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通用12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

  1、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體檢,持健康證上崗;新員工必須體檢、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2、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將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原件或影印件按照崗位分類存檔,到期前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確保健康證明在有效期內。

  3、從業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衛生病症的,應主動報告,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4、實行每日崗前健康檢查制度,每日上崗前由班組長逐一檢查每個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健康狀況,並詳細記錄。

  5、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專間操作人員還需戴口罩,頭髮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佩帶飾物。

  6、上崗操作前應洗手,操作時手部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應該經常用75%酒精擦手進行消毒。

  7、自覺接受企業內部的健康晨檢制度;並熟記本崗位衛生知識及應知應會的內容。

  8、入廁前必須換下工服,出廁後必須洗淨雙手、重新換上工作服方可進入食品操作場所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2

  1、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按時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管理制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每日組織從業人員晨檢,督促“五病”人員調離。

  4、從業人員要熟悉掌握崗位衛生要求,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淨,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髮梳理整齊置於帽後,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戴口罩,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用後的操作工具不得隨處亂放。

  5、嚴格按規範洗手。工作人員操作前、便後以及與食品無關的其他活動後應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確操作。

  6、工作人員不得留長指甲、塗指甲油,不得戴戒指、耳環等飾物。不得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場所或銷售場所內吸菸、吃東西、隨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廁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行為。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食品經營企業現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第二條

  加強對企業職工安全知識培訓是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企業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的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培訓目的:

  (一) 加強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二) 透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企業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責任。特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

  (三) 積極開展對本企業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企業食品經營安全。

  第四條 培訓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第五條 培訓方式:

  本企業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業培訓,並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第六條 培訓時間:

  本企業規定員工每週對食品安全內容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條 培訓要求:

  本企業員工要端正態度、明確目的,認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本企業員工不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對新錄用員工為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第九條 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安全依據,並作為員工晉級、加薪和獎懲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條 對本企業食品安排知識培訓及學習情況建立培訓檔案。對組織和參與情況、學習情況進行彙總、歸納、整理並進行歸檔。檔案儲存期限不低於兩年。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4

  一、為預防傳染病的傳播和由於食品汙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的發生,保證廣大消費者和員工的身體健康,根據《食品衛生法》、《餐飲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單位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所有餐飲工作人員(包括廚師、服務員、洗碗工、採購員、庫管員、管理員、餐廳領班等)均應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餐飲從業人員在人事部門報到後,開始工作前(包括臨時工)必須先到指定的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餐飲工作。

  四、餐飲部負責人或衛生管理人員要及時對本單位從事餐飲工作人員進行登記造冊,按照人事部門安排,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五、凡對發現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指患有如流涎症狀、肛門漏、膀胱造瘻等)人員,人事部門必須立即通知所有部門予以調離,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並按規定進行治療。

  六、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帶(攜帶)或交主管部門保管。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5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衛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裝置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儲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籤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6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食品生產上崗作業。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且不得塗改,過期、筆跡不清者無效。

  二、新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杜絕先上崗後進行健康檢查的事件發生。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或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在企業上崗從事食品生產工作。

  四、企業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企業食品生產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並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五、當觀察到從業人員有以下症狀時,應採取暫時停止上崗從事食品生產或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

  ①腹瀉;

  ②手外傷;

  ③燙傷;

  ④皮膚溼疹;

  ⑤長癤子;

  ⑥咽喉疼痛;

  ⑦耳、眼、鼻溢液;

  ⑧發熱;

  ⑨嘔吐。

  六、加強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和健康知識培訓,強化個人衛生要求。

  本企業食品生產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2、勤洗衣服、被,勤換工作服,進入食品生產車間須戴工作帽,頭髮必須全部戴入帽內。

  3、定期理髮,不留長鬍須。

  4、平日不染紅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錶,手鐲。

  5、不準穿工作服上廁所,大小便後堅持洗手消毒。

  6、工作時嚴禁吸菸。

  7、工作時嚴禁隨地吐痰。

  8、不準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9、不準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10、避免對著食品咳嗽或打噴嚏。

  11、自覺遵守衛生管理制度。

  12、抹布專用,經常搓洗、涼曬、消毒。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7

  一、餐飲服務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檔案。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簡稱“五病”)等其它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經健康檢查檢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調離其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禁忌症患者及時調離率100%,並詳細填寫調離記錄。

  四、餐飲服務單位應每天進行晨檢工作,詳細填寫從業人員晨檢登記表,如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上崗時應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手套、口罩),頭髮不外露,不塗指甲油,不佩帶飾物。應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髮、勤換洗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七、從業人員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或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按規範清洗、消毒雙手。

  八、從業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面對食品打噴嚏、咳嗽及做其他影響食品安全的行為。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嘗味。不在食品處理區內吸菸、吃東西、隨地吐痰。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8

  為規範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參加和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二、餐飲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

  四、建立每日晨檢制度。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品安全管理員要及時對本單位餐飲從業人員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組織從業人員每年定期到指定體檢機構進行健康檢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部門經理要掌握從業人員健康狀況,並對其健康證明進行定期檢查。

  七、從業人員健康證明應隨身佩戴,主管部門留存影印件,以備檢查。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9

  1、員工須參加基礎衛生培訓、持有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健康證時效為一年。

  2、員工(待聘人員)辦理健康證須統一組織在指定地點進行體檢。

  3、員工(待聘人員)健康證辦理須本人進行,嚴禁代檢、代查;嚴格遵守體檢注意事項。

  4、健康證到期再行體檢的員工,檢查未合格的應立即停職,禁入加工間、禁止與原材料接觸,並進行復查,複查仍不合格的將予以解聘,複查合格者則恢復原崗位工作;待聘人員體檢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員工在崗期間,健康證原件交個人保管,其影印件交食堂、餐廳統一存檔管理,以備查閱。

  6、健康證到期而未辦理的員工,應立即組織辦理,直至領取新的健康證後方能上崗工作。

  7、學校食堂主管人員須經常對員工個人健康、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如有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從業人員應及時調離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崗位。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0

  為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健康檔案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公司安環部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4、及時掌握本單位各崗位職工的實際情況,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關危害的作業。

  5、公司安環部組織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週期為一年,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6、公司安環部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及時通知本人,並做出處理意見;員工有權查閱影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後通知公司和勞動者,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公司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9、公司安環部組織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每人一檔,長期保管,不得丟失和轉借;並負責將職工健康人員體檢情況進行統一彙總。

  10、安環部負責將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告知各單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並將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按規定上報政府主管部門,並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1

  1、對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實行人員健康狀況管理,確保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符合規定的健康要求。

  2、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包括藥品質量管理、驗收、養護、保管、稽核、調配、院內製劑生產的人員,應每年定期到進行健康檢查。

  3、新職工進藥劑科的工作,必須體健合格後方可上崗。

  4、健康檢查的專案有:內科、眼科、皮膚科、精神科、胸透、肝功能、腸道致病菌等;質量管理、藥品驗收和養護崗位人員應增加辨色障礙(色盲和色弱)的體檢專案。

  5、發現有傳染病、精神病或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由相關部門提出立即停止工作的建議,並報藥劑科負責人批准後調離崗位。患者經治療痊癒後,需重返原崗位,經本人提出申請後,應經檢查合格後,由相關部門確認後,提交藥劑科負責人安排。

  6、建立職工健康檔案,歸檔儲存。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篇12

  一、從業人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必要時接受臨時檢查。新參加或臨時參加工作的人員,應經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癒後方可重新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必須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餐飲工作。

  二、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知識和職業道德的培訓。

  三、食品生產、經營、餐飲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初次培訓時間分別不少於20、50、15課時。

  四、新參加工作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五、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離崗學習一週,待考試合格後再上崗。

  六、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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