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管理制度精選15篇

藥店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藥店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藥店管理制度1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並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許可權並設定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稽核,經稽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資訊;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資料庫生成採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訂單生成,採購訂單確認後,系統自動生成採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採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資訊後,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資訊後系統列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採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並系統確認後,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並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製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及庫存記錄列印銷售小

  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資料或無有效庫存資料支援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援對原始銷售資料的任何更改。

  十一、採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採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

  部門負責人、財務部稽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採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 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於質量問

  題的解除鎖定,屬於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並跟

  蹤處理結果。

藥店管理制度2

  為加強藥店管理,樹立藥店良好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員工管理,營造良好的營業氛圍,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樹立“質量第一,顧客至上”的營業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道德行為規範,為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二、有顧客時,無論手頭做任何工作應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顧客。銷售藥品時要態度認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務、面帶微笑、語氣平和,並要正確介紹藥品效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合理搭配銷售,不得錯配銷售藥品,要做到百問不厭,百拿不煩,出示藥品應動作輕緩,藥品接觸櫃面不得有滑動不能拋扔,閒時要直接遞到顧客手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三、收銀時要站立微笑服務,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錯,下賬時要認真細緻,做到及時準確無誤,顧客離開時要有送聲!比如:慢走、你走好等禮貌用語;當班當天的現金、刷卡核對無誤後方可交班交賬。短款當時賠付。找錢時要把硬幣放在紙幣上或放在顧客手中,不能放在櫃檯上。

  一、人員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個人檔案,包含資料有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專業技術職稱影印件、年度業務考核表等。

  二、健康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調配、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三、學習制度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藥事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每週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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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管理制度3

  一、人力資源

  店員要求:可以沒有專業知識,但必須開朗、善於鑽研、願意學習,有上進心,有親和力。

  籤合同:要想辭職必須提前三個月寫書面的辭職報告,原因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

  不能遲到早退。遲到10分鐘內扣10元。遲到1小時以內扣20元。遲到1小時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罰100元。

  病假提前打電話。

  事假要提前兩天請假。

  三、排班制度

  銷售排班:一天8小時班。如果是兩班倒,按班次算提成。銷售員分別計業績,分別計算提成。店長等管理崗位,按全店的業績算提成。

  四、店長的職責

  1、 人員考勤,調配,親自頂班。

  2、 每天檢查缺貨情況。也可分配給店員分別檢查缺貨情況。尤其是前100種的品牌和前100種的優質品種。

  3、 定期檢查衛生。

  4、 每天必須寫一個成功的銷售案例。大家一起探討分享。可以寫很成功的例子,也可以寫個很不成功的例子,比較分析,以找出自身的優缺點。

  5、 定期考試。一個月一次。考藥物功能知識,用法用量,通俗名稱。

  6、 親自辦會員卡。詳細記錄會員資訊。每個月可以設幾天為本店會員日,持卡會有優惠品種,打折。

  7、 定期做活動。活動策劃。做為主要負責人,可以找老闆商量,找店員討論。活動所用的促銷品、彩頁都有親自做。

  8、 幫助員工提高業務水平。

  9、 採購權。

  10、 每月月初,要把近效期、6個月之內的藥品促銷,處理掉。3個月之內的近效期藥品必須下架,誰負責的櫃檯的損失誰負責。

  11、 負責每個季度的銷售目標的完成。

  12、 一般店長工資是店員1.5倍。提成按所有店員平均提成的1.2倍。但必須是完成銷售任務的前提下,大家拿到所有提成。

  五、銷售目標制定和激勵制度

  1、每個月的不一樣。年初就定好。可以根據以往的銷售情況。一般應該增長20%-30%。對應往年每月的銷售情況。

  2、完成銷售任務,就按百分比拿提成。完成任務,按業績與任務的比例算係數,重新計算提成。

  例如:

  完成任務10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元提成。

  完成任務8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0.8=800元提成。

  完成任務12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1.2=1200元提成。

  六、培訓

  1、要求員工每天學習店內幾個品種的常用名、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適用人群、不良反應。每月要考試。可以提前指定本月要考試的藥品品類。

  2、聯絡廠家培訓人員前來講課。

藥店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並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註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註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割槽管理,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資訊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資訊系統技術和介面標準,實現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資料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影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字;

  (六)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後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資訊科技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於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於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並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佈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資訊,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後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諮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採購藥品,並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稽核、簽字後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資訊,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稽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儲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資訊系統時,應當保持資訊系統技術介面標準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並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資訊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稽核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執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稽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資訊資料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諮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稽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透過智慧稽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稽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稽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資訊系統資料集和介面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資訊系統的執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註冊地址和藥品經營範圍等重要資訊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資訊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於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並向社會公佈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裝置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慧稽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資訊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登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稽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透過實地檢查、抽查、智慧監控、大資料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透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願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於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製作並定期修訂醫保協議範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並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範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徵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5

  一、店面形象管理

  1、門店招牌,店外標示,每月清洗一至二次。如有脫落,破損應立即重新貼上或更換。

  2、門店各類證照,公告應整齊懸掛在醒目位置,框架大小要一致。

  3、門店雨天需在入口處放置塑膠桶,方便顧客放雨傘,確保地面乾爽,地面溼滑時應擺放防滑標識牌。

  4、門店賣場通道要保持通暢,不允許堆積任何物品。對於廢棄的紙箱、條碼紙、標價籤等必須隨時清理放於指定的地點,保持整潔的購物環境。

  5、門店要燈光柔和,亮度適中。

  6、門店促銷海報和告示牌等如脫落,破損應立即重新貼上或更換,到期促銷海報和告示牌及時拆除,拆除後應徹底清理乾淨。

  7、門店使用的各類裝置,工具(包括清潔工具,如桶、抹布、清潔劑、拖把、掃把等),使用完後應立即放回指定位置。

  8、商品陳列以整體豐滿為原則,銷售商品後要及時補貨。

  9、商品、貨架要時刻保持整潔,不得放置生活用品。

  10、門店入口地面確保清潔,賣場沒有明顯垃圾。

  11、門店入口的玻璃櫥窗應保持清潔明亮,每週應清洗一次。

  12、門店垃圾簍每班必須清理一次,如裝滿應立即清理。

  13、門店天花板、地面、牆壁、貨架、空調、排氣扇、滅蚊燈等必須保持清潔明亮,不得出現衛生死角。

  14、門店周邊環境應保持整潔有序。

  二、服務規範管理

  (一)著裝儀容

  1、門店員工上班時間應按照規範著公司統一定做的制服,夏冬裝需全店統一。制服要求:乾淨、平整、扣齊所有紐扣、衣領無汗跡,衣袖及褲腳不得翻卷、挽起。不得穿拖鞋。

  2、上班時間必須佩戴工作牌,工作牌應端正佩戴在胸部左側適當位置。

  3、頭髮應修剪、梳理整齊,保持乾淨。

  4、女員工須化淡妝,忌濃妝豔抹。男員工不能留鬍鬚,面部清潔無油膩。

  (二)行為舉止

  1、站立姿勢:應精神飽滿站立服務。不能駝背、聳肩、插兜等,不能叉腰、交抱胸前,或放在背後。站立時不能斜靠在貨架或櫃檯上,不得盤腿。書寫時,應在指定的地方或辦公室進行。

  2、不能在營業場所裡搭肩、挽手、挽腰,需顧客避讓時應講“麻煩您!請讓一下。

  3、上班時間不得閒聊,不得哼歌曲、吹口哨。

  4、不在營業場所議論顧客及其他同事是非。

  5、注意自我控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與顧客、或同事發生爭吵。

  6、上班時間不能吃食物,不得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報雜誌,不得無故脫崗。

  7、不得在營業場所內大聲喧譁、打鬧、嬉戲以及朝顧客打哈欠等不雅動作。

  (三)接待顧客

  1、親情服務標準接待用語:您好!;需要我幫忙嗎?;對不起,請稍等!;麻煩您,請讓一下!;隨時留意顧客的購物狀態,當顧客表現出對商品感興趣時,應及時上前詢問顧客需要什麼幫助。

  2、當顧客需要什麼幫助時,應面帶微笑向顧客打招呼,應使用標準用語“先生/小姐:您好,請問有什麼可以幫忙嗎?”絕對不能置之不理。

  3、如果正忙於接待顧客,另有顧客需要服務時,應用和緩的語氣請其稍等,應說:“請稍等我馬上就來”,並儘快完善對前一位顧客的服務。

  4、遇到不會講普通話的顧客,而又聽不懂顧客的語言時,應微笑示意顧客稍等,並儘快請能聽的懂該語言的人員協助。

  5、堅持問病售藥流程:

  ①、問顧客需求是什麼?(您要點什麼?)

  ②、顧客如不能明確的說出藥物的,便問他現在的症狀;(您哪裡不舒服?)

  ③、問顧客的病史和以前做過的相關檢查;(您有xxx病嗎?您檢查過沒有?)

  ④、問用藥史和過敏史;(您用過什麼藥?對xxx過敏嗎?)

  ⑤、介紹藥品的功效與特點等;(這藥有xxx的作用,是治療xxx的!)

  ⑥、介紹藥品的用法用量;(您知道怎麼服用不?這藥是一天吃(用)x次,一次吃(用)x粒)

  ⑦、叮囑注意事項、生活禁忌、聯合用藥禁忌。

  ⑧、如顧客能明確說出自己需求的藥品或自己選購的藥品,我們也要堅持做到介紹第6、7項步驟,給顧客介紹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

  ⑨、在接待顧客時,不得讓顧客自己費力去取商品,應該是將顧客所需要的商品送到其手上。

  ⑩、在聽取顧客意見時,不得無故打斷顧客發言。對因服務意識不強造成顧客投訴的,要進行相應的處罰。

  6、不得以任何理由與顧客發生口角、爭吵等,若發現有顧客無理取鬧,要進行必要的緩衝,帶離營業場所,由主管人員妥善處理。

  停止營業後,如有顧客希望購藥,要繼續留崗,顧客在挑選商品時:

  1.有任何催促的言行,決不能說:“能不能快點,我們要下班了”此類的話,應象平常一樣耐心為顧客提供服務。

  2.盲目銷售商品,不得隨意誇大商品功效,要實事求是介紹商品。

  3.用手指引導方向、不得由於任何原因怠慢顧客、不得使用禁忌語、不得不理睬顧客、不得有不耐煩表情,必須熱情耐心地回答顧客提出的問題,儘可能的為顧客提供方便。

  三、門店日常管理

  1、員工不得將公司財物挪為私用,不得私自挪用各類贈品,不得隨意接受顧客、廠商私下贈送的各種財物等。

  2、整理店容店貌、藥品陳列、商品補充、櫃檯收拾、備好零鈔、清潔衛生。

  3、檢查店內隱患,切斷電源,關好門窗、鎖好門鎖等。

  4、收銀員在工作時間內,未經批准不得帶親友進入收銀臺,非收銀人員不得私自進入收銀臺。

  5、提倡團隊精神,相互協作,不與顧客爭吵、頂撞,員工之間不得在營業場所相互爭吵、打架鬥毆,詆譭他人產品,有事情及時上報店長。

  6、商品的陳列及維護每日由店長或主管進行檢查。

  7、未經門店管理人員的同意,門店員工不得私自操作後臺主機,嚴禁上網。

  8、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相應處罰參照公司規定。

  9、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視為礦工一次。

  10、一次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的按礦工處理。

  11、調班、請假需店長批准。

  12、原則上不允許電話請假,除非緊急情況。請假在3天以內由店長批准,超過3天的由公司人事部批准。

  13、門店所有員工必須聽從店長或當值主管的工作安排,無故頂撞、拒不執行、不服從安排管理的從嚴處罰,直至開除。

  14、遵守公司及門店規章制度,服從各級主管人員的合理安排,不得敷衍了事。

  15、各級主管人員對員工應該親切指導。

  16、工作態度要積極,對公司下達的檔案精神要執行

  17、同事之間要相互幫忙,相互尊重人格,協同合作。

  18、要求每月至少要召開1次會議,在會議上提出問題、解決問題,每次會議必須做好相關記錄,包括誰提出什麼問題、誰解決什麼問題等,以備門店督導檢查考核。

  19、各門店應該採取收支兩條線,即貨款和其他費用支出分開,以免造成帳務混亂、費用的支出應該憑收據進行,且不可以從貨款中扣撥。

  20、各連鎖店應該定期進行盤點核查,以確保帳貨相符,對於不相符的,需要提交書面報告說明,並採取相應措施。

  21、各門店應該積極預防出現過期商品。

  22、商品銷售價格,原則上按系統規定的零售價銷售,對於需要變價銷售的需各連鎖店的店長同意才可以、收款員不可以私自折扣銷售。

  四、門店人員管理

  (一)店長崗位

  1、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的方針政策,按GSP要求規範門店各項工作,對門店醫藥商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負具體責任。

  2、切實貫徹執行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對運營部下達的各項任務指標和銷售政策要傳達落實並嚴格執行。

  3、對門店貨物安全負有管理責任,每月組織門店的盤點工作,做到經營商品貨帳相符(盤點前先上報盤點計劃)。

  4、對門店現金管理負有相應責任,及時上繳貨款、每月與財務核對購、銷、存明細帳,做到帳貨相符。

  5、對門店請貨計劃,店長應該稽核,有前瞻性和預見性的提出合理的要貨數量,對要貨數量不合理的並造成相關損失的要追究期相應責任。

  6、對相關票據,檔案資料,要妥善保管儲存包括進貨憑證等)。

  7、負責加強對效期商品的管理,切實落實公司各項對效期商品的銷售政策。

  8、對門店日常消耗品和必需品的領發以及其他費用的支出,需要建立相應的臺帳,附上明細和相關票據。

  9、負責安排店員排班,日常事務的分工管理,監督、指導、激勵門店員工以及安排相關培訓。

  10、負責協助駐店藥師做好藥品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商品,並對效期商品在營運部的指導下安排必要的促銷活動。

  11、負責確保門店零售藥品價格按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執行,確保上櫃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籤填寫齊全,及時有效的對門店商品價格進行自我監督工作。

  12、負責確認配送中心傳送至門店以及門店對總部資料傳輸工作,保證資料準確性和及時性。

  13、負責貫徹執行規範服務,積極處理門店糾紛。

  14、負責組織門店相關人員會議工作,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對店員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及時上報運營部。

  15、對每月銷售情況進行必要的總結,對發現的問題要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並以書面報告的形式上報營運部,以便制定更加合理的銷售政策。

  16、及時兌現相關銷售費用,積極融洽相互關係,維護團隊的穩定。

  17、積極調查周圍情況,及時上報相關資訊,配合公司總部各項調整工作,這裡主要指價格調整等。

  18、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見習店長崗位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的方針政策,按GSP要求規範門店各項工作。

  2、協助店長做好各項工作。

  3、當店長因事不在崗位時,要積極臨時承擔起店長職責。

  4、積極承擔店長授權的各項職責。

  5、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三)駐店藥師崗位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藥品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藥房質量方針。

  2、自覺遵守門店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3、負責門店藥品的質量管理,按GSP要求做好相關記錄和管理。

  4、協助店長做好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5、營業時間必須在崗,並佩帶標準的胸卡,不得擅離職守。

  6、指導、監督營業員做好藥品拆零銷售工作,並對拆零藥品及時進行登記。

  7、負責執行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檢查門店商品陳列符合GSP要求,監督、檢查是否按“先進先出,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8、嚴格執行處方稽核工作,確保顧客用藥安全有效,負責對門店銷售的處方藥做好臺帳,負責對門店銷售的雙軌處方藥和含興奮劑成分的藥品進行登記。

  9、協助店員做好質量驗收工作。負責做好藥品的養護和效期的管理。

  10、負責收集對本公司經營的藥品發生的不良反應,應詳細記錄和調查處理,並每季度向總部質檢部門彙報。

  11、為顧客提供用藥諮詢服務,指導安全合理用藥,保證顧客用藥安全有效。

  12、在第一時間內正確處理質量查詢、質量投訴,並按規定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13、日常工作接受店長的統一安排,與店長協作處理門店相關事務。

  14、中藥師應該負責相關的炮製工作。

  (四)營業員崗位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GSP相關規定,熟悉商品擺放和分類陳列。

  2、整理店容店貌,做好清潔,保持店內整潔、明亮。

  3、負責檢查店內各種隱患,協助店長積極做好各項預防工作。

  4、積極維護公司整體形象,端正服務態度,確保營業秩序的正常運轉。

  5、積極熱情的接待顧客,正確全面的向顧客介紹商品,準確介紹藥品的相關知識,確保用藥安全有效。

  6、交接班前清點藥品,整理貨櫃。

  7、積極協助店長做好請貨計劃,最佳化品種結構。

  8、積極協助店長、駐店藥師做好相關工作。

  9、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10、對於門店的盤點和各項銷售活動,要予以積極配合和執行。

  11、鼓勵積極學習、進取。

  12、積極完成上級交代的其他工作。

  (五)收銀員崗位

  1、嚴格遵守收繳款制度,負責準確無誤地進行收繳款工作。

  2、負責前臺票據資訊的正確錄入和門店銷售核算,保證資料處理正確並傳輸至門店後臺。

  3、在營業時間內必須做到人不離崗,絕對不可以在接待顧客時中途離崗,如確實需要離開,應報請店長同意並指定專人代替後方可。

  4、做好零鈔的調配工作,在收款時,做到唱收唱付。

  5、做好顧客退貨、退款處理工作,接待顧客要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等。

  6、嚴格現金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挪用或私自借用營業款。 7、交接班時必須做好票據移交和貨款交接,要求做好記錄並簽字。

  8、做好營業款的日清工作,並要求做到及時上繳營業款,帳款一致。

  9、負責收銀工作環境的衛生清潔,裝置的維護和保養。

  10、遵守門店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式。

  11、積極完成店長及財務部門交代的其他工作。

  五、門店商品管理

  (一)商品請貨管理

  1、按規定的請貨時間及時進行上報請貨計劃。

  2、請貨計劃的上報應該由店長指定人員操作。

  3、請貨計劃的制定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合理的確定請貨數量。

  4、請貨計劃的制定應該要有前瞻性和預見性,如果因為請貨計劃的不當,造成退貨、商品積壓、滯銷或近效期等,由各個門店自行負責。

  5、門店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採購新品種,但要嚴格控制採購數量。

  (二)商品驗收管理

  1、所有商品依各個門店經營需要,由公司配送中心按門店請貨計劃配送。

  2、門店按配送單驗收,核對商品品名、規格、產地、批號、數量、單價等資訊,一一核對,要求準確無誤,符合要求,方可在送貨單上簽字確認。

  3、為了縮短驗收時間,不影響配送人員配送,一般要求當天確認數量,三天內確認商品質量。(如果確係質量原因必須退換貨,要填寫退貨單據,嚴格履行退貨手續)

  4、進口藥品必須有進口檢驗報告或進口通關單。

  5、門店店長或驗收人員,根據實際驗收情況,在電腦確認由配送中心傳遞的配送資訊,針對實收、退回等不同情況做出相應處理,並進行確認。

  (三)商品陳列管理

  1、商品名稱正面朝外,每種商品必須有標價籤。

  2、商品擺放一律頂靠前排,售出及時推前補貨。

  3、店內人員都有責任檢查商品的效期,近效期的擺放在前。

  4、同一個品種不同效期的,擺放時要錯開一點距離。

  5、及時添補商品,儘量使貨架商品的擺放有飽滿感。

  6、及時整理顧客弄亂的商品,使其歸位。

  7、在店長或駐店藥師的指導下,根據銷售情況可適當調換部分商品的陳列。

  8、商品的陳列,原則上是對我們銷售有利的儘量擺放在顯眼或方便拿取的位置上。

  9、重點推廣品種要求擺放在最有利的位置上,而且要求擺放寬度不少於2排,有利於引起顧客的注意。

  10、陳列的商品要注意經常清掃灰塵,並要保持貨架整潔。

  11、商品的陳列要保持整齊、美觀。

  12、拆零商品由店長負責管理,對拆零品種也要分類存放。

  13、營業人員在拆零前應該先檢查拆零專櫃是否還有此商品後再決定拆零,拆零後要及時做好拆零記錄。

  (四)商品儲存管理

  1、控制商品庫存,嚴防斷貨,特別對暢銷品種,在庫存不多時可以提前做好請貨計劃。

  2、對滯銷或3個月未動銷的商品,要定期彙報店長,由店長上報營運部。

  3、門店每個月盤點一次,以保證帳貨相符。

  4、人員調離必須進行盤點清算。

  5、門店允許有一定數量的損益,但比例要控制在千分之五以內,超出部分由門店人員自行承擔。

  (五)商品養護管理

  1、商品養護由駐店藥師負責。

  2、每天2次記錄溫度、溼度並簽字。

  3、採取必要的措施是商品的儲存符合相應的條件。

  4、每個月要做好必要的養護記錄。

  5、對近效期藥品及時向店長彙報,並填寫《近效期藥品催銷表》和上榜。

  6、在養護過程中,發現質量有可疑的要及時採取正確的措施,並及時向質管部上報。

  (六)商品退貨管理

  1、原則上不是商品質量問題,一般不給予辦理退貨。

  2、退換貨程式:門店通知營運部,營運部與採購部和儲運部溝通後回覆門店,門店根據營運部的回覆填寫相應的單據並交由營運部簽字,簽字的單據交到儲運部,儲運部根據單據辦理退換貨。

  3、對確實是運輸過程中造成的破損或影響銷售的,門店在貨物驗收後三天內向倉庫說明情況,並及時填寫《退換貨通知單》,同時註明原因,店長確認簽字。

  4、近效期商品不作退貨處理,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就地或調撥促銷銷售。

  5、失效期商品不作退貨處理,由門店清點統計登記,報總部稽核作報損處理。

  6、對商品在門店銷售過程中產生的破損的,不給予辦理退貨,納入門店正常損益。

  7、對商品在門店銷售過程中產生的影響銷售的,不給予退換貨,由門店自行負責處理。

  8、無正當理由退貨的,不給予辦理退貨。

  (七)商品價格管理

  1、門店銷售價格,原則上按系統裡規定的價格執行。

  2、門店可以根據周圍調查的實際情況對部分商品進行調價處理。

  3、門店可以根據商品的實際情況(主要指效期商品),對部分商品進行特價處理。

  4、門店所有調價、特價處理,必須先填寫調價單,報公司營運部備案,由營運部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調價。門店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不得進行私自調價、特價處理。

  5、特價處理有一定時限性,一旦門店覺得沒必要再繼續實行特價,應該及時申請調價,由營運部在2個工作日內給予調價。

  6、門店調價、特價處理只針對所申請的單個門店。

  六、門店財務管理

  1、對於貴細物品、中草藥和中藥飲片的收款,採取雙方做帳制度,即發貨櫃檯做好詳細銷售記錄(必須包含銷售金額),收款櫃檯也同樣要做銷售金額記錄。每天清算,確保金額一致。

  2、對於拆零銷售,在銷售記錄上必須有拆零銷售人員的簽字,否則由此產生的責任由收款員承擔。

  3、對於退貨,必須有退貨記錄,同時要求退貨記錄上必須有見證人簽字,否則一律視為私自退貨。(一旦發現私自退貨,對當事人從嚴處罰)

  4、收銀員崗位必須有收銀員在崗位,特殊情況,必須委託相關人員暫時代崗。

  5、收銀員交接班時,必須做好帳務交接手續,並填寫交接記錄同時簽字,以確認責任。

  6、收銀人員每天在停止營業後必須做好帳務清算工作並及時上繳貨款,同時在上繳記錄上有雙方簽字。

  7、在帳務交接和清算時,若有出入,則要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8、對於收款不入帳或所收現金大於貨帳的,要從嚴處罰。

  9、各個門店應該在第2天及時上繳前一天的貨款。

  10、門店要求每個月必須盤點1次。

  11、門店店長每個月必須在規定時間與公司財務部進行財務核算。

  七、門店費用管理

  1、鼓勵節約相關費用,對鋪張浪費的門店將進行通報批評。

  2、對日常的低消耗品和必需品必須填寫領用清單,並報財務部。

  3、對店堂、裝置設施的維修和補充,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未經批准,一律不得購買。

  4、公共設施由店長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5、控制電話的打出,辦公電話嚴禁私用,一旦發現,從嚴處罰。

  6、節約用電用水,電費、水費實行實報實銷,但必須附註票據。

  7、門店所發生的每一筆支出,都需要由店長向總部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報銷,當月憑有效票據結算。

  八、人員變動管理

  1、連續3個月考核不合格的,給予辭退。

  2、無故礦工次數累計超過5天的,給予辭退。

  3、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辭退。

  4、員工主動要求離職的,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店長提交《員工離職申請表》,寫明正當理由和原因。

  5、店長批准後再報公司人事部稽核,批准後開具《物品交接表》,到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並簽字。

  6、公司給予辭退的員工,接到通知後到公司人事部領取《物品交接表》,到相關部門辦理移交手續並簽字。

  7、財務部根據人事部審批簽字的《員工離職申請表》和《物品交接表》,方可結算剩餘工資。

  九、質量檔案管理

  1、門店質量檔案管理由駐店藥師負責。

  2、門店質量檔案的工作由駐店藥師負責完成,包括處方處理、雙軌制的登記、進口檢驗報告管理、藥品質量查詢和投訴、藥品質量資訊收集、藥品不良反應等。

  3、其他有關GSP的各項工作,如人員的培訓、體檢等。

  4、協助公司質管部做好其他質量管理工作

  十、門店考勤管理

  1、門店員工每個月正常休假4天。

  2、門店的排班由店長統一制定,確保門店正常營業。

  3、所有員工遲到、早退,每人次除了處罰2元外,還要納入考勤考核。

  4、對於事假,按缺勤處理。(每個月最多2天)

  5、對於病假,按出勤處理。(每個月最多1天)

  6、對於加班,按公司加班管理規定執行。

  7、門店店長每月25號將下個月的排班表傳到總部辦公室備案,每個月3號前將上個月的實際考勤表傳至總部辦公室核實核算。

  十一、門店安全管理

  1、門店安全是指門店貨物和現金的安全。

  2、門店店長對門店貨物安全負主要責任。

  3、門店其他人員對貨物安全負有相應的責任。

  4、門店店長對上繳的貨款安全負主要責任。

  5、門店收銀人員對營業款的安全負主要責任。

  6、門店其他人員有保護現金安全的義務。

  7、門店要求每個月必須盤點1次。

  十二、門店獎罰管理

  1、門店店長對門店人員的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可以做出相應的經濟處罰。

  2、經濟處罰數額不宜過大,一般只做象徵性的處罰,以引起其重視。

  3、處罰的罰金全部納入門店管理資金,由店長負責管理。

  4、對於表現優秀的門店人員,店長可以給予適當獎勵,獎金來源門店管理資金。

  5、工作認真負責,業務嫻熟,服務優秀,收到顧客多次表揚者,給予表揚、獎勵或提升。

  6、積極發表意見,提出建議,關心公司發展,得到公司認可並起到明顯效果,公司給予重獎。

  7、公司門店督導在檢查過程中,對所有門店進行評比,對各項標準完成相對或非常突出的,將給予嘉獎並通報表揚。

  8、每月由各個門店的店長提名,總部考核,每個門店評選出一名優秀員工,給予通報表揚並進行適當獎勵。

  9、每半年對全體店員進行考評一次,考評優秀的員工將給予調薪獎勵。

  10、嚴格遵守公司制度,工作積極,自覺維護公司形象、利益,經常受到公司認可,年底透過考核,將給予頒發年度門店最佳員工獎勵,並通報表揚。

  11、店長對員工的考核必須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若發現不實考核,將對店長進行相應處罰。

  12、洩露公司或門店商業秘密的行為,將給予嚴厲處罰。

  十三、門店考核管理

  (一)日常考核

  1、店長負責相應門店的日常考核,考核參照各個崗位進行。

  2、店長的考核由門店督導負責。

  3、日常考核結果分優秀、優良、合格、一般和較差。分別對應相應的係數為1.3、1.1、0.8、0.6和0.4。

  4、考核的基準工資為二百,實際獲得的考核工資為基準工資乘以相應的係數。

  (二)業績考核

  1、店長的業績考核依據每個月的銷售額、利潤和毛利率。

  2、營業員的考核指定品種是指重點品種、獨家品種。

  3、所有重點品種、獨家品種參照營運部提供的目錄。

  4、營業員的業績考核參照資料為指定品種的銷售額。

  5、營業員的業績考核所得為指定品種的銷售額乘以相應的獎勵係數。

  6、獎勵係數對所有營業員按統一標準,但不同品種有不同的獎勵係數。

  7、獎勵係數由營運部制定,並及時以檔案形式下發到各個門店。

  8、店長和營業員的業績考核由營運部負責。

  9、業績考核所得由財務部直接發放到個人。

  10、營業員自行保留指定品種的銷售小票,每個月自行統計相應品種的數量,並報送店長,店長根據上報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統計。

  11、店長把初步核實統計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傳至營運部,經再次核實後,將最後結果通知各個門店並報送財務部。

藥店管理制度6

  一、為保證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體系正常執行,保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公司與連鎖門店共同定期對門店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工作進行考核。

  二、連鎖門店應認真學習掌握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程式規範操作要求,強化質量管理各項日常記錄。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公司與門店每半年全面開展一次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考核工作。

  檢查考核主要內容即:

  1、門店硬體建設狀況;

  2、以公司制度為標準,檢查考核門店執行各項制度的記錄資料簿。

  四、在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中,公司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進措施,門店應認真落實,改進落實情況應做好記錄。

藥店管理制度7

  一、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汙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髮,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儲存二年。

  二、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乾淨、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檯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藥店管理制度8

  第1條為規範單位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3條單位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員工入職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4條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勞動局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勞動合同必須經員工本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並生效;勞動合同對合同生效時間或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5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被勞動教養的;

  (6)、單位依法制定的懲罰制度中規定可以辭退的;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單位開展業務活動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7條單位實行每日工作7小時、每週工作42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第8條員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

  上午07:00-14:00,下午14:00-21:00

  第9條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制度。

藥店管理制度9

  藥品進貨和驗收質量管理制度

  一、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託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嚴禁從非法渠道採購藥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專案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後,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影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籤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籤上“驗收合格”字樣並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藥品陳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陳列藥品的貨櫃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為汙染藥品。

  二、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溼度的設施裝置,如:溫溼度計,空調或風扇等。

  三、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並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擺放。類別標籤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五、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須設定拆零藥品專櫃,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於拆零藥品專櫃。

  七、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藥品銷售及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誇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汙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黴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櫃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稽核,處方稽核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並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複核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並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願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儲存不得少於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拆零藥品管理制度

  一、藥品在拆零前,銷售人員應仔細檢視藥品的包裝、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以及藥品標籤或說明書上必須註明的內容,並檢查藥品質量是否符合規定,嚴禁將不合格藥品拆零出售。拆零藥品保留原包裝和原標籤,嚴禁拆零藥品用其它無標示的容器盛裝。

  二、拆零藥品應陳列在拆零藥品專櫃,按貯存要求擺放整齊,瓶蓋要隨時旋緊,以防受潮變質。拆零藥品專櫃應有明顯的標識。

  三、拆零藥品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分零使用的藥匙(至少兩支)應裝入防塵、防汙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應整齊擺放。

  四、藥品拆零裝袋,不得用手直接觸控藥片或其它劑型藥品,應使用藥匙取藥裝入藥袋,並在服藥袋上標明品名、規格、服法、每日、每次劑量和藥品有效期等,以保證病患者用藥安全。

  五、拆零銷售的藥品應做好名稱、規格、生產廠家、批號、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後銷售完日期記錄,經辦人應簽字或蓋章。

  藥品養護檢查管理制度

  一、每月應定時對店堂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對陳列的藥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迴圈的原則進行養護檢查,小型藥店可每月對陳列藥品全部進行養護檢查。如實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二、被列為重點品種的藥品和拆零藥品,近效期藥品應按月養護檢查,對藥品品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廠家、養護結論等情況如實記錄。

  三、經營需低溫冷藏的藥品,應配置相應的冷藏裝置,將需低溫冷藏的藥品存放其中,並做好溫溼度記錄。

  四、對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採取篩選,涼曬,燻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五、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對店內的溫溼度情況進行檢測,並按時記錄。溫溼度達臨界點或超標時,應採取通風除溼、降溫等措施,以保證陳列藥品質量和安全。溫溼度監測及調控記錄簿儲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中藥飲片購銷管理制度

  一、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法律規定和公司制度從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並對質量進行驗收,做好驗收簽字。

  二、中藥材、中藥飲片購進票據應按購進時間順序單獨分月(季)加封面裝訂成冊,儲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三、必須配置調配處方和臨方炮製所需的裝置。各類裝置應清潔衛生,計量器應秤戥準確。

  四、中藥飲片裝鬥前應做到質量複核,不得錯鬥、串鬥,防止混藥事故。裝鬥人員應填寫裝鬥複核記錄。

  五、中藥飲片鬥前應張貼統一印製的藥品正名正字標識。

  六、中藥飲片應憑醫師處方配方銷售,按照審方、計價、開票、配方、核對、發藥的程式進行操作。

  七、中藥配方處方應收集留存並分月裝訂成冊。顧客不願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配方銷售記錄。

  衛生和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店堂前的招牌應完好、整潔。店堂內地面、牆壁、頂棚無積塵,無汙染物,無蜘蛛網,無碎屑剝落。店堂內的清潔應按時打掃,並隨時保持貨櫃、貨架、各類商品和各種用具的清潔和衛生。

  二、藥品貨櫃上安裝的櫃門應完好,取用商品後應及時關好,以防止異物、灰塵、老鼠或其它動物進入造成藥品和其它商品汙染。

  三、所有人員要注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理髮、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應勤洗勤換,保持整潔。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資料要保管兩年以上,留存備查。

  五、凡發現員工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應及時調離接觸藥品的崗位。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員應樹立為顧客服務、對顧客負責的思想,將“顧客至上、信譽第一”作為企業經營的宗旨。

  二、每天營業前應整理好店堂衛生,並備齊商品。店堂內應做到貨櫃貨架整潔整齊、標誌醒目、貨簽到位。

  三、員工上崗時應著裝統一,整齊清潔,佩帶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務,有舉止端莊、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務環境。

  四、營業員接待顧客時應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態度和藹,使顧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優質服務的滿足和愉悅。

  五、計價、收款應準確,找補的零錢要禮貌地交給顧客,並叮囑顧客當面點清。

  六、應設諮詢臺,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七、應將服務公約上牆,公佈監督電話,設有“顧客意見簿”,認真對待顧客投訴並及時處理。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是國家加強藥品管理,指導合理用藥的依據,公司各部門及連鎖門店有責任和義務主動做好該項工作。

  二、藥品不良反應主要是指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或意外的有害反應。藥品不良反應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三、當有顧客反映在本店購用藥品後出現不良反應的情況時,當班接待的工作人員應認真聆聽顧客的敘述,詳細詢問顧客相關情況,如屬藥品未標明的不良反應現象,應將收集的資訊填寫《不良反應記錄表》,並及時報告質管部門,由質管部門核實情況後報告當地藥監局。

  四、一般不良反應可在24小時內以填報《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的形式報質量管理部門,如收到較為嚴重和嚴重的不良反應必須立即電話報告質量管理部門,待事情處理後,補填報《藥品不良反應記錄表》

  五、遇到顧客反映的不良反應事件時,工作人員應勸告顧客立即停藥,視情況對顧客進行合理的解釋,比較嚴重的不良反應應規勸顧客或患者立即到醫院處理。

  不合格藥品和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一、對藥監局質量管理部門通知的不合格藥品,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下櫃,存放於不合格藥品存放處,並按通知的要求由藥監局質量管理部門處理。

  二、在銷售和養護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不合格藥品,應立即下櫃,存放於不合格藥品存放處,並查詢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藥品擴散化。

  三、對於顧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質管員確認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存放處。

  四、對有效期在6個月(可自定時限)以內的近效期藥品應及時銷售。臨效期時限應下架停售,並按不合格藥品處理。

  六、近效期藥品為重點養護檢查藥品,應每月養護檢查並有記錄。

  七、因各種原因產生的不合格藥品,均應作好不合格藥品登記和處理記錄。不合格藥品處理應藥監局質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制度

  一、為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正常執行,保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

  二、應認真學習掌握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程式規範操作要求,強化質量管理各項日常記錄。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每半年全面開展一次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考核工作。檢查考核主要內容即:

  1、硬體建設狀況;

  2、以制度為標準,檢查考核執行各項制度的記錄資料簿。

  四、在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中,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進措施,應認真落實,改進落實情況應做好記錄。

  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熟悉《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和法制觀念,對本藥房經營藥品的質量負領導責任。

  二、全面負責本店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創造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使之與經營質量要求和經營規模相適應,努力營造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提升藥品經營企業形象。

  三、為質管員作好本店質量管理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和提供強有力支援,保證質管人員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支援其合理意見和要求。

  四、組織員工學習和執行好藥品經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門店質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員工的專業服務水平。

  五、檢查督促質量管理制度,崗位履責,工作操作程式的執行落實情況。

  六、重視顧客對藥品或其它商品質量的投訴,對顧客的意見或建議給予及時答覆。

藥店管理制度10

  化學藥品通常都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和腐蝕性。為管好實驗室化學藥品,預防化學藥品有可能帶來的安全事故發生,我校特制定化學藥品管理制度如下:

  一、化學藥品統一放入實驗室內,根據其特長分類存放。

  二、化學藥品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負責管理,其他教師如有需要,可由實驗室管理員專人發放並教會其注意事項,作好登記。

  三、實驗室內嚴禁煙火,要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

  四、定期對危險化學藥品的包裝、標籤、狀態進行認真檢查。

  五、使用危險化學藥品進行實驗前,必須向學生提出遵守安全操作的要求。實驗中和實驗後危險化學藥品的廢液、廢渣要及時收集,妥善處理。

藥店管理制度11

  一、崗位描述

  1、直接下級:店長助理、住店藥師、醫師、營業員

  2、基本職能:負責本門店的計劃採購、經營管理、一切日常事務的管理,並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的工作責任與經濟損失。

  二、工作細則:

  1、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方針政策,按GSP規範門店工作,對門店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負具體責任。

  2、不斷學習、充實自我。定期組織培訓,並行之有效。

  3、貫徹執行總部各項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購藥,對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質量指示制訂相應的措施,嚴格執行並傳達落實。

  4、按門店發展趨勢,制定周工作計劃與總結,並對長遠發展做出規劃,經批准後執行。

  5、負責門店排班,日常事務的分工管理,協調各部門的關係並指導相關工作。

  6、負責協調質檢,駐店藥師做好藥品的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藥品,及時處理門店質量投訴,對門店藥品質量負相關責任。

  7、遵守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體系,保證上櫃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籤填寫齊全,及時有效的對本店商品價格開展自查工作。

  8、貫徹執行規範服務,處理解決門店糾紛。

  9、保證門店財務出入相對平衡,對利潤負責。

  10、負責門店商品計劃的核實與傳遞以及單據、日報表的保管,負責門店辦公用品計劃的申報與領發。

  11、負責門店授權範圍內的折扣,掛帳管理,相關報表的量化分析。

  12、上傳下達,協調管理層與執行層間的關係。

  13、不計較個人得失,能吃苦耐勞,工作認真細緻,條理清楚,堅持原則,責任心強,懂市場營銷,熱情穩重,有主人翁意識。

  14、積極完成上級交待的其他工作。

  15、處理好周圍商家及有關部門的關係,協調好本店內部員工關係,依靠員工,關心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16、認真推行文明經商,規範服務,爭創各種榮譽稱號,提高門店的社會信譽度。

  17、打造高效團隊,提升團隊凝聚力,依靠員工,關心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18、負責門店內配發的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維修。

  19、負責計算機、通訊、傳輸系統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維修。 20、負責收集市場資訊並及時反饋到直接上級。負責調研方圓1公里之內其他藥店的基本資訊。

  21、協助營業員、收營員的工作。

  22、迅速處理好突發事件,如火災、停電、盜竊、搶搶劫等。

藥店管理制度12

  為了做好藥房的工作,提高員工服務質量,全體員工必須遵守以下規章制度:

  1. 樹立顧客至上,服務第一的思想,員工上班時著裝要統一、整潔,精神要

  飽滿,服務要熱情、周到,掛牌上崗。員工必須遵守衛生制度,各班上班前應做好店堂清潔衛生。

  2. 全體員工必須遵守藥店的一切規章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請假。

  早班(夏季)8:00-16:00,(冬季)8:00-15:00,晚班(夏季)16:00-22:00,(冬季)15:00-22:00,不得遲到早退,違者罰款10元;上班時間做私活,罰款20元;無故早退作曠工處理;如有特殊情況請假,應先書面提出申請,經店長批准後方可,否則做曠工一次罰款50元。曠工二次做自動除名。

  2. 員工每天做好半小時的交接班工作,對當天本班的進貨入庫情況一定要與

  對班交代清楚,如果發現問題應該及時反映及時解決。

  3. 當班員工必須每天檢查自己管理貨架上的藥品存放情況,做到隨時整理貨

  架,隨時補充貨源,如果發現當班員工有貨不及時補充,對已銷售完的商品不造計劃或顧客需要的藥品明明有庫存卻說沒有的情況,視情節予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藥品上櫃一定要做到先進先出,如發現遠期批號先售出而櫃上還擺放近期批號或者兩種批號都有者,追究櫃檯實物負責人的經濟損失。

  4. 員工有責任做好缺貨登記,收款時要唱收唱找,錢貨兩清,日清日結,並

  與銷貨記錄核對。

  5. 貨架上的標籤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須透過藥店經理核實批准

  後,才可撤銷或更改。

  6. 對於效期藥品(3-6個月內的藥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數,有計劃,有

  步驟的促銷,儘可能避免和減少損失,如可推銷的效期藥品不及時進行促銷,造成損失由工作人員承擔 。

  7. 如發現員工與顧客發生口角,無論什麼原因,吵架的一律罰款50元;員

  工在店堂內吵架,現場各罰款50元,如不服從管理者予以開除。

  8. 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接受產品促銷,一經發現予以開除;促銷禮品一律交收

  銀臺統一存放,並如實登記。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動用,違者罰款10元。

  9. 如遇到顧客退換貨,要認真對待,核實情況後交經理簽字及時解決(無論

  哪個班銷售的,小票核實認可後必須及時解決),不得相互推託,否則每人罰款20元;

  10.對於表現優秀的員工我們在月評後給予50-100元的獎勵。

  以上規章制度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如嚴重違反制度予以辭退處理。

藥店管理制度13

  1、保證其職責的順利進行。

  2、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實施細則》、《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訂本制度。

  3、內容:

  3.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的規定,按藥品效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人用藥與獸用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

  3.2正確介紹藥品的效能、用途、用法、劑量、禁忌和注意事項,不得誇大宣傳,嚴禁又紅又專銷偽劣藥品,積極推銷質量合格的近期產品和儲存期較長的產品,確保售出藥品的質量。

  3.3問病售藥,防止事故發生。

  3.4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方法銷售。

  3.5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效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使用者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銷售,並立即報告質量管理部門複驗。

  3.6拆零銷售藥品,出售時必須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衛生藥袋,規格、用法、用量等內容。

  3.7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並做好養護記錄。

  3.8定期或不定期諮詢客戶對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藥店管理制度14

  一、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的質量管理,嚴禁銷售假藥劣藥和質量不合格藥品,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凡從事藥品零售工作營業員,上崗前必須經過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同時取得健康證明後方能上崗工作。

  三、認真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做到藥品標價籤,標示齊全,填寫準確、規範。

  四、藥品陳列應清潔美觀,擺放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藥品要按用途或劑型陳列。

  五、營業員根據顧客所購藥品的名稱、規格、數量、價格核對無誤後,將藥品交與顧客。必要時,能為消費者提供藥諮詢和指導

  六、銷售藥品必須以藥品的使用說明書為依據,正確介紹藥品的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及注意事項等,指導顧客合理用藥,不得虛假誇大藥品的療效和治療範圍,誤導顧客;

  七、處方藥必須由藥師依據醫生開具的處方調配、銷售,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方式銷售;在營業時間內,應有藥師在崗,並佩戴標明姓名、藥師等內容的胸卡。非處方藥可不憑處方出售,但如顧客要求,藥師應負責對藥品的購買和使用進行指導;

  八、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方式銷售藥品;

  九、嚴格執行對處方的稽核、調配、複核和儲存的管理規定,確保銷售的正確性和準確性;

藥店管理制度15

  一、門店每月應定時對店堂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大型門店對陳列的藥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迴圈的原則進行養護檢查,小型藥店可每月對陳列藥品全部進行養護檢查。如實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二、被列為重點品種的藥品和拆零藥品,近效期藥品應按月養護檢查,對藥品品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廠家、養護結論等情況如實記錄。

  三、經營需低溫冷藏的藥品的門店,應配置相應的冷藏裝置,將需低溫冷藏的藥品存放其中,並做好溫溼度記錄。

  四、對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採取篩選,涼曬,燻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五、門店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對店內的溫溼度情況進行檢測,並按時記錄。溫溼度達臨界點或超標時,應採取通風除溼、降溫等措施,以保證陳列藥品質量和安全。溫溼度監測及調控記錄簿儲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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