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5篇)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通用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

  直屬企業自有機動車輛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務在道路及廠區道路、作業現場上行駛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屬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範疇。

  第一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直屬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在本企業設定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科(崗);二級單位應設定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崗;基層單位應設立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第二條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崗位)職責:

  直屬企業及二級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科(崗)的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法規、條例及集團公司有關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2、制定、修改、完善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並貫徹、落實;

  3、參加檢查本單位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組織或參加企業內機動車輛交通安全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參與廠(礦)區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4、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各項安全活動,開展對駕、乘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

  5、負責本單位所屬車輛、機動車駕駛員的證照管理,參與或組織本單位車輛和駕駛員的定期檢審,負責本企業內部機動車輛的保險;

  6、組織或參加對本單位機動車駕駛員的技術考核工作,對機動車駕駛員的評聘有權提出建議。

  7、建立健全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的各項檔案資料。

  8、協助地方交警部門對本單位所屬車輛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

  9、表彰獎勵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先進集體和個人,向相關部門提出對違反各種法規、規章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10、及時總結、發現、推廣下屬單位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做法,提高全企業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專(兼)職安全員職責

  1、在本單位負責人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安全工作,貫徹上級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

  2、模範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原則,制止違章行為。

  3、負責或參與制訂、修訂本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4、負責安排並檢查指導班組安全活動

  5、搞好員工的崗位安全教育。

  6、組織開展本單位的進出場安全檢查等日常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消除,不能消除應採取防範措施,並及時向領導彙報。

  7、督促、檢查職工對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8、負責本單位機動車輛、駕駛證、機動車輛準駕證的定期檢審及車輛保險工作。

  9、參與本單位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統計分析,按時上報。

  10、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基礎資料。

  第二章一般安全規定

  第三條直屬企業應開展經常性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專項檢查。

  直屬企業每半年組織1次,二級單位每季度組織1次,基層單位每月組織1次。

  直屬企業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每月路檢路查應不少於1次;二級單位安全部門的路檢路查每月應不少於2次;基層單位應根據自身情況開展路查或場查。

  安全檢查應建立完整的檔案,隱患整改應有記錄。

  第四條直屬企業應建立並實行以下制度:

  1、路檢路查制度;

  2、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以下簡稱“準駕證”)制度。準駕證管理制度至少應明確申請領證的範圍和準駕證的申領種類、準駕證的審驗辦法和對違反準駕證管理規定的處理辦法;

  3、出車路單(派車單)和長途車輛審批制度;

  4、法定節假日期間無工作(公務)任務車輛的“二交一封一定”制度;

  5、車輛進出(停車)場、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6、惡劣天氣下的車輛行駛規定;

  7、長期在基層值班的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8、租用外部車輛的安全管理制度;

  9、駐外單位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0、汽車修理安全管理規定;

  11、廠區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2、水陸聯運、大型搬遷、吊裝等聯合作業的企業應根據作業特點制訂聯合作業的機動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條廠區道路應設立禁行、禁停、限速等標誌。直屬企業所屬的生活區應設立交通安全標誌、停車場地等安全措施。

  1、機動車輛檔案;

  2、機動車駕駛員檔案;

  3、道路交通事故檔案;

  4、駕駛員安全行駛km數統計檔案;

  5、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6、機動車輛保險檔案。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七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身體條件,作風正派,遵紀守法,並取得國家政府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

  經直屬企業或二級單位安全部門考核其駕駛技能、交通安全法規知識等科目合格後頒發企業內部機動車輛準駕證方可駕駛。

  第八條駕駛大型、重型、危險貨物及特種專用車的駕駛員應具備5年或15×104km以上的安全駕駛經歷,對所駕車輛的基本效能以及裝載的特種裝置效能、施工工藝流程有一定的瞭解;駕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的駕駛員應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掌握危險貨物效能和一般的安全規程,持有有效的相關證件方可上崗。

  第九條駕駛員應做到:

  1、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規章制度,不應違章駕駛車輛;

  2、應愛護車輛、服從排程、接受安全檢查;車輛出車前、行駛途中、收車回場後應按規定進行車輛檢查,及時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狀態;如實彙報機動車輛出車情況;

  3、自覺參加本單位組織的各種安全活動,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識;

  4、對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

  機動車輛管理

  第十條機動車輛應經當地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準上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在臨時上道路行駛時,應申領臨時證,按規定行駛。

  第十一條機動車輛嚴禁帶病上路行駛,具體要求是:

  1、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裝置,應保持齊全有效;

  2、機動車輛應按規定配備隨車工具,配備滅火器、故障車警告標誌牌等;

  3、大型貨車、大型特種車、大型礦山專用車(帶裙邊的車輛除外)等機動車輛應按照GB11567《汽車和掛車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要求》的有關技術要求安裝側下部安全防護裝置;

  4、小型客車、大型客車、客貨兩用車前排應配備安全帶,安全帶效能應符合GB14166《汽車安全帶效能要求和實驗方法》有關規定,其安裝應符合GB14167《汽車安全帶固定點》有關要求;

  5、行駛在山區、冰雪、泥濘道路上的車輛,應配備防滑鏈和溜木;

  6、起重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拖帶掛車或牽引車輛;

  7、車輛所有的裝置應符合GB7258《機動車輛執行安全技術條件》的要求。

  第十二條機動車應按車輛管理機關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檢驗不合格或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不準繼續行駛。

  第十三條機動車輛應投保有效行駛期內的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四條嚴禁機動車輛客貨混裝,機動車輛載人(物)不準超過行駛證核定的載質量(人),運輸“四超”物件(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嚴禁特種作業機動車輛、礦山專用機動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或交通(通勤)車使用。

  隊車行駛時,應根據道路情況、運輸貨物性質以及車輛性質等因素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並做好途中對車輛的“三停四查”。

  第十五條石油專用車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保證安全、利於健康、保護環境的原則進行,不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需要駕駛人員配合的作業專案,在工作時,駕駛員應堅守崗位,嚴格遵守相關安全操作規程。

  乘員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乘員在乘坐機動車輛時應遵守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要求,不應有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的行為。乘員有協助駕駛員瞭望的義務,有制止駕駛員違章行為的權利。乘員應按規定繫好安全帶。

  第十七條乘員乘坐車輛時應聽從指揮,車未停穩不準上下車,不準跳車。中途上車時,不準強行攔車、扒車和搭車。乘車時先下後上,不準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

  第十八條乘坐貨運機動車、吊車等專用車輛除駕駛室外,一律不應坐人。

  第十九條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乘坐客車。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2

  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範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於律己,以身作則,並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2、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4、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傳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5、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檔案精神。

  6、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7、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效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1、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排程,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2、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彙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3、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4、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並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5、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6、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7、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8、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9、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

  車輛的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後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修理。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3

  1、總則

  1、1為加強工廠內(以下簡稱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根據國家有關<廠內機動車輛管理>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廠區範圍內(含廠區外堆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作業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安全技術要求

  2、1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2、2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汙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定。

  2、3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2、4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範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衝動現象。

  2、5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效能良好。

  2、6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效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2、7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於30度。

  2、8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後能自動回正。

  2、9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定。

  2、10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2、11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主銷與襯套配合鬆緊適度,潤滑良好。

  2、12車輛及掛車必須設定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2、13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14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2、15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2、16在車輛執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

  2、17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效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2、18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鬆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2、19車輛均應設定喇叭,其效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2、20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21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區域性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2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23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24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鏽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鬆動。前後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2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26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27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2、28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29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後視鏡、刮水器。

  2、30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並有防護裝置,防止由於振動、衝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定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2、31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

  2、32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2、33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安全管理

  3、1用車單位應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執行。

  3、2公司、用車單位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並認真執行。

  3、3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3、3、1、車輛出廠的技術檔案和產品合格證;

  3、3、2、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3、3、3、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3、3、4、車輛事故記錄。

  3、4排程部、安全部負責本公司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監督檢查。

  3、5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應由排程部及用車單位到所在地廠內機動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建立車輛檔案,經主管部門對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後方可使用。

  3、6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管理部門統一設計、監製。

  3、7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8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證。

  3、未經公司總經理批准(特殊情況除外),不得以車代步。私自以車代步者,加重處罰。

  4、安全技術檢驗

  4、1公司用車單位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4、2排程部、安全部在用車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年度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車輛由排程部、安全部限期整改,並予以複檢。

  4、3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後必須向排程部申請檢驗,合格後方準使用。

  5、罰則

  5、1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排程部、安全部可視情節輕重,並根據有關規定,分別給予通報、停駕、停駛、罰款的處罰。

  5、2對在檢查工作中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檢查人員,應按有關規定查處。

  6、附則

  6、1本規定由安全部負責監督實施。

  6、2用車單位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辦法。

  6、3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4

  1. 總則

  1.1 目的:為加強公司車輛交通安全管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依據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關法規政策,結合車輛安全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1.2 本辦法中所指車輛包括:公務車、商品車(含試乘試駕車)、租賃車、工作(工具)車等所有權屬公司的車輛,以及用於公司工作所有權不屬公司的車輛。

  1.3 適用範圍: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全體員工。

  2. 組織管理

  2.1 車輛安全管理實行所屬使用單位和所屬使用個人責任制管理。車輛使用的個人必須簽訂《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

  2.2 管理職責區分

  2.2.1 集團公司辦公室:

  1) 負責集團車輛的計劃申報、調配、維修費用稽核、證照及路橋費、年審年檢和登記統計。

  2) 負責單位車輛及個人車輛使用單位/使用人(責任人)《車輛安全管理責任書》(附件一)的簽訂。

  3) 組織對車輛交通事故、案件的調查處理或協助交警部門的調查處理。

  4) 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使用單位、使用個人的車輛管理和使用情況,車輛的技術性能安全狀況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5) 及時參與或協調公司車輛跨單位、使用人的車輛交接工作(附件二《車輛交接清單》)。

  6) 負責組織車輛安全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交通安全的自覺性,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

  7) 建立、完善車輛管理制度和車輛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2.2.2 各單位負責人:

  1) 負責對本單位或個人所管理、所使用的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具體落實,做好本單位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

  2) 嚴格按照車輛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對所屬車輛進行定認定車定位管理。

  3) 對車輛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每月定期、節假日以及重大活動必須進行車輛安全管理檢查。落實執行“三包一處理”,即包員工的安全教育、包安全檢查、包不出或少出違章事故 。發現問題或出現事故,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糾正或處理,以減少或避免損失。

  4) 安排專人做好本單位車輛的使用登記、統計或審驗等管理工作。

  5)負責對本單位車輛交通違章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處理,協助配合交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對本單位重大車輛交通事故的處理。

  6)配合做好交管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對本單位進行的安全監督檢

  查和驗收工作以及其他安全評比等活動。

  7)做好車輛安全例行檢查記錄。包括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等,檢查情況有檢查人員和車輛負責人簽字。

  8)做好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抓好專職司機和員工的安全培訓及職業道德教育,加強司機隊伍的管理。必要時可以對有駕駛證的員工集中培訓學習。

  3. 車輛管理具體規定

  3.1 集團辦公室應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造冊登記、統計備案;申請(批覆)單、車輛交接清單、車輛管理安全責任書必須齊全,並統一製作、下發,進行規範管理。

  3.2 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當單位/部門或2人(含以上)需共用一輛車時,應指定一名車長,實施車長責任制。

  3.3 實行內部準駕制度。由各部門主管協助辦公室負責稽核。禁止沒有透過稽核的員工駕駛公司車輛。

  3.4 準駕人員(含租賃專職司機)應與本單位本部門簽訂《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並自覺遵守規章制度,服從安全管理。

  3.5 各車輛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車輛使用、行駛、維修記錄,因無行駛記錄或管理責任不落實等原因造成責任處罰難以追溯的,其責任由車長或部門/單位責任人承擔。

  3.6 準駕車輛的員工應自覺愛護車輛,並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辦公室每季度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進行車輛安全效能及交通安全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3.7 長途(800公里以上)出車或到山區危險地帶出車,原則上應配2名司機同行並指定一人負責,避免疲勞駕駛,防止發生事故。

  3.8 堅持公車公用的原則,嚴禁將公司車輛轉借或租借他人、其他單位或外單位使用。特殊情況需要必須請示部門、單位主管領導或公司領導同意後,辦理或補辦相關手續方可轉借,時候應及時檢查收回。

  3.9 公司所屬車輛應由相關責任人員妥善保管使用,由於保管或使用不當發生丟失或損壞等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按有關條款處理。

  3.10 公司車輛要在車位內停放,服從保安指揮,保持道路的暢通。

  3.11 嚴禁駕駛員酒後開車、疲勞駕駛等違章行為,如有超速、闖紅燈等違章罰款情況,其責任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3.12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或單位、部門責任人應立刻向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領導報告,同時,採取緊急救援或處理措施,積極主動配合交管部門對事故進行現場處理。

  3.13 屬公司員工的車輛、摩托車和非機動車輛在工作期間和上下班時間,要注意行車安全,對自己的安全負全部責任。

  4. 獎勵與處罰

  4.1 對認真執行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無安全責任事故發生,無交通違章和扣罰的有關部門及責任人,在年度績效考核時給予適當獎勵。

  4.2 因翫忽職守或瀆職發生安全事故案件,造成嚴重影響和後果的,由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做出對當事人的行政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4.3 公司幹部員工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4.4 無公司《準駕證》等駕駛公司車輛的,應對當事人和“定人定車“制中規定的責任人處以200元罰款,直接上司承擔管理責任,同時也處以100元罰款,並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4.5 未經請示批准,擅自駕駛公司車輛辦私事或無證駕駛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1000元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4.6 接到屬地交管部門給公司下達的《單位機動車違章處罰通知書後》,由集團辦公室統一登記,並通知車輛所屬單位和負責人,領取罰單。其處罰金由車輛所屬單位和負責人根據《車輛使用(行駛)記錄》進行責任追溯到個人,由當事人全部承擔。當事人負責向相關部門繳納。

  4.7 無證駕駛、酒後駕駛等嚴重違章行為的處罰同前款。此外造成嚴重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公司將視情節輕重對當事人或有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和500-1000元罰款。其經濟損失,由當事人和責任人全部承擔。

  4.8 因私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其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全部由當事人和個人承擔。因公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視事故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當事責任人處以500-1000的罰款,若由於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發生,其後果由其當時責任人全部承擔。

  4.9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立即向交管部門、公司和本單位口頭報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5

  為科學排程公司車輛,確保客運車輛符合執行線路、道路狀況要求,防止因排程不當造成駕駛人疲勞駕駛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結合公司經營範圍,制定本制度:

  一、我公司到道路運輸經營範圍:縣際班車客運(四類);縣內班車客運(四類)(農村客運);縣際包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運距都在100公里以內。

  二、公司經營科在安排運輸任務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班線車輛按照核定的線路,班次執行;

  (二)車輛型別等級為普通級以上,車輛技術等級為三級以上;

  (三)車輛座位必須11座以上;

  (四)經驗收合格符合開行班線車輛的村道(5米以下)座位不超過14座;

  (五)臨時包車必須符合以上規定

  三、發班時間及執行規定:

  (一)區域化經營的線路車輛實行的滾動發班,途徑三級以下路面的車輛發班時間不得在夜間22:00時-6:00時;

  (二)所有班線車輛,包車客運車輛嚴格要求駕駛人在24小時內累計駕駛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下可延長2小時,但每月延長總時間不超過36小時),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於20分鐘。

  (三)包車客運車輛有途徑三級以下路面不得在夜間22:00時-6:00時行駛。

  (四)排程人員安排加班車輛必須保證駕駛人執行時間未超過第(二)項規定。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6

  (一)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符合以下要求:

  (1)須持有合法的與駕駛車輛相符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3、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的運輸服務;

  (2)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後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3)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4)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裡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備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個小時;

  (5)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6)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違反者給與相應的處罰。

  (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並對車輛的上戶、年度檢驗、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進行登記,併到運輸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證件,隨車攜帶方可上路運營。

  2、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執行安全,保護環境,降低執行消耗,提高運輸質量,認真執行《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損壞。日常維護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定期二級維護,由具有資質的汽車修理廠完成,並出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3、認真執行《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評定等級,出具檢測報告,每年定期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進行年度審驗。

  4、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並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裝置,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車輛在執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油庫、生活區等危險地方亂停亂放。

  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結合文化廳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文化廳系統車輛安全管理實行“誰擁有、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辦法,各單位自行管理好本單位的車輛。

  第三條各單位要制定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做好經常性的車輛檢修、保養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條實行節假日車輛封存制度。節假日期間,各單位除因工作需要保留公務用車外,其他車輛全部封存。

  第五條駐烏魯木齊市區的區級文化單位節假日期間嚴禁車輛外出,特殊情況確需外出烏魯木齊市區的,須經文化廳主要領導同意後方可出城。未經允許擅自出城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管理人員的責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者經濟損失的,將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條實施嚴格的車輛派遣制度。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車輛派遣制度,做到凡出車必須履行派遣手續,嚴禁公車私用。因公車私用引發的一切後果,由單位領導、車輛管理人員和駕駛人員承擔責任。

  第七條駕駛員安全行車規範

  (一)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透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二)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三)嚴禁酒後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四)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後再行車。

  (五)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六)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七)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註或質量狀況。

  (八)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九)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十)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十一)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痺思想。

  (十二)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十三)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第八條對駕駛人員酒後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脫產教育,屬於單位自聘人員的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7

  為保證魯泰一廠原礦車輛運輸安全、高效,規範在此範圍內所有運輸車輛的執行,結合礦山現行相關管理制度,針對礦區運輸路線的實際特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僅對礦山運輸車輛和廠區相關運輸車輛相關說明。

  一、駕駛員要求:

  1、車輛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的技能培訓並取得相關車輛駕駛證和此從業資格證。

  2、對所有新加入運輸車輛的駕駛員要進行現場路線的駕駛培訓(原則上不少於3到5天),透過運輸車輛管理人員的考核,方可上崗就業。

  3、所有運輸車輛使用前,駕駛員都必須進行啟動前的檢查,以確保車輛處於安全狀態。如車輛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進行運輸任務。

  4、駕駛員必須熟悉各路段路況,對特殊路段要有專人指揮。

  5、對上下坡路段必須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礦區路段遇車、戳車兩車保持安全間距,駕駛員並熟悉各路段警示標誌、標牌。

  6、遇交叉路口注意鳴笛、減速和突發情況的準備。

  7、嚴禁駕駛員開疲勞車、帶病車和酗酒開車,問題車、安全隱患車。

  8、定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訓。

  二、車輛管理要求:

  1、車輛必須相關證件有效齊全,以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查驗。

  2、車輛必須經公安、交通部門審查合格,達到車況良好,裝置齊全。

  3、車輛必須配備車載滅火器材,需要的情況下配備無線通訊系統。

  4、車輛執行時嚴格控制好車速,嚴禁在礦區路段內超車。

  5、車輛停放、維修必須集中統一管理。

  6、車輛要做好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維護,確保安全高效完成廠區原礦運輸任務。

  三、車輛運輸考核內容:

  車輛運輸考核由西鄉縣魯泰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一分廠,定時和隨機抽查考核。

  考核內容;

  1、工作日車輛出勤率。檢視車輛工作日是否按要求出勤是否達到出勤標準。

  2、是否按規要求駕駛。對駕駛員進行隨機抽查是否達到規定、文明和安全駕駛。3、車輛抽查。是否存在問題車隱患車輛。

  4、是否有違規現象。礦區路段超車、超載,交叉路口不減速鳴笛下坡時空擋滑行不按規定駕駛的。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8

  (一)駕駛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符合以下要求:

  (1)須持有合法的與駕駛車輛相符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3、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的運輸服務;

  (2)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後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3)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4)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裡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備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個小時;

  (5)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6)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違反者給與相應的處罰。

  (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並對車輛的上戶、年度檢驗、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進行登記,併到運輸管理部門辦理道路運輸證件,隨車攜帶方可上路運營。

  2、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確保執行安全,保護環境,降低執行消耗,提高運輸質量,認真執行《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車輛維護應貫徹"預防為主、強制維護"的原則,保持車容整潔,裝備完好、及時發現和消除故障、隱患,防止車輛損壞。日常維護由駕駛員負責執行,其作業中心內容是清潔、補給安全檢視;定期二級維護,由具有資質的汽車修理廠完成,並出具竣工出廠合格證。

  3、認真執行《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到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評定等級,出具檢測報告,每年定期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運輸車輛進行年度審驗。

  4、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並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裝置,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車輛在執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油庫、生活區等危險地方亂停亂放。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9

  一、駕駛員安全規定

  1、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安全駕車,並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符合以下要求:

  (1)須持有合法的與駕駛車輛相符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公司所聘駕駛員駕齡必須在一年以上,駕駛技術熟練,經考核合格後發給新奧集團機動車準駕證,持證上崗。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3、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承載人員提供安全、及時、便捷的乘車服務。

  (2)牢固樹立駕駛員安全生產、安全駕駛的思想,做到不盲目開車、不違章開車、不疲勞開車、不酒後開車、不超載、不超速。

  (3)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時間對公司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正常,保持車輛的清潔。

  (4)駕駛員對自己及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裡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備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4個小時。

  (5)定期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6)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條例》,違反者給與相應的處罰。

  (7)駕駛員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務必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

  (8)駕駛車輛如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因違法曝光,一切費用由駕駛者自理。

  (9)未經領導和綜合辦公室批准而駕駛車輛的視為私用車輛,按私自用車論處。

  (10)駕駛員應堅守工作崗位,按時出車,服從排程,上班時間要在辦公室待崗,不得無故私自脫崗。

  二、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公司綜合辦公室為公司車輛“扎口”管理部門,負責車輛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檢查、指導、督辦、考核等工作。

  2、各車輛單位要牢固樹立“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車輛安全管理檔案、臺帳,加強職工的安全行車教育工作,嚴格管理,落實防範措施,做到教育、措施、人員“三到位”,確保不發生車輛安全事故。

  3、加強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裝置,如滅火器、鐵鍬等;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效能進行全方位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車輛在執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嚴禁酒後駕駛;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油庫、生活區等危險地方亂停亂放

  4、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車輛維修必須在汽車服務公司修理工廠進行維修,因特殊情況須報公司綜合辦公室批准後方可異地維修,車輛維修發票需經公司綜合辦車管員登記,按許可權審批後方可報銷。

  5、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在第一時間內,按規定程式向公司綜合辦、公司領導和市局安保部門報告,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妥善處理善後事宜。事後將事故情況及處理意見如實的以書面材料向公司報告,並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受處理不放過、相關人員沒受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不得隱瞞。

  6、非出車期間車輛原則上停放在單位指定的停車位置,車輛外出要停放在有關部門規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停車後應關好車窗、鎖好車門,防止車輛出現失竊或被損。

  7、為了保證車輛的安全行駛,司機每天務必做好出車前、行駛中和返回後的“三段查”工作,以確保行車安全:

  (1)出車前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①檢查燃油箱的貯油量,水箱的水量,曲軸箱內的機油量,必要時應新增。②喇叭、燈光、亂水器、後視鏡、牌照等是否齊全有效。

  ③各緊固螺栓、螺母(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處),是否有鬆脫現象。

  ④輪胎氣壓是否符合規定。

  ⑤發動機起動後,聽察有無異響,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關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氣。

  ⑥起步後,試驗制動效能及轉向機構是否有效靈活。

  (2)車輛行駛中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①檢視各種儀表的工作情況;

  ②檢視手、腳制動器的作用是否靈敏有效;

  ③注意發動機及傳動系統有無異響和異常氣味;

  ④利用途中停車時間、檢查制動敲有無過熱現象;檢查輪胎螺母緊固情況和輪胎氣壓,檢查鋼板彈簧是否有折斷;檢查轉向機構各部連線情況;檢查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

  (3)車輛返回後應對下列各項進行檢查:

  ①清潔全車內、外部及底盤;

  ②檢查和補充潤滑油、燃料;

  ③發動機熄火後,察看電流表、有無漏電現象(指標指向“一”號);④檢查鋼板彈簧有無斷裂,彈簧吊身,騎馬螺檢栓是否鬆脫;

  ⑤檢查輪胎與鋼圈;

  ⑥檢查制動系油、氣管及接頭處有無滲漏、檢查制動液貯油室油麵,氣制動的貯氣筒應放淨積水、油汙。

  (4)有下列四種情況則不能出車:

  ①油電水系統有故障不出車;

  ②制動裝置效能不良不出車;

  ③安全裝置不齊不出車;

  ④司機身體狀況不好不出車。

  三、用車規定

  1、嚴格派車用車手續,認真填寫派車單,起訖地點、時間、事由,使用人等必須填寫清楚,用車單位負責人必須在派車單上簽字。

  2、不得使用公車接送上下班,特殊情況(如對外交往活動等)除外。

  3、對私車享受公司油料補貼的,必須按公司規定程式審批,凡享受“私車公用”的人員,非特殊情況一律不再另派公務用車。

  4、凡公司內部人員因私用車的,一般員工須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各單位領導用車須經公司領導批准,並按規定交費。

  5、公司綜合辦應確保公司領導的公務用車,公司各部室工作人員的公務活動原則上不派車。如確因工作需要用車的須經部門主任同意後方可派車。

  6、員工因公需借用公司機關車輛的,必須在公司機關有車源的情況下,報公司綜合辦公室同意後方可使用,並實行計費制。

  7、車輛一律不得外借,如因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總經理批准,並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車輛因公出差應報公司總經理批准並備案,因公需要加班用車必須報公司綜合辦備案。

  8、車輛外借和私用的收費規定

  (1)市內用車半天80元,一天160元,超過半天不足一天按一天計算;

  (2)長途用車根據路途,交費標準由辦公室統一核定,其各種停車費及車輛過路過橋費由用車部門或個人自理。

  四、駕駛員安全行車規範

  1.駕駛人員要經常觀察和檢查各種儀表和報警裝置,透過嗅覺感察異味,及查明油路、電路、傳動裝置、離合裝置有無故障,發現異常現象應及時排除或處理。

  2.駕駛人員要經常對車輛進行檢查,特別是長途行車,要注意檢查燈光、轉向、制動及輪胎磨損程度。

  3.嚴禁酒後駕車,包括含酒精的飲料。

  4.長途行車要防止疲勞駕駛,出現打瞌睡現象要及時停車休息,待精神恢復後再行車。

  5.嚴禁強行超車、超速行駛,保持安全車距。防止追尾事故和爆胎事故的發生。

  6.嚴格遵守高速公路行車規定,嚴禁超載、超重、超寬、超高行駛。

  7.冬季冰雪路面行車,保持安全車速和車距。注意防凍及潤滑油的加註或質量狀況。

  8.對車輛門鎖及防盜裝置應經常檢查,防止車輛被盜事件的發生。車內嚴禁存放箱包等物品,如需存放,駕駛員不得離車。

  9.行車時要集中注意力,眼觀六路、耳聽八方,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確保行車安全。

  10.正確估計自己的駕駛技術,防止驕傲自滿情緒。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情緒車”,禮貌行車、謙讓行車。

  11.端正工作和學習態度,對安全教育、行車規定牢牢記在心中,要堅決克服麻痺思想。

  12.駕駛員都要正確對待自己,客觀評價自己,清醒認識自己,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工作責任重大,時刻牢記駕駛職業的危險性和危害性,時刻牢記交通事故血的教訓。

  13.牢記愛車、守紀、安全、節約的原則,爭當優秀駕駛員。

  14.對駕駛人員酒後駕車、公車私用、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無故不出車、隨意停放車輛和違反其它管理規定的,各單位要從嚴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調離工作崗位,安排脫產教育。

  五、責任追究

  1、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辦公室及交警、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不得擅自處理,嚴禁逃逸。如自行處理或逃逸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

  2、駕駛員發生嚴重違反交通法規、酒後駕車、疲勞駕駛、超速行駛、超載行車、私自出車、私自將車輛交於他人駕駛等現象,造成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一切責任由駕駛員承擔。

  3、由於駕駛員使用不當違反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疏於檢查、保養,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維修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4、由於駕駛員對車輛保管不善或未按規定停放等,發生車輛或配件失竊、車輛損壞的,駕駛員負責全額賠償。

  5、公司專職駕駛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私自駕駛公務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毀、失竊、發生故障等,一切責任由駕車人負責。

  6、對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嚴重違章造成惡劣影響的,在追究駕駛員相關責任後,正式工調離駕駛員崗位,臨時工解除聘用合同。

  六、檢查與考核

  1、由公司綜合辦公室對車輛的駕駛、使用車況及停放地點進行檢查。

  2、凡未經批准駕駛本公司車輛或未經批准超範圍駕車的,查實一次考核相關人員200-1000元;未按規定地點停放的查實一次,考核當事人200元;駕駛員必須準時準點,不得刁難用車部門或人員,努力做好優質服務,如發生有理由申告考核當事人200元;違反規定用本公司車輛接送上下班的查實一次,考核用車人和車輛所屬部門負責人各200-500元,並由用車人支付汽油費等所有費用;未經批准私用公車的的一經查實,考核用車人200元和承擔汽油費等所有費用,並通報批評;私用公車被新聞媒體曝光的用車人作下崗處理,多次違反規定者將取消駕駛資格,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3、凡不按規定用車的部門和個人,若發生交通違章或肇事的,一律自行負責,並承擔所有費用。造成車輛損壞,被盜的按規定全額賠償。

  4、按規定每月做好安全學習,出車記錄,車況檢查等臺帳統計評定工作,並按時上報公司綜合辦公室,未及時上報的考核該部門負責人或車輛責任人100元。車輛無安全管理檔案和臺帳的考核車輛責任人200元。

  5、車輛責任人必須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工作,保證車況完好,爭創一類車。檢查中發現因日常保養工作沒有到位,將根據具體情況考核該車輛責任人10-50元。

  6、經檢查評定為三類車(80分以下)的考核該車輛責任人100元。

  7、被評定為三類車的車輛所在單位(部門)必須限期整改,實施車輛的保養或修理,並接受複查,未能完成的考核該單位(部門)200元。

  8、不接受檢查、不服從管理的考核責任人200元,對不經批准不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一律考核50元。

  9、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不真實上報公司的考核當事人200元。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所屬單位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司機安全行車意識,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及場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車輛安全管理

  第二條公司車輛管理員是具體負責所有車輛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根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配合公司生產計劃部對所有車輛進行安全檢查,負責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及培訓考核,監督和指導所屬單位各種車輛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車輛安全檢查

  第三條開展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工作其目的是及時發現車輛安全隱患、預防事故的發生,保證行車安全。

  第四條結合車輛保養、維修工作,採用日常定期與不定期方式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根據季節和氣溫變化情況對車輛進行換季維護檢查。

  第四章車輛安全檢查專案

  1、檢查車輛整體外觀情況,日常清理衛生,車輛安全設施等情況。

  2、檢查車輛發動機系統工作情況,檢視是否有漏油、水、電、氣等現象。

  3、檢查底盤系統、剎車系統、燈光照明系統工作情況是否有效、齊全。

  4、廠內專用車輛各系統工作情況、專業車輛安全操作專案等。

  第五條除定期檢查外,日常檢查專案。

  (1)出車前檢查油水電系統是否暢通,安全設施是否齊全,制動是否靈敏。

  (2)行駛中當車輛行駛100公里應停車檢查發動機各系統的工作情況。

  (3)返回後,主要檢查車輛的完好狀況,以便及時進行保養或維修。

  第六條根據其檢查的結果進行公佈表揚,對不合格的車輛,不準上路行駛,並限期整改。

  第五章安全行車規範

  第七條要樹立對公司財產和他人生命高度負責的精神,時刻把安全行車工作放在第一位。

  第八條要保持車輛完好狀態,發現有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做到各部機件牢固、靈敏,尤其是制動部分必須可靠有效。

  第九條不斷提高駕車技術,能在各種複雜的路面及惡劣氣候條件下安全駕駛,並且有應付各種緊急情況的駕駛技能。

  第六章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術考核

  第十條定期開展對司機進行事故預防教育,運用正反兩面事例,講明事故的危害性和預防事故的重要性。

  第十一條定期對司機進行交通法規宣傳教育,使其自覺遵守交通法,不違章、不酒後駕駛等危害安全行車的行為。

  第十二條定期開展對司機安全維護常識的考核工作,其結果納入公司年度考核目標中。

  第十三條考核採取年終與平時相結合結合的辦法,內容包括:工作表現、敬業精神、安全行車方面的考核。

  第七章車輛違章一事故報告

  第十四條司機在行車途中要嚴格按照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行車速度安全行車。

  第十五條對違反道路限速規定、亂停車、闖紅燈、壓線、超員、證件不全等被違章罰款的,由個人交納罰款,公司一律不予解決報銷費用。

  第十六條對被電子交警違章牌照、下發違章通知書的車輛或連續違章三次以上者,公司將按照《車輛安全制度》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七條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按事故的性質進行處罰。嚴重者除經濟處罰外,造成人員傷亡的,追究其責任。

  第十八條車輛在行車當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和生產計劃部。

  第十九條司機在駕駛過程中,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停車,保護好現場,如有傷者要立即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同時撥打報警電話及保險公司出險電話並上報公司。

  第二十條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司機不準瞞報、違造事實、以便責任劃分。

  第二十一條司機未經公司及部門人員批准,私自出車造成事故應個人承擔責任並賠償車輛損失。公司根據事故的責任給予當事人警告、開出等處分。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經總經理室批准後實施。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1

  1、要求中隊在除任何情況下動用消防車時,必須做到先彙報,再出車,駕駛消防車輛駛離車庫時應進行派車出車手續登記,並由幹部跟車。

  2、每星期六上午定期進行車場日製度,維修保養車輛和器材,駕駛員必須熟悉掌握安全與交通法規知識,透過每日發動,每天檢查,每週保養來檢測車輛效能,保證車輛處於良好狀態。

  3、每週三駕駛員集中學習安全教育和車輛基本故障排除,訓練駕駛員心理素質和反應能力,增強安全意識。

  4、督促駕駛員工作職責,禁止駕駛員開快車,途中變相開車,急剎車和開英雄車,規定駕駛時速不得超過50-60碼。

  5、以公安部《五條禁令》為準,實行一人一責一崗制,加強車輛管理。

  6、嚴禁非駕駛人員駕駛消防車輛,違者按規定處理。

  明月路消防中隊

  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第三章駕駛員挑選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第六章車輛動用批准許可權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第八章幹部開車第九章獎勵與處罰第十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消防部隊車輛安全管理工作,預防車輛事故發生,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條令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公安消防部隊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是做好預防車輛事故工作的基本依據,適用於公安消防部隊所有人員和機動車輛。

  第三條各級領導、機關和所屬單位應當把預防車輛事故作為安全工作的重點,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嚴格制度,落實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保持部隊安全穩定,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第二章車輛事故等級

  第四條車輛在執行中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壞或其它損失的為車輛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裁定我方負有責任的車輛事故列為責任事故。

  第五條車輛事故按危害程度,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次重傷2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指物資損失折款和善後處理所付出的費用,下同)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為一般事故。

  一次亡1人或者重傷3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幹部重傷1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為嚴重事故。

  一次亡2至5人(師職以上領導幹部亡1人)或者重傷6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為重大事故。

  一次亡6人以上或者損失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為特大事故。

  第三章駕駛員挑選

  第六條駕駛員學兵年度培訓計劃由總隊依據編制和實際需要制訂。學兵年度培訓計劃、學兵挑選和分配工作,由各級司令部門承辦;駕駛員的培訓工作由後勤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駕駛員學兵原則上從義務兵中挑選,以第一年度兵為主,第二年度兵不超過參訓數的20%。基層中隊的學兵員額不低於應訓數的90%。

  第八條駕駛員學兵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是:政治思想好,作風紀律好,身體素質好。

  第九條駕駛員學兵的挑選程式是:個人志願,群眾評議,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審定。

  第十條對選送到訓練單位的學兵,由司令部門、後勤部門和承訓單位進行復查。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淘汰:

  (一)不符合駕駛員學兵條件;

  (二)因反應遲鈍、身體不適應等原因難以跟隊學習

  (三)不服從管理,有嚴重違紀行為;(四)階段考核主課成績不及格。

  第十一條對持有地方駕駛證的戰士,如部隊需要其擔任駕駛員時,必須經中隊推薦,大隊和支隊審查,總隊司令部門、後勤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後,辦理《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車輛駕駛證》等相關手續,方可單獨駕駛車輛。

  第四章駕駛員培訓與考核

  第十二條駕駛員學兵培訓時間不少於6個月,教練車與學兵的比例為1:6-8,訓練期間每個學兵實際駕駛里程不少於1500公里。

  第十三條對年駕駛不滿1000公里的在職駕駛員必須進行500公里複訓,未經複訓的不準單獨駕駛。

  第十四條駕駛員學兵培訓和駕駛員實習結束時,總隊政治部門、司令部門、後勤部門應當對學兵的政治思想、作風紀律、

  技術狀況進行綜合考核。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駕駛證或取消駕駛資格。

  第十五條支隊每半年、總隊每年結合車輛審驗工作,由司令部門、後勤部門對駕駛員的思想品德、作風紀律、技術狀況進行一次檢驗。對審驗不合格或無故不參加審驗的,不得繼續駕駛車輛。

  第五章駕駛員管理教育

  第十六條各級應針對駕駛員的思想和工作實際,經常進行思想政治、條令條例、交通法規、職業道德、專業知識和運輸勤務教育,推廣安全行車典型,總結經驗,剖析車輛事故案例,吸取教訓。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強化法紀意識和安全意識,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各級應在駕駛員中廣泛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定和“百日安全無事故”競賽活動,激發駕駛員愛崗敬業,安全行車的自覺性。

  第十八條總隊、支隊機關的駕駛員應統一納入機關警勤中隊、分隊,按建制班歸口管理;其他單位的駕駛員能編班的統一編班,集中居住;不能編班的要編組並指定一名幹部負責管理,落實責任。

  第十九條駕駛員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調動。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調配的,應由用兵單位提出申請,司令部門按編制予以審定,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經部隊培訓的義務兵駕駛員服役期滿符合士官選取條件的按士官管理規定選取為士官。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學兵必須填寫統一印製的《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分別裝入本人檔案和技術檔案。無《技術學兵登記表》和《新訓駕駛員登記表》的,不準從事駕駛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駕駛員出車時必須攜帶行駛證、駕駛證和有效身份證件。

  士兵駕駛員出車一律著制式警服,因執行任務需要著便裝時,須經領導批准。

  第二十三條對有嚴重違紀問題和駕駛作風惡劣的駕駛員應吊銷駕駛證,調離駕駛工作崗位。

  第二十四條駕駛員守則:

  (一)認真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紀律和工作、生活秩序;

  (二)堅持各項車輛保養制度,精心愛護車輛,始終保持良好車況;

  (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樹立良好的駕駛作風,自覺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接受部隊車輛安全檢查,文明駕駛,禮貌行車;

  (四)嚴禁超速行駛和強行超車,嚴禁開“賭氣車”和“霸道車”,嚴禁開車時聊天、吸菸、吃東西、嘻笑打鬧和打(接)電

  話,嚴禁酒後駕車、私自開車、無證駕車,嚴禁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擅自改變行車路線,嚴禁搞營利性運輸,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關人員駕駛,嚴禁穿插、超越警車護衛的車隊和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五)除執行緊急任務外,不準使用警燈、警報器;(六)發生車輛事故時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迅速向交通管理部門、部隊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章車輛動用批准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支隊機關在駐地用車由支隊值班首長或車輛主管部門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六條總隊機關在駐地用車分別由部門領導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七條各總隊、支隊的直屬單位在駐地用車由本單位值班首長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車由總隊、支隊值班首長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八條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在駐地用車由大隊、中隊、公安分局消防科主官批准,跨地、市(州、盟)用車由支隊主官批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車由總隊軍政主官批准。

  第二十九條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和惡劣氣候條件下以及八小時以外和非公務用車,要嚴格控制,必要時報上一級批准。

  第七章車輛出場管理及維護

  第三十條動用車輛必須填寫《派車單》(見附錄)。 《派車單》一式三聯,由用車人或用車單位填寫,經領導按車輛動用批准許可權簽署後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分管領導),分別由用車單位、駕駛員和營門衛兵存持和查驗。

  凡無《派車單》的,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不予派車,營門衛兵不予放行。因特殊情況未簽發《派車單》,須由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派車幹部通知門衛登記放行,返回後補辦《派車單》。

  第三十一條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大隊、中隊)要統一保管車輛鑰匙、行駛證、駕駛證,駕駛員出車時領取,收車時立即交回。

  第三十二條駕駛員出車前應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不準帶故障出車,回場後應及時保養,保證車輛處於良好技術狀態。

  第三十三條遠距離出車執行任務時,應派幹部帶車,並選派思想、技術、紀律和駕駛作風好的駕駛員駕車。

  第三十四條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日累計行車時間一般不超過8小時。長途行駛時應適時休息,嚴禁疲勞駕駛。

  第三十五條幹部乘坐車輛時,對行車安全負有責任,應提醒駕駛員控制車速,安全禮讓,遵守交通法規,不準催促駕駛員超速行車,不準向駕駛員要車開,無特殊情況不準擅自改變行駛

  路線。

  第三十六條嚴格執行乘載規定,不準超載、超員、超寬、超高、超長。貨車運載人員時,必須加蓋汽車篷布,嚴禁人員和貨物混載。載運XXXX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上報總隊有關部門,並指派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帶車。

  第三十七條駕駛員持部隊駕駛證,不準駕駛地方牌照機動車輛。XX駕駛員不準單獨出車。

  義務兵和士官在外出、出差、探親、休假期間不準駕駛地方車輛。

  第三十八條嚴格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和牌照的申領、核發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出租、外借車輛牌照,因違反牌證辦理規定導致車輛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承辦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車輛動用次數、行車裡程等情況,車管部門或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每月進行一次統計核對,並將情況報主管領導。

  第八章幹部開車

  第四十條幹部駕車要堅持“本人申請、技術考核、組織批准”的原則,必須經正規的培訓,考核合格,持有武警駕駛證,經支隊級以上單位批准後,方可駕駛行政車輛。凡未經正規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準駕駛車輛。持有地方駕駛證的幹部,因工作需要,經本人申請,支隊審查,總隊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辦理武警駕駛證等相關手續後,可以駕駛武警車輛。

  總隊級單位正團(含)以下幹部、支隊級單位副團(含)以下幹部,因工作需要,具備駕駛資格,可以向單位申請駕駛武警牌照行政車輛。幹部駕車僅限於工作時間和公務用車。收車後應統一停放指定地點,嚴禁公車私用。

  第四十一條幹部駕駛摩托車,應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駕駛證,佩戴安全頭盔。

  第四十二條幹部駕駛自購機動車輛必須持有地方《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等有關證件,不準懸掛部隊車輛牌照和使用部隊駕駛證件。凡屬幹部駕車,必須由本人負責辦理好人身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九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對預防車輛事故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獎勵;由司令部門、政工部門和後勤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一)對年度未發生車輛事故的支隊級單位由總隊通報表彰,同時可給予物質獎勵;

  (二)對安全行車的駕駛員,有條件的本單位可每月按其行駛公里數發給安全獎;

  (三)駕駛員連續安全行車2萬公里(消防執勤車1萬公里)或全年安全行車、工作表現突出的,可視情給予嘉獎一次;連續3年被評為“紅旗車駕駛員”或連續安全行車6萬公里(消防執勤車3萬公里),可視情給予記三等功一次;

  (四)警勤中隊、分隊車輛全年行駛3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

  故,可視情給主管幹部嘉獎一次;連續3年行駛100萬公里以上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主管幹部記三等功一次;連續5年無等級事故,可視情給單位記集體三等功一次。

  第四十四條駕駛員違反交通法規發生車輛事故,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一)對發生車輛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應給予肇事者以下處分:

  1、發生一般事故,扣留駕駛證2個月以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發生嚴重事故,吊銷駕駛證,給予嚴重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是義務兵的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停止定期增資一年,當年不得晉升高一期士官;

  3、發生重(特)大事故,吊銷駕駛證,是義務兵的給予記大過以上處分,不能改士官,是士官的必須取消士官資格,改按義務兵退伍;是幹部的給予記過至撤職處分。

  (二)發生車輛事故負有次要責任的,給予肇事者批評教育或視情給予紀律處分。

  (三)因無證駕駛、私自開車、酒後駕車、擅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而發生車輛事故或在車輛肇事後逃逸的,應加重處分。

  (四)發生車輛事故構成刑事責任的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對發生嚴重(含)以上車輛事故的單位,視情給予警勤中隊(分隊)、基層中隊或車管部門領導紀律處分。

  第四十六條因工作失職、管理鬆懈、違反規定導致部屬發生車輛事故的,應給予幹部紀律處分。

  對一年內連續發生嚴重、重(特)大責任事故的單位,要視情追究主管領導和主官的責任。

  第四十七條發生車輛事故的單位隱情不報或弄虛作假欺騙上級的,應給予單位主官和有關責任人紀律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中車輛動用批准許可權,係指部隊行政車輛動用批准許可權。

  第四十九條以往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內容,以本規定為準。

  第五十條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規定由公安部消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2

  井下接送人是礦山往井下運送人員的主要通勤工具,為確保人員安全和車輛行駛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1、所有井下接送人車輛司機,必須經有關部門培訓,並取得“機動車輛駕駛證”。

  2、嚴格按照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要求進行運輸作業。

  3、嚴禁酒後駕車、疲勞駕車、違規駕車。

  4、嚴禁車輛“帶病”運輸。發現車輛存在問題要及時進行檢查、維修,保證車輛車況安全良好。

  5、所有井下車輛都必須安裝和使用尾氣淨化裝置,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的汙染。

  6、駕駛室內按規定額定乘座人數乘座,嚴禁超員。

  7、接送人員車輛在檢身房外依次等待入井人員乘車,每趟車,出入井時,必須由跟班經理臨時確定一名負責人,負責入井人員有序上車,人員上車完畢後負責關好車後門,方可通知駕駛員行駛,嚴禁超員。

  7、因井下環境受限,車輛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在經過交叉路口、拐彎、路況較差、照明較暗等地段時必須減速慢行,鳴號提醒。

  8、井下行駛中遇見行人時,應在相距10米處停車避讓,必須堅持“先過人,後行車”的原則;當車輛上下走道行駛中遇行人,應提前鳴號提醒行人靠邊躲避。

  9、下坡時要緩慢行駛,嚴禁空檔滑行;在上、下坡時,要根據車載情景和坡度大小,選擇適宜的檔位,嚴禁車輛在陡坡行駛中換檔。

  10、在車輛行駛中,兩車之間應堅持必須的安全距離,以防發生碰撞。

  11、井下接送人車輛,除加油、維修能夠離開,其它時間一律不準離開指定停車區域;如有特殊情景,必須由主管副經理或主管車間主任批准同意。

  12、所有車輛必須配備1個3公斤的乾粉滅火器。

  二、車輛檢查制度

  1、檢查資料:制動、方向、發動機、輪胎、燈光、儀表、電氣線路等部件情景。

  2、檢查規定:

  (1)駕駛員應在開車前,對車輛安全效能例行檢查,確定車輛安全可靠後,方可行駛。

  (2)車輛駕駛員每旬對本車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保養,保證車況良好,並做好記錄

  (3)分公司主管裝置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每月應對所管轄範圍的接送人員車輛不少於兩次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並做好檢查記錄。

  (4)分公司安全科不定時對本單位的接送人員車輛進行安全執行情景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5)對檢查出的問題和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處理和整改,若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要責令停止執行。

  (6)對違反運輸規定和存在隱患問題不進行整改的,要按有關規定對職責人進行處罰。

  (7)分公司安全科必須建立井下接送人車輛安全檢查記錄檔案,每月將主管裝置副經理、主管車間主任、安全科、駕駛員檢查記錄存檔。

  三、職責追究

  1、發現車輛行駛超速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並罰款200元;情節嚴重者,分公司要立即更換駕駛員。

  2、發現車輛超載對跟班經理處罰300元,對跟車負責人處罰100元。

  3、發現駕駛員酒後駕駛、車輛嚴重帶病行駛,要立即責令停止行駛,並更換駕駛員;若造成事故,對駕駛員及相關職責人進行事故職責追究。

  4、根據安全檢查規定要求,若發現存在監管不到位、檢查不到位、無檢查記錄等情景,對相關負責人處罰500元。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3

  為了保證營運車輛技術質量,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車輛檔案管理

  1、新車行駛證、營運證、附加費證、購車發票、附加費收據影印件及車輛照片等有關行車資料交給公司,建立車輛基本情景檔案。

  2、車輛駕駛員要在每月25日前將車輛的月行程里程、保養維修、肇事情景上報公司安技部登記,由安技部負責人核實後填寫車輛技術登記。

  二、車輛檢查

  1、司機平時出車前後要做好檢查,嚴禁帶病營運,一經發現,視情景輕重進行處罰。

  2、公司每季將定期或不定期的對車輛進行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必須到達以下標準:

  (1)車輛號牌齊全、清晰、安裝位置正確,無遮擋物。

  (2)燈光、喇叭、雨刮器、觀後鏡等裝置齊全有效。

  (3)發動機汽缸工作正常,無異響、漏油、漏水等現象。

  (4)轉向裝置操作靈活,無過緊或過鬆現象,高速行駛時車輛不會出項跑偏或擺頭現象。

  (5)制動系統良好,貼合國家制動規範要求,前後四輪的定位準確。

  (6)車輛各種線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輪胎堅持良好,輪胎胎冠上的花紋深度不得少於3.2mm。

  3、公司營運管理人員上路檢查車輛行駛情景時,在出示檢查證後,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於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半年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包頭市交通部門核准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後,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包頭市各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3、車輛每行駛5萬公里必須進行中修。

  4、車輛每行駛10萬公里必須進行大修。

  四、車輛報廢規定

  凡車輛技術經濟情景到達下列條件之一者,應予以報廢。

  (1)車輛超期使用,主要總成部件磨損腐蝕或嚴重損壞,效能工況嚴重下降,無修復價值。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總成或大部分零件嚴重損壞,已無修復價值。

  (3)累計行駛里程到達50萬公里以上或經過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損壞嚴重的老舊車。

  (4)車輛經過長期使用,耗油量超過國家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15%的。

  (5)經維修和調整後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4

  一、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警管理,嚴禁酒後駕駛,嚴禁帶故障出車,嚴禁開賭氣車、英雄車、麻痺車,確保行車安全。

  二、提高警惕,注意鎖好車門和庫門。防止車輛被毀、被盜。外出時,一定要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三、下班後,無任務車輛一律按次序排列停放,未經許可車輛不得在施工現場隨意執行。

  四、早晚有接送領導及其它任務的車輛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由相關領導安排其去向。

  五、未經批准,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交給非本車駕駛人員駕駛。

  六、車輛一旦發生事故,駕駛員要及時向車隊負責人及交警、保險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現場情況,配合相關部門處理事故。

  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篇15

  根據國家安全法令、規程和條例,為維護公司財產和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實現優質、安全、文明生產,促進企業生產發展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一.安全管理機構:

  1、特種車輛部門主管為安全生產的負責人。

  2、特種車輛部門副主管為安全生產的具體組織者和指揮者,同事兼任特種車輛安全負責人。

  二.特種車安全生產守則:

  1、駕駛員必須執行國家《廠礦企業勞動安全條例》,做到安全生產,堅持預防為主,消除隱患,杜絕事故。

  2、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每個駕駛員都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守本職崗位,作到文明生產。

  3、對新操作駕駛員、實習駕駛員、臨時頂崗駕駛員以及變換工種的駕駛員,都要進行安全教育,經車隊隊長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

  4、任何人不得無證駕駛一切特種車輛。駕駛員在廠外行車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廠內行車時速5公里,輕聲鳴喇叭。

  每個駕駛員在生產過程中或在生產工作區域內發現有危及安全生產、財產安全和員工身體健康的現象,應及時向本單位的領導和所在班組的班組長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生產部報告。發現火警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報告消防隊。(火警電話:119)

  三.特種車駕駛員個人安全防護規則:

  1、凡在生產場所操作的駕駛員,必須穿戴好規定的勞保防護用品。

  2、在生產場所操作特種車輛作業時必須穿工服,不準赤膊、赤腳、穿背心、短褲、拖鞋等。

  3、進入有物體打擊的場所,駕駛員均須戴安全帽。

  4、工作時應嚴肅認真,思想集中,精心操作。嚴禁打鬧、追跑、爭鬥、睡覺,不允許串崗、離崗。

  5、禁止攜帶小孩進入特種車輛操作室和生產工作場地。

  6、生產、工作前應有充分的睡眠和休息。飲酒後不準進入生產操作工作崗位。精神不正常者不準進入生產操作工作崗位。

  7、發生人身事故後,應立即搶救,並立即向部門主管和生產部報告。一般事故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生產部;重大事故和多人事故應立即向主管經理報告。

  四、叉車安全管理:

  1.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試合格,取得政府機構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駕駛叉車,並嚴格遵守以下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2.必須認真學習並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熟悉車輛效能和操作區域道路情況。掌握維護叉車保養基本知識和技能,認真按規定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

  3.嚴禁帶人行駛,嚴禁酒後駕駛;行駛途中不準飲食和閒談;不準行駛途中接打電話。

  4.車輛使用前,應嚴格檢查,嚴禁帶故障出車,不可強行透過有危險或潛在危險的路段。

  5.操作規程:

  1).叉車作業前後,應檢查外觀,加註燃料、潤滑油和冷卻水。

  2).檢查起動、運轉及制動安全效能。

  3).檢查燈光、喇叭訊號是否齊全有效。

  4).叉車運轉過程中應檢查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5).叉車執行後還應檢查外洩漏情況並及時更換密封件。

  6).起步前,觀察四周,確認無防礙行車安全的障礙後,先鳴笛、後起步。

  7).液壓(氣壓)式制動的車輛,制動液壓(氣壓)表必須達到安全方可起步。

  8).叉車在載物起步時,駕駛員應先確認所載貨物平穩可靠。

  9).起步必須緩慢平穩起步。

  10).行駛時,貨叉底端距地高度應保持300~400mm,門架須後傾。

  11).行駛時不得將貨叉升得太高。進出作業現場或行駛途中,要注意上空有無障阻物刮碰。載物行駛時,貨叉不準升得太高,影響叉車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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