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9篇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9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廠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設計、管理、生產、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不適用於礦山井下和炸藥廠。
2 引用標準
GBl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T15605粉塵爆炸洩壓指南
3 術語
3.1可燃粉塵
一定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
3.2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的場所。
3.3惰化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氣體,或將惰性粉塵撤在粉塵層上面。使這些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抑爆
爆炸發生時,透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5洩爆
有粉塵和氣態氧化劑或空氣存在的圍包體內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國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透過圍包體上的薄弱部分向無危險方向洩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6二次爆炸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衝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雲,並被其後的火焰引燃發生的連續爆炸。
4 一般規定
4.1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新建、改擴建企業,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限期達到。
4.2企業法人必須清楚本企業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並採取能有效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
4.3企業應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並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職工瞭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應對職工進行技術和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5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嚴禁煙火,所用電氣裝置必須是粉塵防爆型的。
4.6生產粉塵防爆產品,必須經勞動部或其指定的單位許可,並頒發許可證。
4.7安全、通風、防爆、洩爆等設施,未經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拆除。
4.8建設專案的安全評估,應有粉塵爆炸危險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內容。
5 防止粉塵雲與粉塵層著火
5.1防止散裝粉料自燃
5.1.1能自燃的熱粉料,貯存前必須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在室溫下能自燃的粉料(自燃材料),應貯存在惰性氣體或液體中,或用其他安全方式貯存。
5.1.2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必須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監測;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必須採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當自燃過程已經發展到可能導致燃燒或爆炸時,必須慎重採取制止自燃發展的措施。
5.2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5.2.1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安全負責人批准的作業證;
b.明火作業開始前,應徹底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
c.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隨後的冷卻期間,嚴禁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d.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必須與裝置的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5.2.2與粉塵雲直接接觸的裝置或裝置(如光源、加熱器等),其表面允許溫度必須低於相應粉塵層的最低著火溫度。
5.2.3存在可燃性或爆炸性粉塵的場所、裝置和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2.3.1工藝裝置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必須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5.2.3.2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必須安裝速差感測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5.2.3.3鬥式提升機必須配備安全保護裝置。
5.3防止電弧和電火花點火
5.3.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採取相應防雷措施,
5.3.2當存在靜電點火的危險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5.3.2.1所有金屬裝置、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採用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透過導靜電材料或製品間接接地。靜電直接接地電阻不大於100Ω,間接接地電阻不大於107Ω。
5.3.2.2直接用於盛裝粉末的器具、輸送粉末的管道(帶)等,應採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製成。
5.3.2.3所有金屬管道連線處(如法蘭),必須進行跨接。
5.3.2.4操作人員應採取防靜電措施。
5.3.2.5禁止採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5.4防止摩擦碰撞火花引燃
5.4.1粉塵雲能夠被偶然碰撞(如金屬雜物與工藝裝置內部零件之間碰撞)產生的火花引燃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碰撞發生。
5.4.2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防止雜物與裝置碰撞。
5.4.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2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裝置安全執行。
②、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工藝控制引數”及裝置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裝置和儀器。
③、加強生產區和儲罐區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區內,嚴禁使用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碰撞,絕熱壓縮等火源,並預防自動發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的發生,避免雷擊和光熱射線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區必須在顯眼的位置設定防火警示標誌。
⑤、在防火防爆區域內閒人謝絕進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鐵釘的鞋類,禁止帶入火種。
⑥、按規範設定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定期保養。
⑦、定期檢測防雷、防靜電、防火花的裝置設施,確保防護設施的工作效能,定期檢查電氣裝置和線路,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⑧、防火防爆區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並按照動火的規定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準在動火。
2、防毒安全管理
①、原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採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生產工人必須配用防塵罩。
②、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應採用消聲設施或個人帶防護耳機。
③、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於裝置、擴散於環境,作用於接觸工人,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裝置、環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儘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④、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汙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遮蔽、通風(區域性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
⑤、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須具有標籤、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按照規定設定警示標識。
⑧、有毒作業場所的衛生防護裝置,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3
一、總則
1.1為了強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保證安全生產能順利的開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1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生產車間、各部門。
二、內容
2.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公司生產部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2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生產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2.3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裝置、工具及衣服等。
2.4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
2.5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2.6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餘氣)的裝置、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塗以黃油,或採用其它安全措施。
2.7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裝置、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非燃燒的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裝置、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2.8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的規定。
2.9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裝置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放置可燃易燃物體。
2.10危險物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裝置、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裝置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定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如與電氣裝置共用,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於0.3歐姆。
2.11生產區內未經批准,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2.12生產區域在有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2.13所有裝置、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並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2.14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定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生產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佔用道路,必須經生產部批准。
2.15公司內所有職工必須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2.16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裝置、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裝置、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4
1、在機電科長的領導下負責所管轄區防爆電氣裝置的管理工作。
2、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及《煤礦安全規程》。
3、對新購置的防爆電氣裝置及修理後的防爆電氣裝置進行入井前的防爆檢查及發證工作。
4、堅持每月不少於20次的電氣裝置防爆檢查工作,發現問題,下發隱患通知書,監督跟蹤落實隱患整改工作情況。有權對井下失爆的基層單位及個人進行處罰。
5、參與驗收防爆裝置的入庫。
6、參與新裝置、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7、每月做好井下防爆電氣裝置配件及材料的計劃工作。
8、關心井下供電的安全情況,經常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5
1、 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級劃分、消防設施等程式,防 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
2、 範圍:適用於公司防火防爆管理
3、 責任者:各部、各車間
4、 程式:
4.1一般要求:
4.1.1 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4.1.2 禁止產生明火的機動車輛進入罐區廠區內、易燃物質儲罐等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入時必須加時必須加阻火器。電瓶車禁止入內。
4.1.3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發可燃蒸氣的液體擦洗裝置、工具及衣服等。
4.1.4 易燃、易爆物品應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點。現場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絲紗或其它易燃物品。現場生產用油存放量一般不應超過48小時的使用量。
4.1.5 使用搬運危險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搬運鐵質物品時,不準拋擲,拖拉或滾動。
4.1.6 在帶有易燃易爆物質(殘渣、殘液和餘氣)的裝置、管道、容器上工作時,禁止使用鐵質工具,應使用銅質等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須用鐵質工具,則需在工具接觸面上塗以黃油,或採用其它安全措施。
4.1.7 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甲乙類生產所用裝置、管道的保溫層,應採用非燃燒的材料,並應防止可燃液體滲入保溫層。高溫裝置、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溫。
4.1.8 必須加強火源管理。廠區內焊割動火、熬煉用火等一切動火工作,必須認真執行"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的規定。
4.1.9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與高溫物體接觸或靠近,高溫工件禁止帶入防火防爆區,不準在高溫裝置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體。
4.1.10 危險物品倉庫、氣櫃。主配電裝置、高大建築物和高大裝置等必須裝設避雷裝置,每年雨季前必須對裝置檢查試驗一次。避雷裝置單獨設定時,其接地電阻不得大於10歐姆;如與電氣裝置共用,接地電阻不大於4歐姆。管道法蘭之間電阻不大於0.3歐姆。
4.1.11 廠區內未經批准,不準隨意搭設臨時工棚和其它建築物。
4.1.12 化工生產甲類區域在有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容易擴散處,應設定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加強氣體監測工作。
4.1.13 所有裝置、管道、閥門、儀表和零部件,必須有合格證並按要求使用,不明規格、型號的材質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4.1.14 裝置管道在使用前,必須按照規定對外觀、尺寸及補焊過或其它疑焊縫進行復驗,並作耐壓試驗或氣密試驗,安全裝置和附件必須齊全、靈敏可靠。定期對壓力容器進行外觀、內部檢查和無損傷檢查。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4.1.15 一切裝置、管道和鋼瓶等應按化工部制訂的"化工廠裝置管道的保溫規範"(HGJ1047-79)規定的顏色進行塗色。
4.1.16 根據工藝過程的具體特點,設定必要的事故訊號、聲光報警器和事故停車聯鎖裝置。
4.1.17 生產過程中的正壓系統嚴防形成負壓,並且應設定防止形成負壓的措施和停車聯鎖裝置。
4.1.18 生產廠房、建築物、構築物應符合本地區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須加固。
4.1.19 裝置檢修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檢修制度"。
4.1.20 消防機構必須健全,消防器材的設定必須按規定配備齊全。廠區內的一切消防設施或器材未經許可(非火災情況下)不準動用。消防道路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佔用道路,必須經保衛科、安全部批准。
4.1.21 廠內所用職工必須分批輪流進行消防知識教育,掌握滅火知識,並會正確使用各種消防器材。
4.1.22 禁止使用氧氣代替空氣對裝置、管道充壓、保壓、試壓、置換或吹掃。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裝置、管道、井下等場所輸送氧氣。
4.2防火、防爆的主要措施。
4.2.1防爆洩壓。
4.2.1.1 定期對裝置進行無損探傷檢驗和測厚工作。
4.2.1.2 在高低壓系統之間應安設止逆閥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過程及裝置,應安裝必要的自控監測儀表、自動調節報警裝置、自動和手動洩壓排放設施。
4.2.1.3 所有放空管均應引至室外,並高出廠房建築物、構築物2米以上。若設在露天裝置區內的放空管,應高於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裝置2米以上。
4.2.1.4 可燃氣體的放空管,應設定安全水封或阻火器;應有向管內加氮氣或蒸汽的措施,同時應有良好的靜電接地設施。放空管應在避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
4.2.1.5 安全閥的安裝、使用、維護和管理按照安全閥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2.1.6 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裝置,應裝爆破板。如裝導爆筒,應朝向安全方向。
4.2.1.7 凡是裝有觸媒的高溫裝置,必須洩壓降溫後方可開啟。(觸媒需要惰化的,應進行惰化。)
4.2.1.8 壓縮氣體鋼瓶的充裝、使用、貯運嚴格遵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4.2.2控溫、控壓。
必須嚴格控制溫度、壓力,不得超溫、超壓。溫度計、壓力錶及儀表裝置必須定期校驗,加強維護,保證靈敏準確。重要的裝置和部位,應裝設自動調節、溫度。壓力的聲光報警裝置。
4.2.3防止氧含量超標。
4.2.3.1 氧和可燃氣體混合是發生火災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須認真分析化工工藝各環節的氧含量。不準超過規定。
4.2.3.2 管道系統和裝置在檢修前,一定要將可燃氣體置換乾淨;檢修後一定要將空氣置換合格後,方可通入易燃氣體。
4.2.3.3 裝設必要的氧含量報警器和事故聯鎖裝置的安全設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在工序之間,各裝置的進出口管道應設定切斷閥或安全水封。主要裝置上應設單獨放空管。
4.2.4.2氧氣、空氣、氮氣、可燃氣體或液體彼此之間不得直接連通,必須設定止逆閥,安全水封或裝設兩關一開閥門(兩閥間設放空閥),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4.2.4.3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裝置,管道系統,應有惰性氣體置換的設施。惰性氣體可與滅火設施共用。
4.2.5防靜電放電。
4.2.5.1下列裝置及管道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4.2.5.1.1 生產、貯運、運輸和裝卸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和易燃液體的裝置、管道;
4.2.5.1.2 空氣分離裝置保冷箱及箱內裝置管道;
4.2.5.1.3 用空氣乾燥、摻合、輸送可燃的粉狀或粒狀的塑膠,樹脂及其它易產生靜電的固體物料所用的裝置及管道;
4.2.5.1.4 在絕緣管道上配置的金屬附近,對地絕緣的金屬、導體等都應有專門接地。
4.2.5.2 在裝油或裝其它易燃液體作業時,禁止進行取樣和檢測工作,檢測或取樣工作應在裝料完畢,靜止1~2分鐘以後進行。
4.2.5.3 禁止使用噴射蒸汽的辦法加熱易燃液體。
4.2.5.4 禁止使用絕緣軟管插入易燃液體槽內進行移液工作。
4.2.5.5 易產生靜電的危險場所,應裝設導除人體靜電的設施,如接地扶欄、接地的門把手、裝卸站臺的接地金屬棒等。
4.2.5.6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質的流速應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7 禁止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尼龍等化纖衣服,在易產生靜電及存有易燃、可燃氣體的危險場所工作。
4.2.6貯運設施
4.2.6.1 易燃液體貯罐應設液位計、呼吸閥、消防泡沫管槍。如無呼吸閥時,應設帶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4.2.6.2 閃點低於28℃,沸點低於38℃的易燃液體常壓貯罐,應設冷卻降溫等安全設施。閃點低於28℃,而沸點在38℃至85℃之間的地上易燃液體貯罐,應設冷卻噴淋等設施。
4.2.6.3 氣體貯罐應設安全閥、壓力計、液位計、溫度計,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卻噴淋設施。
4.2.6.4 液氨貯罐上應裝設液位計,壓力錶和安全閥。
4.2.6.5 充裝液氨前,必須對鋼瓶進行認真檢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裝。
4.2.6.6 貯存易燃易爆液體的裝置,宜裝有高低限位報警器及自動調節裝置。嚴禁使用塑膠容器盛裝易燃、可燃液體。
4.2.7物料排放。
4.2.7.1. 含有可燃氣體及易燃、可燃液體的汙水必須經過回收或處理後,方可透過水封並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於250毫米。
4.2.7.2. 幾種能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易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汙水,不準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
4.2.7.3. 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體)汙水應設定隔油池或汙油回收設施。
4.2.7.4. 嚴格裝置計劃檢修制度和驗收手續,確保裝置檢修質量,保證裝置、管道、閥門嚴密不漏。加強檢查,及時消除洩漏。
4.3防火防爆等級劃分。
4.3.1廠房的防火防爆等級,應嚴格按石油化工企業防火防爆標準設計。
4.3.2新建專案對電氣裝置的選型,應嚴格按危險場所防火防爆的等級規定執行。老廠在防火防爆廠房中使用的非防火防爆電氣裝置,應有計劃地在短時間內逐步進行更換。
4.3.3易燃易爆場所電氣裝置的佈置和安裝(包括臨時使用的電氣裝置)應按"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和"爆炸性環境用電氣裝置通用要求"執行。
4.4消防設施。
4.4.1 廠內的消防設施,應根據工廠規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有關單位的消防協作條件等綜合考慮。
4.4.2 室外消火栓,應根據需要沿道路設定,且宜靠近路邊;其間距和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米;消防給水壓力應滿足最大用水量時,水槍的射程不低於15米的要求。油罐區、裝卸區站臺等處,消火栓間距不宜超過60米。地下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
4.4.3 除全廠性消防設施外,還應在生產裝置,變配電所,倉庫等場所,設定一定數量的小型滅火機和簡易滅火器材,如砂、滅火毯等。
4.4.4 小型滅火機設定的種類、數量、應根據場所的火災危險性、佔地面積及有無消防設施等情況考慮。
4.4.5 必須加強對消防器材的維護管理。消防器材應放在明顯便於拿取的地方。滅火器放置的地點應當乾燥,遠離熱源,不受高溫輻射、陽光曝曬、溫度適宜,不受化學物質侵蝕,周圍不得有障礙物。
4.4.6 嚴格執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即定人員維護、定點存放、定期檢查,並列為交接班內容,保證消防器材經常處於良好,有效的狀態。用過的或失效的滅火器材應及時充裝或更換,空瓶不得放於生產、施工現場,不得與實瓶混放。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6
1、 防火防爆工作必須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健全消防組織,嚴格控制火源,妥善管理易燃物品,加強對壓力容器裝置的管理,防患於未然。
2、 車輛和無關人員禁止進入油罐區及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裝置區。夜間值班人員進入有易燃氣體的裝置區,其照明工具必須防爆。
3、 有發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物品、裝置、裝置,必須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4、 熱管道必須保溫,並在保溫層外包上防雨材料,防止雨水沖壞和驟冷爆脫,打掉的保溫層檢修後補上,以防油品和易燃物接觸而起火。
5、 在生產貯存易燃氣體和液體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區域,電氣裝置必須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6、 所有電器裝置(包括避雷等靜電保護和電器保護裝置)和電氣線路不準超使用,並應定期進行檢測、修理和維護。
7、 在易燃氣體、液體裝置區內施工,一律不得安裝臨時照明線路和臨時動力線路,如確需要應事先徵得安全部門的同意,開據《臨時施工申請證》並按規定進行檢測,修理和維護。
8、 發現裝置、容器和管線發生洩漏時,立即處理,防止事故的發生。
9、 凡使用天然氣作燃料的地點(如食堂、加熱爐),火嘴之後的管線上必須加裝防火器和水封罐,以免回火。
10、 禁止沒有安全裝置或安全設施不齊全的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安全裝置失靈或損壞應及時修復和調校。
11、 禁止裝置在超過設計的壓力和溫度下進行試驗,必要時須經有關部門鑑定無問題後方可進行。
12、 高壓氣瓶禁止拋、摔、撞擊,不得沾染油汙和亂存放。在儲存和搬運時,應帶好安全帽,沒有安全帽和防護圈的氣瓶禁止運輸。氧氣瓶禁止肩扛和腳蹬滾動,不允許抓著氣閥手柄拖著走,運輸時要特別防止跌落。
13、 高壓氣瓶只准盛裝同一種氣體,並禁止放在日光直射或熱源附近的地方,以免發生爆炸。
14、 盛裝各種危險氣體的氣瓶,嚴禁混合儲存和運輸,禁止放在容易引起火災的用火房內和建築物內及裝置下邊。
15、 化學危險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及其危險程度注意保管,凡混合在一起能產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應分開儲存和運輸。
16、 危險品的運輸,除應按公司機關的規定執行外,並應按下列方法進行。
(1) 專人負責監護。
(2) 禁止性質不同的危險品混裝。
(3) 運輸車輛行駛必須平穩,防止碰擊和震動。
(4) 運載量不得超過車輛定額運載量的三分之二。
(5) 車內禁止吸菸和接近明火。
(6) 必須配備定量的滅火器。
17、 車輛符合安全條件,保證不發生交通事故。為防止靜電集聚起火、引爆,下列裝置必須有可靠的接地:
(1) 輕質油輸送管線。
(2) 輕質油儲罐。
(3) 汽車槽車。
(4) 輕質油抽注裝置。
(5) 灌桶裝置。
(6) 原油槽車。
(7) 汽油和原油儲罐。
18、 凡設定在各單位所在區域之內的消防裝置,由各單位負責保管,並負責日常的檢查,使之處於良好狀態,連續生產的單位,應列為交班檢查事項之一。各單位負責保管的消防裝置、設施、器具,不得隨便挪作他用、丟失和損壞,如有丟失和損壞需及時報告安全科。
19、 消防設施裝置如需要移動,拆除或作非消防使用,必須向安全科提出報告,取得同意後方可,否則,視其情況給予適當的處理。
20、 發生火災時,必須保證水、電、氣的正常供應其他裝置是否停水氣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防止因消防水用於生產而導致事故擴大和其他事故發生。
21、裝置所設通風裝置,不但是為了通風換氣,降低有害氣體的濃度和防暑降溫,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爆炸物的形成和驅散爆炸物的存在。操作人員應正確的充分利用。正常情況下,通排風裝置非經安全科領導和專職安全員同意不得任意搬運,並應和工藝裝置一樣進行使用、維護、檢查和交接。
22、 通排風裝置應作好預檢修工作,保證經常處於正常完好狀態。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7
1.目的:
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2.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工廠)粉塵車間(崗位)。
3.主要引用標準: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xx)《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7269-20xx)
4.職責和許可權:
4.1公司(工廠)主要負責人負責依規範要求設定粉塵作業場所,保證本制度規定的安全投入,以及組織粉塵火災爆炸事故應急救援,並向政府部門如實報告事故。
4.2.公司(工廠)安全主任負責編寫、監督本制度的落實,指導粉塵車間(工廠)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4.3車間主任(班組長)負責落實本制度中相關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處置粉塵火災爆炸事故。
4.4裝置管理部門負責依本制度規定和引用的相關規範,正確安裝粉塵車間裝置,敷設電氣線路等,對相關安全設施及時檢修,對規定的相關檢測專案實施檢測。
4.5粉塵作業崗位人員應遵守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及時保養粉塵設施裝置,檢查本崗位消防器材和安全標誌,保證應急通道的暢通;報告事故隱患。
5.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預防:
5.1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建築保持安全距離。鋁鎂合金粉塵車間(崗位)應與其他車間保持10m以上的安全距離,且不得設定在多層廠房中。粉塵車間門窗框架應為金屬材料製作,安全門應向外開啟。應急疏散、救援通道應保護暢通。
5.2粉塵車間應當配備滅火器材。鋁鎂合金粉塵車間的滅火器材不可選用乾粉滅火器,水劑型和泡沫型滅火器。車間消防器材、安全標誌應由崗位作業人員定期檢查、維護,實施定置管理;
5.3粉塵車間(崗位)應選用防爆型的電氣裝置、電氣開關,導線敷設應選用鍍鋅管或水煤氣管,達到整體防爆要求。除塵器應符合防靜電安全要求。除塵設施應有阻爆、隔爆、洩爆裝置。除塵管道不應有降塵現象。有異常現象,作業人員應當停止作業,及時報告裝置管理部門處理。
5.4粉塵作業人員應由安全主任組織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5粉塵作業人員應穿棉質工作服,不得穿化纖材料製作的工作服。作業時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耳器。
5.6粉塵車間(崗位)嚴禁煙火,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並應使用防爆功能或不產生火花的工具。確需明火作業的,動火作業人員應依規定向公司(工廠)安全責任人提出申請,經許可,落實相關安全作業措施後方可作業。
5.7粉塵作業車間處於建築物頂層或除塵裝置高於廠房建築的,應有防雷裝置。 5.8粉塵車間必須安裝通風裝置,並保證其狀況良好。
5.9粉塵車間(崗位)設施裝置由裝置管理部門組織每週進行檢修。崗位工人對生產用裝置設施進行日常保養。
5.10作業完畢後,崗位作業人員應當立即收集除塵袋,除塵管道中的粉塵,不得使用壓縮空氣吹掃設施裝置,以及身體、衣物上的粉塵。嚴禁使用金屬工具敲打除塵裝置金屬材質的部位。
5.11 收集的粉塵應當進行降溫後貯存,並不得與其他可燃物品同貯。鋁鎂粉塵應當貯存在專用倉庫。
6.粉塵檢測和監控
6.1乾式除塵器內應安裝超溫報警器。
6.2裝置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使用法蘭連線的收塵器,法蘭兩端的電阻應小於0.03Ω。
6.3裝置管理部門每個月應當對除塵器接地電阻進行檢測,接地電阻應小於100Ω。
6.4粉塵車間安全負責人應當對車間進行日常檢查。有異常,應當採取措施處置;無力處置的隱患,應當及時向安全主任報告。
6.4 7.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處置
7.1現場作業人員發現粉塵火災爆炸事故的徵兆,以及發生粉塵火災爆炸事故後,應當依事故現場處置方案,立即停機,切斷現場所有電源開關,通知現場及附近人員緊急撤離事故現場,並立即向公司(工廠)安全主任或上級報告。
7.2安全主任或現場管理人員應當立即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開展自救工作,並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7.2鋁鎂合金粉塵發生事故不得使用乾粉滅火器,水,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了加強重點防火部位的管理,保證安全經營,結合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禁火區範圍內的安全管理。
3.主要依據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50161—20xx)、《煙花爆竹作業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
4.管理要求
4.1經營儲存場所的照明燈應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裝置。
4.2進入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由專人引導,按指定路線行駛、按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庫區內吸菸和用火,禁止將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倉庫;
4.3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不得設定鍋爐、茶爐等明火取暖、做飯設施,不得設住宿等生活用房。庫房內應設定測溫、測溼計,並確定專職人員每天進行檢查登記;
4.4庫房設定有裝卸平臺的,平臺內應與庫房地面平接,平臺外應不高出裝卸車廂地板。平臺兩側分別設定人行臺階和車行坡道。庫房的門開啟時,不得阻礙人行臺階和車行坡道通行;
4.5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
4.6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應當設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4.7煙花爆竹經營儲存場所及周圍100m範圍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倉庫庫區內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防潮、防盜、消防、報警等裝置要齊全有效。
5.本制度於1月修訂。
修訂頻次為每修訂1次,如遇國家政策、標準規範重新修訂釋出,遇隸屬關係、經營範圍和規模發生變化時及時修訂。本制度生效日期為:1月25日
防火與防爆安全管理制度9
1、對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過程及裝置必須嚴格管理,採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火災、爆炸事故,以保障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2、加強防火防毒檢查和消防器材、個人防護用品管理。
3、除固定動火區外,未經批准,任何情況下禁止動火。
4、高處焊割作業要採取防止明火花飛濺措施,如有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5、對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裝置,焊割前應沖洗乾淨,置換分析合格。
6、生產或檢修,需用的熬煉裝置應設定在安全地帶。熬鍋裝料不得超過容積的80%,以防止沸騰外溢,熬煉期間應有專人管理,並按規定佩戴防護用品。
7、搬運可燃、爆炸等危險物品,不得拋擲,拖拉和滾動,所用板手、鋃頭等工具應為銅、鋁合金或鍍鉻的鋼鐵材料。
8、禁止穿帶釘子鞋進入易燃、易爆車間和危險場所。
9、高溫裝置、管道必須保溫。不能在高溫裝置、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產區內的照明,佈線及電氣裝置,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並保持清潔乾燥和絕緣良好。
11、因臨時需裝裝置電器線路,應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稽核批准,按臨時線路要求安裝,並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築,主配電裝置,易燃液體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氣框放空管都應設避雷保護裝置,接地電阻值不大於5歐姆,並應每年進行定期檢測。
13、建築與工藝生產裝置的平面佈置必須符合防火間距標準要求。
14、對帶壓可燃氣體的裝置、管道,應設定安全閥或防爆板,對已有腐蝕損壞或有洩漏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裝置、管道應暫停使用,並儘快修復。
15、可燃氣體放空管應高出裝置或建築物2米以上,並設阻火器。
16、輸送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放空應根據管徑及介質的電阻率選擇適當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靜電發生火災、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裝置管道,應有用隋性氣、蒸氣等置換的設施。
18、生產裝置、裝置及廠房的防雷裝置和電氣裝置的防爆等級,應符合國家和部頒有關規定。
19、液氨貯罐應有液位計、壓力錶和安全閥。液氨貯罐應採用隔熱措施或設有冷卻噴淋設施。
20、裝運液氨前,必須對槽車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以充裝。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體的汙水未經處理,不得外排放。
22、企業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在企業防火負責人領導下進行消防工作。
23、義務消防隊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季節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進行消防教育,訓練和演習。
24、在易燃易爆場所應設定不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必須放在固定的取用方便的地點,有明顯標誌,產要專人管理,定期檢驗,保持完整,嚴禁隨意挪
25、廠區應設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夠的壓力。
26、廠區內主要通道嚴禁堆放物品,以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27、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工作的需要,在廠區內分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
28、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割及使用噴燈和火爐作業的區域。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1)距離易燃易爆廠房、裝置、管道等不應小於30米。
(2)定動火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3)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誌,不準堆放易燃雜物。
29、在禁火區動火的,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許可"手續後方能進行動火。
30、 “動火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申請並根據動火要求,認真填寫和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安全措施。
(2)危險場所動火,必須在動火前30分鐘進行動火分析,分析者在“動火證”上填寫分析結果並簽字。
(3)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首先向該車間當班班長(工段長)呈驗“動火證”,經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並簽字後方可動火。
(4)“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塗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31、動火的安全規定
(1)凡在貯存輸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管道、容器及裝置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堵盲板,經清洗、置換後,分析合格。
(2)將動火現場的易燃或可燃物質清除乾淨。
(3)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動火地點應設滅火器材和監護人,動火完畢,應待餘火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32、禁止在生產區內吸菸。
33、禁止廠區內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廠區內焚燒雜草和垃圾。
35、禁止帶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無阻火器的車輛在生產區內行駛。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揮發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體擦洗裝置、用具及衣物。
37、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當班人員應迅速判明原因,切斷災害源,必要時作區域性停車或全部停車處理,及時撲滅初起之火。
38、認真貫徹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認真做好防塵、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發生,以保護職工的健康。
39、編制防塵防毒規劃,挖潛,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塵毒危害。
40、對職工進行工業衛生知識教育,講授粉塵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氫及其他經常接觸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對人體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預防中毒措施。
41、對產生和散發有毒物質的工藝裝置,應加強維修。對有粉塵飛揚的裝置要做好回收措施,減少職業危害。
42、有職業禁忌證人員,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業崗位。
43、根據各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點,應配備與毒物性質相適應的防護器材,要求人人會用。
44、禁止將灌裝液氨、濃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險性作業,承包給沒有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