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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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
倉庫由貯存物品的庫房、運輸傳送設施(如吊車、電梯、滑梯等)、出入庫房的輸送管道和裝置以及消防設施、管理用房等組成。
倉庫按所貯存物品的形態可分為貯存固體物品的、液體物品的、氣體物品的和粉狀物品的倉庫;按貯存物品的性質可分為貯存原材料的、半成品的和成品的倉庫;按建築形式可分為單層倉庫、多層倉庫、圓筒形倉庫。
倉庫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一旦發生火災往往損失大、影響廣,因此對倉庫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一定要重視,千萬不能疏忽大意。
一、倉庫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組織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1.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2.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4.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5.領導專職、義務消防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6.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機構稽核同意,方可施工;竣工時,應向公安消防機構申請進行消防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專職消防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的意見。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倉庫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二、倉庫儲存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
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
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定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徵得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溼度與溫度。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0.3m。
三、倉庫裝卸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
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修理。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的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裝置要採取防靜電的措施。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裝置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四、倉庫電氣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於0.5m。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難燃硬塑膠管保護。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
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倉庫電器裝置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裝置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定防護罩。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
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氣操作規程。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規範的規定,設定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五、倉庫火源管理措施
庫區應當設定醒目的禁火標誌。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柴、打火機等。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
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
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在庫區內使用火爐取暖,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安全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庫區以及周圍50m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六、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措施
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
地處寒冷地區的倉庫寒冷季節要對消防設施、器材採取防凍措施。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定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嚴禁堆放物品。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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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倉庫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管理應嚴格執行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要求,庫存物資要分類、限額,並應留出必要的通道。化學易燃易爆物品應專庫儲存,井標明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2、庫內不準設立辦公室、休息室,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擱層,並要經常保持清潔。
3、庫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裝置,如確實需要,由電工按《電力設計技術規範》安裝。
4、庫內不準拉臨時電線,不準設電熨斗、電水壺等電器裝置。
5、倉庫一般應採用天然採光,如確需照明,應採用白熾燈泡,其功率不得超過60W,嚴禁使用日光燈、碘鎢燈,且線路的敷設和燈泡的安裝應在通道上方與貨物堆垛的距離至少應保持50cm以上。
6、倉庫應單安裝電源刀閘箱,並設在庫外,且應採取防雨、防潮等保護設施。
7、庫內嚴禁吸菸和動用明火,並應設計醒目的禁火標誌,筏作人員不經批准嚴禁入內。
8、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做到每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9、庫內應配足備齊相應消防器材並要有專人管理,落實責行,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整好用。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1、管理和使用危險物品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危險品的特性、防火措施及滅火方法,管理制度《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2、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於二級,要有良好的通風散熱裝置,定期測溫檢查。
3、貯存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存放,並設定明顯的標誌,註明汽、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配備足夠的相應的消防器材。性質,滅火方法相牴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維修、檢查裝置機件,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物品清洗。
5、對怕潮(如乙炔),怕曬(氧氣瓶)等物品,不得露天存放,以防因受潮或曝曬而發生火災、事故。
6、搬運和操作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輕裝、輕卸。嚴禁用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打和起封。
7、運輸危險品必須專車運輸,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由懂其性質的專人押運,應辦理運輸手續,性質相牴觸的危險品不得同車混裝運輸。
9、劇毒物品應專庫存放,必須有雙人雙鎖共同保管,一起領用,一起退回。領用危險物品必須經單位領導批准,使用氰化物、氧化鋅等劇毒物品應責成班組長級以上人員監督使用,隨領隨用,剩餘退回。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煙花爆竹儲存管理,規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倉儲行為,預防和減少煙花爆竹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我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的安全監督管理,本規範中規定的倉庫設計安全要求全部為C級倉庫標準,A級儲存倉庫設計安全要求參照《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相關標準執行。
第三條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批發企業,應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和本規範的規定,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方可銷售、儲存煙花爆竹。
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四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有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安全管理人員。1000平方米以上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於3人;1000平方米以下的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專職安全監管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五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足額繳納風險抵押金;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煙花爆竹經營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培訓考核合格;倉庫保管員、守護員、裝卸員應當接受煙花爆竹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其他從業人員應當經過本單位的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運輸、駕駛、燃放、押運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第二章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九條批發企業儲存倉庫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保管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五)裝卸搬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六)倉庫守護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七)駕駛員、押運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二)安全檢查制度;
(三)事故隱患整改制度
(四)安全裝置設施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六)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七)重大危險源評估和監控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具)管理制度;
(九)煙花爆竹入庫管理制度;
(十)煙花爆竹倉庫保管制度;
(十一)煙花爆竹廢品報廢銷燬管理制度;
(十二)煙花爆竹倉庫安全標識制度;
(十三)倉庫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十四)倉庫守護員管理制度;
(十五)車輛進出、停留、停放管理制度;
(十六)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操作規程:
(一)監控裝置操作規程;
(二)產品保管養護操作規程;
(三)質量檢驗操作規程;
(四)測溫、測溼操作規程;
(五)搬運、裝卸操作規程。
第三章批發企業煙花爆竹倉庫設計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庫房的區域規劃和外部距離
(一)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儲存倉庫選址應符合區域規劃的要求。
(二)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儲存的建設專案,應當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xx]155號)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在進行初步設計前,應當進行安全預評價。
(三)新建、改建、擴建煙花爆竹儲存工程專案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四)儲存煙花爆竹建設專案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省計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和“三同時”工作意見的通知》(蘇政辦發[20xx]155號)有關規定報安監等部門預先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可進行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五)儲存煙花爆竹的建設專案竣工投入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六)計算藥量3-4噸的C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3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80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於50米;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40米。
(七)計算藥量2-3噸的C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2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75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於50米;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8米。
(八)計算藥量2噸以下的C級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與城鎮規劃邊緣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10米;與居民點、學校、幼兒園、工業區、加油站、危險品生產企業、軍隊駐地、醫院、旅遊區等人口稠密區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65米;與國家鐵路線不應小於50米;與二級以上公路、35kv高壓輸電線等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35米。
(九)煙花爆竹倉庫不得超過限定藥量和品種儲存。
(十)庫區內明顯位置應設定車輛限速標誌。
(十一)煙花爆竹儲存倉庫必須在圍牆外側和庫區內明顯位置,設定安全警示標誌。
警示內容包括:
1、倉庫重地嚴禁煙火;
2、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3、庫內禁止攜帶火種;
4、機動車輛進庫必須安裝防火罩;
5、庫內嚴禁檢修汽車;
6、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庫房的平面佈置和內部距離
(一)煙花爆竹儲存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值班室分離。庫房每棟間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20米。庫房與值班室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25米。
(二)庫區應設定密實圍牆,圍牆與庫房牆腳的最近距離不宜小於5m,高度不低於2m,圍牆頂部設定防攀越措施。
(三)庫房周圍25m範圍內,不應種植針葉樹或竹林。
第十四條庫房建築與結構
(一)庫房應為單層建築,平面佈置宜為矩形。應採用磚牆承重,屋蓋應採用輕質易碎結構。
(二)倉庫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規定的建築物二級耐火等級的各項要求。面積不超過300 m2的C級建築用的耐火等級可為三級。
(三)倉庫安全出口不應小於2個。煙花爆竹倉庫面積小於150m2,且長度小於18m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但倉庫內任一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於15m。
(四)倉庫應設定雙層門且向外平啟,不設門檻,門寬不得小於1.2米。有防小動物進入的措施。
(五)庫房的窗應能開啟。通風窗應設定在勒腳處,間隔不大於5米,長寬不小於200x200毫米。所有窗應配置鐵柵和金屬網。
第十五條庫房的安全設施
(一)倉庫區域應根據當地消防供水條件,設定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或利用天然河、塘。消防用水量應不小於15升/秒,延續供水時間應不小於2小時,保護半徑應不大於150米。消防儲備水應有平時不被動用和防凍的措施。使用後及時補給。
(二)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三)庫房內一般不設電路和照明裝置,如確需,照明燈應為密封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裝置,嚴禁在倉庫附近架設臨時性電器設施。外部線路應採用鎧裝電纜埋地敷設或掛設。外部電氣線路禁止透過庫房的上空。
(四)庫危險性建築物的防雷措施應符合《建築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的各項規定。倉庫防雷措施按Ⅰ級設計,中、小爆竹及單個產品裝藥在40g以下的煙花或禮花彈倉庫防雷措施可按Ⅱ級設計,並按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檢測。
(五)倉庫必須設定報警電話、監控裝置和採取合適的防盜措施。
第四章倉庫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嚴禁在倉庫區內吸菸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第十七條庫房內應設定測溫、測溼計,並確定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庫內最高溫度不應超過35℃,相對溼度控制在75%以下。
第十八條庫房的入口處,應設定消除人體靜電的裝置,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並按有關規定每年定期檢測。
第十九條庫房門外應設定標示牌,內容包括:倉庫危險等級、儲存品種、額定藥量和負責人。
第二十條儲存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儲存額定藥量,應分級分庫存放。嚴禁在庫房記憶體放其他物品;煙花爆竹必須堆垛碼放,堆垛之間的距離應不少於0.70m,堆垛距內牆距離應不少於0.45m,堆垛高度應不超過2.5m,搬運通道寬度應不少於2.0m。
第二十一條庫房的地面應鋪設防靜電材料或設定30釐米高的垛架。木地板、垛架和木箱上使用的鐵釘,釘頭應低於木板外表面3毫米以上,釘孔要用油灰填實。
第二十二條裝卸作業中,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煙花爆竹產品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指定專人對煙花爆竹儲存倉庫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負責人應當每天對倉庫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並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根據從業人員的工作性質,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倉庫負責人、保管員、守護員、押運員配備合理,並持有效證件上崗,其職責明確、責任落實。
第二十六條倉庫守護員每天巡查不少於三次。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記錄,並向管理人員報告。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應建立計算機管理資訊系統。由專職保管員對貨物進行管理和資訊輸入。做到帳帳、帳貨相符,動態反映存量變化,並留存2年備查。
第二十八條倉庫應配備專職值班人員。對進出的人員、車輛、貨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進出庫時間、事由、當事人簽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進入倉庫的人員嚴禁穿戴不防靜電的衣物和釘底鞋。
第二十九條進入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由專人引導,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地點停放。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4
1、危險化學品不得露天存放。
2、危險化學品倉庫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
3、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牆體應採用砌磚牆、混凝土牆及鋼筋混凝土牆。
4、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定高窗,窗上應安裝防護鐵欄,窗的外邊應設定遮陽板或雨搭。窗戶上的玻璃應採用毛玻璃或塗白色漆。
5、倉庫門應為鐵門或木質外包鐵皮,採用外開式。
6、有爆炸危險的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定洩壓設施。洩壓設施採用輕質屋面板、輕質牆體和易於洩壓的門、窗等,不得采用普通玻璃。
7、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獨立設定,為單層建築,並不得設有地下室。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了加強工廠倉庫管理工作,確保庫存物品安全,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工廠範圍內所有倉庫的管理。所屬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規定。
3管理規定
3.1所有倉庫,應設專(兼)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3.2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後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3.3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3.4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3.5庫房內禁止吸菸,動用明火必須經生產部安全管理者批准,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6庫房應配置滅火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定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庫管人員應會熟練使用。
3.7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膠管保護。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3.8庫房內不準人員住宿、休息,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3.9物料的存放
3.9.1物品應分類存放,置放有序。應保持一定的通道(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
3.9.2庫管員應根據物料說明書的要求,採取適當的儲存措施,確保物料儲存環境(如溫度、溼度等)符合規定。
3.9.3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應單獨設庫,確無條件時,也必須隔離單獨存放,並做好專門的標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應急處置方法。
3.9.4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化學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3.10要嚴格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用品和化工用品的發放,需要領用時必須經有關領導同意。
3.11庫房人員應定期檢查庫存物資狀況,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定期組織盤點。
3.12倉庫管理單位(部門)應把庫房作為日常安全巡邏、例行安全檢查的重點,及時發現、處置安全隱患,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範化,保證財產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具體狀況,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做好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
(2)做好物資的保管工作。
(3)做好各種防患工作,確保物資的安全保管,不出事故。
第二章倉庫物資的入庫
第三條對於業務人員購入的貨物,保管人員要認真驗收物資的數量。名稱是否與貨單相符,對於實物與貨單資料不符的,辦理入庫手續要如實反映。
第四條對於貨物驗收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現象,保管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具體狀況報告主管人員處理。
第三章倉庫貨物的出庫
第五條對於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保管人員有權拒絕發貨,並視具體狀況報告主管人員。
第四章倉庫貨物的保管
第六條倉庫保管員要及時登記各類貨物明細帳,做到日清月結,到達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第七條每月月底之前,保管人員要對當月各種貨物予以彙總,並編制報表上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八條保管人員對庫存貨物要每月月末盤點對帳。發現盈餘。短少。殘損,務必查明原因,分清職責,及時寫出書面報告,提來源理意見,報部門主管人員。
第九條做好倉庫與運輸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貨物供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並對貨物的利用。積壓產品的處理提出推薦。
第十條根據各種貨物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保證倉庫貨物定置擺放,合理有序,保證貨物的進出和盤存方便。
第十一條對於易燃。易爆。劇毒等貨物,應指定專人管理,並設定明顯標誌。
第十二條建立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保證倉庫和貨物財產的安全。
第十四條庫管人員每一天上下班前要做到三“檢查”,確保財產貨物的完整。如有異常狀況,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1)上班務必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
(2)下班檢查是否鎖門。拉閘。斷電及不安全隱患。
(3)檢查易燃。易爆物品是否單獨儲存。妥善保管。
第十五條嚴格遵守倉庫保管紀律。規定,倉庫保管紀律資料規定:
(1)嚴禁在倉庫內吸菸。
(2)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
(3)嚴禁塗改賬目。
(4)嚴禁在倉庫堆放雜物。廢品。
(5)嚴禁在倉庫記憶體放私人物品。
(6)嚴禁在倉庫內閒談。談笑。打鬧。
(7)嚴禁隨意動用倉庫消防器材。
(8)嚴禁在倉庫內亂接電源,臨時電線,臨時照明。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規定由行政部制定,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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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倉庫物資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由倉儲部負責制定、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二章 倉庫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條 倉庫安全保衛工作是倉庫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要求採取一切措施,提高警惕,防止事故的發生,保衛倉庫及儲存物資的安全。倉庫中必須安裝防盜監視、自動報警裝置。倉庫應設定專門的安全人員,由其全面負責倉庫的保衛工作。
第五條 設立安全保衛機構。
(1)倉庫的保衛工作是倉庫安全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關係到整個倉庫人員、財產及物資的安全。為了有效實施倉庫的保衛工作,企業應當根據倉庫規模的大小、倉庫作業的特點、所儲存物資的重要程度,成立專門的保衛組織,全面負責倉庫的保衛工作。
(2)倉庫安全保衛組織的工作應該在本公司行政部的領導下進行,業務上受公安機關和上級保衛部門的雙重領導。
第六條 明確工作職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嚴防破壞盜竊事故,預防災害性事故的發生,維護倉庫內部的治安秩序,保證倉庫及庫存物資的安全。具體來說,倉庫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做好警衛及保衛工作。
(1)做好警衛工作。倉庫安全管理員要負責倉庫日常的警戒,做好倉庫的守衛工作。
①守衛倉庫大門,掌握出入庫人員的情況,並對出入庫人員進行登記。
②阻止非倉庫人員進入倉庫,嚴禁火種、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被帶進倉庫。
③核對出庫憑證,檢查出庫商品與出庫憑證是否相符,並做好相應記錄。
④日夜輪流守衛倉庫,防範破壞活動,確保倉庫的安全。
(2)做好保衛工作。倉庫安全管理員還要做好倉庫的防災工作,預防並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①對倉庫中的設施、人員及儲存商品的安全負責任,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確保倉庫的安全。
②負責在本倉庫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提高倉庫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
③全面落實防颱風、防汛、防暑降溫、防寒防凍等工作,以保障倉庫及儲存物資的安全。
④配合消防部門進行消防訓練和消防安全競賽。
⑤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交辦的各項治安保衛工作。
⑥定期對倉庫的安全工作進行總結,提出改進意見。
第七條 倉庫安全管理員應遵守崗位職責,堅守崗位,文明上崗。
(1)遵守崗位規範。安全管理員要嚴格遵守崗位規範,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
①遵守作息時間。一是倉庫安全管理員必須嚴格遵守倉庫保衛制度,堅守崗位,工作時間不得隨意離開倉庫。有事外出時,必須請假並獲得批准。二是為保證安全管理員的休息,倉庫可設立專供安全管理員休息的保衛室,並採用三班輪休的方法。
②遵守檢查制度。倉庫安全管理員應熟悉倉庫的工作人員、證件和出庫手續,並嚴格按照制度進行各項檢查。一是對外來人員、車輛進行登記,對商品出庫憑證及出庫商品進行詳細核對。二是對倉庫安全進行定期檢查,並詳細記錄檢查情況。
③保護倉庫安全。倉庫安全管理員還要熟悉倉庫附近的社會情況和地形,當發現不法分子行竊、破壞時,應堅決制止,並及時報警抓捕。
(2)做到文明上崗。安全管理員除了要履行自己的主要職責外,還要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員的文明崗位規範。
①安全管理員當班必須著裝整齊、統一標識、儀容整潔、堅守崗位。
②安全管理員當班必須熱情服務、舉止文明、禮貌待人、語言規範。
③安全管理員要文明站崗執勤,及時指揮車輛、人員的進出,保持倉庫通道暢通,停車擺放整齊。
④安全管理員必須保持保衛室的清潔。
⑤保衛室不得兼作其他場所,不得放置無關物資,無關人員不得進入保衛室內閒談。
第三章 倉庫安全管理規定
第八條 安全管理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倉儲部安全保衛的各項規章制度,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防火、防盜、防汛、防工傷事故等工作。
第九條 本著“誰主管誰負責,宣傳教育在前”的原則,堅持部門責任制。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組織,做到制度上牆、責任到人,逐級把關,不留死角。
第十條 庫區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和工具,不得私自挪用。
第十一條 非倉庫管理相關人員未經允許一律不得進入庫房,對不聽勸阻者,記下工牌號碼,上報有關部門,按過失處理。
第十二條 各種危險品及易燃品、易爆品等嚴禁進入庫區。
第十三條 倉庫區域內嚴禁煙火和明火作業,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按安全保衛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做好來賓登記工作,嚴禁夜間留宿。特殊情況須報公司行政部保衛科備案。
第十五條 倉庫管理員下班前要關閉水、暖、電源的開關,鎖好門窗,消除一切安全隱患,上班後如發現庫房內有被盜跡象,要保護現場,並儘快通知相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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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倉庫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國家和公司財產免受火災危害,保證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倉庫建築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倉庫建築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關稽核和驗收倉庫的建成。
2、倉庫、貨場必須生活區、維修工房分開佈置。
3、易燃和可燃物品的露天堆垛與煙囪、明火作業場所,架空電力線等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4、儲存易燃物品庫房地面,應當採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5、庫區的加工間和保管員辦公室應當單獨修建或用防火牆與庫房隔開。
6、倉庫區域內應當按《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有關規定,設定消防車通道。
7、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貨場應當根據防雷的需要,裝置避雷裝置。
二、儲存管理
1、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堆,堆垛與堆垛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於兩米,根據庫存物品的不同性質、類別確定垛距、牆距、梁距。儲存量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限額。
2、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易燃和可燃物品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3、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牴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並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4、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品的堆垛應當佈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並應當有專人定時測溫。
5、遇水容易發生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潮溼和容易積水的地點。
6、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的化學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7、閃點在四十五度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準露天存放,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溫措施。
8、化學易燃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9、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檢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庫或歸垛。
10、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庫房、露天堆垛、罐區,不準進行分裝、試驗、封焊,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如因特殊需要這些作業時,事先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進行現場監護,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作業結束,須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11、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不準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層。
12、在庫房或露天堆垛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堆放可燃物品。
13、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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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職責:
1、 負責試劑的接收、入庫、保管、發放和臺賬的管理;
2、試劑分割槽分類管理,定期盤點庫存,設定安全庫存,及時補貨,臨近有效期的及時封存,集中處理;
3、易燃易爆易製毒危險品試劑的特殊管理;
4、常用試液(滴定液)的盤點,及時補貨,做好配製計劃;
5、常用試液(滴定液)的配製和標定,填寫配製記錄,做好標籤,儲存並保證其有效性。
任職要求:
1、生物醫藥或者化學工程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認真細心,責任心強。
2、熟悉各類化學試劑的性質,瞭解常用試液(滴定液),從事相關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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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衛生工作,切實保障廣師生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校制訂安全衛生工作定期檢查制度如下:
一、負責安全衛生教育的政教處、負責安全衛生工作檢查的.總務處必須重視安全衛生工作,把此項工作放在講的高度來認識,配合學校抓好安全衛生工作,做到安全衛生工作萬無一失。
二、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定期對學生、家長進行安全衛生教育。
三、政教處做到每天對衛生工作一小查,每週對安全衛生工作一查。總務處堅持每週對學校建築設施、供水、供電裝置檢查一次,每遇到風、下雨、下雪天氣,臨時增加檢查次數,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採取措施。
四、堅持每天檢查學校環境衛生的同時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認真排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五、要求全體師生增強安全意識,注意觀察發現學校各種異常現象,如果發現,立即同學校領導取得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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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庫安全責任
1.倉庫安全管理必須貫徹“預防為主”,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2.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修保養方法,做好本職工作。
3.倉庫物品應當分類,嚴格按照“五距”(燈距、堆距、行距、柱距、牆距)的要求堆放,不得混存,嚴禁在消防通道堆放貨物,嚴禁堵塞消防門及消防器材。
4.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5.庫房內不準設定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電器裝置的周圍和主線槽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0.5米。
6.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7.倉庫應當設定明顯的防火標誌。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不準住人。
8.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法規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並確保消防器材有效。
9.落實倉庫溫度、電源安全管理責任和24小時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10.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制定滅火應急方案,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11.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於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
12.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13.庫區範圍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公司安全與保障部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方可作業。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14.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二、倉儲部門經理安全責任
1.倉儲部門經理是倉庫安全第一責任人,對經營管理的倉庫安全生產負責,重點加強倉庫消防安全、貨物安全、貨物裝卸安全管理,防止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2.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範。 3.負責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組織完成公司下達的安全目標。
4.認真落實倉庫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倉庫消防安全、防汛、防白蟻、防盜等工作,嚴禁在倉庫儲存限類貨物。 5.做好防颱風、防汛、防火工作,定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6.做好員工安全培訓,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活動,加強安全生產教育與宣傳,強化員工安全意識。
7.每月進行一次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檢查重點包括:倉庫結構安全及衛生狀況、庫區消防安全、庫區安全用電情況、叉車安全技術、現場作業規範等,發現隱患及時落實整改。 8.認真落實責任區的安全器材配備及檢查,確保消防系統正常運作。嚴禁煙火,安全用電,禁止堵塞消防通道。 10.落實公司叉車使用、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叉車等裝卸裝置的日常保養維護工作,確保車容車貌、安全技術良好。 11.制定並落實叉車裝卸和貨物搬運操作流程,確保特種裝置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確保裝卸作業安全。
12.要求員工嚴格遵守電梯安全操作規定,實行電梯安全使用監督制度,避免電梯超載、撞擊。
13.落實進出倉庫車輛的捆綁、苫蓋和其他安全規範監督。
三、倉庫管理員安全責任
1.嚴格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規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財產安全。
2.倉管員是所在庫區的防火責任人,消防管理及消防防範工作是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禁止在庫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做好庫區周圍的禁菸和防火管理,負責每月定期對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檢查,並認真填寫《消防器材檢查卡》。
3.庫區範圍嚴禁明火作業,如特殊情況需明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申請,經公司安全與保障部批准,並採取有效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4.必須按“五距”要求安全堆放貨物,按規定留出安全通道,嚴禁在消防設施附近堆放貨物,對超限貨物設定圍欄,並做好安全標識。
5.按規定做好安全隱患巡查工作,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排除一切安全隱患,及時報告隱患,並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記錄。 6.確保安全用電,離開倉庫時必須關閉庫區內照明設施,庫區內嚴禁使用生活電器裝置。杜絕在倉庫私自亂拉電線和安裝照明裝置,對於外來客戶因工作需要臨時拉線用電時,需報公司安全與保障部批准,並確保用電安全的情況下方可使用。
7.認真落實現場安全操作流程,做好現場安全生產監督,及時制止並報告違章作業行為。
8.不得隨意帶人進入倉庫,對需進入倉庫辦理業務的外來人員要實行登記制度,並要求來訪人員不得明火、不得隨意走動、不得攀爬登高。
9.如公司範圍發生火災或受颱風暴雨襲擊,應按照公司應急預案要求和統一部署,採取防範措施,積極參加抗災搶險,確保人員、財產安全。
10.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報告,並保護事故現場,積極配合相關調查處理工作。
四、倉庫防火管理規定
1.倉庫管理部門應把倉庫防火安全作為倉庫管理工作的首要工作,自覺執行“四抓”即:抓隱患、抓苗頭、抓措施、抓效果。
2.嚴禁攜帶火種進入庫房,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險品,倉庫區域內嚴禁吸菸,倉庫配套的休息間嚴禁煮食。 3.倉庫內不準使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子、電烙鐵等電加熱器具,不準超負荷用電作業,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4.每年至少兩次對庫房內燈具、電線等裝置進行檢查。禁止亂拉臨時線,發現電線老化、破損,絕緣不良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等不良因素,必須及時更新線路。 5.物品應按“五距”要求碼放。
6.要保持庫內通道和入口的暢通,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挪動,在消防器材一米範圍內不能堆放物品。 7.對房間內配備的電器應按規定及有關制度辦理,發現不安全因素如短路、打火、漏電、接觸不良、超負荷用電等問題除及時採取措施外,要立即通知安全與保障部檢修。 8.下班時做到人走燈滅、關窗、鎖門。
9.在遇有火情時,應按應急方案採取滅火行動,並按上級指令疏散人員,由最近的消防樓梯撤離到安全地帶。 10.每月檢責任區的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在消防卡進行登記,對不合格的滅火器及時報告更換,確保倉庫消防設施和器材清潔、完好。
11.倉庫內嚴禁點燃明火和明火作業,如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須經公司安全主任同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方可作業。
五、貨物安全管理規定
1.貨物必須按照“五距原則”堆放,並按貨物包裝提示安全堆碼,貨物擺放要分類、整齊、穩定、限高。
2.對包裝材料穩定性較差的貨物、包裝有鋒利菱角的貨物、疊層且偏高的貨物要設圍欄,警示標牌。 3.禁止貨物堵塞消防設施及消防通道。
4.防止白蟻,倉庫要定期進行白蟻防治檢查和消殺,倉庫所有工作人員都有對出入庫的貨物進行白蟻檢查,嚴禁有白蟻的貨物出入庫房。
5.切實做好庫區內的防盜工作,確保倉庫門窗緊固有效,杜絕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對進入倉庫操作人員或其他檢查人員採取登記制度,倉管人員離開倉庫時必須鎖上倉庫大門,倉庫大門不準隨便交與他人保管。
6.在雨季和颱風季節到來前,檢查倉庫大門、窗戶是否緊固,牆體、屋頂是否有穿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在庫區內準備好繩子、蓬布等防風、防汛工具,同時,要密切注意天氣預報,如有颱風來襲,安排人員巡邏值班,發生險情隨時報告並組織搶險,確保庫內人員、財產安全。
六、貨物裝卸安全規定
(一)叉車司機安全職責
1.遵守國家相關安全法規、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社會公德,保障自己及他人生命及財產安全。持證上崗,自覺遵守操作流程,防止發生裝卸安全責任事故。
2.愛崗敬業,不斷學習,提高叉車操作技能。愛護裝置,做好叉車的日常保養,保持車容整潔,做好作業前安全檢查,積極消除叉車安全技術隱患。杜絕叉車帶病作業。 3.文明裝卸,愛護貨物,確保裝卸作業安全.4.杜絕發生因車輛停放不穩定而盲目作業引發的安全事故。 5.杜絕叉載超高、超寬、超長貨物引發的安全責任事故。 6.杜絕發生盲目操作而撞擊損壞電梯安全責任事故。 7.嚴禁把叉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車輛,杜絕用叉車搭載如何人員,不得擅自使用叉車裝置。
8.嚴禁酒後駕駛叉車,杜絕疲勞作業,休息時間不要沉湎於網路、麻將。
9.嚴格遵守庫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積極參加公司應急救援行動。
(二)叉車作業規範
1.叉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學習,並獲得叉車操作資格,並透過體檢和視力測試合格,持證上崗。操作過程要確保“三不傷害”。
2.做好出車前安全檢查,檢查專案包括叉車剎車系統、方向系統、輪胎、叉臂平衡、燈光、升降及門架是否正常,如有缺陷禁止僥倖作業。
3.嚴禁酒後駕駛叉車,行駛途中不準飲食、打電話等與駕駛無關的行為
4.杜絕利用叉車裝置載運任何人員,杜絕用叉車門架載運貨物,不準用單一叉臂撬載貨物,不能把叉車交給無操作資格的人員操作。
5.作業前必須根據貨物包裝規格調整叉臂長度、寬度,並確認叉臂平衡固定。
6.作業前確認車輛停靠穩定、車輪有三角墊、貨物包裝正常穩定,方可進行裝卸作業。
7.控制安全行駛速度,空車行駛不準超10公里/每小時;叉載貨物行駛速度不超5公里/每小時,行駛過程應抬高叉臂離地面20-30公分,叉臂後傾15度。
8.在出入庫門、通道及交叉口時,需遵守“一停、二看、三透過”原則,在作業區門口放置安全提示牌,並減速慢行,鳴笛警示。
9.在進出倉庫門和集裝箱箱門及其它狹窄地帶作業時,應注意避免碰掛周邊設施及人員。叉載貨物進入電梯要注意觀察,不得撞擊電梯,不得在地面和電梯內調整貨物位置。 10.在坡道上行使時,上坡載貨時需要叉車正向行駛,下坡應倒車行駛,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斜坡上調頭。杜絕在坡道臨時停放叉車。
11.杜絕叉載超高貨物,裝載貨物影響視線時,應倒車執行或專人指揮引導。
七、進出庫區人員及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庫區保安人員對來訪人員、車輛進行登記稽核,確認有正常來訪目的且無攜帶危險物品後方可放行;對離開庫區的人員、車輛要核查驗放,對提貨車輛憑出門條核對驗放。 2.保安人員引導外來車輛有序進入庫區,監督外來車輛慢速行駛。
3.要求提交貨車輛在制定地方安全停放車輛,嚴禁堵塞消防通道,確保道路暢通。
4.保安員及倉庫管理人員要加強對提交或司機的管理,要求司機對停妥車輛熄火,嚴禁司機在庫區範圍隨便走動,嚴禁司機在車底休息,防止司機在庫區抽菸,隨意大小便、亂丟垃圾,對違反上述規定者,給與批評教育和警告,對情節嚴重的給於500元罰款,並報告公司與對方單位進行交涉。
5.加強庫區範圍消防管理工作,嚴禁任何單位或人員攜帶或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入物流基地;嚴禁任何人員在禁菸區吸菸,庫區範圍嚴禁生火或明火作業,如因工作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須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後方可作業。
6.加強安全用電管理,定期檢查庫區範圍的電線路,嚴防因水浸,蟲噬,自然老化等,及時更換老化電路、開關;嚴禁在物流基地超負荷用電,杜絕在倉庫違規使用電烙鐵、電熨斗、電飯煲等高功率電器。
7.加強安全宣傳與教育,不斷完善消防安全警示標誌。 8.做好庫區的安全保衛,積極採取防盜措施,確保24小時巡邏值班,在庫區內配備監控器、報警器和必要的防爆工具。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庫、罐區的安全管理,確保儲存安全和職工的安全健康,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危險化學品倉庫及罐區的安全管理。
3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號591令);《常用化學危險品儲存通則》(GB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毒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
4職責
4.1車間、倉庫、供銷科等各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危化品儲存的管理,落實本部門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職責。
4.2車間主任是倉庫、罐區管理的直接管理責任人,各崗位人員應經過崗位及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考核合格上崗。
4.3安環科對倉庫、罐區的灌裝、儲存、儲罐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和監督。
5工作要求
5.1通用要求
5.1.1倉庫、罐區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xx)等標準的規定。
5.1.2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並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隔離、隔開、分離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5.1.3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符合安全、消防要求,設定明顯安全標誌、通訊和報警裝置,並由專人管理。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並定期檢查。
5.1.5倉庫、罐區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5.1.6倉庫、罐區巡迴檢查
(1)嚴格執行崗位巡檢制度,逐步實現智慧巡檢、打卡巡檢,並納入計算機監控系統。
(2)巡檢人員應選擇責任心強,並有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擔任。
(3)應制定責任明確的巡檢規定,具體內容包括:人員、巡檢線路、時間要求和巡檢內容。
(4)認真填好巡檢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5.1.7劇毒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5.2倉庫的日常管理
5.2.1所有倉庫,應設專職倉庫保管員,負責庫房的日常管理。
5.2.2庫房應通風,照明良好,門窗完好,不漏雨。
5.2.3庫房應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無關人員不得隨意出入。庫管人員離開時必須隨時鎖門。
5.2.4物資儲存應根據物品的性質配備消防器材等應急防護器材。專人保管,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效驗。
5.2.5倉管員每日應進行檢查,做好各類物料的日常核查工作,做到帳、物、卡一致,保持倉庫內清潔、乾淨,消除跑、冒、滴、漏現象。
5.2.6倉管員必須合理設定各類物料的明細賬簿和臺帳,必須熟悉所儲存的化學品的性質、危害、應急處置措施等。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倉庫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和疏散消防通道。
5.2.7公司必須根據生產計劃及庫存情況合理確定採購數量和儲存量。
5.2.8外來人員不得進入儲罐區,必須由專人陪同方可進入。
5.2.9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得進行試驗、分裝、動火、動焊等作業。如因需要,要辦理相關的許可手續,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5.2.10堆垛間距
a)主通道大於等於180cm;
b)支通道大於等於80cm;
c)牆距大於等於30cm;
d)柱距大於等於10cm;
e)垛距大於等於10cm;
f)頂距大於等於50cm;
5.3入庫管理
5.3.1所有物料,無論是新購入、領後收回,必須履行驗收入庫登記手續。
5.3.2物料入庫前,倉管員必須按要求對運輸危化品車輛進行卸車前的查驗核準手續,合格後憑送貨單、檢驗合格單、一書一簽辦理入庫手續。
5.3.3入庫儲存前,管理人員要認真檢查、驗收,根據進貨憑證資料詳細核對,防止互相牴觸的危險品混放。包裝有破損、洩漏等情況,嚴禁入庫。
5.3.4倉庫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庫存危險化學品進行安全檢查,發現並消除隱患。
5.4出庫管理
5.4.1危險化學品出庫前均應按領料單進行檢查核對,核對內容包括:質量、包裝、數量。
5.4.2裝卸、倒裝、清理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銅製、合金制或其他工具。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5.4.3在清查盤點過程中發現問題和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相應處理。
5.5分類管理要求
5.5.1易燃物品倉儲的管理
(1)倉儲區域嚴禁明火;電氣、防靜電裝置處於良好狀態。
(2)包裝容器留有容積空隙≥5%;封口要嚴,無洩漏;桶裝只容許堆三層,防止碰撞、摩擦起火;不宜露天堆放,夏季防止日曬;不得與氧化劑共存。(3)控制儲存溫度。5.5.2毒害品倉儲的管理
(1)包裝封口必須嚴密,貼印標誌,避免露天存放,嚴禁與酸類接觸。
(2)裝卸作業穿戴防毒用品,嚴禁用手直接接觸毒害性物質。
(3)毒害品洩漏時用木屑、吸收劑吸收,小心收集到密閉容器中,地面加以清洗。
(4)作業場所應準備沖洗、中和、急救裝置和藥品,瞭解急救知識。5.5.3腐蝕品倉儲的管理
(1)腐蝕品種類多,性質各異,應區別對待。
(2)有些腐蝕品易吸潮,與水反應可生成有毒氣體。包裝封口要嚴。
(3)酸鹼類腐蝕品具有強烈反應性,要有效隔離。
(4)腐蝕品對人體具有強烈化學灼傷性,作業人員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應準備沖洗、中和、急救裝置和藥品,瞭解急救知識。5.6罐區安全要求:
(1)非罐區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擅自進入。
(2)機動車輛未經批准不準進入,不得在罐區內停放和修理。
(3)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定隔油池或水封井,並在出口管上設定切斷閥。
(4)遵守罐區安全技術及管理規定。
(5)建立防凍、保溫管理措施。
(6)保持消防安全設施完好,制定應急預案。
(7)儲罐區作業前應對全過程進行風險評估,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8)作業前應確認作業單位資質和作業人員的操作能力、確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
(9)應配備必要的安全可靠的機械、工具盒裝置,並保證完好。
(10)外來人員在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組織進入現場前的安全培訓教育。
(11)安全監護人發現所監護的作業與作業票不符合或安全措施不落實時應立即制止作業,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要求停止相關作業並立即報告。
(12)作業人員發現安全監護人不在現場,應立即停止作業。
(13)不得在未採取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采用同一條管道輸送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介質。
(14)遇到雷雨、六級以上大風(含六級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檢維修和需人工上罐的作業。
(15)未經批准不得在罐區進行收貨作業同時進行任何檢維修作業。
(16)罐區內不宜進行不同的施工作業,如必要時應採取可靠有效地安全控制措施。
(17)液氯氣瓶的貯存安全:
(a)氣瓶不應露天存放,也不應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設的棚架存放,應貯存在專用庫房內。
(b)空瓶和充裝後的重瓶應分開放置,不應與其他氣瓶混放,不應同室存放其他危險物品。
(c)重瓶存放期不應超過三個月。
(d)充裝量為500kg和1000kg的重瓶,應橫向臥放,防止滾動,並留出吊運間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應超過兩層。
5.7裝卸作業5.7.1裝卸準備
(1)檢查設施裝置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2)認真核對車號、產品品名。檢查槽車技術狀況和鉛封情況。及時取樣、化驗、計量,發現問題應查明原因,按有關規定處理。
5.7.2裝卸作業
(1)遇有強雷雨天氣時,應暫停收、發、輸轉作業;
(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嚴守崗位,防止跑料、溢料、混料等事故;
(3)容器內應避免出現細長的導電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剝離,鐵路槽車卸油結束時,禁止開啟鶴管透氣閥向鶴管內進氣;
(4)汽車罐車裝卸應有防靜電措施。靜電接地線應接地罐車的專用接地端子板上,嚴禁接在裝卸油口處;
(5)儲罐儲液不得超過安全高度;
(6)裝卸作業現場應設定監護人員,不可離開現場,加強監督檢查,制止“三違”作業。
5.7.3裝卸泵管理
(1)嚴格執行泵操作規程,定期檢查執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應查明原因,嚴禁帶故障執行;
(2)加強泵的日常維護與保養,做好泵執行記錄;
(3)新安裝的泵和經過大修的泵,應進行試運轉,經驗收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組應標明輸送液體品名、流向;
(5)泵聯軸器應安裝便於開啟的防護罩。
(6)管道穿過防火堤處應嚴密填實。罐區雨水排水閥應處於常閉狀態。閥的開關應有明顯標誌;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3
酒店倉庫安全管理制度
1、酒店倉庫除倉管人員和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外,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進入倉庫。
2、因工作需要需進入倉庫的人員,在進入倉庫時,必須先辦理入倉登記手續,並要有倉庫人員陪同。嚴禁獨自進倉。進倉人員工作完畢後,出倉時應主動請倉管人員檢查。
3、倉庫內不準會客,不準帶人到倉庫範圍參觀。
4、倉庫不準代人保管物品,也不得擅自答應未經領導同意的其他單位或部門的物品存倉。
5、任何人員,除驗收時所需外,不準試用試看倉庫商品物資。
6、倉庫範圍內不準生火,也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7、一切進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進倉。
8、倉庫應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的使用實效,並做好防火工作。
酒店倉庫防火制度
1、倉庫內的物品要分類儲放,庫內保證主通道有一定的距離,貨物與牆、燈、房頂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2、倉庫內的照明限60瓦以下白熾燈,不準用可燃物做燈罩,不準用碘鎢燈、電熨斗、電爐、交流電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器裝置,化工倉庫的照明燈具設防爆裝置,倉庫內保持通風。各類物品要標明效能名稱。
3、倉庫的總電源開關要設在門口外面,要有防雨、防潮保護,每年對電線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熱、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及時維修。
4、物品入庫時要防止挾帶火種,潮溼的物品不準入庫。物品入庫半小時後,值班人員要巡查一次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物品堆積時間較長時要翻堆清倉,防止物品熾熱產生自燃。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4
1.對本部門員工,正副班長要對三大院庫區有全面瞭解,做好轄區安全生產管理,分工明確,各司其職,統一指揮。特別是每日值班,要從思想上認識肩負的責任,對環境熟悉,以高度責任制對庫區巡防,保證庫區的安全。
2.值班期間嚴格按部門制定規章制度實行,做好值班記錄,交接班時,自己所做的工作要簽名,正副班長要檢查值班記錄,簽好自己名字。部門安全管理員不定期檢查評估,把安全考核作為員工工作考評的一部分。
3.每位員工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按規定檢查施工單位所需領退材料的正確性,嚴防個別私拿,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庫區,加強庫房安全防範意識。
4.安全員應積極協助三大院門衛檢查,加強部門之間溝通,共同管理物資流出,辦理好出門相關手續。
5.協助各部門不定期派出人員上門收集各個施工單位工程廢料,統一集中,統一處理。
6.加強對公司統一上交的工程廢料處理,配合安保部對工程廢料監督,檢查,在處理工程廢料時,及時向安保部通知,請安保部上門檢查工程廢料處理去向,同時拿出收購單位相關證件,給安保部驗收合格後,方可處理。
7.正確合理的對工程廢料進行處理,全面瞭解工程廢料市場價格資訊,嚴把重量關,辦好相關手續,現場按規定二人以上人員簽字方可。
8.每位員工應加強安全意識,做好庫房消防裝置安全到位,進出隨手關燈,關好大門。
9.在行吊下發料時,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同時要求施工單位人員戴好安全帽,在吊車工作時,人員要遠離行吊下,操作人員按規定做好每一項工作,嚴防無關人員進行操作,如施工單位人員不戴安全帽,發料人員有權停止發料。
10.負責行車片區員工要熟悉裝置效能,瞭解裝置狀況,查明線路來龍去脈,及時掌握進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定期保養,使裝置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11.員工搬運貨物時,嚴格檢查貨物包裝,搬好貨物,卸貨時注意貨物場地,避免貨物碰撞損壞,保證物資完好無損。
12.加強員工宿舍安全檢查,特別嚴禁使用電磁爐,進出關好電器裝置,關好門窗,嚴防個人用品失竊的發生。
13.對新進員工,進行上崗培訓和安全教育,並做好相關培訓教育記錄。
14.安全管理員應加強上下之間的溝通,努力執行好相關政策落實,對違反公司安全生產規定,有權執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員工在安全管理符合要求成績突出的有權給予獎勵表揚,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把安全生產工作躍上一層樓。
倉庫安全管理制度15
★倉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身、產品、裝置免受火災危害,保衛公司財產安全及公司員工人身生命安全,根據《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消防安全規定,結合公司倉庫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倉庫必須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接受公司安全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公司倉庫貯存著大量產品,是防火重點區域,必須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把消防安全工作擺到首位,與各項工作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落實、同總結。
第四條:倉庫部門領導對所屬倉庫的消防安全工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倉庫解決不了的火險隱患,及時反映到公司,切實加以整改。如對已經發現的火險隱患熟視無睹,對防火工作指揮不當,造成火災事故,應當追究主管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五條:倉庫部門領導為倉庫防火負責人,建立安全小組,倉庫負責人為安全小組負責人,並確定一名保管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工作,並保持相對穩定。
★消防常識安全問答
1、什麼是燃燒?
燃燒是一種放熱、發光的化學反應。
2、燃燒有幾種型別?
有四種類型:閃燃、著火、自燃、爆炸。
3、什麼是閃燃?
可燃液體揮發的蒸汽與空氣混合達到一定濃度遇明火發生一閃即逝的燃燒。
4、什麼是燃點?
可燃物開始持續燃燒所需要的最低溫度。
5、物質燃燒需要具備的三個條件是什麼?
可燃物、助燃物、著火源。
6、什麼是著火?
可燃物在空氣中受到火源作用而發生的持續燃燒的現象。
7、什麼是蓄熱自燃?
可燃物在沒有直接火源作用下,由於自身內部的物理、生物、化學反應,溫度不斷集聚升高,達到燃點發生燃燒的現象。
8、爆炸形式有幾種?
物理爆炸、化學爆炸、核爆炸。
9、什麼是可燃粉塵?
凡是遇到火源能發生燃燒和爆炸的顆粒微小的固體物質都叫可燃粉塵。
10、怎樣使用乾粉滅火器?
先拔掉保險銷,一手握住噴嘴對準火點,另一手壓下壓把。
11、如何使用室內消防栓?
先打碎消火栓箱玻璃,接好介面,然後開啟水帶,再開啟截門開關。
12、八項便民措施的內容?
答:一、在全域性各接待視窗落實“警務回執單”和“告知單”制度。二、進一步縮短建築防火設計稽核時限。將過去確定的一般工程時限由原來的10工作日該為8工作日,國家、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定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工程的稽核時限由原來的20工作日改為16工作日。稽核時限自受理之日算起。三、取消小型簡單裝修工程的建築設計防火稽核審批。凡非高層的公共建築和民用建築,建築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且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內裝修工程,只要不改變原建築消防設施,不屬於易燃易爆場所,不動用明火,可不申報建築設計防火稽核和施工現場審批,由產權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有關法規和技術規範,嚴格把關,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四、取消對成立消防設施檢測和電氣消防消防安全檢測企業進行限制審批。今後,凡成立消防設施檢測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企業,只需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五、對消防設施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企業不再劃分檢測區域。六、公安消防機構對在北京市成立的消防產品生產、維修、銷售企業不在進行前置審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企業的註冊登記手續。七、取消本市、外地、國境外的消防產品在京銷售、使用的登記備案制度。今後,凡國家實行認證制度的消防產品,取得了國家有關部門辦法的形式認可證書;實行強制檢驗的消防產品,透過國家確定的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均可在本市銷售、使用。八、進一步提高建築工程消防驗收的工作效率,公安消防機構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驗收,消防驗收結束後7個工作日核心發《建築工程驗收意見書》。
13、消防隊對外開放的具體內容?
消防對對外開放的內容:讓市民瞭解消防部隊官兵的一日生活,消防部隊的任務,觀摩簡單的撲救火災的措施,如油火、煤氣火災的撲救,學習消防器材的使用,參觀消防部隊的車輛裝備,參觀圖片資料。
14、單位的電氣多長時間檢測一次?
單位的電氣原則上每年要進行檢測一次,在單位的電氣裝置、用電量有所增減的情況下要進行檢測。
15、消防中控室的人員配備?
由於各單位消防控制室規模不一,系統功能差距較大,因此在裝置操作人數方面,沒有統一的規定。但根據消防控制室的性質,應按下列原則配備:1、晝夜24小時保證有人值班。2、每班不應少於2人。3、每班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12小時。4、保持操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16、學習消防中控本的程式?
到消防協會報名領取學習的材料,到指定的地址參加消防控制室管理人員培訓班學習並參加考試,合格後發給消防中控本。
17、消防安控制室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1、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應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和良好的身體素質,年齡宜在18—45週歲之間。2、熱愛本職、忠於職守、有高度的工作責任感。3、應在上崗前經過專門的培訓,熟練掌握本系統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並經公安消防機構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18、哪些情形屬於火災隱患?
火災隱患絕大多數是因為違反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造成的,大致有三類情形:一是增加了發生火災的危險性。如違反規定儲存、使用、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用火、用電、用氣,明火作業等。二是火災時會增加對人身財產的危害。如建築物防火分隔、建築結構防火、防煙排煙設施等被隨意改變,失去應有作用;建築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不能暢通無阻;消防設施、器材不完好、有效;建築內部裝修、裝飾違反規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等。三是火災時會影響滅火救援行動。如缺少消防水源;消防車道堵塞;消火栓、水泵結合器、消防電梯等不能使用或不能正常執行等。發現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是單位一項重要的消防安全職責。
19、火災隱患分幾種?
根據火災的危險程度和危害後果,分一般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
★消防安全法規知識
1、《消防法》頒佈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頒佈的時間是1998年9月1日。
2、假報火警是犯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尚不夠刑事處分的,要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假報火警是擾亂公共秩序、妨礙公共安全的行為,理應受到處罰。以往一些假報火警者都曾分別受到行政拘留、罰款、警告等處罰。
3、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二是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慌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4、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設定有哪些規定?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定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定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原有的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符和上述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限期加以解決。
5、哪些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要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以及具有上述功能的綜合性場所等公眾聚集的場所,在使用或開業前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6、什麼是消防監督檢查?
消防監督檢查是公安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的行政執法行為。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一般包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建築防火管理情況和建築消防設施執行管理情況。
7、哪些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8、哪些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核電廠、大型發電廠、民用機場、大型港口;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質的大型倉庫、基地;除上述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都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
9、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應履行那些義務?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的義務。因為公共場所人員集中,一但發生火災,如果現場工作人員不利用對場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建築消防設施、器材等情況熟悉的優勢積極疏散在場群眾,自顧逃生,在場群眾由於缺乏引導,造成驚慌和混亂,極易造成群死群傷的嚴重後果。所以,再法律上規定,公共場所工作人員有義務組織、引導在場群眾進行有序的疏散是十分必要的。
10、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後,要按照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11、公安消防機構在統一組織和指揮火災的現場撲救時,火場總指揮有權決定那些事項?
使用各種水源;截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限制用火用電;劃定警戒區;實行區域性交通管制;利用臨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為防止火災蔓延,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火場的建築物、構築物;調動供水、供電、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12、撲救特大火災時,地方人民政府有何職責?
撲救特大火災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人員,調集所需物資支援滅火。
13、消防隊撲救火災是否可以收取費用?
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對撲救外單位火災的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油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依照規定予以補償。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14、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中有那些職責?
火災撲救後,公安消防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15、《消防法》設定了哪些行政處罰?
《消防法》設定了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務和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
16、違反《消防法》的規定造成的火災應如何處罰?
根據《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對由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有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或由其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7、《消防法》為什麼沒有規定罰款的具體數額?
《消防法》對罰款的數額作出具體規定,主要是從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而且目前以有二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消防法規對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規定了具體的罰款數額來考慮的。罰款的具體數額依據有關的規章或地方性消防法規確定。
18、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行為,應給予什麼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清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款。
19、埋壓、圈佔或者損壞消火栓,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如何處罰?
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警告。
20、對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應給予什麼處罰?
電器產品燃器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
21、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由哪個機關裁決?
對違反《消防法》規定行為的處罰,除給予拘留的處罰外,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22、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對其違法行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國家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消防設計、建築工程透過稽核、驗收的;二、對應當依法稽核、驗收的消防設計、建築工程,故意拖延,不予稽核、驗收的;三、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的;四、利用職務為使用者指定消防產品銷售單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築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