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規章制度(精選21篇)

合同規章制度(精選21篇)

  在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同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規章制度 篇1

  為落實集團公司煤炭銷售“六統一”管理要求,提高煤炭銷售集中度,加強和規範煤炭買賣(銷售)合同(以下簡稱銷售合同)管理,不斷最佳化使用者結構,推進公路煤炭物流經銷業發展,特制訂本辦法。

  一、年度銷售合同簽訂

  年度銷售合同由各市公司根據區域資源掌控和煤炭採購、上年度使用者合同執行、承運配送情況,初步同用戶銜接,提出需求意見,由集團公司統一制定年度煤炭產量銜接方案,確定大客戶目錄,制定煤炭銷售談判價格,透過年度煤炭產需銜接會,按照“統一訂貨、統一談判、統一合同、統一計劃、統一調運、統一結算”要求與使用者簽訂銷售合同。

  二、新增銷售合同簽訂

  新開發使用者和增量使用者銷售合同,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使用者統一談判,也可由集團授權市公司與使用者進行談判,透過集團煤炭物流資訊網進行簽訂。

  新增銷售合同網上籤訂時間定為每月下旬集中辦理。貿易類企業必須出具終端使用者的委託書。

  三、銷售合同補充協議簽訂

  年度及新增銷售合同執行中,合同有關條款、價格需要調整或增加補充協議的,原則上由集團公司與使用者統一談判,透過集團公司煤炭資訊網進行網上籤訂。各市公司與使用者基本形成統一意見的,也必須經集團公司審批,實行網上籤訂後執行。各市、縣公司不得私自簽訂任何形式的補充協議。

  四、銷售合同簽訂審批流程

  1、合同簽訂原則。按照先省內、後省外,先終端使用者、後貿易使用者的要求,按照統一銷售配送制合同、提貨制合同文字和條款的要求,統一登陸集團公司煤炭物流資訊網簽訂。

  2、使用者資質稽核。合同簽訂前,直接用煤類的使用者必須提供企業相關附件(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授權代表或法人身份證、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銀行開戶許可證)影印件、並加蓋公章;貿易公司類的煤炭經銷企業,除出具上述“五證”外,還必須出具“煤炭經營資格證”影印件,並加蓋公章,同時持終端使用者委託書。

  3、使用者會員制管理。透過資質稽核使用者,均需填寫《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路煤炭物流資訊網會員申請表》,簽訂入會協議,繳納會費,取得會員資格,經集團公司確定使用者編碼後,方可進入集團公司煤炭物流資訊網路簽訂合同,獲得相應業務服務。

  4、合同錄入。由市(縣)公司進入網站合同報批系統,按照集團公司煤炭產需銜接方案,對照合同文字及條款錄入銷售合同。

  5、客戶確認。合同使用者登入集團煤炭物流資訊網站,進入客戶管理系統,瀏覽合同內容並予確認。

  6、交易費收取。合同報批前,市(縣)公司負責按要求代收交易費,逐級彙總,由各市公司按月向集團公司太原煤炭交易市場支付。

  7、銷售合同審批。進入審批程式的銷售合同將在集團公司煤炭物流資訊網路系統自動流轉,縣公司、市公司、集團公司三級稽核。集團公司終審後,市縣公司根據實際,列印紙質合同、簽章、備案留存。

  五、銷售合同簽收、系統匯入

  出省站微管員是合同簽收匯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的責任人。為了保證合同及時匯入出省站系統,微管員收到紙質合同後,及時與網路審批資訊對照,半小時內匯入出省站計算機系統。凡經集團公司終審的合同,出省站不得藉故拒絕簽收,特殊情況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六、銷售合同出省站變更

  合同執行中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出省站時,由市、縣公司提出書面申請,逐級上報。集團公司根據各出省站業務通行能力,綜合平衡後,通知合同原出省站終止該合同執行;集團公司對合同資訊進行網上變更,並對合同變更後的出省站下達《煤炭銷售合同變更通知書》。出省站微管員將變更合同輸入本站計算機管理系統,啟動執行。

  合同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規範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範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服務合同等。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銷售、採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審批。

  第四條 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 負責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並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 負責制定銷售、採購合同統一文字。

  (三) 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字、法人授權委託書的發放和管理。

  (四) 負責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審查。

  (五) 負責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六)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合同的主體

  (一) 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公司,其他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擅自簽訂合同。

  (二) 訂立合同前,應當針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三) 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經濟合同,確有必要簽訂經濟合同,應經公司總經理同意。

  第六條 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割(銀貨兩訖)的簡單小額經濟業務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資料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採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內容規定

  第七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八條 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九條 數量條款:

  合同應採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條 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採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一條 價款或報酬條款:

  (一)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採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

  (二) 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

  (三) 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後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二條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一)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二)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三)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誌,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三條 合同的擔保條款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經總經理批准、法律顧問室稽核後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條款

  合同文字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十五條 保密條款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資訊、技術資訊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合同聯絡制度

  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絡制度。

  第十七條 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十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 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 簽訂合同前,業務人員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談判人員應按照本制度第五條對對方當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審查,並影印對方當事人的法人營業執照及其他行政許可證明留存。

  第二十條 銷售、採購合同,由主辦業務人員與對方當事人商談後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編寫合同編號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必要時,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一條 除銷售、採購合同以外的合同由總經理指定責任人員會同相關部門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商談,擬好合同條款,附合同會審表報總經理審批,由法律顧問室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二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後由法律顧問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文字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會審表交存公司法律顧問室一份備案。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四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於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二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二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式報原審批人員批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並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並經對方確認。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履行採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並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並及時書面上報公司法律顧問室處理,並報總經理。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採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二)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並、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七章 經濟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三十二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總經理,並擬定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法律顧問室和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決定採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公司法律顧問室。

  第八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法律顧問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託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准。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登報宣告。

  第三十七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採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法律顧問室隨合同保管。

  第三十八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託書移交完畢,經公司法律顧問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係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法律顧問室應在情況發生後一週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九章 合同審批管理

  第三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第四十條 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一)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二)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三)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四) 重大涉外合同。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一)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二)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第四十二條 合同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第四十三條 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

  (一) 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

  (二) 內容複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

  第四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一)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三)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四)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四十五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一) 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二) 稽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三)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准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式的約束。

  第十章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四十七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四十八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一) 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二) 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三) 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四)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一) 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二) 經各企業協商處理解決不了的。

  (三) 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五十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一) 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的規定報批。

  (二) 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三) 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一般為2年)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五十二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 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二) 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三) 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四) 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五) 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六) 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三條 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五十四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五十五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八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五十九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六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 未經授權批准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 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

  (三) 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 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 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 遺失重要證據。

  (四) 發生糾紛後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託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 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第六十二條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補充細則規定辦理。本制度的解釋、修訂和發放由本公司法律顧問室負責。

  第六十四條 本制度從 年 月 日開始執行。

  合同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規範和完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獐子公司章程》,聯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無名合同。

  第三條 對外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各部門和分公司,不得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凡與外界達成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原則上須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協商一致、自願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與公司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經營資格或資信。

  訂立合同的許可權依照《公司董事會授權規則》執行。

  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訂立書面合同:

  (一) 合同對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無預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產品採購(注:發貨票可視為合同);

  (二) 對年中臨時增加的一般建設專案,且是合同對方履行在先又無預付款要求、完工後由我方稽核(審計)工程決算的;

  (三) 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即時清結的零散物資。

  第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用書面形式說明理由,並經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八條 對於合同標的沒有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語言確切描述的,應由當事人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九條 合同在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的主要條款後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條 合同中引用的法規、規章等,必須是現行有效版本。嚴禁引用被廢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頒佈新的法規和規章造成合同條款必須被修訂時,應以新法規和規章的有效標準文字作為修訂依據。

  第十一條 合同文字擬定完畢,經評審人員稽核通過後方能簽字、蓋章。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每一合同文字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託書,並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 嚴禁在對外訂立的合同的空白文字上蓋章。對於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後互換文字。遇例外,須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十四條 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合同經辦單位分存,其中原件在總經理辦公室留存。

  產品出口合同文字由合同經辦單位儲存。

  第三章 合同的公證或鑑證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規定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鑑證的合同,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鑑證手續;需公證的合同,應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鑑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頒佈的《合同鑑證辦法》執行;合同的公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經辦單位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後,轉財務部稽核付款。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收款單位與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拒絕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經財務部、審計部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總經理、董事長稽核透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合同對方,合同雙方形成的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並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單位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後,必須在三天內向總經理彙報,必要時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二十六條 經過公證或鑑證的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後,應送原公證或鑑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合同是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嚴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經辦單位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彙報。

  第三十條 各有關人員應於每月月末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合同流轉單、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資料等)交總經理辦公室,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範圍。

  合同經辦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字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釋出。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即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20xx年2月1日釋出的《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合同規章制度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限公司管理規定》等,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型別為 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為前 個月。合同期屆滿,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否則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二、工作任務及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部門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具體工作內容見此崗位的“職位說明書”。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履行該崗位全部職責,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紀律

  第四條:乙方所在崗位執行 工時制(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日。

  第六條:職員帶薪年休假的具體天數按照公司《管理規定》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七條:因生產經營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的,乙方服從甲方安排的情況下,甲方按照《勞動法》規定同等時間安排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乙方在無甲方的安排下隨意加班時,甲方不支付加班費。

  第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並進行公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給與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四、勞動報酬、保險、福利:

  第九條: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 元,工資水平在崗位協議中約定,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 元。

  第十條: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1)甲方必須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2)乙方是未參加生育保險女工的,規定產假期間甲方發給100%的月基本工資;乙方是參加生育保險者,執行標準及方法按社保局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不按此規定執行,甲方可以不予以發放乙方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第十四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退休、退職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本合同終止。

  六、特別約定

  第十九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競業限制的範圍為 ,地域為 。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為xx,支付方式為xx。

  若乙方違反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的規定,應支付違約金 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七、勞動成果的歸屬:

  第二十一條: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由甲方享有;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合同期內利用甲方物質技術條件或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文字、圖形等作品其著作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可以給予乙方適當獎勵。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勞動爭議時,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當雙方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五條:如不服仲裁裁決,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政策規定有出入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和政策執行;

  2、本合同以公司的公司管理規則、人事考核規定、獎罰規定、值班規定、工資規定、宿舍管理規定和出差規定等作為附件,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4、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塗改或冒籤無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合同規章制度 篇5

  總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須由總經理或副總經理與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參加,不得一個人直接與對方談判合同。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建設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期間、材料和裝置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產品合同應註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後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後按合同審批許可權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瞭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彙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並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二十五、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二十七、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二十八、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二十九、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三十、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起訴的足夠的時間。

  三十一、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合同糾紛,有關部門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1、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

  2、送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方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三十二、對於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三十三、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對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三十四、對於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

  三十五、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部門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三十七、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考。

  三十八、本公司對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基礎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總負責,歸口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辦公室;副總經理歸口管理房地產開發、建設合同;各部門具體負責各自授權範圍內的合同談判、擬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辦公室統一登記編號、經辦人簽名後,按審批許可權分別由董事長、總經理或其他書面授權人簽署。

  四十一、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

  3、填寫“合同情況月報表”。

  合同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範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範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併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准的預算範圍內的各種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於本辦法調整範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檔案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次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洩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域性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並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檔案或批示。

  (三)對採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引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專案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已採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後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範圍及經辦人授權範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係。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佈合同示範文字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後,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佈的示範文字的,對須多次重複使用的合同文字,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範文字,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後,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專案(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專案(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專案(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專案(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後,寫出承辦意見,並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字,一併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瞭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範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於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註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檔案。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並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檔案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字為影印件時,須加註“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准、登記、鑑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佈一次)規定許可權,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字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採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採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籤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並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字、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託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後,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併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字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字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並徵得同意,且延長後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並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後,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透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字、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許可權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於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專案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併、企業分立、超過批准的預算範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透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並經其主要負責人稽核同意後,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透過審批後,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字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許可權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後,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後,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於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後的一週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並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並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絡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並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採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並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併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影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後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後,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字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後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閱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並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櫃,實行專櫃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同(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同審批表(影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彙報或不及時採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佈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合同規章制度 篇7

  一、為了規範公司工會代表職工依法與公司行政進行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雙方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基礎和關鍵環節。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協商一致;兼顧國家、企業和職工利益;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的原則。

  三、平等協商是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事項進行商談的行為,協商的主要內容如下:

  1、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解除以及已訂立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履行、監督檢查;

  2、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3、企業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

  4、企業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職業培訓及職工文化體育生活。

  5、勞動爭議的預防和處理

  6、職工民主管理;

  7、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的其它事項。

  四、參加平等協商的代表,每方為七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數對等,並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公司工會一方的首席代表為工會主席,工會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會有關負責同志、女職工委員會負責同志和職工代表大會(或代表組長聯席會)議定的職工代表組成。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為總經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總經理直接指派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總經理和工會主席也可以書面委託他人擔任首席代表,並授予相應權力。

  五、協商代表一經產生,無特殊情況必須履行其義務,因特殊情況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會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內除個人嚴重過失外個人嚴重過失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影響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七、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文字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公司工會代表應就草案的產生過程及各自承擔的主要義務作出說明。平等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經雙方同意可以暫時中止協商,協商中止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恢復協商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共同商定。

  八、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總經理與工會主席按有關規定程式簽字。集體合同草案經審議未獲透過,由雙方重新協商,進行修改。

  九、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在七天內由公司行政將集體合同一式三份說明報送省勞動行政部門。

  十、集體合同生效後,應依法向企業職工公佈。

  合同規章制度 篇8

  公司合同鑑定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合同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按照《合同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並組織實施公司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

  2、幫助、指導公司內部承辦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建立本部門合同管理的規章制度,督促落實合同管理承辦人員;

  3、辦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人員的年度授權委託和單項授權委託;

  4、辦理設計和管理公司合同專用章;

  5、負責公司合同的指導、審查和糾紛的處理及參與重大和法律關係複雜的合同的談判、招標,並指導各承辦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6、管理、推行和使用合同的統一;

  7、考核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查處違反合同管理辦法和利用合同進行違法違紀行為的案件,提出獎懲建議;

  8、組織合同管理人員及承辦人員的學習和培訓;

  9、對所有合同統一編號、登記臺帳、分類歸檔;

  10、公司規定的其它職責。

  合同規章制度 篇9

  第一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二條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儘量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四條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絡,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五條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範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六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七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八條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字(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託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託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鑑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九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條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影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瞭解或履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彙報。

  第十一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十二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彙總、歸檔,以備查考。

  合同規章制度 篇10

  一、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三、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員工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

  四、勞動合同的訂立:

  1、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2、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瞭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瞭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3、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工作地點;

  (6)勞動紀律;

  (7)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8)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9)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4、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5、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一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6、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幾至幾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7、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8、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五、勞動合同的履行:

  1、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簽訂日起生效。

  2、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3、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4、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5、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懷孕期、生產期、捕乳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六、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1、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併、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2、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3、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透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合同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本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保障事業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透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聘用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條事業單位聘用人員應貫徹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事業單位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及轉製為企業的以外,都要逐步試行人員聘用制度。

  使用事業單位編制的社會團體錄用專職工作人員,除按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以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任用,根據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可以採用招聘或者任命等形式。

  第五條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和管理本市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

  第二章聘用工作的組織和程式

  第六條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要成立與人員聘用工作相適應的聘用工作組織,嚴格人員聘用程式。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或者群眾代表組成,根據需要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聘用合同制的實施方案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聘用單位的人員聘用、考核、續聘和解聘等事項由聘用工作組織提出意見,報本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七條事業單位要結合本單位的任務,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崗位,並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崗位工資待遇。機構編制部門核定人員編制的事業單位設定崗位、聘用人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

  第八條人員聘用的基本程式是:

  (一)公佈聘用崗位及其職責、應聘條件、工資待遇等事項;

  (二)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三)聘用工作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聘用工作組織對透過初審的應聘人員進行考試或者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五)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討論確定受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九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實行迴避制度。受聘人員凡與聘用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係的,不得被聘用從事該單位負責人員的秘書或者人事、財務、審計、紀檢和監察崗位的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關係的崗位工作。

  第十條聘用單位補充工作人員,除政策性安置和涉及國家秘密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安置)人員的以外,都應按照崗位職責和聘用條件透過公開招聘、考試或者考核的方法擇優聘用人員。應聘實行執業資格制度崗位的,必須持有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優先從本單位現有人員中選聘;面向社會招聘的,同等條件下本單位應聘人員優先。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十一條聘用單位聘用人員應當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聘用單位應當如實向受聘人員說明崗位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報酬、工作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受聘人員有權瞭解聘用單位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向聘用單位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專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三條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一式2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合同書文字格式,由市人事局統一制定。

  第十四條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工作)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工作)紀律;

  (四)勞動保護和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智慧財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第十五條聘用合同分為短期、中長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對流動性強、技術含量低的崗位一般簽訂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崗位或者職業需要、期限相對較長的合同為中長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應聘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

  第十六條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連續工齡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

  第十七條下列聘用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聘用合同;

  (二)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聘用合同;

  (三)內容顯失公平的聘用合同;

  (四)違反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無效,由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八條對聘用單位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間歇性精神病患者),經有關部門鑑定,可以緩籤聘用合同。正在接受紀律審查或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可以緩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原固定制職工不願與聘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又不屬於緩籤情形的,聘用單位應為其提供不少於3個月的自行擇業期,職工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於本人的基本工資。在自行擇業期內重新就業的職工,原聘用單位應為其辦理有關人事關係轉移手續。自行擇業期滿後仍未就業的職工,可以提出辭職或由聘用單位按照本市社會保險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開始試行聘用合同制時,未經本單位同意,下列人員不得拒絕簽訂聘用合同:

  (一)國家和市、區、縣重點科研專案的主要負責人、業務骨幹或者擔任本單位重大(重點)工作(工程)專案尚未完成的;

  (二)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或曾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在規定保密期內的;

  (三)在本單位重要崗位任職或者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離職後對本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對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離職的上述人員,經批評教育拒不返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以後被其他單位聘用,工齡從重新聘用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二條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後,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繼續履行。

  第二十三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聘用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名稱。

  第二十五條訂立聘用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聘用合同無法履行,聘用合同一方要求變更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五章聘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七)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擬被解聘的受聘人員: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到新的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或受聘人員不服從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況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要為擬被解聘人員提供不少於6個月的自行擇業期,在自行擇業期內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自行擇業期滿後仍未就業的,由聘用單位依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

  第二十九條受聘人員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崗位,或者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後調整崗位。崗位變化後,應當改變該受聘人員的崗位工資待遇,並對其聘用合同進行相應變更。受聘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變更的,聘用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不得依據第二十八條規定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因工(公)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級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患職業病以及在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員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六)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國家規定雙方約定服務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條除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聘用單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後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聘用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及國家秘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及國家秘密人員管理規定。

  第六章聘用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三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受聘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四)受聘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聘用單位依法登出的。

  第三十五條聘用單位應當在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

  第三十六條聘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應當向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出具終止聘用合同的書面證明,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解除、終止聘用合同後,應按照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人員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調轉手續。

  第三十八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崗位需要、本人願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三十九條受聘人員在續訂聘用合同時,達到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如果本人提出續訂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續訂。

  第四十條受聘人員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續訂。

  第四十一條受聘人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聘用合同期限屆滿時,聘用單位應當將聘用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二條聘用合同期限屆滿,聘用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者續訂聘用合同手續,與受聘人員仍存在事實聘用關係的,應當與受聘人員續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雙方就聘用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續訂的聘用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1年。

  第七章違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三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任何一方違反聘用合同規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於聘用單位原因訂立無效或部分無效聘用合同的。

  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約定,但造成可計算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按實際損失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後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應當在聘用合同中約定。

  試用期間,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由單位出資培訓的受聘人員應承擔培訓違約金;聘用單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員不承擔培訓違約金。

  第四十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單位應根據受聘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一)聘用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同意解除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由聘用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因聘用單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被解聘人員在該聘用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於全市事業單位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聘用單位分立、合併、撤銷的,應當妥善安置人員;不能安置受聘人員到相應單位就業而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八章聘後管理

  第四十六條聘用單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強對受聘人員的聘後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工作實績與考核工作態度相統一的方法。考核內容應當與崗位的實際需要相符合。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聘用工作組織在群眾評議意見和受聘人員領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見,報聘用單位負責人員集體決定。

  第四十七條聘用單位應將對受聘人員的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調整崗位、職務升降、工資待遇和獎懲的依據。

  第四十八條受聘人員與聘用單位對公開招聘、聘用程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辭聘、未聘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當事人可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和處理或者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結果對爭議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九章組織監督

  第四十九條市和區、縣人事局是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門,分別對全市和各區、縣事業單位試行聘用合同制工作負有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有權對違反國家有關人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予以糾正,並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按管理許可權處理。各級人事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充分發揮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

  第五十條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檢查本系統事業單位實施本辦法,並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事局備案。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問題由市人事局協調解決。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同規章制度 篇12

  第一條 總則

  1.為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2.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全部勞動合同。

  第二條 勞動合同的管理

  1.各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由xx部門統一負責。

  2.xx部門要加強勞動合同管理,設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xx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xx也可委託所屬部門負責人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受委託人必須有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勞動合同要加蓋被委託人的印章。

  2.訂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

  3.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4.勞動合同訂立後,由xx到勞動管理部門辦理鑑證。

  5.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員工與公司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公司和公司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員工個人與公司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透過。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1.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報酬。

  4.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6.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7.勞動紀律。

  8.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解除。

  9.違反合同的責任。

  10.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11.勞動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五條 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無固定期合同、有固定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合同。

  1.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簽訂有固定期勞動合同。

  (1)員工與本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係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

  (2)男性四十五週歲以上,女性四十週歲以上且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的;

  (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到本公司工作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固定期合同期限為xx年至xx年,適合於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

  3.特殊情況下,公司可以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試用期

  1.新聘用員工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不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2.試用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七條 工資福利

  員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享受有關保險福利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鑑定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療的,執行醫療期制度,醫療期的起始時間從簽訂勞動合同後病休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爭議解決

  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無效的,當事人雙方在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可向公司所在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公司工會。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或所依據之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變更的條款超過百分之xx時,合同須重新訂立。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和洩露公司商業秘密,給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經市、區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公司瀕臨破產進入法定整頓期、因防治工業汙染源搬遷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員工的意見,向市、區勞動管理部門報告後,可與被裁減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如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應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5.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經所在區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不解除勞動合同,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勞動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

  (2)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7.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可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4)公司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雙方不再續訂的;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撤消的;

  3.員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4.員工到達法定退休條件的;

  5.員工與公司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

  第十四條 經濟補償金

  1.經雙方協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由公司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公司不同意續訂的,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員工不同意續訂的,公司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3.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xx%,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xx%。

  4.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按其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6.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公司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公司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7.本細則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公司正常生產情況下,員工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公司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公司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十五條 法律責任

  1.勞動合同雙方,如一方違反本實施細則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2.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影響員工生活和醫療待遇的,除補足兩項待遇外,還應支付員工賠償金,數額為補足部分的xx至xx倍。

  3.員工個人違反本實施細則,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費用:

  (1)公司為錄用員工直接支付的費用;

  (2)公司為員工支付的培訓費用;

  (3)員工給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4.員工違反勞動合同中的保密事項,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支付經濟損失賠償金,賠償金按實際損失金額的xx%至xx%計算。

  第十六條 附則

  本細則自xx批准之日起生效,由xx享有最終解釋權。

  合同規章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合同管理,減少合同糾紛,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諮詢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合同稽核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範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和非法人委託人均無權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併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瞭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託人及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合同,確保所籤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合同,如涉及北京水木知行人力資源管理諮詢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後簽約。

  第九條合同一律採用書面格式,並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字。

  第十條合同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第十一條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 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 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管理制度《合同稽核制度》。

  3. 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二條 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水木知行績效管理諮詢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四條 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鑑證、批准,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鑑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七條 合同的審批程式如下:

  1. 申報。法人委託人在授權範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報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會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併上報。

  2. 稽核。對送審的合同,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合同規章制度 篇14

  為了維護廣告市場經濟秩序,有效地開展廣告經營活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制定廣告合同管理制度。

  1、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認真學習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力和利益。

  2、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應當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合同管理員,合同管理員必須由有一定文化素質和合同法規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

  3、廣告主、廣告發布者所有承接的廣告都應當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印製的《廣告發布業務合同》文字,簽訂廣告業務釋出合同。

  4、廣告業務釋出合同的簽訂,應嚴格審查、審批制度。嚴格合同專用章使用,保管制度,嚴格合同統一編號,及時歸案制度。

  5、廣告發布業務合同或代理釋出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依法簽訂、依法變更、依法解除、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共同維護廣告市場經營的活動。

  合同規章制度 篇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字。

  第七條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樣要求的;

  5.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每一合同文字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字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合同文字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流程中各稽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稽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字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合同文字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稽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透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稽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責任

  第四十三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適用於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合同管理制度範本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範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稽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並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並向公司領導彙報;

  5、負責對公司簽訂的各類合同及其糾紛處理資料的彙總歸檔保管,調閱登記等日常合同檔案管理工作;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2、負責初審合同承辦人草擬的合同可行性報告,並提出審查意見交辦公室備案,供公司領導參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大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4、在顧問律師的指導下及時收集整理出現問題合同所涉及的證據材料,並提交辦公室備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字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擬合同,並向合同承辦部門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論證及對方經營範圍、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的調查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彙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併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並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合同規章制度 篇16

  一、平等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的規定,平等原則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當事人,在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訂立合同的原則。

  這一原則包括三方面內容:

  1、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論所有制性質,也不問單位大小和經濟實力的強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對等。當事人所取得財產、勞務或工作成果與其履行的義務大體相當;要求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另一方的財產,侵犯他人權益;要求禁止平調和無償調撥。

  3、合同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合同。

  二、自願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的規定,民事活動除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外,由當事人自願約定。

  訂立合同自願原則的內容包括:

  1、訂不訂立合同自願;

  2、與誰訂合同自願;

  3、合同內容由當事人在不違法的情況下自願約定;

  4、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變更有關內容;

  5、雙方也可以協議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約定違約責任,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願 選擇解決爭議的方式。

  三、公平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公平原則要求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公平合理具體包括:

  1、在訂立合同時,要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風險的合理分配;

  3、根據公平原則確定違約責任。

  四、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全過程中,都要誠實,講信用,不得有欺詐或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

  五、善良風俗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風俗原則。

  1、合同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精神和原則。

  2、合同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上被普遍認可的道德行為準則。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力義務的基礎,當事人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這是合同履行的基礎。

  合同規章制度 篇17

  1、目的

  對合同進行有效控制,確保各類經濟合同能有效實施。

  2、適用範圍

  適合本院各部門簽訂的合法、有效的經濟合同文字及其相關資料,與合同事宜有關的往來信件、電報、電話記錄、圖表等。

  3、職責

  分院負責一般的合同文字的管理及送交上級主管部門備案。重要合同由綜合辦公室管理。

  4、工作程式

  4.1合同的分類

  a.地質勘查合同

  b.施工合同

  c.儲量檢測合同

  d.物探合同

  e.測繪合同

  g.內部合同

  h.其它外涉合同

  4.2合同的簽定、管理和使用

  4.2.1本院合同由分院、綜合辦公室統一管理。

  4.2.2凡行業主管部門有規定的,一律使用規定的合同文字。

  4.2.3對外簽定合同,必須是院長或其授權人,授權必須辦理書面手續。

  4.2.4合同用印必須經院長或其授權的院領導批准,填寫《合同用印登記表》HBKJ/QR042301.01。

  4.2.5合同地辦理完全手續後,退回本院不得少於一式三份,使用正式文字的為:合同執行單位、財務部、存檔,其他使用處為影印本。

  4.2.6屬於合同內容的相關檔案,與合同文字在存檔處儲存。

  4.3合同專用章

  綜合辦公室負責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凡是外出簽定合同需帶合同專用章時承辦人員需辦理批准手續,填寫《合同專用章使用及外攜登記表》HBKJ/QR042301.02。

  4.4本院合同文字及合同專用章一律不得向私人借用,違者追究經辦人責任。

  5、質量記錄

  5.1《合同用印登記表》HBKJ/QR042301.01

  5.2《合同專用章使用及外攜登記表》HBKJ/QR042301.02

  合同規章制度 篇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採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則必須採用標準文字。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瞭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 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 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樣要求的;

  5. 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專案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字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字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絡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字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稽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稽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字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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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字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字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字及影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臺帳,每一合同設一臺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 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稽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稽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稽核透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稽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彙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覆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字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彙總各自的工作範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

  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彙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燬、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字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範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彙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123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合同規章制度 篇19

  1.合同型別。

  涉及學校辦學行為的合同主要包括基建維修合同、採購或服務合同、聘任合同、合作辦學合同、租賃合同、外事合同等。

  總務處為基建、採購、租賃等經濟合同管理部門,辦公室為聘任合同管理部門,教務處為合作辦學合同管理部門,外事處為外事合同管理部門。為規避辦學風險,學校拒絕與任何單位或個人簽訂擔保、借貸合同,慎重簽訂投資、租賃、合作辦學合同。

  2.簽訂合同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⑴有專案報告並經學校辦公會(校務會議)研究透過。

  ⑵有明確的政策法律授權或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⑶有經過授權的本校正式職工擔任專案負責人。

  ⑷有具體有效的管理措施。

  ⑸有專家或專業機構的論證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3.學校針對具體專案成立論證或審定專家小組,具體負責合同的評估論證工作。學校辦公會研究合同前必須透過專家組評估論證。專家組一般由5-7人組成,其構成為:

  ⑴學校相關部門業務負責人或專業教師。

  ⑵專職財務或審計人員。

  ⑶法律顧問(大型專案選用)。

  ⑷社會專業機構專家(大型專案選用,必須確保與本專案決策無關)。

  ⑸本校或上級紀檢人員。

  4.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按照《合同法》和相關政策履行合同管理職責,加強保密工作,處理合同糾紛。凡涉及合同管理中的問題,合同管理部門都應及時向學校提交報告,依法及時處理。

  5.學校每年對合同進行一次評估和清理。所有合同必須及時歸檔。合同歸檔時,除文字外,須附加會議記錄、審批材料、論證(評估)報告、執行日誌等材料。對有問題的合同、到期的合同必須及時處理。

  合同規章制度 篇20

  為了提高公司採購效率、明確崗位職責、有效降低採購成本,滿足公司對優質資源的需求,進一步規範物資採購流程,加強與各部門間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購及其規定

  1.請購的定義

  請購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門根據生產需要確定一種或幾種物料,並按照規定的格式填寫一份要求獲得這些物料的單子的整個過程。

  2.請購單的要素

  完整的請購單應包括以下要素:

  ⒂請購的部門;請購物品所屬專案;請購的用途;請購的物品名;請購的物品數量;請購的物品規格;請購物品的樣品、圖紙或技術資料等;請購的物品的要求時間;請購如有特殊需要請備註;請購單填寫人;請購部門主管;請購單稽核人;採購副總稽核;財務稽核人;公司總經理。

  3.請購單及其提報規定

  ⑴請購單應按照要素填寫完整、清晰,由公司領導稽核批准後報採購部門;⑵固定資產申購按照附表一(固定資產購置申請表)的格式進行填寫提報;

  ⑶其他材料裝置及工程專案申購按照附表二(物資採購申請表)的格式填寫提報;⑷日常零星採購按照公司印製的按照附表三(物資採購審批單)的格式填寫提報;

  ⑸請購部門在提報請購單是應要求採購部簽字接收人請購部門備份;

  ⑹涉及到請購數量過多時可以附件清單的形式進行提交,為提高效率該清單的單子文件也需一併提交;

  ⑺遇公司生產、生活急需的物資,公司領導不在的情況,可以電話或其他形式請示,

  徵得同意後提報採購部門,簽字確認手續後補。

  ⑻如果是單一來源採購或指定採購廠家及品牌的產品,請購部門必須作出書面說明。⑼請購單的更改和補充應以書面形式由公司領導簽字後報採購部。

  4.公司物資請購單的提報部門

  ⑴公司經營生產的物資、勞務、固定資產、工程及其他專案由生產部門提報;

  ⑵公司生活及辦公的物資、固定資產、服務或其他生活及辦公專案由辦公室提報;⑶公司各部門專用的物資由各部門自行提報。

  二.請購單的接收及分發規定

  1.請購的接收要點

  ⑴採購部在接收請購單時應檢查請購單的填寫是否按照規定填寫完整、清晰,檢查請購單是否經過公司領導審批;

  ⑵接收請購單時應遵循無計劃不採購,名稱規格等不完整清晰不採購,圖紙及技術資

  料不全不採購,庫存已超儲積壓的物資不採購的原則;

  ⑶通知倉庫管理人員核查請購物資是否有庫存;

  ⑷對於不符合規定和撤銷的請購物資應及時通知請購部門。

  2.請購單的分發規定

  ⑴對於請購單採購部應按照人員分工和崗位職責進行分工處理;

  ⑵對於緊急請購專案應優先處理;

  ⑶無法於請購部門需求日期辦妥的應通知請購部門;

  ⑷重要的專案採購前應徵求公司相關領導的建議。

  3.採購週期的規定

  ⑴單次採購金額預算在1萬元以下的零星採購專案或預算在1萬元以下可市區採購的物資及產品的採購週期不應超過5天;

  ⑵單次採購金額預算在1萬元以上的專案比價採購,採購週期不應超過15天;⑶請購部門應按照以上規定的時間提前提報請購單採購部如未能按時完成採購任務

  時應向領導說明原因;

  ⑷遇到緊急採購應彙報公司領導採取快速優先採購的策略。

  三.詢價及其規定

  1.詢價前應認真審閱請購單的品名、規格、數量、名稱,瞭解圖紙及其技術要求,遇到問題應及時的與請購部門溝通;

  2.屬於相同型別或屬性近似的產品應整理、歸類集中打包採購;

  3.對於緊急請購專案應優先處理;

  4.所有采購專案上必須向生產廠家或服務商直接詢價,原則能不透過其代理或各種中介結構詢價;

  5.對於請購部門需求的物資或裝置如有成本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薦採購替代品;

  6.詢價時對於相同規格和技術要求應對不同品牌進行詢價;

  7.在詢價時遇到特殊情況應書面報請公司領導批示。

  四.比價、議價

  1.對廠商的供應能力,交貨時間及產品或服務質量進行確認;

  2.對於合格供應商的價格水平進行市場分析,是否其他廠商的價格最低,所報價格的綜合條件更加突出;

  3.收到供應單位第一次報價後應向公司領導彙報情況,設定議價目標或理想中標價格。

  4.重要專案應透過一定的方法對於目標單位的實力,資質進行驗證和審查,如透過進行實地考察瞭解供應商的各方面的實力等;

  5.參考目標價格與擬合作單位進行價格及條件的進一步談判。

  五.比價、議價結果彙總

  1.比價、議價彙總前應彙報公司相關領導,徵得同意後方可彙總;

  2.比價、議價結果彙總應按照附表六(比價/招標彙總表)的格式完整列出報價、工期、付款方式及其他價格條件、列出擬選用單位及選用理由,按照一定順序逐一稽核;

  3.如比價、議價結果未透過公司領導稽核應進行修改或重新處理。

  六.合同的簽訂及其規定

  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⑴合同正文應包含的要素

  1)合同名稱、編號、簽訂時間、簽訂地點;

  2)採購物品/專案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及合同總額,清單、技術檔案與確認圖紙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3)包裝要求;

  4)合同總額應含稅,特殊情況應註明;

  5)付款方式;

  6)工期;

  7)質量保證期;

  8)質量要求及規範;

  9)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辦法;

  10)雙方的公司資訊;

  11)其他約定。

  ⑵合同簽訂及其規定

  1)如涉及到技術問題及公司機密的,注意保密責任;

  2)擬定合同條款時一定要將各種風險降低到最低;

  3)為防止合同工程量追加或追加無依據,打包採購時要求供貨方提供分項報價清單;

  4)遇貨物訂購數量較大且價格較大或難清點的情況時務必請廠商派代表來場協助清點;

  5)質保期一定要明確從什麼時候開始並應儘量要求廠商延長產品保質期;

  6)詳細約定發票的提供時間及要求;

  7)與初次合作的單位合作時,應少付預付款或不付預付款;

  8)違約責任一定要詳細、具體;

  9)比價彙總表巡簽完畢後方可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

  10)合同簽訂應按照附表七(合同審查批准單)的格式對合同初稿進行巡籤審查;

  11)合同巡籤審查通過後應由公司領導簽字,加蓋公司合同章方可生效;

  12)簽訂的所有合同應及時報送財務部門。

  七.付款及合同執行

  1.付款規定

  ⑴按照進度付款的採購專案必須確保質檢合格方可付款;

  ⑵按照貴公司規定和合同約定達到付款條件的合同在付款時應填寫附表八(資金支出審批單),該審批單巡籤我那比後提交財務部付款;

  ⑶財務部門在接到付款審批單後應在3天內付款,以免影響合同的執行和供貨週期,遇特殊情況狂延期付款的應及時通知採購部並彙報公司領導。

  2.合同執行

  ⑴已簽訂合同由採購部專案負責人負責跟進,由採購部負責人進行監督,如出現問題,採購部應及時提出建議或補救措施,並及時通知請購部門及公司領導;

  ⑵已簽訂的合同在執行期間,應及時掌握合作單位對於合同義務和責任的履行情況,跟蹤並督促其保質保量,按時履約;

  ⑶合同在履行期間應按照上方約定嚴格執行合同,遇未盡事宜應及時協商並簽訂補充合同。

  八.報驗與入庫

  1.報驗

  ⑴供應單位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採購部應及時的通知質檢部門進行驗收;

  ⑵對於不同型別的合同的標的物的驗收標準參照公司質檢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⑶達到質檢和報驗條件的合同標的物應在第一時間報請質檢部門進行質檢、驗收;⑷質檢部門在接到採購部報驗通知後應及時報驗,並出具報驗結果證明書,對於質

  檢不及時延誤生產部門使用或不能入庫的情況質檢部門應負主要責任;

  ⑸用於公司生活和辦公的物資不在公司質檢部質檢範圍之內。

  2.入庫

  ⑴公司所有的生產材料、裝置及外協加工件入庫前均應透過質檢部門的檢驗或驗收;⑵合同標的物在運達公司後採購部應及時通知請購部門,由請購部門及時安排卸貨與搬運;

  ⑶質檢部門未及時驗收的合同標的物,倉庫在收到送貨清單後應將其作為暫存物資接受;

  ⑷質檢部門已經驗收的產品倉庫應及時的入庫,並及時出具入庫清單;

  ⑸質檢合格後的固定資產及服務按照公司財務規定入庫。

  合同規章制度 篇21

  第一條 為了保護學校財產及利益不受侵犯,規範對外活動中訂立合同行為,預防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訂立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誠實、信用、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三條 訂立合同應嚴格履行規定的程式,合同條款應當明確、完備;形式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第四條 從事經濟活動或進行經濟交往,標的在二萬元以上的事項,除及時清結的外,都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條 凡以學校名義與外單位訂立的工程專案、物資裝置購置、辦學、開發、技術、承包等重大事項合同,必須經學校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署或明確許可權委託簽訂。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明確委託而以學校名義簽訂合同的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侵權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後果由簽訂人負責。

  第六條 學校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未註冊有限責任的、學校對其行為負有連帶責任的單位,要制定科學、規範的合同訂立制度,經學校批准後,嚴格按其操作,並對合同結果負全責。合同標的在30萬元以上的,簽訂前由簽訂單位負責人向學校法定代表人報告。不得將合同金額分解規避報告。

  第七條 無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未經學校法定代表人的委託授權,不得以本部門的名義對外訂立任何合同或協議。否則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其侵權責任,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後果由簽訂人負責。

  第八條 合同訂立後,要儘快完善財務登記手續。不入賬記載的,經濟責任自負。財務人員有責任對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並向單位領導報告。

  第九條 合同簽訂後,應當全面履行。如出現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應採取緊急措施減少損失。

  合同承辦部門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送主管領導和法定代表人審批後按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

  對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建議的,我方應在接到通知後,按法律規定或約定的期限予以明確答覆。

  第十條 變更、解除合同以及對質量、數量等提出異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 合同履行中,如發現對方違約,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法律規定及時處理,追究對方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承辦部門應及時主動同學校主管部門聯絡,研究解決糾紛的辦法。

  第十三條 凡學校所屬的資產,任何部門、任何個人未經授權無權自行出租、出借、轉讓。私自出租、出借、轉讓的,為侵權行為。學校追究其侵權責任,並對侵權單位或部門及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其它後果由該單位或部門及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負責。

  第十四條 學校所屬單位及部門一律不準用學校資產對外提供合同擔保。

  第十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失職、瀆職或以權謀私,損害國家和學校利益的,將視其情節輕重,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監察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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