據國家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組織起草的,以公司名義印發的有關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經營等行為的規範性檔案,包括規定、辦法、指導意見以及規則、實施辦法、細則等。技術標準、工作標準和操作規程不在此例。

  第四條公司制度的制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以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依據的原則;

  (二)體系完整:制度體系要涵蓋公司為實現整體戰略目標而涉及的各項管理職能,儘量做到內容全面;

  (三)結構合理:制度體系要分類合理、層次明確,體系內各項制度之間具有內在邏輯關係,有利於理解與執行;

  (四)協調統一:制度中有明確的適用條件與適用部門、制度中規定的權責對等清晰,低階制度服從高階制度,避免制度之間的衝突;

  (五)功能到位:能滿足公司管理各層面活動的需要;

  (六)相對前瞻:管理制度的制定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穩定性,不宜經常作原則性變動;

  (七)符合實際:適用公司現有的發展階段,符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和企業文化,關注公司現階段最核心最緊迫需解決的問題;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綜合辦公室是公司規章制度的綜合管理部門。

  第六條綜合辦公室履行下列規章制度管理職責:

  (一)組織擬訂公司規章制度建設規劃;

  (二)根據規劃督促、檢查、協助各職能部門實施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負責對規章制度草案的合法性、規範性進行審查;

  (四)建立規章制度臺帳,對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綜合辦公室承擔規章制度的文字審修、提交會議審議和存檔備案等職責。

  第三章 規章制度的格式要求

  第八條各部門在完成草案的草擬工作時,應遵照以下文字格式及書寫規定:

  (一)基本格式一般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部分,規則、實施辦法和細則等可直接分條序列。

  1.總則作為規章制度的第一章,應對制定目的、依據、適用範圍、主要規範內容或原則等予以明確。其中,依據的主要條款應予以摘錄作為附件明示。

  2.分則應透過章節對總則中規定的內容進行細化,包括組織機構及職責、具體規範內容、程式及方法、考核與獎懲等章節。

  3.附則中應明確規定解釋權歸屬、實行日期以及相關制度的廢止等內容。

  (二)字型及條款項序號格式

  1.規章制度名稱的字型為小二號華文中宋,一級章節為三號黑體,二級章節為三號粗楷體,條目名為三號粗仿宋xGB2312,內容為三號仿宋xGB2312。

  2.條款項按照第x條、(x)、"x."標示。例如,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的序號分別為"第五條"、"(二)"和"3."。

  3.規章制度電子版段落間距按照規章制度標題段前1行段後1行,一級章節標題段前1行段後0行,二級章節標題段前0.5行段後0行。標題、內容行間距為1.5倍間距。

  (三)文字書寫應符合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現行規範及有關技術要求,內容合法、概念準確、結構嚴謹、條理清楚、語言簡明。

  第四章 規章制度的制定、修訂和廢止程式

  第一節 立項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應根據集團公司、上級單位的要求,結合公司的管理現狀和管理需要,擬定相關制度建設專案計劃,並向綜合辦公室申報備案。

  第十條需要制定規章制度的部門,應在年初(原則上為每年3月份前)向公司提出立項申請,填寫《檔案立項申請表》(附件1)中以下內容後提交綜合辦公室:

  (一)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名稱;

  (二)擬編制的規章制度的目的、必要性及主要依據和有關背景材料;

  (三)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

  (四)起草部門和相關部門的名稱,需要相關部門配合的事宜;

  (五)編制規章制度的時間安排。

  第十一條申請立項部門的主管領導應稽核《檔案立項申請表》並簽字。

  第十二條綜合辦公室收集《檔案立項申請表》並結合公司年度工作安排,對各部門的立項申請進行彙總研究;與各部門及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溝通後,明確公司本年度出臺的規章制度的名稱、起草部門、完成日期等,編制《公司xx年度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報領導辦公會審批通過後,以紅標頭檔案的形式下發並報上級單位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十三條在年度計劃執行過程中,對已列入年度計劃因情況變化而無制定之必要,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計劃的,由綜合辦公室與起草部門協商,經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批准後撤銷或增加該專案立項。

  第二節 起草

  第十四條《公司xx年度規章制度建設任務書》下發後,承擔起草工作的部門應嚴格按照任務書中的內容及時間安排起草相應的規章制度。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的,應明確一個負責部門,其它部門協助完成。

  第十五條公司的規章制度按業務性質,分為綜合管理類和業務管理類。業務管理類管理制度包括: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綜合類管理制度包括行政管理和事務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規章制度可按以下進行分類:

  (一)規定: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的檔案,重在強制約束性;

  (二)辦法:對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施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的檔案,重在可操作性;

  (三)制度:要求公司員工共同遵守的準則,是針對某項具體工作、具體事項制定的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

  (四)規則:為維護勞動紀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員工遵守的關於工作原則、方法和手續等的條規;

  (五)規程:為了使工作按程式進行而制定的一些具體規定;

  (六)守則:公司要求其成員遵守的行為準則。

  第十七條規章制度草案應對起草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具體規範、解釋部門和施行日期等做出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承辦部門起草規章制度時,涉及其他部門的或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起草部門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及主管領導的意

  見,相關部門及相關部門主管領導需填寫《意見徵求表》(附件4)。

  第十九條必要時,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可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填寫《意見徵求表》(附件4)。

  第二十條規章制度的起草部門應進行深入調查研究,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集團公司及上級單位的有關制度,注意與公司現有規章制度的銜接、配套和協調,廣泛聽取部門和員工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徵詢意見表等多種形式。

  第三節 審查和修改

  第二十一條規章制度草案起草完畢,由承辦部門的部門負責人審查,審查後報送承辦部門主管領導稽核,並按主管領導的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合格後由部門主管領導在《檔案審批表》(附件3)中填寫稽核意見並簽署姓名。

  第二十二條規章制度經部門主管領導稽核後,承辦部門將以下資料報送綜合辦公室:

  (一)規章制度及電子文字;

  (二)《徵求意見表》;

  (三)《檔案審批表》;

  (四)規章制度有關背景材料、調研材料以及徵求意見;

  (五)和討論情況的彙總材料。

  第二十三條綜合辦公室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規章制度草案及說明書進行審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是否符合集團公司的規定和要求;

  (二)與公司現行規章制度有無衝突、重複;

  (三)是否正確處理領導、相關部門及員工的意見;

  (四)條文結構是否合理、用語是否準確;

  (五)是否存在法律風險。

  第四節 審議、釋出

  第二十四條綜合辦公室審查、修改後,將規章制度遞交公司主管制度建設的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後由綜合辦公室根據提請公司領導辦公會審定。

  第二十五條經審議批准的規章制度,由綜合辦公室進行文字審修後下發執行。需上報上級單位相關部門審批的,經審批通過後予以下發執行。

  第五節 修訂、廢止

  第二十六條規章制度的修訂和廢止由原承辦部門填寫《檔案更改申請表》(附件2)提交綜合辦公室立項、稽核後,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一至四節規定的程式進行修訂和廢止。

  第二十七條修訂規章制度時,應對需要修改的條款在規章制度修改草案說明書中明確說明。

  第二十八條現行規章制度被新的規章制度所取代時,應在草案中註明予以廢止。

  第二十九條規章制度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佈新的規章制度。

  第五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條因公司生產經營急需出臺的規章制度,可先制定暫行或試行規定(辦法),在條件成熟後,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三十一條各職能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承辦的規章制度組織培訓學習,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貫徹落實情況每半年向綜合辦公室反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三條公司制定本辦法,需向上級單位企業管理部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1.《檔案立項申請表》

  2.《檔案更改申請表》

  3.《檔案審批表》

  4.《徵求意見表》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7

  為貫徹國家學位辦關於認真做好高校博士後工作精神,根據__市人民政府《__市居住房租賃管理辦法》(滬府令第68號)規定,結合學院房產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1、博士後分為全日制和在職兩類研究人員,博士後宿舍是指學院為博士後進站研究所提供的週期性居住用房。

  2、學院人事處博士後管理辦公室承擔博士後進、出宿舍的牽頭協調與指導工作。

  3、學院後勤產業管理處會同人事處博士後管理辦公室承擔博士後進、出宿舍的管理、《博士後宿舍租賃合同》執行、宿舍基本傢俱家電配置等工作,協調各方做好博士後宿舍的服務與管理工作。

  4、學院武保處承擔博士後宿舍的治安和消防管理工作。

  5、學院後勤服務中心承擔博士後宿舍的物業服務與管理工作。

  6、學院後勤產業管理處根據“分類管理、一房一價、明碼標價、按季結算”的原則(見附件《博士後房屋價格表》),結算租房租金。以博士後所持的“__市人事局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介紹信”註明的時間為依據,簽訂《博士後宿舍租賃合同》,根據《博士後宿舍租賃合同》簽訂的時間對博士後宿舍收繳租金。

  全日制博士後宿舍租金以人事處博士後管理辦公室轉賬後勤產業管理處方式支付。

  在職博士後宿舍租金由後勤產業管理處在收繳該季度房租的前十天向入住物件一次性收取,以此類推。

  租賃物件逾期20天不繳付房租,將被視作自動退房處理。

  7、按照學院人事處博士後管理辦公室制定的《__體育學院博士後管理辦法》規定,博士後租賃博士後宿舍租賃期限為兩年,如需延期續租,經人事處博士後管理辦公室稽核同意,並告知後勤產業管理處,在房源允許的條件下方可續租。續租6個月內(含6個月的),學院按現房價上浮20%收取,超過6個月的,按現房價上浮50%收取房租。

  全日制及在職博士後在續租期內的租金全部由其本人承擔,續租期不得超過12個月。

  8、學院為博士後宿舍配置學習與生活的基本傢俱及電話機等設施,租賃物件在租賃房內產生的水、電、煤、電話、有線電視和物業管理等其他費用,概由承租人按月向管理部門與單位支付。退房時,承租人應先向後勤服務中心結清全部費用,再向後勤產業管理處辦理退房手續。

  9、博士後宿舍僅限於博士後本人及其家屬居住,不能轉借他人居住,更不能移作他用。若有違反學院後勤產業管理處將會同人事處博士後管理辦公室及後勤服務中心,責令其立即整改,對經教育仍不整改者或情節嚴重者,將採取終止租賃協議、收回住房等其他措施,對違反國家法規法律的行為,將報送司法和其他主管部門處理。

  10、承租人應當自覺遵守“五不規定”,即: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進行裝修;不得擅自調換門窗;不得在住宅公用部位擺放任何物品;不得擅自移裝公用設施;不得違章用電等。

  11、宿舍物業維修按本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執行。承租人在退房時,應保證傢俱和家電等裝置完好,若屬人為損壞,承租人應承擔維修所需費用或照價賠償。對承租人在居住期內進行的房屋裝修,不論其投入多少,退房時學院概不作任何經濟補償。因學院需調整宿舍或動遷宿舍等,則由學院負責妥善安排,所籤租賃協議自然終止。

  12、博士後宿舍現租金是與所在小區物業根據目前市場價格制定的,如今後學院對資產統一整合評估,房價會做調整。調整前已與後勤產業管理處籤《博士後宿舍租賃合同》的博士後其租金不做變動。

  13、本辦法自院長辦公會議透過之日起實行。原《__體育學院博士後住房管理實施辦法》(__院院字[20xx]74號)檔案同時廢止。本辦法由院後勤產業管理處負責解釋。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8

  1、範圍

  1.1本標準所指辦公用品為(以下簡稱:股份公司)員工日常辦公所用文具(以採購部《辦公用品價目表》為準)、辦公自動化所需用的耗材(含磁碟、色帶、墨盒等)以及其它特殊物品(櫃、臺、凳、特殊文具等)。

  1.2本標準適用於股份公司本部,股份公司下屬全資、控股公司可參照執行。

  2、職責

  2.1秘書室負責辦公用品的歸口管理,每半年核定一次辦公用品費用定額,實施定額管理。

  2.2採購部負責外購辦公用品的採購。

  2.3股份公司設立文具倉,負責辦公用品的入庫、保管、發放、建帳及部分特殊辦公用品的製作、發放、建帳、保管。

  2.4人力資源部負責每半年核定一次各部門(廠)應該領用辦公用品的管理人員和非管理人員人數,報送秘書室和相關部門(廠)。

  3、規定

  3.1辦公用品由部門(廠)統一領用,其費用按秘書室核定定額標準執行。部門(廠)管理人員每人每月10元、非管理人員每月1元;其他特殊用品費用另計(用於印製生產報表所用的紙張,不列入辦公用品定額內)。一次性領用總額超過800元或單價在400元以上的,需經總經理批准。

  3.2辦公用品費用(其他特殊物品除外)可月度間調劑使用,年底結算、考核。

  20xx-07-15修訂

  20xx-07-28釋出3.3特殊物品需專題報告,經股份公司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購買,不受定額限制。

  3.4打字室等公共使用的辦公用品應單獨做計劃,由秘書室稽核,紙張按各使用單位的實際印數攤入該單位辦公用品費開支,報股份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3.5辦公自動化裝置所需用的備品備件和入固定資產部分的用品,按裝置工程部《非生產裝置的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

  4、程式

  4.1辦公用品的計劃審批

  4.1.1採購部負責填報《辦公用品價目表》,公佈現採購的辦公用品價格,如有變動,應及時釋出。

  4.1.2辦公用品(其他特殊物品除外)領用計劃每季度制訂一次,於每季度最後月份20日前,各單位根據人力資源部核定的管理人員和非管理人員人數,按實際需要,本著節約原則,在定額範圍內制定本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一式三份,經部門(廠)領導稽核簽名後,交秘書室;超過上述標準的,需經過股份公司主管領導稽核,並報送總經理批准。

  4.1.3秘書室對各單位上報的《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進行稽核(核定是否超定額,品種是否適宜),並將稽核的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彙總成《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一式兩份(包括公共使用的辦公用品計劃),附一份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報股份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4.1.4秘書室將經批准的《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一式一份,交文具倉;一份《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退回各部門(廠)作領用文具的依據;另一份《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及一份《辦公用品領用計劃》由秘書室留存。

  4.1.5文具倉根據股份公司各單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核對庫存,彙總並整理成《股份公司辦公用品採購計劃》一式兩份,經文具倉的主管領導稽核簽名後,交一份給採購部採購,文具倉留存一份。

  4.2辦公用品採購、儲存、發放、核算考核

  4.2.1採購部根據文具倉制定的《股份公司辦公用品採購計劃》實施採購,並及時辦理入庫手續。

  4.2.2採購部應將辦公用品採購的供方詳細列出,分別報公司和文具倉,如有變動應及時更改。

  4.2.3、文具倉負責辦公用品的驗收、發放、保管,並按財務部的有關規定建立臺帳。

  4.2.4每季度第一個月的8日後,各單位憑公司領導審批後的《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領料單,到文具倉領取申領的辦公用品。倉管員對《辦公用品領用計劃》、領料單稽核後發放,並登入各單位領料臺帳。

  4.2.5文具倉每年、季分別統計各單位實際領用文具的數量、費用總額,列表報秘書室,供考核用。

  4.2.6秘書室每年對各單位文具費用進行考核,對超標單位進行減發。

  5、其它

  5.1文具倉應每月盤點,盤虧盤盈應查詢原因,並向主管領導和秘書室彙報。

  5.2秘書室對辦公用品的定額、採購、倉儲、領用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對文具倉辦公用品進行監督抽查,對辦公用品使用情況進行月度通報。

  6、檔案與記錄

  6.1《辦公用品價目表》

  表9401-1

  6.2《辦公用品領用計劃》

  表9401-2

  6.3《辦公用品計劃費用匯總表》

  表9401-3

  6.4《辦公用品採購計劃》

  表9401-4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9

  第一章

  總則

  1、規章制度是企業建立正常工作秩序、經營環境,規範全體員工行為的基本準則。制定、修改和廢止規章制度,應依據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發展需要,具有前瞻性、導向性、連續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於企業安全生產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使企業更好、更快的發展。

  2、各項規章必須按照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明確規範與被規範各方應承擔的責任,並具有可操作性。

  3、擬在東方德森能源有限公司全系統實施的各項規章,經稽核同意後,須報公司辦公會議審定,由董事長簽發,以公司檔案形式頒發。

  4、擬在專業管理實施的各項規章,經公司辦公室稽核同意後,由總經理簽發,以公司檔案形式頒佈。

  第二章

  修改與廢止

  1、當已頒佈規章的規範物件、範圍或實施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無法繼續完整地發揮應有的規範作用時,規章的起草部門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修改,或申請通知廢止。

  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實施1年以後,規章的起草部門應認真總結試行中的情況和問題,提出修改或廢止的意見。

  2、修改已頒佈的規章(包括暫行規定)應按照本辦法關於立項、起草、稽核、頒佈的工作制度進行。

  3、決定廢止現行規章時,應向辦公室以書面說明廢止的理由,以及替代被廢止的規章。

  第三章

  附則

  1、暫行(試行)規定或辦法等臨時性規章須註明有效期,自頒佈實施之日起,最長不超過兩年。

  2、各部門應將制定的各項規章分類彙編,每年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及時修改(廢止)已不適應企業發展需要的規章。

  3、規章彙編由企管部負責。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村校房產土地資源是教育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本區村校資產管理,充分發揮村校資源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社會生產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單位係指教育局系統佔有、使用村校房屋、土地的單位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村校資產是指權屬為南匯區教育局的房產及土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出租是指各單位將依法佔有、使用的房屋或自行籌資建造的輔助用房,交付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單位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二章 房屋的管理及職能劃分

  第五條 根據《上海市中小學校舍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學校的校舍不管由誰建造,產權都歸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進行管理。

  第六條 當地原使用學校應當履行對村校統計、看管、安全、危房上報等職責。

  第七條 為保證村校房屋的正常使用,在村校資產出租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資金建立房屋維修基金。

  第八條 南匯區校辦產業管理部作為南匯區教育局指定的村校資產管理部門,其職責是:

  (一) 負責本區村校房地產產權證的保管、使用及有關檔案的管理;

  (二) 監督 村校房屋的出租、出借行為;鑑定房屋出租、出借的相關證明、保證和協議;負責全區村校的管理;負責租金核算與委託收繳;

  (三) 處理村校資產糾紛的相關事宜;

  (四) 負責有關資訊資料庫的管理與上報,建立和完善村校房屋圖紙檔案;

  (五) 管理好房屋維修基金負責村校房屋的修繕等有關工作。

  第三章 房屋的出租、出借

  第九條 承租人應當是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條 房屋出租應遵循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 房屋出租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各級政府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定、要求,必須接受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的管理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房屋出租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校辦產業管理部負責本區教育系統各單位村校房屋出租的稽核、簽約監督及管理等工作,各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安全等工作。

  (一) 房屋租賃雙方的責任

  第十四條 出租人的責任:

  (一)不得將危險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用於出租;

  (二)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符合生產、經營和安全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三)教育系統出租房屋不得用於經營網咖、髮廊、舞廳、棋牌、遊戲房、卡拉OK、公墓代理、殯葬服務以及有噪音、汙染等影響教學秩序的專案;

  (四)出租單位應當建立房屋出租管理責任制,並明確管理部門及責任人負責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五)遵守和履行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六)嚴格履行房屋租賃合同及安全消防治安責任書,確保經營活動及安全工作的有效開展;

  (七)接受上級部門及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培訓;

  (八)房屋出租安全工作納入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並做好檢查整改;

  (九)發生事故應及時如實向局辦公室報告;

  (十)定期檢查出租房屋及設施的使用情況;

  (十一)督促承租方做好安全、綠化、環境衛生及水、電、氣安全使用等工作;

  (十二)依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1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依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併、改變經營範圍或者變更隸屬關係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普及生態文化知識、開展森林生態旅遊。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

  第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准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合併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12個月內修改完成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

  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於森林生態旅遊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四)以自然景觀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定;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專案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遊、森林防火、旅遊安全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已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範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對重合或者交叉區域,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程編制。

  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送稽核(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對徵求意見及其採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並稽核後,報國家林業局批准。

  經批准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5年內不得修改;因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同意。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後、總體規劃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築、構築物等人工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准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建設專案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專案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

  第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並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或者開展森林生態旅遊的需要,可以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建設專案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範基地、保障遊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建設專案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遊活動的影響,並依法辦理林地佔用、徵收稽核審批手續。建設專案可能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的,應當在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行政許可後,依法辦理林地佔用、徵收稽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因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實施,給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並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的監測,必要時,可以劃定重點保護區域。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森林公園內的天然林、珍貴樹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徵,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遊覽、觀賞和科普價值。

  第十八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採折、採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二)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三)刻劃、汙損樹木、岩石和文物古蹟及葬墳;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

  (五)未經處理直接排放生活汙水和超標準的廢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汙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菸區吸菸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

  (七)擅自擺攤設點、兜售物品;

  (八)擅自圍、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透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的注意事項告知旅遊者。

  第十九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承辦單位的活動計劃對森林公園景觀與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承辦單位按照備案的活動計劃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並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經有關部門批准,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出售門票和收取相關費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並主要用於森林風景資源的培育、保護及森林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減免門票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等方式,為老年人、兒童、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遊覽提供便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需要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並服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範圍進行公示和標界立樁。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誌。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名稱和專用標誌。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解說系統,開闢展示場所,對古樹名木和主要景觀景物設定解說牌示,提供宣傳品和解說服務,應用現代資訊科技向公眾介紹自然科普知識和社會歷史文化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在危險地段設定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國家鼓勵國家級森林公園採取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旅遊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遊客容量組織安排旅遊活動,不得超過最大遊客容量接待旅遊者。

  進入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並在指定地點停放。

  國家鼓勵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裝置。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森林公園內及周邊的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汙染的種植、養殖和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遊接待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訊報送制度,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森林風景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擅自變更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從事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的;

  (三)建設專案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未事先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範圍的許可的;

  (四)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未依法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經責令整改仍達不到要求並導致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無法發揮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下降,經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達不到國家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被撤銷的國家級森林公園,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2

  為了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推行非教師人員聘任制,根據學院工作的需要,按照“按需設崗,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全面考核,擇優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則,加強外聘非教師人員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聘用條件

  (一)應聘人員應滿足如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愛崗敬業,遵紀守法,嚴格履行崗位職責;

  2、具有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3、身體健康,能堅持滿負荷工作;

  4、應聘人員年齡原則上男性小於60歲,女性小於55歲;

  5、應聘技術、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必須具有大專及以上的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在政府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擔任過正科級及以上職務,或具有某種特殊技術技能為學校急需者。

  (二)以下崗位除具備以上5個條件外,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1、系部聘用管理人員(幹事)

  (1)大專及以上學歷,並具有管理實踐經驗;

  (2)有較高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具有較高的計算機操作和文稿處理能力;

  (4)外語系、國際學院等外事部門幹事要求具有較高的外語能力;

  (5)檔案幹事要求政治可靠,系中共黨員。

  2、學生輔導員

  (1)政治歷史清白;

  (2)道德品質好,能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3)具有一定的領導、協調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有較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敢於管理,能勝任工作;

  (4)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機關、院校正科級及以上幹部並具有相應的管理工作經驗;

  (5)形象氣質適合教育工作,身體健康,能坐班,能住校。

  3、圖書館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1)大專及以上學歷;

  (2)有較高的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

  (3)具有較強的計算機操作和文稿處理能力。

  4、實驗實習人員

  (1)大專及以上學歷,或特殊工種的能工巧匠,或中級技術職稱(含技師、高階工);

  (2)具備較強的相應專業的實際操作技能。

  二、聘用人員待遇

  (一)學校根據被聘用人員資歷、聘用崗位性質及任務等,確定相應的工資待遇。

  1、技術與管理人員

  (1)大專生(或助理職稱):400元~8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餘為崗位津貼)。

  (2)工程師(技師、科級、特殊技能人員)、本科生:500元~9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餘為崗位津貼)。

  (3)高階工程師(高階技師):600元~10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餘為崗位津貼)。

  2、勞務人員:350元~600元/月(其中:基本工資260元,其餘為崗位津貼)。

  (二)值班補貼

  外聘人員原則上節假日不安排值班,確因工作需要值班的(須經主管部門或領導批准)給予一定的值班補貼。標準為:技術管理人員每天值班費20元,勞務人員每天值班費15元。

  (三)受聘人員醫療保險採取學校與個人分擔的辦法,學校發給受聘人員醫療保險費20元/月。(受聘人員辦理社會養老保險事宜,等學院正式職工啟動此項工作時再定。)

  (四)寒暑假休息待遇

  寒暑假休息期間外聘技術管理人員享受100的基本工資;勞務人員享受50的基本工資。

  (五)依據工作業績給聘用人員發放年終獎200~500元/年。

  (六)受聘人員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三、聘用程式

  (一)由系、部、處在編制內提出聘用書面申請(附聘用人員身份證、學歷、職稱等影印件),經主管領導批准,由人事處備案、稽核、核定工資。

  (二)聘用前一次性交納押金200元。正常解聘,押金如數退還。

  (三)受聘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不包括寒暑假),試用期間工資按待遇的85計酬。

  (四)受聘人員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因公除外),一律由本人負責,費用自理。

  (五)受聘人員在聘期內,應遵守學院的一切規章制度,服從聘用部門的管理。

  (六)受聘人員在聘期內要求解除合同關係,應當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部門和學院人事處。

  (七)受聘人員因違紀違規或觸犯法律,學院可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資晉升

  為了鼓勵聘用人員盡職盡責完成本職工作,對30的聘用人員實行工資晉升制度,月工資晉升標準為20元。

  由用人部門根據當年聘用人員工作的情況提出推薦名單,學院綜合平衡後,按年度審批。

  五、本辦法由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六、本辦法自二0__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3

  為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綠地管理,提高綠地整體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一、衛生管理

  綠地、遊園、廣場及道路衛生實行實時保潔。重點對北大街、中日園園區、開發區廣場加強衛生管理。

  1、北大街及太陽路門面房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衛生清掃完畢。保潔範圍為鐘鼓樓至太陽路口花帶東部區域。該衛生區由3人輪流值班,早5:30至晚10:00,實行實時保潔。

  2、中日園區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6:30分到崗,7:30分整個園區主要地段衛生清掃完畢。保潔範圍包括園區道路、綠地、小廣場,整個園區衛生由八人輪流值班,至晚上8:00,全天實時保潔。

  3、開發區廣場衛生管理。衛生保潔人員早上5:30分到崗,6:00整完成廣場衛生清掃。保潔範圍為該廣場和廣場西部的園花壇。該區域由4人輪流值班,晚上10:00前實行實時保潔。

  遇星期天、節假日等遊人高峰期,所有保潔人員全體上崗,不再實行輪流值班。

  保潔質量標準:各衛生保潔責任區在規定實時保潔時間內不得出現白色垃圾、紙屑等,廣場、道路不得出現菸頭、果核;綠地內每百平方米菸頭不超過5個,綠籬等處衛生死角當天清掃一次。

  衛生檢查辦法:分兩種檢查形式。1、由生產科對當天衛生現狀不定時檢查;2、單位領導組織各部門負責人,不定期進行檢查。對衛生管理達不到標準的,按照一個菸頭5元、一處白色垃圾10元標準對當班保潔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對早班5:30分不能按照到崗和6:30分不能完成責任區清掃任務的,罰款50元;對脫崗、早退人員,發現一次罰款50元,累積三次者勒令待崗、待崗期間僅發放基本生活費。

  二、綠地養護管理:

  1、綠地養護管理實行劃片包乾、責任到人的管理辦法。

  2、按照《中日友好園綠地管理標準》,生產科組織人員不定期進行檢查評比。檢查評比以分值計算。評比結果中的前三名,第一名獎勵80元,第二名獎勵50元,第三名獎勵30元。評比結果中的最後三名,倒數第一名罰款80元,倒數第二名罰款50元,倒數第三名罰款30元,連續三次檢查排名倒數第一者勒令待崗三個月,待崗期間只發放基本生活費。

  表格:中日友好植物園養護管理打分標準

  序號專案養護管理標準分值

  1花壇花木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葉色正常,花繁葉茂,能表現出良好的植物景觀。25分

  適時澆水、施肥,保證花木所需水份和營養。10分

  適時中耕鬆土,做到土面平整,土壤疏鬆,土質細膩。10分

  及時清除雜草,保持花壇內無雜草。10分

  適時修剪、整形,並及時剪除殘花,枯枝和病蟲枝、細弱枝;綠籬修剪要求面平、線直、彎如弧。10分

  及時防治病蟲害,保證花木生長健壯。10分

  及時補栽,要求花木無缺苗,綠籬無斷帶。10分

  實施全天保潔,保持花壇清潔、衛生,無垃圾、雜物等。15分

  2草坪草坪灌溉要求根據土質、天氣適時進行,保持草坪土壤溼潤、疏鬆。10分

  草坪施肥一年內要進行1-2次,結合澆水,證草坪葉色正常,生長健壯。10分

  草坪要及時修剪,保持草高5-10cm,草面自然平整,邊緣整齊。20分

  及時清除雜草,每平方米不得超過5株雜草。15分

  草坪出現斑禿裸露,要及時採用實鋪法補植,保持草坪完整,澆水或雨後無積水下陷現象。15分

  保持草坪清潔,無垃圾、磚石、果皮、紙屑等,無堆積物,搭棚及經營專案侵佔現象。10分

  草坪周圍最好有圍欄設施,禁止車輛進入,保持草坪內附屬設施清潔完好。10分

  做好草坪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發生。10分

  3花卉及時澆水、施肥,盆花生長健壯,株形豐滿,能充分表現該品種特性,做到枝繁、葉茂、花豔,有很高的觀賞價值。20分

  適時適當進行修剪摘心、抹芽、綁紮等,培養優美株形,剪除枯枝、病蟲枝、爛葉等增加觀賞效果,並控制好花期。20分

  及時鬆土、鋤草,增加根系透氣性,避免雜草爭奪養分,保證花木生長良好。15分

  及時完成病蟲害防治15分

  盆花要分門別類擺放整齊、美觀,場地清理乾淨,工具、盆花、糞土堆放整齊有序。15分

  在單位技術人員指導下引進新品種,摸索新技術。15分

  三、水域管理:

  水域衛生及水質管理由專人負責,水面衛生實行實時保潔,不得出現任何有礙觀瞻的漂浮物;根據水質狀況進行定期換水,確保水質良好,不汙濁、無異味。

  水面出現白色垃圾的,每處罰款20元。

  四、秩序管理

  秩序管理分經營區秩序管理和遊園瀏覽秩序管理,秩序管理由保衛科負責。

  經營區秩序由3人定點輪值管理。禁止經營戶店外經營,禁止非經營區內設經營攤位。按照經營區管理辦法,凡經營區出現違規經營的,對秩序管理人員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遊園秩序管理,由保衛科組織人員進行不間斷巡邏,主要負責車輛規範停放和綠地植物保護。車輛未經許可進行園區以及園區內花木被人為損壞的,給予保衛巡邏人員和相關責任人20-50元經濟處罰,連續三次被處罰者,給予待崗處理。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4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制定的管理,規範制定程式,明確制定許可權,保證集團及企業、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質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是指集團及企業、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制定的、涉及管理程式、標準、規程、具有約束力的檔案,包括各種規定、辦法、指南、指引及其解釋等。

  第三條、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立項、起草、審查、釋出、備案、解釋、修改、廢止等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規章制度分類

  (一)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性質、內容可分為以下幾種:

  1.“規定”(包括“暫行規定”、“試行規定”等)、“決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關係做出部分或者比較全面規定的規章。

  2. “補充規定”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進行補充,原規定不予廢止,原規定同新規定相牴觸以新規定為準的規章。為便於再次補充,補充規定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規定(一)。原規定中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規定中明確。

  3.“辦法”(包括“暫行辦法”、“試行辦法”等)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某一項管理內容做出比較具體規定的規章。

  4. “補充辦法”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補充,原辦法不予廢止,原辦法同新辦法相牴觸以新辦法為準的規章。為便於再次補充,補充辦法一般以順序號進行區別,如XX補充辦法(一)。原辦法不再適用予以廢止的條款,應在補充辦法中明確。

  5.“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是指對某一項業務流程做出比較具體規定或進行具體說明的規章。如果需要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已釋出實施的某一項“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進行補充,新規章不以“補充指南”、“補充指引”、“補充細則”、“補充規程”、“補充解釋”方式命名,按原規章名稱加新規章的順序號方式命名。

  6.“通知”是指對集團及企業、單位的某一項管理內容作出強調或臨時性規定的規章。

  (二)集團及企業、單位的規章制度按釋出的主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1.集團釋出實施的規章制度

  2.集團有關部門釋出實施的規章制度

  3.企業、單位釋出實施的規章制度;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需要釋出規章制度的,不得直接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發布,要以企業、單位的名義釋出。

  (三)集團業務部門釋出規章制度,只能以“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文種釋出。

  第五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結構嚴謹、內容完備、形式規範、條理清楚、用詞準確、文字簡潔,既具實用性,又適度超前。

  第六條、制定規章制度應當經過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議、審查、釋出和備案等程式。

  第七條、規章制度立項

  (一)集團或企業、單位根據企業經營狀況、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以及有關部門、有關人員意見和背景資料,認為需要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的,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准立項。

  (二)集團業務部門針對本部門的某一項業務流程需要以本部門名義釋出“指南”、“指引”、“細則”、“規程”、“解釋”或“通知”進行規範的,由集團分管領導批准立項。

  (三)企業、單位僅可對本企業、單位內部的、集團規章制度未涉及、未明確的業務進行規章制度立項。

  (四)集團或企業、單位的有關部門針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認為需要制定規章制度加以規範的,可提出立項建議(對比較簡單的問題,可口頭提出建議;對比較複雜的問題,應提出書面建議),根據立項批准許可權由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批准立項。

  (五)規章制度立項內容包括制定規章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當前的現狀、擬確立的主要條款以及起草經辦人、擬完成起草的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規章制度起草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釋出實施的規章制度一般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涉及具體業務的規章制度行政部門無法起草的,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可委託有關業務主管部門代擬。

  (二)以集團有關業務部門名義釋出實施的規章制度,由該業務部門起草。

  (三)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可透過收集、查閱相關資料、召開座談會、進行調研等方式收集素材,其他人員應予配合。

  (四)規章制度起草內容包括:

  1.制定的目的和依據;

  2.適用範圍;

  3.主管部門和落實規章制度的責任人;

  4.管理原則;

  5.具體管理措施和程式;

  6.違規責任;

  7.實施日期;

  8.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有關檔案中的條款;

  9.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九條、規章制度的徵求意見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起草完畢後,提交立項批准人(指批准規章制度立項的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或集團分管領導,下同)初審,立項批准人認為符合立項要求的,形成徵求意見稿,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立項批准人確定的徵求意見範圍下發有關企業、單位、有關部門、有關專業人士、有關人員徵求意見。

  (二)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座談會、討論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

  第十條、規章制度的審議

  (一)規章制度起草經辦人根據徵求意見過程中收集的資料和意見進行修改,修改後提請立項批准人再審,立項批准人認為比較成熟可以提交審議的,提交審議。

  (二)集團或企業、單位主管批准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或企業、單位召開辦公會議、專題會議進行審議;集團分管領導批准立項的規章制度,由集團分管領導召開部門會議審議。

  (三)有關規章制度需要聘請社會上的法律、財務或政府有關部門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參與審議的,要積極聘請上述人士參與審議。

  (四)對審議中出現重大原則性分歧意見未予透過的草案,起草經辦人根據審議要求,再次協調、討論,提出修改稿,再次提交審議。

  第十一條、規章制度的審查

  (一)建立完善規章制度的審查制度

  1.集團行政部門為集團及企業、單位規章制度的歸口審查部門。

  2.以企業、單位名義釋出實施的規章制度在釋出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無異議後才可釋出實施。

  3.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釋出實施的規章制度在釋出前應先形成送審稿,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及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無異議後才可釋出實施。

  (二)集團行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1.是否符合規章制度制定許可權和程式;

  2.是否與其他規章制度相協調、銜接;

  3.是否具有可行性;

  4.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三)集團行政部門可以就送審稿中存在的有關問題徵求有關方面意見,還可召開座談會、討論會。

  (四)除特殊情況外,集團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送審稿之日起3天內對送審稿提出審查意見。

  (五)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團行政部門可以予以緩辦或退回:

  1.未按規定許可權、規定程式辦理的;

  2.制定規章制度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3.有關部門對送審稿的內容有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被緩辦或退回的送審稿經起草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按要求改正符合報審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式重新報送集團行政部門審查。

  (六)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根據行政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對送審稿進行修改。集團行政部門審查過程中提出重大修改意見的,應當與起草規章制度的企業、單位或集團有關部門協商。

  (七)集團行政部門完成審查後,應在發文會簽單上會籤。

  第十二條、規章制度的釋出

  (一)擬以集團名義釋出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並原則通過後,按發文程式辦理會籤手續,經集團主管簽字後予以釋出。

  (二)擬以企業、單位名義釋出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並原則通過後,按發文程式辦理會籤手續,並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企業、單位主管簽字予以釋出。

  (三)擬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釋出的規章制度草案經審議通過後,按發文程式辦理會籤手續,並報集團行政部門審查,由集團分管領導簽字予以釋出。

  第十三條、規章制度的備案和存檔

  企業、單位和集團有關業務部門釋出的規章制度要在釋出之日起3天內報送3份原件給集團行政部門備案、存檔。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的修改

  (一)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章制度應當及時修改:

  1.制定規章制度所依據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被修改或廢止,需要作相應修改的。

  2.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增減或者改變內容的。

  3.其他應當予以修改的情況。

  (二)修改規章制度按制定規章制度的程式執行。

  第十五條、規章制度的解釋

  (一)以集團或企業、單位名義釋出的規章制度,統一由集團或企業、單位的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或由行政部門委託有關業務部門解釋。

  (二)以集團業務部門名義釋出的規章制度,由發文的部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規章制度管理辦法15

  為做好xx校區臨住教職工宿舍的綜合管理工作,為教職工提供一個溫馨、安全、衛生的住宿環境,結合xx校區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住宿安排原則

  1.教職員工需到xx校區上課或辦公的均可提出住宿申請。

  2.臨住宿舍的床位和床上用品實行公用原則,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統一配置。

  二、住宿辦理程式

  住宿申請人需於學期初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住宿登記手續,經批准後領取房間鑰匙。如住宿時間有變更,須及時辦理變更申請手續。學期結束後應及時到xx校區綜合辦公室辦理退還手續,並歸還房間鑰匙。

  三、住宿守則

  1.教職工要按申請指定的床位入住,未經同意不得隨意調換床位。

  2.住宿期間要保持房內衛生清潔,不得隨地丟果皮、紙巾、菸頭等垃圾。休息時間不得大聲喧譁、吵鬧,影響打擾別人。

  3.不得私自將臨住宿舍內的床上用品帶走或鎖進衣櫃。

  4.臨住教職工宿舍實行“本人申請,本人入住”的原則,不允許將臨住房間的床位轉讓給他人入住,也不得隨意帶其他人入住。

  四、安全守則

  1.離開宿舍須關掉光管、風扇等電器(熱水器可在週末再關掉)。

  2.嚴禁攜帶有毒、易燃、易爆物品進入舍內。禁止在宿舍內使用大功率電器。

  3.離開宿舍須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

  4.丟失宿舍鑰匙需賠償10元。

  5.丟失或損壞宿舍內公用物品需按價賠償。

  五、對違反本規定的教職工,xx校區綜合辦公室將根據實際情況向相關部門通報。

  六、本辦法由xx校區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最近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