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管理制度集合15篇

藥店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現實社會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藥店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藥店管理制度1

  崗位職責

  目錄

  1、企業負責人職責

  2、質量負責人崗位職責

  3、採購員崗位職責

  4、收貨員崗位職責

  5、驗收員崗位職責

  6、營業員崗位職責

  7、處方稽核人員崗位職責

  8、處方調配人員崗位職責

  9、養護員崗位職責

  制度1:

  企業負責人職責

  1、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企業依法經營,保證消費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及時、方便。

  2、堅持“質量第一”的觀念,組織本企業員工學習法律法規,執行藥店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工作,對藥店的質量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3、組織、監促相關人員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簽發質量管理制度。

  4、督促質量管理工作的落實,保證質量管理人員有效行使職權。

  5、主持質量管理制度的檢查與考核工作,督促、檢查各崗位履行質量職責,監督質量管理制度的落實、執行。

  6、對藥店的藥品質量全面負責,嚴格把好藥品質量關,保證藥店銷售質量合格的藥品,絕不銷售假冒偽劣藥品及質量不合格藥品,有效行使質量否決權。

  7、執行藥店規範化管理,抓好藥店的服務質量管理,負責處理顧客的服務投訴。

  8、負責藥店的環境衛生管理,為顧客提供優美舒適、清潔衛生的購物環境。

  9、對藥店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對因人為引起藥品質量損失按藥店有關規定處理。

  制度2:

  質量負責人崗位職責

  1、組織本單位所有員工認真學習和執行有關《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在“質量第一”的思想指導下,進行經營管理;

  2、組織有關崗位人員建立規章制度和完善質量體系,定期召開質量管理工作會議,研究、解決質量工作方面的問題;

  3、負責對供貨單位和購貨單位的合法性、購進藥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貨單位銷售人員、購貨單位採購人員的合法資格進行稽核,並根據稽核內容的變化進行動態管理;

  4、負責藥品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員工嚴格按gsp 來規範藥品經營行為;

  5、負責質量資訊的收集和管理,並建立藥品質量檔案;

  6、定期和不定期進行藥品質量檢查,做到經營藥品帳物相符,嚴禁黴變、過期失效等不合格藥品出售的現象發生,及時發現並制止質量管理方面的違規行為;

  7、負責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對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實施監督;

  8、負責藥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

  9、負責假劣藥品的報告;

  10、負責藥品質量查詢;

  11、負責指導設定計算機系統質量控制功能;

  12、負責計算機系統操作許可權的稽核和質量管理基礎資料的建立及更新;

  13、組織驗證、校準相關設施裝置;

  14、負責藥品召回的管理;

  15、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

  16、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內審和風險評估;

  17、組織對藥品供貨單位及購貨單位質量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的考察和評價;

  18、組織對被委託運輸的承運方運輸條件和質量保障能力的審查;

  19、開展質量管理教育和培訓。

  制度3:

  採購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範藥品採購行為;

  2、認真審查供貨單位的合法性,索取供貨單位的證照等;

  3、瞭解供貨單位質量保證能力,必要時與質量管理管理人員一同到供貨單位實地考察其質量保證能力;

  4、所採購藥品必須合法,索取藥品的生產批文、藥品質量標準、說明書、藥品檢驗報告書、包裝樣品等;

  5、簽訂購貨合同,除有關經濟指標外,還應該增加質量條款;

  6、不斷收集同類產品的質量情況,執行“按需進貨,擇優選購”;

  7、協助質量管理管理人員處理不合格藥品和質量有疑問的藥品;

  8、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制度4:

  收貨員崗位職責

  1、嚴格執行藥品收貨管理制度及收貨程式,負責藥品的收貨工作。

  2、收貨員根據供貨單位的隨貨同行單(票)和公司採購記錄逐批核對藥品,做到票、帳、貨相符。

  3、負責核實藥品運輸工具、在途時限、運輸方式、運輸溫度。

  4、負責檢查藥品實物與隨貨同行單是否相符。

  5、負責把藥品按品種特性要求放於相應待驗區域。

  6、負責與驗收員辦理交接手續。

  7、負責銷後退回藥品的收貨工作。

  8、負責所有收貨原始單據的簽收、傳遞,做好收貨記錄。

  制度5:

  驗收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2、嚴格按照藥品質量驗收制度開展工作,審查書面憑證,如合同、訂單、發票、產品合格證等,進行外觀目檢,如品名、批號、生產廠家、批准文號、商標、包裝、破損、汙染等情況,有些產品要藉助儀器裝置進行,如大輸液、小水針產品的可見異物必須在可見異物檢測儀下進行觀察;

  3、要按照有關規定填寫驗收記錄,把驗收情況如實記錄下來,並填寫驗收後的結論;

  4、對驗收中發現的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及時報告質量管理人員,經質量管理人員複驗後憑複驗結果確定是否合格。

  制度6:

  營業員崗位職責

  1、認真執行《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的規定,按藥品效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

  2、正確介紹藥品的效能、用途、用法、劑量、禁忌和注意事項,不得誇大宣傳,嚴禁經銷偽劣藥品,積極推銷質量合格的近期產品和陳列較長的產品,確保售出藥品的質量;

  3、問病售藥,防止事故發生,處方藥必須憑處方銷售;

  4、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要求銷售;

  5、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效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使用者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銷售,並立即報告質量管理人員複驗;

  6、拆零銷售藥品,出售時必須使用藥匙將其裝入衛生藥袋,並寫明品名、規格、用法、用量等內容;

  7、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並做好養護記錄;

  8、定期或不定期諮詢客戶對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制度7:

  處方稽核人員崗位職責

  1、處方稽核員指執業藥師或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2、對藥品銷售的正確、合理、安全、有效承擔主責任。

  3、負責處方內容的審查及所調配藥品的稽核並簽字。

  4、負責執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嚴格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5、對有配無禁忌或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

  6、指導營業員正確、合理擺放及陳列藥品,防止出現錯藥、混藥及其他問題。

  7、負責中藥飲片的裝鬥複核工作,並做好記錄。

  8、指導、監督營業員做好藥品拆零銷售的工作。

  9、營業時間必須在崗,並佩戴標明姓名、執業藥師或其他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不得擅離職守。

  10、為顧客提供用藥諮詢服務,指導用藥安全。

  11、對銷售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質量管理部。

  12、對顧客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處理。

  制度8:

  處方調配人員崗位職責

  1、負責處方稽核、配方、核對、發藥以及用藥指導等調配工作;

  2、按藥品效能或劑型分類陳列,做到藥品與醫療器械分開,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一般藥品與特殊藥品分開;陳列藥品的存放,按藥品的效能注意避光、防潮,發現有質量問題和使用者有反映的藥品要停止向患者提供,並立即報藥劑科主任複驗;

  3、負責憑醫師處方調配藥品,無醫師處方不得調配藥品;

  4、稽核處方,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後記書寫是否清晰、完整。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正確書寫藥袋或貼上標籤,註明患者姓名和藥品名稱、用法、用量,包裝;向患者發藥時,按照藥品說明書或者處方用法,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包括每種藥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5、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稽核,稽核內容包括: (1)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品,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 (2)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 (3)劑量、用法的正確性;

  (4)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

  (6)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妊娠禁忌、用藥禁忌;

  (7)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

  6、調配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7、對特殊管理藥品必須按規定的要求向患者提供;

  8、對調配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及時上報藥劑科主任處理。

  9、完成處方調配後,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加蓋專用簽章;

  10、對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並做好養護記錄;

  11、對患者反映的藥品質量問題,應認真對待,詳細記錄,及時報藥劑科主任處理。

  12、定期或不定期諮詢患者對藥品質量及服務質量的意見,以改進自己的工作,確保藥品的質量和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如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制度9:

  養護員崗位職責

  1、認真學習和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

  2、認真執行藥品養護制度,對陳列藥品的養護工作負具體責任;

  3、做好店堂溫溼度記錄,保證店堂的溫溼度達到藥品陳列的要求;

  4、對陳列藥品的質量進行迴圈檢查,對物理外觀有變化及陳列已久的品種應抽樣送藥檢部門檢測,並做好藥品養護記錄;

  5、負責各種養護裝置的維護保養工作;

  6、負責建立藥品養護檔案,內容包括:養護記錄臺帳、檢驗報告書、查詢函件、質量報表等資料,資料歸檔儲存,統一管理。

藥店管理制度2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稽核批准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後方可上櫃上架銷售。

  4、嚴把在櫃、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櫃、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並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複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儘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著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a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並做好稽核,調配工作和處方儲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效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範圍,不在醫保範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餘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儘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六、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為。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並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範配藥行為。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定密碼,確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複核等程式進行。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複核簽章方可發藥,並儲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儘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範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保卡套取現金,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症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並及時接收各類資訊資料,做好記錄準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最佳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偽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行為。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為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為。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並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藥店管理制度3

  駐店藥師職責

  一、駐店藥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忠於職守。

  二、駐店藥師必須瞭解本店處方藥,非處方藥使用過程中的有關知識。

  三、駐店藥師必須對處方進行稽核簽字。

  四、駐店藥師依據處方正確調配,對有問題的處方不能擅自更改,應憑醫師更正重新簽字,方可調配銷售。

  五、對消費者購買的藥品,駐店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治療建議。

  處方稽核與管理制度

  一、駐店藥師稽核處方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病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日期等是否填寫。

  2、文字是否清楚、正確、有無錯誤或筆誤。

  3、核對劑量是否有誤,如因病情需要超過常用劑量,醫師是否已在超劑量下簽字。

  4、有無配伍禁忌。

  5、醫師是否簽字。

  二、銷售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處方的《處方藥品登記簿》儲存2年以上備查。

  處方藥調配製度

  一、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處方方可購買。

  二、駐店藥師對處方進行稽核,依據處方正確調配,發貨人和駐店醫師在處方上簽字。

  三、處方藥不得擅自更改和代用。

  四、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須經醫師對處方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

  非處方藥銷售制度

  一、在非處方藥貨區的顯著位置懸掛非處方藥專有標識和警示語。警示語為“請仔細閱讀說明書並按說明書購買和使用”。

  二、非處方藥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銷售等銷售方式。

  三、對消費者購買的非處方藥,駐店藥師應做好諮詢服務,指導安全用藥。

  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1)藥品進貨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合同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購進。

  (2)進貨人員須經專業和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購進藥品以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證照的供貨單位進貨。

  (4)購進藥品要有合法票據,並依據原始票據建立購進記錄,購進記錄載明供貨單位、購

  貨數量、購貨日期、生產企業、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規格、批准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等內容。票據和購進記錄應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後一年,但不得少於二年。

  (5)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影印件隨貨同行,實行進口藥品報關制度後,應附《進口藥品通關單》。

  (6)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的稽核必須按照“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稽核制度”的規定執行,填寫“首營企業審批表”和“首營品種審批表”,並進行相應的質量審查,經審批合格後方可經營。

  (7)購進藥品的合同要有明確的質量條款內容。

  (8)定期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一年至少1-2次。認真總結進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加以分析改進。

  藥品進貨和驗收質量管理制度

  一、門店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託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門店嚴禁從非法渠道採購藥品。

  三、門店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專案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核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後,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連鎖公司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影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籤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籤上“驗收合格”字樣並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儲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藥店管理制度4

  現代企業的各項管理最終都體現在對人的管理上,只有建立科學的員工管理制度,才能保證各個部門的各名員工各就各位各守其職,從而實現企業的高效運轉。

  科學的員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 員工守則 :

  第一條. 員工守則作為本公司員工的行為準則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準時上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 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

  3.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

  4. 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5. 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

  6. 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事情。

  7.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8. 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9.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

  10. 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週為42小時,星期日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採用輪班制無法於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給予1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五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

  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六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等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十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以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2.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3.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4.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5.產假——女性從事人員分娩可請產假8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併入計算,懷孕3個月至7個月而流產者給假4星期,7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6星期,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6.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徵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7.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一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

  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15多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請假期內的薪水依下列規定支付。 1. 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2.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3. 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藥店管理制度5

  一、為保證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體系正常執行,保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公司與連鎖門店共同定期對門店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工作進行考核。

  二、連鎖門店應認真學習掌握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程式規範操作要求,強化質量管理各項日常記錄。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公司與門店每半年全面開展一次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考核工作。

  檢查考核主要內容即:

  1、門店硬體建設狀況;

  2、以公司制度為標準,檢查考核門店執行各項制度的記錄資料簿。

  四、在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核中,公司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進措施,門店應認真落實,改進落實情況應做好記錄。

藥店管理制度6

  (一)藥品進貨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購進。

  (二)進貨人員須經專業和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購進藥品以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證照的供貨單位進貨。

  (四)購進藥品要有合法票據,並依據原始票據建立購進記錄,購進記錄載明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日期、生產企業、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規格、批准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等內容。票據和購進記錄應儲存至藥品有效期後一年,但不得少於二年。

  (五)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影印件隨貨同行,實行進口藥品報關制度後,應附《進口藥品通關單》。

  (六)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的稽核必須按照“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審制度”的規定執行,填寫“首營企業審批表”和“首營品種審批表”,並進行相應的質量審查,經審批合格後方可經營。

  (七)購進藥品的合同要有明確的的質量條款內容。

  (八)定期對時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一年至少1-2次。認真總結進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加以分析改進。

藥店管理制度7

  1、為加強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規範定點零售藥店的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根據國家、省、市政府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頒佈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各項配套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制度。

  2、嚴格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並在主管部門的領導下,認真遵守各項規定,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保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水平,努力為廣大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3、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範工作行為,熟練掌握操作規程,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4、堅持資料備份工作,保證網路安全通暢。

  5、準確做好醫保資料對帳彙總工作,月終按照上傳總額結回費用。

  7、認真做好目錄維護工作,及時上傳增、減專案,確保目錄維護工作準確無誤。

  8、基本醫療保險藥品銷售管理規定:

  (1)在為參保人員提供配藥服務時,應核驗其醫療保險證曆本和社會保障卡,做到證、卡、人一致。

  (2)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在提供外配處方藥購買服務時,接收的應是由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或助理執業醫師開具並簽名的外配處方,處方經在崗藥師稽核並在處方上簽字後,依據處方正確調配、銷售;外配處方不準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外配處方不準調配、銷售;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的外配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銷售;外配處方應儲存2年以上備查。

  (3)非處方藥可以由參保人員直接在定點零售藥店根據病情進行選購調配。 ①非處方藥調配應當遵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有關規定,嚴格掌握配藥量,;對有

  限制使用範圍的非處方藥,應按基本醫療保險限制使用範圍的有關規定調配、銷售;②參保人員選購非處方藥時,藥師應提供用藥指導或提出尋求醫師治療的建議。在調配非處方藥前,應在參保人員就醫證曆本上作詳細配藥記錄,記錄內容有購藥日期、藥品名稱、規格、數量及金額,並加蓋包括藥店名稱、藥師姓名的專用章,同時還應提醒參保人員使用非處方藥的注意事項,仔細閱讀藥品使用說明書後按說明書使用。

  (4)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外配處方一般不能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超過3日用量;患有惡性腫瘤;系統性紅斑狼瘡;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精神分裂症;慢性腎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療;列入診療專案的器官移植後的抗排異治療和高血壓病伴有心、腦、腎、眼併發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感染、心、腎、眼及神經系統併發症之一者;腦血管意外恢復期(出院後一年內);冠心病;肺結核;慢性肝炎等需長期服藥的慢性病、老年病,處方量可放寬至一個月。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抗菌藥物處方用量應遵守衛生部和我省有關抗菌藥物臨床合理應用管理規定。

藥店管理制度8

  一、門店每月應定時對店堂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大型門店對陳列的藥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迴圈的原則進行養護檢查,小型藥店可每月對陳列藥品全部進行養護檢查。如實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二、被列為重點品種的藥品和拆零藥品,近效期藥品應按月養護檢查,對藥品品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廠家、養護結論等情況如實記錄。

  三、經營需低溫冷藏的藥品的門店,應配置相應的冷藏裝置,將需低溫冷藏的藥品存放其中,並做好溫溼度記錄。

  四、對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採取篩選,涼曬,燻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五、門店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對店內的溫溼度情況進行檢測,並按時記錄。溫溼度達臨界點或超標時,應採取通風除溼、降溫等措施,以保證陳列藥品質量和安全。溫溼度監測及調控記錄簿儲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藥店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為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並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核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註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註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割槽管理,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資訊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資訊系統技術和介面標準,實現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資料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影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影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字;

  (六)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後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資訊科技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核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核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核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核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核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於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於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並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為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佈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資訊,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後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諮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為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採購藥品,並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稽核、簽字後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為。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資訊,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稽核、稽核檢查、績效考核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核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為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為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核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儲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核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資訊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資訊系統時,應當保持資訊系統技術介面標準與醫保資訊系統有效對接,並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資訊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稽核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執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稽核、績效考核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資訊資料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為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諮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稽核、結算、撥付、稽核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透過智慧稽核、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稽核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稽核,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核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參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資訊系統資料集和介面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資訊系統的執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資料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核,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核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核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核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註冊地址和藥品經營範圍等重要資訊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資訊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於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核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並向社會公佈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偽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偽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為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裝置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慧稽核、績效考核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資訊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登出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稽核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透過實地檢查、抽查、智慧監控、大資料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透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為,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時,認為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願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於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製作並定期修訂醫保協議範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並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範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徵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10

  一、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從事經營活動的每一位員工每年必須在區以上醫院體檢一次,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參加工作。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與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工作。

  3、員工患上述疾病的,應立即調離原崗位。病癒要求上崗,必須在指定的醫院體檢,合格後才可重新上崗。

  4、企業發現有患傳染病的職工後,相關接觸人員必須立即進行體檢,確認未受傳染的,方可繼續留崗工作。

  5、每位員工均有義務向部門領導報告自己及家人身體情況,特別是本制度中不允許有的疾病發生時,必須立即報告,以確保保健食品不受汙染。

  6、在崗員工應著裝整潔,佩戴工號牌,勤洗澡、勤理髮,注意個人衛生。

  7、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檔案至少儲存二年。

  二、經營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1、企業全體員工均應保持經營場所的乾淨、整潔。

  2、經營場所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經營場所內不得隨地吐痰、亂丟果皮、雜物等。

  4、任何員工不得將易燃、易爆等物品帶入經營場所內。

  5、個人辦公區間物品應擺放整齊,辦公檯上不得擺放與辦公無關的物品。

  6、不得在經營場所內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企業統一規定的區域內。

  7、注意個人衛生,不得穿背心,拖鞋進入辦公區域。

  8、滅蚊燈、老鼠夾、殺蟲劑應保持有效狀態,發現故障應及時報告衛生管理員,衛生管理員應立即採取措施加以解決。

藥店管理制度11

  一、質量負責人應熟悉和了解與藥品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GSP條款和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範。在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本店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對配送到本店的藥品從驗收、分類、陳列、養護檢查、銷售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狀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藥品質量行使否決權。

  三、對門店各崗位和各個環節凡涉及到質量管理的各項工作應給予切實、有效地督促和指導。

  四、質量負責人與其他駐店藥師共同做好處方藥銷售的審方和複核工作,按規定在處方或處方銷售記錄上作稽核簽字。

  五、在店堂內提供諮詢服務,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六、在公司質管部門指導下,每半年一次檢查本店GSP及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做好《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記錄》。對涉及質量管理方面的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做到資料專案完整,內容真實準確。各項資料要妥善儲存備查。

  七、凡涉及藥品質量的投訴,質量負責人應與門店負責人一道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時,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對顧客進行解釋,取得顧客的信任和理解,以維護企業信譽和形象。

藥店管理制度12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並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許可權並設定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稽核,經稽核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資訊;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資料庫生成採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訂單生成,採購訂單確認後,系統自動生成採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採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資訊後,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資訊後系統列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採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核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並系統確認後,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並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製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資料及庫存記錄列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資料或無有效庫存資料支援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援對原始銷售資料的任何更改。

  十一、採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採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稽核同意,簽字。系統確認採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於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於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並跟蹤處理結果。

藥店管理制度13

  一、崗位描述

  1、直接下級:店長助理、住店藥師、醫師、營業員

  2、基本職能:負責本門店的計劃採購、經營管理、一切日常事務的管理,並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的工作責任與經濟損失。

  二、工作細則:

  1、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方針政策,按GSP規範門店工作,對門店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負具體責任。

  2、不斷學習、充實自我。定期組織培訓,並行之有效。

  3、貫徹執行總部各項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購藥,對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質量指示制訂相應的措施,嚴格執行並傳達落實。

  4、按門店發展趨勢,制定周工作計劃與總結,並對長遠發展做出規劃,經批准後執行。

  5、負責門店排班,日常事務的分工管理,協調各部門的關係並指導相關工作。

  6、負責協調質檢,駐店藥師做好藥品的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藥品,及時處理門店質量投訴,對門店藥品質量負相關責任。

  7、遵守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體系,保證上櫃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籤填寫齊全,及時有效的對本店商品價格開展自查工作。

  8、貫徹執行規範服務,處理解決門店糾紛。

  9、保證門店財務出入相對平衡,對利潤負責。

  10、負責門店商品計劃的核實與傳遞以及單據、日報表的保管,負責門店辦公用品計劃的申報與領發。

  11、負責門店授權範圍內的折扣,掛帳管理,相關報表的量化分析。

  12、上傳下達,協調管理層與執行層間的關係。

  13、不計較個人得失,能吃苦耐勞,工作認真細緻,條理清楚,堅持原則,責任心強,懂市場營銷,熱情穩重,有主人翁意識。

  14、積極完成上級交待的其他工作。

  15、處理好周圍商家及有關部門的關係,協調好本店內部員工關係,依靠員工,關心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16、認真推行文明經商,規範服務,爭創各種榮譽稱號,提高門店的社會信譽度。

  17、打造高效團隊,提升團隊凝聚力,依靠員工,關心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18、負責門店內配發的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維修。

  19、負責計算機、通訊、傳輸系統設施、裝置的維護、保養、維修。 20、負責收集市場資訊並及時反饋到直接上級。負責調研方圓1公里之內其他藥店的基本資訊。

  21、協助營業員、收營員的工作。

  22、迅速處理好突發事件,如火災、停電、盜竊、搶搶劫等。

藥店管理制度14

  為加強藥店管理,樹立藥店良好形象提高員工素質,加強員工管理,營造良好的營業氛圍,特制定如下制度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樹立“質量第一,顧客至上”的營業觀念,嚴格遵守執行道德行為規範,為顧客提供熱情優質的服務。

  二、有顧客時,無論手頭做任何工作應立即停止,首先接待顧客。銷售藥品時要態度認真,思想集中,站立服務、面帶微笑、語氣平和,並要正確介紹藥品效能、用法、用量、禁忌和注意事項。合理搭配銷售,不得錯配銷售藥品,要做到百問不厭,百拿不煩,出示藥品應動作輕緩,藥品接觸櫃面不得有滑動不能拋扔,閒時要直接遞到顧客手中,無論任何理由都不得與顧客爭吵。

  三、收銀時要站立微笑服務,做到唱收唱付,不出差錯,下賬時要認真細緻,做到及時準確無誤,顧客離開時要有送聲!比如:慢走、你走好等禮貌用語;當班當天的現金、刷卡核對無誤後方可交班交賬。短款當時賠付。找錢時要把硬幣放在紙幣上或放在顧客手中,不能放在櫃檯上。

  一、人員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個人檔案,包含資料有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影印件、專業技術職稱影印件、年度業務考核表等。

  二、健康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調配、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健康查體,並建立健康檔案。

  三、學習制度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藥事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每週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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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管理制度15

  (1)為保證藥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創造一個優良、清潔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衛生管理責任到人,營業場所應明亮、整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潔,庫區要定期打掃,做到“四無”,即無積水、無垃圾、無煙頭、無痰跡,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環境汙染物,各類藥品分類擺放,規範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庫房內外清潔衛生,各類藥品、用品安置到位,嚴禁工作人員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帶入庫房,放入貨架。

  (4)倉庫環境整潔、地面平整,門窗嚴密牢固,物流暢通有序。並有防蟲、防鼠設施,無粉塵、汙染物。

  (5)在崗員工應統一著裝、佩帶工號牌,衛生整潔,精神飽滿,工作服夏天每週至少洗滌3次,冬天每週洗滌2次。頭髮,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6)衛生管理情況要列入企業季度管理考核之中。

  (7)健康體檢每年組織―次。企業所有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8)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專案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行為或找人替檢行為,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9)如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其它可能汙染藥品的患者,應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後靜養,待身體恢復健康並體檢合格後,方可工作。病情嚴重者,應辦理病退或其他離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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