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者管理制度13篇

志願者管理制度13篇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志願者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志願者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志願服務工作,加強學生志願服務管理,進一步推進立德樹人,提高學生社會實踐能力,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依據教育部《學生志願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並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各類別學生志願服務工作。

  第三條學生志願服務,是指學生不以獲得報酬為目的,自願奉獻時間和智力、體力、技能等,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在本校工作、學習的學生可申請成為學生志願者。我校學生志願者作為我校“幸運星”青年志願者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接受協會的管理。

  第四條學生志願服務要遵循自願、公益原則。志願服務內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風尚志願服務、送溫暖獻愛心志願服務、公共秩序和賽會保障志願服務、應急救援志願服務以及面向特殊群體的志願服務等。學生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要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

  第二章工作機構

  第五條我校青年志願者協會負責學生志願服務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評估等工作。

  第六條學校團委負責指導青年志願者協會工作。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學生志願服務組織方式包括學校組織開展、學生自行開展兩類。我校志願服務以學校組織開展為主,同時鼓勵學生自行開展。

  第八條我校組織學生參加志願服務,充分尊重學生的自主意願,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擇優錄取、定崗服務的方式展開,並切實做好相關指導、培訓和風險防控工作。學校結合實際,制訂學生志願服務計劃,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學生參加志願服務。

  第九條學校對積極參與志願服務的學生予以全面支援,並將志願服務納入操行評定考核。

  第十條學生志願服務程式

  (一)志願服務負責人向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提交志願服務計劃等材料;

  (二)協會進行登記備案,包括進行風險評估、提供物質保障、技能培訓等;

  (三)學生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四)協會按照規定程式對學生志願服務進行認定記錄。

  第十一條學校團委老師擔任協會秘書長,指導協會開展工作,保障學生志願服務工作的開展。

  第十二條組織大型校外志願服務,學校、學生志願者、服務物件應簽訂服務協議書,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開展志願服務前,切實做好風險防控,加強學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必要時為學生購買或者要求服務物件購買相關保險。

  第四章認定記錄

  第十四條做好學生志願服務認定記錄,建立學生志願服務記錄檔案(志願服務登記證)。

  (一)學校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由負責人、服務物件提供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由青年志願者協會予以認定記錄。

  (二)學生自行開展的志願服務,由學生本人、服務物件提供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經過稽核予以認定記錄。

  (三)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制訂志願服務檔案記錄辦法,完善記錄程式,嚴格過程監督,確保學生志願服務檔案記錄清晰,準確無誤。

  第十五條學生志願服務記錄檔案,記載學生志願者的個人基本資訊、志願服務資訊、培訓資訊、表彰獎勵資訊等內容。

  (一)個人基本資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服務技能、聯絡方式等。

  (二)志願服務資訊包括學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日期、地點、服務物件、服務內容、服務時間與次數、活動負責人等。

  (三)培訓資訊包括學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有關知識和技能培訓的內容、組織者、日期、地點、學時等。

  (四)學生志願者因志願服務表現突出、獲得表彰獎勵的,予以記錄。

  第十六條實行學生志願者星級認證制度。學校根據學生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願者。自入學以來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40、60、80、100、120小時的,分別認定為一至五星志願者。學校每年舉行志願服務工作總結及晉星、表彰活動,具體活動內容和形式由青年志願者協會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學生在志願服務認定記錄中弄虛作假的,予以批評教育,給予相應處理,並予通報。工作人員在學生志願服務認定記錄中弄虛作假的,由學校予以嚴肅處理,並予通報。

  第五章教育培訓

  第十八條學校定期進行開展各學段志願服務培訓,系統開展志願理念、志願精神、志願服務基本要求和知識技能、志願者權利和義務、志願服務安全知識等基礎教育。

  第十九條學校根據志願服務活動實際需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臨時性培訓。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志願者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社群志願服務活動,為推動社群精神文明和和諧社群建設,健全和完善社群保障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社群志願服務是指在昌平區城北街道辦事處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群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群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群問題,倡導社群居民互助,共同推動社群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社群志願服務的主體是社群志願者組織。

  第三條 社群志願者是在本社群志願者組織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機構由社群志願者服務領導小組和社群志願者服務隊組成。

  第五條 志願者組織機構的職責:在上級黨組織和共青團的領導下,招募、培訓、管理志願者,確立服務專案,落實服務活動,為社會公益工作和社會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務。

  第三章 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志願者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第七條 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凡18週歲以上的個人,志願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具有相應的服務技能,履行入會登記手續,均可到本社群申請。

  第八條 註冊志願者的申請程式: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本社群填寫註冊登記表,社群按照志願者的基本條件對申請人情況進行稽核,對稽核合格的志願者建立志願者檔案。

  第九條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參加社群開展的各種志願者培訓活動。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社群給予幫助、解決;

  (三)志願者享有監督、建議、批評、出入組織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三)維護志願者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第四章 服務範圍和重點物件

  第十一條 社群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群服務、環境保護、社群文化、社群教育、社群幫困、社群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為限。

  第十二條 社群志願服務的重點物件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物件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 保障與獎勵

  第十三條 社群黨支部書記、居委會團支部書記分管志願者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黨、團組織要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與社群志願服務工作,在社群志願服務中發揮主體作用。

  第十五條 社群黨員志願者組織、婦女志願者組織、社群老年人協會、關心下一代協會、老年科協等統一納入社群志願者服務管理體系,接受社群統一的協調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志願服務時間累計和績效評價制度。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數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考核、表彰志願者的重要依據。

志願者管理制度3

  為完善對極光青年志願者全體成員的管理,更進一步提高青協幹部的整體素質,堅定工作原則,確保幹部工作質量,真正做到“自制、自查、自省”、“樹形與外、加強與內”,確保青協工作正常開展,保障青協管理規範化、科學化,特制訂此考勤管理制度。制度如下:

  一、考核物件:

  極光志願者協會全體成員。

  二、考核方法:

  1、本考核制度實行積分量化,每人每學期的基礎分為100分,對沒有按要求完成做到的堅決按規定給予扣分處理。

  2、具體考核辦法:

  秘書處負責執行、記錄、考核、統計。每學期末,由會長對各部長及各部員打分,對考核優秀的青協部長、部員將給予獎勵。

  3、凡評分規定在85分以下的幹部取消評優資格,評分在60分以下給予自動辭職處分。

  三、考勤規定:

  1、會議由秘書處通知各部部長,由各部部長通知其部員。如有變動,經秘書處及時通知其他各部部長,再由各部部長通知其部員,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及其他相關事宜。

  2、為保障例會按時召開,會前10分鐘部長及副部長應到場簽到,會前5分鐘各部部員應到場簽到,簽到工作為日常考評重要依據,任何人不得代簽,一經發現,代簽與被代簽人員一律按曠會處理。

  3、開會時不得遲到、早退,如有特殊情況,部長應事先向部員說明,部長報與會長;如果部門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請假者,應該報於會長批准;請假人員一律在會前十分鐘將請假條交與秘書處,由秘書處計入考勤,逾期即視為缺席一次,沒有請假條者視為缺席,無故缺席者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因故遲到、早退者須經會長默許後由後門安靜入出。遲到、早退兩次視為缺席一次,遲到、早退達到十分鐘者視為缺席,請假三次視為缺席一次。

  4、開會時應確保會議的質量與效率,針對所討論的問題,與會人員應積極提出自己的見解。

  5、會議記錄由秘書處統一記錄,並由秘書處負責保管會議記錄。

  6、會中,與會人員有責任保持會場安靜,無特殊情況應關閉一切通訊工具或調成震動狀態;發言要舉手,會長同意方可發言,不得擅自打斷他人發言。

  7、會議中不能保持會場安靜,多次無故擾亂會場秩序,打亂會長髮言,大聲喧譁者,會長有權將其勸退,被勸退者按早退處理。

  8、無故缺席會議一次者,在下次例會中作檢討說明,並提交1000字檢討;無故缺席會議兩次的在青協大會中給予通報批評並警告一次;無故缺席會議三次的在青協大會中做第二次批評警示;警示兩次者將直接免去其在青協的職務。

  四、量化標準:

  第一條、 青協獎勵實行口頭表揚,通報表揚並加分;處罰實行口頭警告,通報批評並扣分直至勸退等獎懲措施。

  第二條、 對工作認真負責,每次都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青協佈置的任務的部門,經所在部部長向會長申報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在期末優秀部門評選中可優先考慮。

  第三條、 各部部長必須承擔本部的工作責任,對工作開展順利,取得較佳成績的部長,會長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並在期末優秀部長評選中優先考慮。

  第四條、 青協成員可向會長提出對青協的意見和建議,意見和建議被採納者將視情況給予不同的表彰,一般意見和建議給予口頭表揚並加5分,重要的意見和建議,青協內部將給予通報表揚,存檔並加5-10分。

  第五條、 多次在青協內部獲得口頭表揚的成員,期末將授予院青協優秀學生幹部稱號並加5分。

  第六條、 長期勤勤懇懇工作,任勞任怨的青協學生幹部,可由所在各部部長向會長提名,並由會長討論向書記上報,透過者學期末授予優秀青協學生幹部稱號並加5-10分。

  第七條、 青協學生幹部一年內工作成績突出者,可由會長討論向書記上報,年末授予優秀青協學生幹部稱號,並加10分。

  第八條、 對不服從或消極對待上級佈置的工作任務的青協學生幹部,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並扣5分,第二次給予書面通報批評,扣10分。以此類推,直至勸退。

  第九條、 無故不按時完成上級佈置的工作任務者,第一次給與口頭警告並扣3分,第二次給予書面批評,扣10分。以此類推,直至勸退。

  第十條、 無故不參加青協組織的活動者,第一次給予口頭警告並扣3分,第二次給予書面通報,扣6分,以此類推,直至勸退。

  第十一條、 受兩次警告處分者,書面通報一次並扣10分,若在受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開出青協。

  第十二條、 青協財產實行統一管理,任何人未經負責人同意不得擅自外借青協財產,否則發現一次給予書面通報並扣20分。

  第十三條、 有任何個人或集體,虛報賬目或貪汙公款的行為,立即開除。

  第十四條、 日常行為嚴重損害青協形象者,由會長酌情處理並扣5分。

  第十五條、 部長以上幹部又給予口頭警告的權利,會長有口頭通報批評的權利,書面通報以上的處罰須由會長討論並由書記簽字後方可執行。

  第十六條、 書面通報表揚獎勵或書面通報處罰均需書面存檔,並由秘書處儲存。

  第十七條、 青協內部書面通報表揚獎勵或書面通報處罰不對外公開。

  第十八條、 青協的獎懲制度由秘書處直接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 青協各成員應嚴格自律,努力提高自身素質,維護青協的形象,為青協的建設貢獻自己的力量。

志願者管理制度4

  1、志願者加入本團隊條件:

  (1)本人自願要求加入;

  (2)不圖任何物質報酬;

  (3)能積極參加服務於社會的公益事業;

  (4)積極的奉獻自己的力所能及。

  2、志願服務策劃制度:

  (1)按照志願服務專案,有計劃地開展服務活動。由團隊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召集相關人員進行活動策劃,制定出詳細的活動方案,再組織實施。

  (2)策劃活動應全面考慮到活動的各個方面,如:活動性質,活動時間、活動地點、活動內容、參加人數、交通方式、隊員可能發生的費用等。

  3、志願服務活動召集制度:

  (1)團隊決定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後,應遵循儘快的原則通知到要求參加人員。通知時應講清楚參加活動的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及要求等事項,確認被通知人明白無誤,通知時做好通知記錄。

  (2)每次活動都必須明確一名活動召集人,活動召集人由團隊承擔。因特殊情況隊長無法到位或鍛鍊隊員等原因,由隊長指定活動召集人。

  (3)能夠參加活動的隊員在接到QQ群呼叫或電話通知後,必須儘快確定能否參加活動,並予回覆。

  (4)對於人數有限制的活動,由召集人根據要求選擇參加活動的隊員,選擇的原因如下:

  ①機會均衡:儘量選擇本年度內參加活動次數較少的隊員;

  ②讓資深隊員帶新隊員,共同努力,提高活動質量。

  4、志願服務活動簽到考核制度:

  (1)參加活動的志願者,必須按時到達活動地點,精神飽滿積極地參加活動。

  (2)到達活動地點後,本人親自簽到,並統一聽從隊長號令。如對活動安排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時,可以及時向活動現場負責人提出來,但在活動現場負責人未做出新的安排之前不得擅作主張。

  5、志願服務活動制度:

  (1)本團隊志願服務活動按照分工有序開展,做到各司其責,確保安全。

  (2)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必須服從指揮,文明用語,熱情大方,樹立志願者良好形象。

  (3)每次志願服務活動結束後,要做到清理現場拋棄物,保持環境衛生。

  6、志願服務活動總結制度:

  (1)活動結束後,活動負責人在活動現場召開活動總結會,討論分析活動中的經驗不足,充分聽取並記錄每個與會隊員提出改進的意見,以不斷提高活動質量。

  (2)活動總結可由撰稿人直接在志願服務團隊的QQ群上釋出。

  (3)活動總結必須包含一下幾個要素:時間地點、參加人數、現場負責人、活動內容、活動結果(會議透過的決議)、其它事項。

  7、隊員勸退標準:

  (1)因個人行為對志願者組織造成不良影響的;

  (2)在志願者組織內部搞不團結、製造不和諧的;

  (3)有其它對志願者組織造成不良影響的。

志願者管理制度5

  為了加強經濟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的管理,完善青年志願者協會組織的建設,使青年志願者協會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進展,也為了規範志願者活動,增強青年志願者協會內部幹事的紀律,提高各部門的工作質量與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矩可依,特制定《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經濟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規章制度》,望大家務必遵守。

  一、基本條件和要求

  1、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有清醒的政治頭腦和強烈的責任心和正義感,要堅決高舉反分裂旗幟,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

  2、要有健康的思想素質、心理素質和良好的行為規範,無不良嗜好;

  3、要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協調能力、溝通能力和交際能力,有堅定的工作信念和靈活的辦事頭腦;

  4、要有較強的口頭表達能力和一定書面表達能力,要有良好的個人道德修養和人文修養;

  5、要有團結、互助、吃苦耐勞、任勞任怨和無私奉獻的精神。

  二、常規紀律和工作要求

  1、凡承認青年志願者章程的,志願從事社會公益活動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在校學生,經過競選,不分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均可成為本協會成員;

  2、每學年新生報到後,進行納新工作,將新成名單上報備案;

  3、要有時間觀念,在開會(例會)時,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者必須提前向部長或副部請假,並說明原因,經准假後方可離開(各部長類同);

  4、遲到或請假應及時向會長或其它幹事瞭解工作安排及其內容;

  5、如開展活動,應提前將活動計劃上交;

  6、組織活動,應提前集合,由負責人簽到,維持好秩序和組織好各項工作;

  7、值班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認真履行值班工作,不得無故缺席、離崗;

  8、值班時不得敷衍了事,在值班期間不得做出與值班工作不符的行為,如上網、玩遊戲等;

  9、認真作好值班記錄,格式規範,保持整潔;

  10、及時將一些重要的急需解決的事告訴負責人;

  11、特殊情況儘量進行換班並作好記錄,如協調不行或若情況緊急,允許以口頭或簡訊形式向負責人請假,負責人做好記錄;

  12、值班人員應保管好辦公室物品,謹防丟失,若有丟失損害則追究相關責任;

  13、無故不參加例會或活動者,三次以上缺席桉自動離職處理;

  14、禁止在工作中討價還價,拈輕怕重,禁止因工作不滿原因而鬧情緒,更不允許同事之間發生口角爭執,有意見或不滿,應當立即向部長或會長提出;

  15、各幹部(幹事)之間要相互幫助,團結合作與其他各部門之間保持友好關係,相互學習、相互監督、共同促進、共同提高;

  16、紀律渙散、組織無力的,在校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免去該職務;

  17、本制度未盡事宜,將在工作中不斷總結,不斷健全。

  三、活動策劃及實施

  1、協會活動要提前一週,對主題活動進行策劃,策劃方案要顧及實際可行性,內容充實,主題突出,操作明確;

  2、活動方案要及時整理出來,經會長及各部長稽核透過,落實相關具體事項;

  3、主題活動的策劃要富有創意,符合實際;

  4、活動前,相關活動部門協調安排人員,調配好活動用品,做好各項準備活動;

  5、活動時,按照方案認真,細緻的組織實施,活動負責人控制好活動局面,按程式規範進行,確保效果;

  6、必須保證每一次活動都有活動照;

  7、活動中嚴格簽到,做好參與會員的服務數量和服務質量記錄,積累完整原始資料;

  8、活動後,活動負責人及時組織進行調整反饋,整理材料和有關材料及時記檔。

  四、機構設定

  1、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團支書一名,會長助理一名,各部設部長一名,副部長一名;

  2、協會下設:主席團,辦公室,基拓部,新聞中心,宣傳部,組織部,策劃部。各部門配合的同時實行自主管理(分工不分家)。

  五、部門職責

  (一)主席團:

  1、負責青協日常管理和團委溝通;

  2、在活動中,主席團負責與共同主辦活動的社團、學校聯絡和溝通;

  3、安排活動方案,對於活動的舉行,提出自己的看法;

  4、總體協調社團的執行,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5、制定青協內部章程,及獎懲制度。

  (二)辦公室

  1、負責起草檔案及工作計劃的安排;

  2、負責各類檔案、檔案、資料的歸類儲存和管理;

  3、管理會費;

  4、活動人員安排及通知;

  5、志願者時間登記和儲存;

  6、活動對外的簡訊及電話通知。

  (三)基拓部

  1、負責志願服務基地的拓展及管理;

  2、活動前後與活動基地的聯絡;

  3、協調各院青協及與校青協之間志願者活動的組織安排;

  4、鞏固和協調各部門的關係。

  (四)新聞中心

  1、管理協會的網路平臺;

  2、負責協會活動的照片拍攝與影音記錄;

  3、對協會活動進行網路宣傳;

  4、總結協會活動並發表到協會的人人主頁及部落格上

  (五)宣傳部

  1、活動海報設計;

  2、負責活動的宣傳工作;

  3、收集各種有關協會的資訊和材料。

  (六)組織部

  1、組織和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

  2、組織活動的進行;

  3、負責協會各項活動的場地與物品的安排;

  4、活動結束後的善後工作;

  5、活動物品的管理。

  (七)策劃部

  1、協會活動的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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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擬定活動策劃書;

  3、監督活動的順利進行。

  六、幹部職責

  1、會長

  召開理事會,全面負責並監督協會各項工作,負責行動計劃的制訂、實施。

  2、副會長

  協助會長安排協會具體工作,並監督工作的完成。

  3、團支書

  討論透過協會的重大決定,監督成員工作,在特殊情況下推選出代理理事長,臨時負責工作。

  4、會長助理

  傳達會長的各項通知及會議工作等的安排。

  5、部長

  具體安排本部各項工作,協調部門合作,確保協會工作的正常進行。

  6、副部長

  協助部長具體安排本部工作,並監督工作的完成。

  七、入會與退會

  1、交個人申請、個人簡歷,經協會考查,理事會批准後確定其會員資格。

  2、換屆前退會需交個人申請,經協會批准後,方可退會。

志願者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首都志願者隊伍建設,促進志願者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進一步推動首都志願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北京市志願服務促進條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志願者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京發[20xx]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志願者,是指出於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和社會責任感,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以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註冊志願者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在全市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志願者組織是指市和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及各類專業性志願者協會等依法成立、專門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鼓勵、引導志願者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註冊,成為註冊志願者,以便參與志願服務,享受專業培訓、服務認證、權益保護、表彰激勵等服務。

  第二章 招募與註冊

  第四條 志願者組織可採取公開招募與定向招募相結合、經常性招募與階段性招募相結合、面向個人招募與面向集體招募相結合等方式開展招募工作,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志願者招募機制、穩定通暢的招募渠道。

  (一)志願者組織可根據志願服務專案和崗位需求情況,透過報紙、電視、網路、廣播、資訊欄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發布有關志願者需求數量、崗位要求和報名方式等招募資訊,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創造便利條件。

  (二)志願者組織可深入社群、農村和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志願者招募工作,吸引和動員熱心公益的廣大市民特別是有一技之長的專業人士就近、就便加入志願者隊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建立全市志願者註冊制度。申請成為註冊志願者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具有“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

  (二)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須經其法定監護人同意)。

  (三)具備參加志願服務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四)品行端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志願北京”為全市統一的志願者註冊網路平臺。各註冊機構應建立健全註冊志願者檔案管理系統,實現網上註冊和管理,促進註冊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資訊化。

  充分發揮各系統、各部門和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現有的註冊管理系統的作用,建立對接機制,與全市統一的志願者註冊管理系統實現有效對接。

  第七條 市志願者聯合會及其委託的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註冊機構(以下簡稱“註冊機構”)。

  (一)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可依託“志願北京”網站或透過電話等方式,向市志願者聯合會提出開展註冊工作的申請,接受市志願者聯合會的註冊委託。

  (二)市志願者聯合會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委託開展註冊工作的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名單。

  第八條 志願者註冊程式如下:

  (一)凡符合志願者註冊條件並志願從事志願服務的個人,可透過網路、電話或直接到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等方式向註冊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志願者註冊登記表》,提供個人的基本資訊及可參加的志願服務的類別、方式、時間等必要資訊。申請人身份證號是註冊的必要認證資訊。

  (二)註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稽核。

  (三)稽核合格後,註冊機構為申請人統一編號,發放北京市志願者卡,並將申請人的有關資訊錄入志願者資料庫。

  第九條 志願者卡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統一製作,委託註冊機構負責向註冊志願者發放。

  第十條 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統一確定志願者卡號編制規則,志願者卡號與志願者身份證號相匹配,在註冊系統中將志願者身份證號作為後臺資訊予以管理和保密,志願者卡上不出現個人身份證號。志願者卡號一人一號,終生使用。在志願者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履行志願者義務等情況下,應由原註冊機構登出其志願者卡號,被登出的志願者卡號不再重新使用。

  第十一條 志願者卡集身份標識、註冊登入、激勵表彰等功能於一體,是志願者的身份卡、資訊卡、計時卡、榮譽卡。

  (一)身份憑證。志願者卡是志願者身份的標識,志願者可憑志願者卡參加志願服務、培訓、公益實踐等活動。

  (二)資訊管理。志願者憑志願者卡號及密碼可登入“志願北京”網站,進入個人管理模組,查詢、修改個人資訊。

  (三)服務計時。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由志願服務的組織者對志願者服務時間進行計時,經相關志願者組織認定後記錄進志願者卡;社群志願服務等經常性志願服務,由社群居委會或服務物件及志願服務組織者對服務時間提供證明,經相關志願者組織認定後記錄進志願者卡。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四)榮譽激勵。志願者卡號具有唯一性,可由志願者永久保留,具有特殊的紀念意義,也是對持卡志願者的一種激勵。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以志願者的身份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二)獲得志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

  (三)獲得志願服務所需的條件和必要的保障。

  (四)獲得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五)請求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問題。

  (六)有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七)對志願者組織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八)要求志願者組織出具參加志願服務的證明。

  (九)申請登出註冊志願者身份。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註冊相關資訊,如有資訊變更及時聯絡修改。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義務,完成志願服務。

  (四)自覺維護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和聲譽。

  (五)自覺維護服務物件的合法權益。

  (六)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履行合理告知的義務。

  (七)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護的資訊。

  (八)不得向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索取、變相索取報酬。

  (九)不得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四章 管理與服務

  第十四條 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宏觀指導,市、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給予積極配合並進行業務指導;依託市、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對志願者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十五條 加強日常管理,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保障與支援。

  (一)鼓勵志願者使用全市統一的標識,提倡各類志願者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佩戴以全市統一標識為主體圖案的標誌。

  (二)註冊機構可定期或在重大活動時組織新註冊志願者進行宣誓。志願者誓詞:“我是北京志願者,為使我們的國家和城市更美好、人民更幸福、環境更安全,我要團結身邊的人,投身其間。面對需求,我要行動。我承諾,我將竭盡所能,參加公益活動,幫助困難人群,真誠關懷有需要的人士,為他們帶來溫暖。”

  (三)志願者的培訓工作主要由註冊機構或授權的有關單位、機構、組織負責,對於普通志願者,可透過初次培訓、階段性培訓和臨時性培訓等方式,進行權利義務、服務理念、服務態度、服務技能等方面的基礎性培訓;對於骨幹志願者可透過集中輪訓、參觀學習、經驗交流、考察觀摩等方式進行專業服務技能、專案管理方法等方面的提高性重點培訓,不斷加強和改進服務工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堅持自願和力所能及的原則,要透過與志願者組織或服務物件簽訂服務協議書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權利、義務、責任。

  (五)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物件或組織者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等證明,志願者組織予以認定並記錄,作為對志願者評價認證和激勵表彰的主要依據。

  (六)建立健全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互助服務、返還服務等制度,把提供志願服務與優先享受志願服務結合起來,在志願者本人需要幫助時,可優先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

  (七)對拒不履行義務或在志願服務過程中由於未遵照相關規定而對服務物件、志願者組織或其他志願者造成損害的,視情節輕重,可對其進行警告、取消註冊志願者身份。

  (八)志願者組織應落實和保障志願者的合法權益。如服務物件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志願者造成損害,志願者組織應當支援受損害的志願者要求有關服務物件賠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九)志願者組織在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佈與志願服務專案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資訊,並明確告知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中,由志願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經常性志願服務中,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可根據需要,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十)志願者可在志願者組織的指導下參加管理工作。志願者組織應當發揮志願者的能動性,探索志願者自我管理的有效途徑。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的需求對接機制和專案管理機制,實現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和群眾接受志願服務的便利化。

  (一)政府或政府授權的志願者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本行業志願服務需求進行調查和評估。在調查評估過程中,要突出重點,關注民生領域的日常需求,關注弱勢群體。按照“服務物件所需、志願者所能”的原則,提出志願服務需求計劃,開發志願服務專案,及時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吸引志願者廣泛參與。

  依託“志願北京”網站,建立全市統一的志願服務需求資訊釋出和服務對接平臺。

  (二)鼓勵志願者根據自己的特長和意願,組成專案小組,根據需求計劃自主認領服務專案,在各類志願者組織的統籌安排和合理調配下,為服務物件提供志願服務,實現志願服務供給與需求的有效對接。

  (三)認領專案確定後,各專案小組要在志願者組織的指導下,設計制定專案實施方案,明確服務專案的總體目標、職責分工、實施步驟和評估監督等要求,並按照專案方案分步組織具體實施,保證志願服務活動的規範性和有效性。

  (四)志願者組織要加強志願服務專案品牌化建設,鞏固傳統專案,拓展創新專案,做好專案的方案策劃、服務承接、資金籌集、公關宣傳、督導評估、總結完善等各個環節的工作,打造優質服務品牌,逐步開發一批符合實際、社會所需、效果明顯、影響廣泛的志願服務專案,建立多層次、多元化、開放式的志願服務專案庫。

  (五)志願者組織可依託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透過簽訂協議、命名掛牌等形式建立志願服務基地,探索建立志願者經常性、就近就便開展志願服務的有效機制。

  第五章 表彰與激勵

  第十七條 建立全市志願者星級認證制度。註冊機構根據志願者服務的時間累計及服務評價情況,認定其為北京市一至五星志願者。星級志願者佩戴相應標誌,同時在“志願北京”網站進行標註和宣傳。

  (一)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200小時、500小時的,可分別認定為“北京市一星志願者”、“北京市二星志願者”、“北京市三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對其進行註冊的志願者組織進行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備案。

  (二)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8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四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具有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團體會員資格的註冊機構認定,認定結果定期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三)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可認定為“北京市五星志願者”。由負責安排志願者參加活動的志願者組織或志願者個人提出申請,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認定。

  第十八條 建立全市志願者獎章授予制度。根據志願者註冊以後從事志願服務的時間與績效,授予不同級別的志願服務獎章。獎章獲得者佩戴相應標誌,同時在“志願北京”網站進行標註和宣傳。

  (一)志願者自獲得“北京市五星志願者”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20xx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一定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一定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銅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等有關部門組織,評選結果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二)志願者自獲得銅質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較大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較大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銀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等有關部門組織。

  (三)志願者自獲得銀質獎章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5000小時,在大型志願服務活動、應急志願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或在經常性志願服務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可參加志願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志願服務金質獎章評選工作由北京市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組織。

  (四)連續專門從事志願服務超過1年的,可視情況直接授予上述級別獎章。

  (五)獎章授予可視實際情況定期舉行。

  第十九條 逐步完善以精神激勵為主的志願者表彰激勵機制。

  (一)市、區縣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會同市、區縣誌願者聯合會(協會)等有關部門,將定期具體組織開展優秀志願者、優秀志願服務專案、志願者工作突出貢獻集體與個人等評選表彰。

  (二)引導和鼓勵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開展相關評選表彰活動,評選表彰的專案及結果應按相關程式報北京市志願者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條 在重大活動志願服務和應急志願服務中,志願者組織或接受服務的組織應當對志願者在從事志願服務活動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誤餐等費用給予適當的補貼;經常性志願服務,根據具體情況,可適當給予上述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志願者組織透過組織療養休養、免費體檢等方式對優秀志願者進行慰問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充分利用大眾傳媒和文化宣傳設施,廣泛宣傳實踐中湧現出的優秀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及其典型事蹟,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有利於志願者隊伍發展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臺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冊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市委社會工委、市社會辦負責具體解釋。

志願者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一、為促進和規範服務中心志願者(義工)(以下簡稱志願者)的各項工作,全面推進社群義工事業的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社會和諧,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中心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心志願者服務的宗旨是透過志願者服務的形式,發揮志願者的愛心、才能與社會責任感,為中心轄區乃至整個社會創造一種“守望相助”的氛圍。

  三、國際社會關於志願者的定義:“志願者(VOLUNTEERS)”一般是指基於某種道義、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責任感而從事公益事業的人及人群。本制度所指志願者指身心健康,不受私人利益或強制外力驅使,在職業之外自願為社會、社群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同時獲得自我提升、自我實現的人。

  四、中心為志願者活動的組織和管理機構,對志願者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加強志願者工作的機制建設,不斷完善中心志願者服務體系。

  第二章招募與註冊

  五、招募志願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年齡在10週歲以上;

  2、自願從事志願者服務,遵紀守法;

  3、符合志願者活動要求的身體條件;

  4、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

  5、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招募工作應堅持公開招募、志願報名、實名註冊的基本原則。

  七、招募方式:

  1、網上下載申請表,透過電子郵件註冊。

  2、前往中心現場註冊。

  八、註冊:

  1、申請人提出註冊申請,填寫書面或電子檔註冊登記表。

  2、志願者服務隊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初步稽核後,建立志願者服務檔案。

志願者管理制度8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社群志願服務活動,加快推進和諧社群建設,健全和完善社群保障體系,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社群志願服務是指在社群黨委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群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群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群問題,倡導社群居民互助,共同推動和諧社群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社群志願服務的主體是社群志願者各社群志願者組織。

  二、社群志願者經過社群志願者服務中心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三、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熱心於公益事業,不怕困難,具有奉獻精神;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專案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選擇一個志願服務專案,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思想品質優良,無不良嗜好,無違法亂紀行為,遵紀守法;能遵守《志願服務條例》的相關規定,服從各級志願者組織地管理;年齡16週歲以上(16週歲以下的可以跟隨監護人或在有組織情況下參加志願服務)均可到社群志願者組織申請。

  四、社群志願者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或佩戴統一的標誌。

志願者管理制度9

  為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活動,推動精神文明建設,有效使用志願者資源,保證志願者隊伍素質,進一步推動志願者服務工作規範化、制度化,促進社群教育的發展和深化,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志願服務隊必須具備“六個有”:

  有一支相對穩定的志願者隊伍;有志願者和服務物件的檔案;有相對固定的服務專案;有一個相當穩定的服務基地;有完整的活動計劃;有規範的規章管理制度。

  二、志願者的註冊與管理、權利與義務

  志願者的管理推行註冊志願者制度。志願者組織長期接納志願者的報名申請。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享有以下權利:

  (一)志願者接受志願者組織的培訓。培訓分為:志願者基本知識培訓、服務技能培訓;

  (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困難和問題,可以請求志願者組織的幫助解決;

  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

  (二)遵守志願者協會的章程;

  (三)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

  (四)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

  (五)志願者每個月應至少參加一次服務活動,吃苦耐勞,熱情主動,服從分配的任務。

  (六)志願者因工作、學習、生活等原因短期內無法參加服務的,應將原因告知組長,不得無故不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三、服務範圍和重點物件

  志願服務範圍包括社群教育服務、環境保護、文化服務、幫困服務、治安的服務工作等公益事業。這些服務以志願者及其組織的行為能力有限。

  志願服務的重點物件是全體社群成員,重點是殘疾人、老年人、優撫物件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難需要救助的社會成員。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物件的申請或者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志願者、志願者組織與服務物件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應當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志願者管理制度10

  1、巾幗志願者在社群黨組織的領導和社群婦聯的指導下開展以婦女群眾為物件的各項服務活動。

  2、社群婦聯根據巾幗志願者的特長,將其分為若干服務隊,如巾幗維權服務隊、巾幗科技培訓服務隊、巾幗扶貧服務伍、巾幗文體宣傳服務隊等各類志願者隊伍。

  3、巾幗志願者服務活動採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活動方式。服務活動採取“小、散、多”的活動形式,由社群婦聯根據志願者的特長與實際情況,組織協調志願者開展服務活動。

  4、巾幗志願者在開展服務活動時,要佩戴巾幗志願者微章,樹立和展示巾幗志願者的良好服務形象。

  5、巾幗志願者要維護集體榮譽,顧全大局,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紀律和村規民約。

  6、社群婦聯要重視巾幗志願者服務活動,做好活動記錄,形成詳實的工作臺帳。

  7、巾幗志願者隊伍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總結上一季度服務活動情況,討論安排下一季度服務活動內容。

志願者管理制度11

  第一條:公開招募制度

  1、招募。服務站本著自願參加的原則招募志願者,凡年齡在14週歲以上,有熱心公益事業的人士均可報名成為志願者。

  2、招募方式。

  組織招募:透過黨團組織動員,引導黨團員和社會公眾,以個人或集體名義報名應招。

  社會招募:透過電視、廣播、海報、報刊以及公佈熱線電話等方式動員、發動青年和社會公眾報名應招。

  第二條:登記制度

  服務站負責對求助的群眾和報名參加志願服務的志願者實行書面登記制度。

  第三條:檔案管理制度

  1、建立志願者檔案,掌握志願者的基本情況、服務特長及志願服務意向。

  2、建立服務物件檔案,主要是五保戶、烈軍屬、孤寡老人、殘疾人、困難家庭及其子女等的基本情況,掌握服務要求。

  3、根據服務物件的需求及志願者的服務意向,建立志願者和服務物件的聯絡網路,使每一項活動做到服務物件明確,服務人員穩定,服務專案具體,任務量化,責任到人。

  4、建立志願者服務檔案,對志願者開展服務的具體情況進行記錄。

  第四條:培訓制度

  1、服務站定期組織志願者開展各項理論和技能培訓,包括志願者的基本概念、志願者活動的發展情況、志願服務的宗旨、信念、志願服務的有關規定等,不斷提高志願者的服務水平。

  2、服務站定期邀請黨政領導、志願者、服務物件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監督檢查制度

  1、組織指導和協調各志願者服務隊及志願者完成黨團組織和上級志願者協會統一部署的任務。

  2、透過跟蹤服務、資訊反饋等形式,監督檢查志願者服務情況並記入服務檔案。

  第六條:評比獎勵制度

  1、服務站領導小組為評比獎懲活動的具體組織和決定者。

  2、建立以“小時”為依據的普遍表彰與以“小時”加“突出事蹟”為依據的重點表彰相結合的表彰激勵機制。

  3、採取走訪服務物件、自評和領導小組總評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4、志願者服務站把志願者參加活動的時間和業績記錄情況作為評價與表彰的依據。評比獎懲要有志願者的書面小結。

  5、志願者有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

  6、志願者認為評比獎懲決定依據不足的,可向領導小組提出申訴,領導小組對申訴要求進行復議,複議結果需記錄在案。

  7、評比獎懲活動每年舉行1次。

  第七條:註冊證制度

  1、志願者上崗服務必須佩戴志願者胸章,攜帶志願者註冊證;

  2、在提供服務時,須如實填寫服務記錄,並由服務物件確認;

  3、志願者註冊證記滿後,交由服務站留存,重新領取新的註冊證;

  4、志願者退出服務站,應繳回註冊證,不得私自留存;

  5、志願者註冊證系證明志願者身份之用,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

  6、志願者註冊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服務站報告。

志願者管理制度12

  為了加強青年志願協會的管理,完善青年志願者協會組織的建設,使青年志願者協會各項工作能夠順利開展,也為了規範志願者活動,增強青年志願者協會內部成員的紀律,提高各成員的工作質量與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規可依特擬定如下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滄州職業技術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隸屬於院團委社會實踐部,接受院團委老師的領導。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熱衷於社會公益事業,不為物質報酬,自願為社會公益事業和弱勢群體提供服務和幫助的學生組成的自發性學校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致力於為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倡導“自願、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平等、負責、關懷、理解”的志願者精神,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開展工作,接受上級領導的指導。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關心社會弱勢群體,使更多的弱勢群體樹立起生活的自信心。

  第六條 規劃、組織義工參加志願者活動,推動校園義工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七條 開展與各學院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組織會員間的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實行註冊會員制,會員資料檔案實行保密管理制度。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1.為滄州職業技術學院在校生。

  2.具備“自願、奉獻、友愛、互助 、進步、平等、負責、關懷、理解”的精神

  3.承認本協會章程。

  4.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登記表。

  2.經本協會管理團隊審查透過。

  3.管理團隊發給統一製作的工作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根據本協會的決議精神,依法開展活動的權利;

  3.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4.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2.參加本協會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3.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4.任何一名協會成員必須有強烈的責任感和義務感。自覺維護本協會的名譽和利益。認真學習相關知識,努力工作,不求回報,服務同學。

  5.參加協會固定衛生打掃,維護衛生區衛生。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工作證,如三次無故不參加任何一次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利用本協會名義組織活動,須上報經管理團隊批准,方可進行。未經管理團隊批准,會員不得擅自組織活動或對外宣傳及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校紀校規和本協會章程或有損本協會聲譽的行為,由本協會管理團隊決定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管理團隊成員由全體會員推舉產生。

  第十七條 本協會管理部門,分為志願隊、財務部。

  第十八條 志願隊負責進行公益活動的策劃和運轉,並進行蒐集弱勢群體資訊,進行考察與扶助。

  第十九條 財務部:對志願資金進行管理,並對每次花銷事項進行開票統計。

  第五章 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本協會經費全部收入將用於開展公益活動,協會經費由財務部專人專職管理,財務公開,定期向會員及捐助者公佈賬目。志願經費必須持收據、發票交財務部負責人報銷;報銷流程由財務部制度為準。財務部必須做好每一筆財務收支帳目的記載、儲存和整理相關的發票和收據,並且每月進行一次財務稽核,結帳當日收支餘額交相關負責人過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如遇到特殊情況需要解散時,必須經協會管理團隊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管理團隊。

  青年志願者協會管理細則

  一、 會議制度

  1. 為了協調各部門的關係,提高開會效率,促進青年志願者協會工作的展開,特制訂本會議制度。

  2.協會例會定期進行(時間由管理團隊根據各成員課程時間擬定,開會場所及時間由相關人員通知),會員必須準時報到,否則即為遲到或曠會。

  3.會議由協會部長主持,各個部門及成員參加,會議內容包括分管部門部長簡單總結上週工作,並上報下週工作計劃。

  二、 會議紀律

  1.協會成員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請應在開會前以電話或當面告知協會負責人,不允許以簡訊的方式。

  2.協會人員如確實有事須向管理人員請假,不可無故缺席,如故意缺席或遲到將按照協會請假制度進行相應處置。

  3.協會各部門成員,無故不參加青協例會三次以上者,將取消協會成員資格。

  4.各種會議嚴格實行考核制度,與會員應提前進入會場,並在例會前簽到,不可替籤,如有替籤者歸為缺席者。

  5.會議開始前,參與例會者自覺將隨身攜帶手機通訊裝置調成靜音狀態,以保證會議正常進行;會議進行過程中,參與會議人員應嚴格遵守會議制度,不準交頭接耳,不準來回走動,共同維護公場秩序。

  6.會議鼓勵會員積極發言,但要嚴肅認真、切實有效、言簡意賅、保持應有的尊敬。

  7.協會例會要求每位成員帶上筆記本和筆,開會期間做好筆記,要求詳細,以便工作的安排。

  三、出外志願者服務活動

  1.凡是志願者活動,由部長或指定負責人確定統一負責人,由負責人確定並通知集合及出發時間,必須嚴格遵守時間。

  2.確定活動,由負責人統一借還物品,通知參與人員及結對人員。

  3.活動時,應隨時觀察人數,確保成員的安全。同時,做好拍照等工作。

  4.活動後,歸還外借物品,做好總結工作,將照片與總結一起傳於辦公室負責人,底稿自留。

  5.志願者活動時,協會的每位成員的一舉一動都代表著滄州職業技術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所以請用我們最好的一面展現在他們的眼前。

  四、扣分範圍與事項

  1.例會以及開展活動時遲到。

  2.缺席例會以及協會各項活動。

  3.工作不積極者。

  4.所分配到的任務不能及時完成。

  5.例會等會議從不發言或躲避發言,故意擾亂秩序者。

  6.不服從上級的領導,在協會中製造矛盾,在協會中搞特殊,忽視團體意識 。

  7.如有任何人做出影響協會形象的事情予以一定處理,嚴重者開除檔案處理。

  五、獎勵制度 獎勵:

  1.協會每學期按協會成員的綜合考評成績評選出“優秀青年志願者”;

  2.協會成績突出者,給予相應管理職務。

  六、處罰細則 處罰:分為口頭警告、警告、勸退、除名

  1.口頭警告:參與各種工作、會議、活動一次缺席;工作、活動時擅離崗位、怠工;不服從統一安排,私自行動。

  2.警告:對工作分配到的任務草率敷衍、弄虛作假,工作嚴重失誤、導致不良後果、兩次口頭警告;

  3.勸退:假借協會名義謀取私利、私自向服務物件索取酬金,各類工作會議、活動五次無故遲到、三次無故缺席、受到(院)系通報以上處分。

  4.除名:嚴重違反學校及協會規定,屢教不改,影響嚴重,予以除名。

  七、後續值班制度

  1.所有值班人員按時到達值班地點,如有事提前請假,請假應找好接替值班人員。

  2.值班之後打掃衛生,整理協會物品,保持協會的乾淨,和諧。

  3.值班人員要在值班本上籤到,組長負責監督,嚴禁代簽、替籤,情節嚴重者直接令其退回。若值班組長因事未到,各值班人員必須本著誠實、自覺的原則簽到。

  4.值班結束檢查值班室窗戶是否關好,衛生狀況是否良好,將物品擺放原位後方可離開。

  5.值班人員對於當晚的工作事物做好交接,凡是經手的事物務必落實好。如因個人問題造成的工作失誤由本人負責並要接受處罰。

  6.值班時間內,協會人員嚴禁帶非協會成員或非工作原因的人員入內。

志願者管理制度13

  為樹立“學習雷鋒、奉獻他人、提升自己”的志願服務理念,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圍繞“關愛他人、關愛社會、關愛自然”(簡稱“三關愛”)為主要內容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加快推進和諧社群建設,健全和完善社群保障體系,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社群志願服務是指在社群黨委的倡導和扶持下,從社群成員多種需求出發,組建以社群居民為主體的組織網路,開展各種無償公益服務,協助解決社群問題,倡導社群居民互助,共同推動和諧社群建設的公益服務活動。社群志願服務的主體是社群志願者各社群志願者組織。

  二、社群志願者經過社群志願服務站登記並獲得其同意,自願為他人和社會提供無償服務的人員。

  三、註冊志願者的基本條件:熱心公益事業,有奉獻精神,願意為社會提供義務服務;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無違法亂紀行為,遵紀守法,自願選擇至少一個志願服務專案,從事一定時間的志願服務工作;能遵守《西安市志願服務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並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年齡14週歲以上(如果未滿14週歲,須由父母或監護人協助註冊並陪同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四、社群志願者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開展志願服務;完成志願者組織安排的服務工作等;維護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保證服務質量;開展志願服務時應當統一著裝或佩戴統一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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