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防範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xx有限公司對外投資管理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對外投資,是指為實施公司發展戰略、增強公司競爭力等目標,公司用貨幣資金、實物、股權、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形式作價出資,對外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行為,包括:

  (一)向其他企業投資,包括單獨設立或與其他方共同設立企業、經營專案或開發專案,對其他企業增資、受讓其他企業股權等權益性投資;

  (二)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託貸款)、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對外投資。

  第三條公司對外投資行為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及產業政策,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有利於增強公司競爭力,有利於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創造良好經濟效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公司對外投資涉及使用募集資金,或者涉及關聯交易事項的,還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上市規則》《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

  第五條本制度同時適用於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的對外投資行為。

  第二章對外投資決策許可權

  第六條公司應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對公司重大投資專案的可行性、投資風險、投資回報等事宜進行專門研究和評估,監督重大投資專案的執行進展,如發現投資專案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七條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為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各自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八條公司對外投資事項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審批,並及時披露該等對外投資事項:

  (一)對外投資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該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為計算資料;

  (二)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營業收入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三)對外投資(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四)對外投資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

  (五)對外投資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對外投資管理制度2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對外投資活動的管理,規範公司的投資行為,保證對外投資活動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運作效率,防範投資風險,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所稱投資,是指本公司對外進行的投資行為,即本公司將貨幣資金及經資產評估後的房屋、機器、裝置、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3條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公司對外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1、短期投資指公司購入的能隨時變現且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等。

  2、長期投資主要指投資期限超過1年,不能隨時變現或不準備變現的各種投資,包括債券投資、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型別。

  (1)公司獨立興辦的企業或獨立出資的經營專案。

  (2)公司出資與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自然人成立合資、合作公司或開發專案。

  (3)參股其他境內、外獨立法人實體。

  (4)經營資產出租、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

  第4條對外投資的原則如下。

  1、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2、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3、投資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4、效益優先。

  第2章對外投資的職責分工

  第5條公司董事會為對外投資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對外投資作出決策。

  第6條公司成立投資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各分管副總及相關部門經理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對外投資專案的分析和研究,為決策提供建議。

  第7條公司投資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主要負責投資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對新的投資專案進行初步評估和稽核,形成立項意見書,提出投資建議。

  第8條投資評審小組由投資分管副總任組長,負責對新專案實施的人、財、物進行計劃、組織、監控,並應及時彙報投資進展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等。

  第9條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管理相關事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負責尋找、收集對外投資的資訊和相關建議。

  2、配合投資評審小組對新的投資專案進行評審,提出投資建議。

  3、負責將公司對外投資預算納入公司整體經營預算體系。

  4、辦理出資手續、工商登記、稅務登記、銀行開戶、出資證明檔案管理等工作。

  5、負責對股權投資、產權交易、公司資產重組等重大活動進行專案監管。

  第10條公司法務部人員負責對外投資專案協議、合同和重要相關信函、章程等法律檔案的起草與稽核工作。

  第11條公司高層領導、管理人員、職能部門、業務部門均可以提出書面的投資建議或資訊。

  第3章對外投資審批程式

  第12條投資專案稽核和審批原則。

  1、符合國家政策以及公司的長期發展規劃。

  2、經濟效益良好。

  3、資金、技術、人才、原材料有保證。

  4、法律手續完善、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5、與公司的投資能力相適應。

  第13條投資專案的決策程式如下圖所示。

  第14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按照短期投資類別、數量、單價、應計利息、購進日期等及時登記入賬,並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第15條涉及證券投資的,公司必須執行嚴格的聯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2名以上人員共同操作,且證券投資作業人員與資金、財務管理人員分離,相互制約,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投資資產,任何投資資產的存入或取出必須由相互制約的兩人聯名簽字。

  第16條公司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必須在購入的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第17條公司財務部需定期與董事會核對證券投資資金的使用及結存情況,應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第4章長期投資過程管理

  第18條投資專案應與被投資方簽訂投資合同或協議,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須經公司法務部律師稽核,並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對外正式簽署。

  第19條公司對長期投資專案管理實行投資、經營和監管相結合,公司按照投資專案管理方式指定專案負責人。

  第20條投資委員會根據公司確定的投資專案編制投資開發計劃,對專案實施進行指導、監督與控制,參與投資專案審計、終(中)止清算與交接工作,並進行投資評價與總結,及時將相關資訊上報董事會。

  第21條財務部需協同投資專案負責人按長期投資合同或協議規定投入現金、實物或無形資產。

  第22條公司投入實物必須辦理實物交接手續,並經實物使用部門和管理部門同意。

  第23條投資專案負責每季度人需對投資專案的進度、投資預算的執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況、經營狀況、存在問題和建議等匯制報表,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第24條專案在投資建設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施情況的變化合理調整投資預算,投資預算的調整需經原投資審批機構批准。

  第25條審計人員應依據其職責對投資專案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薄弱環節,應要求有關部門糾正和完善,對重大問題提出專項報告,提請投資委員會討論處理。

  第5章投資評價與責任

  第26條公司財務部、投資委員會根據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投資結果進行評價。

  第27條投資專案負責人對投資專案存在問題故意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公司將追究其行政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8條投資專案因管理不善或用人不當致使公司資產流失、嚴重虧損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29條因投資專案決策失誤或審查、把關不嚴,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30條因投資專案的主管副總、負責人、監督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損失的,公司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6章投資轉讓與收回

  第31條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1、按公司規定,該投資專案(企業)經營期滿。

  2、由於投資專案(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3、由於發生不可抗力而使專案(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4、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第32條發生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可以轉讓對外投資。

  1、投資專案已經明顯有悖於公司經營方向的。

  2、投資專案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3、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4、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33條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國家與公司的有關轉讓投資規定辦理。

  第34條批准處置對外投資的程式與許可權與批准實施對外投資的程式與許可權相同。

  第35條財務部負責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的資產評估工作,防止公司資產的流失。

  第7章投資財務管理及審計

  第36條長期對外投資的財務管理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部根據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告,以便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維護公司的權益,確保公司利益不受損害。

  第37條財務部應對公司的對外投資活動進行全面完整的財務記錄,進行詳盡的會計核算,按每個投資專案分別建立明細賬簿,詳盡記錄相關資料。

  第38條對外投資的會計核算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39條公司應每月向公司財務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並按照公司編制合併報表和對外披露會計資訊的要求,及時報送會計報表和提供會計資料。

  第40條公司在每年度末對長、短期投資進行全面檢查,進行定期或專項審計。

  第8章內部資訊報告及資訊披露

  第41條公司對外投資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提供的資訊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42條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係瞭解到公司對外投資活動資訊的人員,在資訊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

  第43條對於擅自公開公司對外投資活動資訊的人員或其他獲悉資訊的人員,公司董事會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處罰。

  第9章附則

  第44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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